——基于組織—利益—制度三維框架的分析
村民小組作為村民自治的實踐載體,是對自治單元的進一步分解與下沉,是直接以戶為單位重構起來的治理單元,它在鄉村治理乃至整個國家治理體系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聚焦“組級治理”的實踐樣態中發現,對場域規模與組織架構的“型塑與擬制”、促成利益相關者的關聯與調適以及借助和援引契約性規范與選擇性激勵策略,共同催生了組級治理的集體行動面向,進而合理規避和化解了傳統村民自治的行動困境。厘清“組級治理”的集體行動邏輯,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以期帶來鄉村社會基層治理績效,為村民自治制度的創新和發展提供新的契機。
一、引言問題的提出:村民小組何以實現治理有效
村民小組由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隊變遷而來,它不僅是目前中國鄉村社會最普遍的集體經濟組織,而且是由自然村落組成的社區組織,是村治結構中的組成部分。中央一號文件自2014年開始連續五年提出“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開展以村民小組為基本單元的自治試點”的命題。自治是鄉村社會最重要的治理方式,它是一種農民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和自我教育的治理方式。長期以來,我國村民自治工作的開展主要圍繞村民委員會這一平臺展開,但是由于新時期鄉村自治工作形勢的變化,單一自治平臺向多元自治平臺轉變成為必然趨勢。特別是隨著撤鄉并鎮的實施,村級組織管轄地域范圍和人口數量大幅增長,并入村的村民與村級組織之間的聯系相較以前更為薄弱,村民自主能動性更加難以調動。村民小組作為農村基層組織的“毛細血管”和“神經末梢”,是連接鎮、村與村民群眾之間的橋梁紐帶。“組級治理”將治理職能重心下移,可彌補村級管理服務的空白,有效帶動村級精細化社會治理。同時,讓村民享有民主議事決策權利,實現由“干部要為民做主”轉變為“干部要讓民做主”,使村民真正成為管理公共事務的主人。可見,村民小組作為鄉村社會最基本的治理單元,其所承載的功能和作用不容小覷。作為連接村委會和村民之間的橋梁,村民小組在公共利益表達和政策執行中發揮著獨特的功能。如果其功能未完全發揮,村委會就無法有效執行公共政策和村級決策,村民的利益訴求得不到回應,就會造成村戶間阻斷,阻礙村民自治的健康發展。村民小組雖然不再是一個共同生產和分配的單位,但仍然是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其內部具有共同的灌溉體系,往往還是一個人情圈,是農民進行生產合作和人情娛樂的主要場所。然而,村民小組雖然是基本互助單元,但“組級治理”并非社會系統的自我治理,即便作為微小的治理單元,也包含具有社會主義傳統的集體主義面向。因此,基于集體主義面向的“組級治理”背后所蘊藏的學術命題,是如何在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過程中,挖掘和闡釋村民自治的內在機理,如何在村民小組內部從行為主義視角把握村民自治中的人、人的活動及其活動支配機制,進而轉化為集體行動能力,帶動村民主動參與組級公共事務并在此基礎上實現治理有效。
盡管學術界對村民小組及其治理從理論到方法都進行了較為深入且全面的研究,為推動中國鄉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探索提供了理論基礎和實踐指導,但現有的研究更多關注自治單元的性質、宏觀上的制度建設及微觀的實現路徑,對于村民小組作為治理的行動單元的構成要素、內在關系及行為邏輯的系統性、實證性的研究相對較少。有學者認為我國基層自治正遭遇自治困境,自治困境很大程度上也是集體行動的困境,自治的有效性也即集體行動的有效性。也有學者認為村民自治的有效運行建立在兩大社會基礎條件之上,即村莊內部的村民社會關聯度以及村民與村莊的利益關聯度,但農民參與組織基礎薄弱、作用空間壓縮以及“特殊主義”存在方式的不足是導致農民集體行動能力欠缺的重要原因。