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過程人民民主是在民主價值的引領下,結合我國本土民主政治探索形成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主政治模式。作為以“全過程”為核心特征的民主實踐形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民主制度、民主績效與民主價值有機地融入在基層治理的實踐場域——公共空間之中,并借助公共空間的政治整合功能、社會治理功能和公共性生產功能將國家與社會、政府與民眾以及公眾與個體鏈接于基層治理的具體情境之中,發揮著推進基層善治的作用。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通過對基層公共空間的主體、結構以及價值進行再生產,重塑其多元性、人民性及公共性,對于加強我國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推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全過程人民民主是以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為核心、以民主價值為依歸、以中國具體民主政治實踐為樣本、以中國民主政治制度為保障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主政治模式,并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被正式確定為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屬性。對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這一根本性定位,來源于其從實踐到理論再到實踐的發展過程。2019年11月,基于上海市長寧區虹橋街道古北市民中心的基層實踐,習近平總書記首次提出了“人民民主是一種全過程的民主”的重要論斷。之后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大會的講話中,習近平將“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與“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相連,強調黨在新的征程上必須“緊緊依靠人民”。之后由國務院新聞辦正式發表的《中國的民主》白皮書,對這一概念進行了更加完整深刻的理論闡釋。由此,全過程人民民主作為黨領導人民“追求民主、發展民主、實現民主”的偉大創造,從一種政治話語表達上升為指導我國民主政治進程與黨的各項事業發展的根本性和全局性指導理論。在此基礎上,全國各地依托全過程人民民主開展的各項基層民主政治實踐逐漸鋪展開來。
全過程人民民主之所以能夠在堅守“人民當家作主”這一民主之核心價值的同時,于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對傳統西式民主進行改良和創新,在于黨和國家將民主理念貫徹植入我國具體的民主政治制度與民主政治過程當中,從而實現了理論上的民主與實踐中的民主、結構層面的民主與過程層面的民主、時間維度的民主與空間維度的民主的有機融合。從而將高居廟堂的抽象民主概念拉入到具體的實踐空間與廣泛的生活場景之中,使中國民主在“全過程”的政治軌道上高效運轉起來。黨的二十大報告也著重申明了基層民主的重要性,指出“基層民主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體現”。因此,對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進一步理論研究,必須從對政策背景及制度架構等的探討轉向對以全體人民群眾為核心主體、以關涉人民切身利益與需求的公共事務為主要內容、以協商—共治為基本邏輯的基層民主運行過程的深挖。由此,本文認為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發展路徑應該且必須導向具體的基層治理空間之中,在特定的實踐場域里面向最廣泛的人民群眾。從空間政治的角度出發,發現“公共空間”能夠憑借其政治整合功能、社會治理功能與公共性生產功能將全過程人民民主融入基層治理場景之中。而通過對基層公共空間主體、結構以及價值的再造,恰恰可以促進全過程人民民主在基層生根落地,其真實性、完整性與有效性得以全面發揮。
一、民主的空間性與空間的政治性
人們談論民主時,民主總是與時間息息相關;人們談論空間時,空間總是與其物理屬性緊密相連。然而實際情況是,隨著民主形式的愈加豐富,簡單的時間維度已經無法窮盡對民主理論的研究需求,由此空間的社會政治意義開始承擔愈加重要的研究價值。讓民主與空間相連,讓民主的空間性與空間的政治性相嵌,對于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全過程人民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創新意義。
(一)民主研究:從時間維度到空間維度
對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研究需要依托具體的時空展開,然而現有研究卻大多重視時間和結構維度多過于空間和過程維度。一方面,學者們沿循著時間性的視角和歷史性的眼光,對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歷史淵源以及發展歷程進行推演,重點在于論證全過程人民民主作為“人類政治文明的新形態”或“人類民主的新形態”的歷史依據。另一方面,學者們傾向于從結構性的維度和制度性的層面對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概念與本質、環節與機制、結構與要素、特征與優勢、范圍與限度、制度與實踐等方向進行考察,并且已然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研究成果,為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理論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同時,現有研究表現出明顯的宏觀抽象敘述較多,微觀具體敘述不足;時間性研究較多,空間性研究不足;結構制度內容較多,實踐過程內容不足等特征。由于“民主狀態與空間狀況密切相關”,空間維度似乎可以成為彌補現有研究不足的一個理論轉向。
從理論角度來看,空間是社會科學研究中重要的研究維度之一。它不僅僅是簡單機械的物理或地域意義上的概念,更是內生包含了國家與社會關系、民主政治發展、基層社會治理等眾多關鍵議題的政治學概念。然而,長期以來時間的重要性將空間的重要性遮蔽了,許多學者認為“時間在邏輯上優先于空間”。直到20世紀中葉之后西方社會科學界出現的“空間轉向”才使得空間維度正式進入到政治學、歷史學、社會學等學科的研究視野當中。經過福柯、列斐伏爾等學者的逐步深化,空間研究與政治研究逐漸相融相洽,促成了“空間政治學”的誕生與發展。在空間政治學的研究視閾當中,空間與權力互動、空間與政治認同、空間與社會治理、空間與民主政治等都是重要的研究議題。其中空間與民主之間的關系構成了本文從空間維度對全過程人民民主進行研究探討的理論基礎。
為了使中國的民主政治與中國的空間狀態能夠相輔相成、協調適配,作為一個廣土眾民的“巨型國家”,我國更應該且必須“向內探尋發揮更小的合法單元的功能”。從民主的理論類型上來看,空間狀況決定著一個國家更適合于“大型民主”還是“小型民主”,更適合“精英民主”還是“大眾民主”,更適合“多數決民主”還是“協商共識型民主”。因此,民主的體系架構、價值取向、制度邏輯實際上都離不開空間這一基本的理解尺度。具體到我國,則意味著我們必須實行間接民主與直接民主、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保護型民主與自治型民主、代議制民主與參與式民主相結合的全過程人民民主;從民主的具體實現方式來看,空間維度是中國式民主發生發展的活動場域,也是基層民主無法脫離且必須要經常面對的客觀環境。中國式民主體系與中國式空間體系具有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密切關系。因此全過程人民民主必須對接到具體的實踐場域之中,發揮基層空間在民主建設和民主發展中的獨特作用。
(二)空間屬性:從物理屬性到政治屬性
空間在傳統認知中僅僅被當作某種物理性實體,