其直接結果是導致公共事務無人管、公益事業難辦、利益關系難協調,遭遇集體行動的困境。因此,在“組級治理”運行中村民小組作為村民自治的載體,不僅需要提升村民參與公共事務集體一致行動的能力,而且為使村民小組真正成為一個具有自主行動空間的基本治理實體,更應關注制度嵌入與內生秩序達致適配,從治理規則的角度來把握傳統中國農村基層治理的形態,從注重“誰在治理”轉向重點關注“如何治理”。總而言之,組級治理的具體過程,實則由圍繞鄉村社會內部管理和公共服務等公共事務的一系列具體的集體行動事件構成。那么,催生集體行動發生的關鍵要素和內生邏輯是什么?通過引入集體行動理論視角,聚焦小組公共事務的治理過程,重點探究村民小組達成集體行動的邏輯,從而形成對村民小組治理機制運作的邏輯概括,構成了本研究的主要關切。
二、“組織-利益-制度”:達成組級集體行動的分析進路
當前,農村的土地、山林、水塘等資產都是以人民公社時期生產隊為紐帶固定并延續至今,但村屬山林土地等的征用,實際上大多以村民小組為主體進行,利益一致促使農戶參與農村集體行動,使得村民小組本身可能就存在極強的集體行動動機。如果我們把村民小組看作由一個個相對獨立的家戶組成,那么,村民參與組內公共事務的活動可視為個體追求利益而采取的一種集體行動。如果每一個組民都能參與到小組事務中來,則小組治理成效會達到最大化。相反,如果只有少數人參與其中,則會導致小組日常治理績效的降低。換言之,集體行動就是為了某種共同的目標而組織在一起的人們過一種群體生活,但當涉及公共性或準公共性物品的合作領域時,因個人自利傾向的理性,將出現“搭便車”或“投機”現象,從而造成“公地悲劇”式的集體行動的困境。因此,針對集體行動的困境,奧爾森提出集體行動理論,將集體行動成功與否歸結為三個關鍵因素:集體規模、成員異質性與治理規則。本文則從集體行動理論視角出發,重點以觀察和分析行動者為切入點,分析和闡釋催生組級治理集體行動的邏輯理路。為探索其行為背后的“密碼”,筆者提出以下假設:第一,村民小組是具有合理規模的行為主體,并對其進行組織化的建構。奧爾森認為集體規模與集體行動負相關,集體規模越大,成員參與集體行動的可能性越低。這是因為對任何個人或者固定規模的團體而言,“公民數量越多,試圖說服其他公民的成本越高,自治也就越困難”,從而不能有效增進共同利益。可見,組織規模的合理建構也是對治理需求回應的必要結果,如奧斯特羅姆指出,集體行動所面臨的是一個組織問題,組織是一個過程,一個組織只是那個過程的結果。第二,村民小組的成員異質性促使人們在行為過程中具有利益化的選擇偏好。成員異質性與集體行動正相關,異質性有利于集體行動。其中最為關鍵的是經濟異質性,但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假定人的自利性偏好是固定的,若各相關行為者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管理,則意味著存在與其利益攸關的東西,并且獲得這方面的偏好在其偏好排序中靠前,以至于愿為之付出行動。因此,村民小組成員間的利益關聯度也是促成集體行動的一個重要因素。第三,從治理規則視角出發,依靠契約性的群體規范起到對個體層面的激勵和約束效應。這是因為集體行動實則并不是一種自然現象,在很多情境下,“集體不行動”才是自然的結果。集體行動理論也認為,共同目標的實現是激發集體行動中個體努力的重要因素,但是個體是否自愿努力,很大程度取決于制度強制性程度。因而,達成組級集體行動需要促進規則制定,借助制度安排將分散的個體有機整合組織起來,激勵村民小組成員合理規避因個體追求理性行為而造成的集體非理性狀態,從而促成組內成員從獨立行動轉變為合作行為,更好地為集體行動凝聚內生動力。
由此,筆者提出以下分析框架:第一,從集體規模來看,合理建構場域空間至關重要,其關鍵是通過擬制組織架構,實現組級治理場域的組織化型塑,這是促成集體行動的基礎,也將使得村民小組主體行為更趨于集體理性,真正將“組里事”轉化為“家家事”。如何在組級治理場域內合理擬制組織架構成為本研究的分析重點之一。第二,在考量成員異質性的前提條件下,以集體利益作為控制變量,分析催生組級集體行為偏好的利益邏輯,重點探討村民小組作為行動單元,如何在不同治理情境中促成利益關聯、調和利益訴求從而影響主體行為。第三,從新制度主義出發分析制度與行動的互動邏輯。村民小組是有著特定自身邏輯和關系結構的場域,在此制度場域中“行動者認可、體現和共享著儀式與行為,并且受到社會制度所施加的規范、約束與激勵”。就此意義而言,村民小組應著眼于如何將制度要素合理嵌入治理結構從而共同型構制度場域,不僅有效回應“嵌入式”的制度安排,避免出現“背道而馳”的現象,而且耦合內部訴求代表所有組民“發聲”,適時采取不同的應對策略,最終形成集體行動邏輯上的趨同性。
三、組級治理的邏輯理路與實踐樣態:以C縣C鎮為例
本文的案例來自我國中西部地區C縣C鎮,C縣自古為“三湘首邑、荊楚重鎮”,該縣轄5個街道、13個鎮、1個經濟區,地處長株潭“兩型社會”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核心地帶,在2022年度全國綜合實力百強縣市排名中位居第五。C鎮位于C縣城東部,截至目前,下轄8個村、1個社區,鎮域總面積126平方公里,總人口約4.9萬。在經歷2004年、2016年兩次村級區劃調整后,大部分村落經過撤鄉并鎮,合并村村民的社會關聯和集體意識相對薄弱,開展好村民自治成為破解基層治理困境的當務之急。為此,C縣結合工作實際,率先選定轄區內C鎮開展組級治理試點,2020年啟動1個試點村和8個試點組,2021年啟動“9+N”,2022年啟動全鎮推廣,探索形成了以“進居民庭院、進田間地頭、進手機微信、進組規民約、進組級陣地”為引導,以“民情懇談會、組級理事會、民主議事會、組級監事會、群眾評議會”為載體,以“建設零違章、環境零污染、安全零事故、治安零發案、村民零非訪”為目標的“組級治理”模式,并在全縣范圍逐步推廣開來。為了開展研究,筆者先后多次深入C鎮就村民小組治理實踐情況實地調研。基于村民小組的既有實踐樣態,本文重點分析村民小組在治理實踐過程中的行動邏輯和運作策略,以組級治理引導村民自治,為如何定位村民小組這一自治單元的角色功能提供借鑒和參考,也為實現基層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實踐范例和理念導向。
(一)組織邏輯:型塑場域規模與擬制組織架構
奧爾森認為:“在任何一種情況下,規模是決定對個體利益自發、理性的追求是否會導致有利于集體的行動的決定因素。”以村民小組作為基本自治單元,要充分考量集體規模與行動的適應性建構,避免管轄半徑過大造成的組織活動難、組員集中難、服務能力有限、“搭便車”現象突出等問題。為此,C鎮既通過打造“屋場會”“居民庭院”“田間課堂”“議事堂”等線下組民活動空間,又借助微信群、釘釘群、騰訊會議等新媒體平臺,形成“指尖上”多層次、全覆蓋的活動陣地,型塑組級治理的空間場域,將小組活動就近開在“家門口”,實現村民自治“面對面”“零距離”,繼而使得服務半徑更為合理,場域規模更為優化。
與此同時,隨著利益主體多元分化,村組聯結需求日益迫切,村組關系異化失衡等現象層出不窮,單靠傳統的組織框架難以有效回應村民自治需求。為將組級治理轉換為現實實踐,需要建構相應的現代社會組織基礎,突破現有的組織藩籬和結構化困境,通過高度理性化的社會組織,將分散化的單個人組織起來,通過集體行動,參與公共事務,影響公共權力,并在這一過程中使村民自治權得以體現。由于我國作為后發現代化國家,選擇了“以黨建國”的歷史進路,在現代國家制度體系的建構過程中傳統自治模式讓位于以政黨公權力為代表的公共權力所主導的農村基層治理模式,并以政黨權力形塑了鄉村治理的權力樣態。因此,C鎮在組級治理實踐中引入和設計民主制度和程序來配置公共權力資源,形成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以政黨公權力為主導的治理結構體系。一方面,從縱向維度出發擬制了“鎮聯村、村聯組”的三級組織體系,明確鄉鎮黨員干部為各試點組的駐組指導員,各村(社區)黨總支書記和聯村組長為第一責任人,參與村組事務治理,發揮監督與指導作用,定期深入組民家中開展民情懇談會,收集訴求、排憂解難。村民小組則根據實際情況成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一般是組內具有較高威望的能人、鄉賢等。理事會作為組內核心紐帶,在組織協商議事、協調組民關系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橋梁作用。同時,通過民主投票推薦選出組委會和監事會,分別負責組級日常事務和監督工作執行。組委會由村民小組長、黨小組長或黨員、婦女組長等成員組成。通過定期召開各類組級會議,秉承“一事一議”原則,充分建立起村民自治的話語空間。C鎮社會事務辦DGL主任說:“全體戶主在參加民主議事會時,每個戶主家都有一個貼著自己姓名標簽的小凳子,有一塊姓名牌,可以用來投票,每一次開會都是一事一議,戶主們自己去投票,通過這種方式就可以把很多矛盾都化解到‘組’這一層級,更好地發揮協商議事的作用。”組民則通過群眾評議會對村組發展舉措進行評議,倒逼服務升級。另一方面,從橫向維度出發培育多元協同的村民自組織。伴隨村組行政功能日益增強,廣大村民參與公共事務需要相應的組織載體,因此基于多樣化需求形成了村民自組織,拓展了村民自治的內涵和外延,真正實現“大家的事情大家辦、大家的事情大家議”的運行機制。通過組建組級志愿服務隊,立足鄉土特色,以協調解決村民事務為主,把村民信得過、靠得住、能干事的人員選出來,幫助村民解決操心事、煩心事;成立紅白事理事會,通過發放倡議書、上門勸說、倡導宣傳等方式,改變大操大辦的風氣,為廣大村民營造和諧健康的生產生活氛圍;成立組務監督委員會,通過建立起相關制度,對組織事務進行監督等。可以看到,培育和發展村民自組織不僅有效解決傳統自治過程中條塊分割的結構化困境,而且彌補了傳統治理資源和治理手段及能力的不足,化解了治理組織的“空轉”“懸浮”等不良狀態,成為有效推進組級治理長效發展的重要舉措。
(二)利益邏輯:利益相關者的關聯與調適
現代治理理論認為,治理的目的就是在各種不同的制度關系中運用權力去引導、控制和規范公民的各種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增進公共利益。共同利益并非集體行動的充要條件,但隨著集體中成員數量的增加,個體對集體行動的貢獻減少,識別個體對集體行動貢獻的成本卻不斷增加,“搭便車”的激勵由此產生。在組級治理實踐中,村民依賴公共利益的程度高低直接決定其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性的強弱。村民個體依賴公共利益的程度越高,其主動積極參與組內公共事務的程度就越高,反之亦然。然而,伴隨著全面取消農業稅、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等政策的出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和作用被日益削弱,農民的生產和經營組織化程度日益降低,村民與村組的利益關聯程度隨之弱化。由于缺少利益上的關聯,村、組、民三者間的關系日漸疏離,村民間呈現出“原子化”的狀態,這種狀態直接導致村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性大打折扣。因此,村民小組作為基本治理單元,最主要的功能定位應是村民自治的實施載體,以小組為單位對公共事務進行治理會更容易吸納村民成為自治主體。
而公共事務能否有效吸納主體、實現高效治理,取決于公共事務與牽涉人員利益間的正相關程度,C鎮DG組則充分以集體利益為牽引,有效調動村民參與到組內公共事務中來。其具體表現為:一是將“組級資源”變成“組級資產”。DG組依托自身人文資源和區位優勢,從2015年起圍繞美麗鄉村、鄉風文明、環境治理等工作,科學規劃農耕產業園、露營基地、鄉村民宿等一系列特色產品,成功將寶貴村組資源轉化為村組鄉村旅游開發的優勢資產。二是促進“村民資金”變“組級股金”。通過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提議、商討戶主會議決策,DG組72戶農戶踴躍籌資入股,眾籌成立了農民合作旅游公司,引進外來企業合作,實現公司化運營,確保組級資產增值保值,既有利于推動集體經濟的發展,也通過租金和營收利潤分紅,讓組民共享集體利益。三是促進農民變股東。在成立了農民合作旅游公司后,小組對組域內確權后土地全部實行有償流轉,統一對外招商引資,進行項目開發。通過戶主會議決定,公司所有收益按照農民60%的份額進行分配,實現了村民從農民向股東的轉變。可以看到,DG組在推動組級集體經濟發展中,一方面,為了實現組民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關聯,讓每個組民成為其中的利益相關者,正如美國學者弗里曼指出的,利益相關者既可以影響組織目的的實現,同時也是被組織目的實現過程影響的關鍵因素。另一方面,考慮到村民或村民小組自身“并非是完全團結的,相互之間也存在著利益分化,甚至是不可調和的利益沖突”。
因此,基于不同利益相關者內在呈現出的摩擦和異化,村民小組讓農民變股東實現角色轉換,制定規范統一的財務制度,因地制宜發展組級物業、文旅等集體經濟項目,探索建立組級集體經濟合作社、產業協會等,吸引鼓勵組內村民以多種方式參與入股,努力把合作社、協會等打造成為調適利益關系、增強利益聯結的平臺載體,凝聚推動組級治理可持續運作的內生動力。
(三)制度邏輯:契約性規范與選擇性激勵
傳統的鄉村社會是“熟人社會”,人們因血緣、親緣聚村而居,世代延續,相互交融。“論起來都是親戚”“做人做事留一線”等價值觀念是人們具體行為選擇的邏輯起點。賀雪峰認為,在中國人行動邏輯中,因為缺乏抽象價值和普遍信仰,人的行為是以私為前提的。雖然現代化進程已然打破鄉村社會的原有治理格局,村莊權力運轉發生著巨大的邏輯轉向,但在村民自治實際運行中仍然蘊含著傳統的“鄉土性”特征。換言之,村民自治制度仍然保持著鄉村社會風俗習慣和傳統文化的黏滯性與延續性,其中非正式制度的“合情合理(或者合禮)”比正式制度的“合規”或者“上綱上線”更重要。因此,帶有鮮明鄉土性和“地方性知識”色彩的非正式制度,如人情倫理、風俗習慣等,在鄉村社會對人們的日常生活演進產生著不同程度的影響。尤其是在組級治理場域,公私領域邊界劃分決定了需要用不同的制度邏輯來支配治理行為。一般而言,公共領域的運作主要依托國家權力來保障實施的正式制度,但組內事務甚至是鄰里糾紛、關系協調的私人事務,就不能完全依賴正式的制度規則,通常要依靠非正式制度予以規范調整。這一點尤為重要。試圖通過正式制度逾越治理邊界的行為反倒會遭到“制度反噬”,很大程度上難以形成村民的情感認同和行動能力。進一步來看,當前鄉村社會非正式權力日漸多元發展,但道德習俗和價值規范無疑是重要的權力類型之一,其運作邏輯通過宣傳、榜樣示范、教育、引導、勸說等方式仍在潛移默化地發揮作用如果相互關聯的行動者能以共同規范標準或價值觀范式作為他們的行動導向,那當這種規范系統逐漸內化于行動者,對它的遵守就成為行動者的一種內在需要或習性了。目前來看,村規民約是村民自我約定俗成的理念,是在長期的日常生活實踐中形成的理性集體共識。這種契約性的規范共識既是村莊內生秩序的外在表現,也是村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制度化呈現。然而,“百村百貌、千組千面”,村莊治理僅靠村規民約難以有效兼顧各個村民小組的實際需求,因此,組規民約孕育而生。
眾所周知,移風易俗并非易事,不僅需要文化宣教,更需要采取相應的規約手段進行引導。為此,一方面,C鎮QX組結合本組實際,由本組組員集體商議,秉持“一人一票”的理念,著重在村組建設、日常管理、移風易俗、獎勵懲處等方面確定組規民約,如明確“喪事簡辦,只請兩個禮賓,每戶出一名代表進行集體吊喪喜事新辦,迎親只燃放一次煙花爆竹,辦理宴席標準每桌不超過四百元,本組人情往來從簡,非親戚往來禮金提倡不超過兩百元”,以非正式制度的組規民約作為行動依據,有效規范組內成員間的社會關系,潛移默化影響組民行為方式,逐漸形成具有本組特色的行為“符號”。這一過程鮮明體現出村民小組為實現治理目標,借助和援引非正式制度的力量,有效提升了村民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意識。另一方面,還需要依靠規范或規則來實現對村民的激勵和約束,以推動全體村民的普遍參與。那么,如何才能激發村民積極參與組內公共事務的意識和行為呢?奧爾森指出,“需要建立一種‘選擇性激勵’來驅使大集團中的理性個人采取有利于集團的行為參加集體行動”,在一個特定的規模和范圍內作為動員其成員采取行動的手段,以推動更大范圍內成員的普遍參與。由此,村民小組組織開展“干凈人家”“精巴媳婦”“道德模范”“致富能手”等一系列先進典型評選活動,嘗試通過積極的選擇性激勵手段牽引家戶互動,最大限度形成集體精神和價值認同,在一定程度上喚起情感的力量,為村民行為決策提供了無意識依據,可有效規避集體行動中的搭便車行為,這在達成村民集體行動邏輯上或許更為關鍵。在這一意義上可以說,組級治理實踐在不同程度上體現著規制與激勵相結合的制度邏輯,充分發揮了情感激勵特有的治理功能優勢,是村民小組為實現集體行動而應進行的主動策略選擇。
四、結語:組級治理的現代化啟示與發展反思
村民自治作為一個歷史過程,我們應將其置于特定的歷史環境下加以考察。繼政權下鄉和政黨下鄉后,以農民群眾為主體的村民自治的“登場”已成為歷史的必然。與此同時,傳統的治理機制難以適應新時代發展需要,不僅不利于統籌配置基層的治理資源,也難以聚合各方力量以形成合力。因此,組級治理作為村民自治現代化轉型的重要突破口,在社會發展中不斷調整其功能定位,實現治理的結構性轉換,可以取得更大的治理成效。
本文在參考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構建了基于組織-利益-制度的三維分析框架,探索村民小組作為自治實踐場域的集體行動邏輯。可以發現,型塑場域規模與擬制組織架構、促成利益相關者的關聯和調適、援引契約性規范與選擇性激勵的力量共同催生了村民小組治理中的集體行動。組級治理的本質是通過達成集體行動來有效處理組級公共事務和實現村民公共利益而呈現出來的治理邏輯。一方面,從源頭上重塑農民的主體地位,改變傳統的被動治理局面,使以公權力為代表的國家權力深入基層治理的方式發生改變,在治理層級上向下延伸和拓展,不斷吸納鄉村社會自治力量向規范性力量轉換,從而實現國家意志;另一方面,村民小組作為基本自治單元,介于村委會與農戶之間,勢必在加強村戶聯系、彌合村戶斷層方面起到橋梁紐帶作用。只有疏通利益表達和政策傳達的渠道,才能解決村民自治虛化的問題,從而激發村民自治的內生動力,真正打通基層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也將更有利于鄉村社會政權穩定和社會經濟有序發展。為此,組級治理的實踐展演所呈現出的制度優勢,使它日益成為村民自治的一種新的發展嘗試,但仍需要對其未來的發展路徑進行反思和探索。
一是組級治理還需進一步優化制度環境作為支撐和保障。在目前“鄉政村治”的模式下,國家和村莊的實際關系并不像制度安排的那樣明晰,強國家弱社會的形態仍然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這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會阻遏村民自治的成長。因此,組級治理應在既有的行動框架下,既要遵循常規,更要懂得“破規”,融合多方治理資源激發村民小組內生發展動力,以實現可持續、長效化、內生型的發展。二是充分挖掘鄉村傳統文化的治理優勢,并與現代村民自治框架相結合,成為保障村民自治長久穩定的基石。從目前組級治理的實踐來看,組規民約受到外來文化一定程度的沖擊,為避免其內生權威日益式微,更好地服務于治理現代化需求,應思考如何將村組文化作為一種治理手段,充分發揮組級文化的牽引功能,轉變村民傳統意識和觀念,凝聚思想共識,這也符合新形勢下鄉村治理的內生要求。三是從管理的角度來看,人力資源是最為核心的組織資源。人力是鄉村振興的主體,亦是參與組級治理的中堅力量。傳統意義上分散化、原子化的村民難以形成主體合力,主體力量的缺失牽制著村民小組的治理效能。因此,如何推動村民小組成為網羅匯聚外流人員的平臺載體,如何通過嵌入和發展組級集體經濟組織,不斷為村民小組的內源性發展賦能,匯聚廣大村民形成自治的“內合力”,為村民自治制度的創新和發展提供新的契機,推進實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也將成為進一步深化和拓展研究的方向。
(作者李斌系中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周欣系中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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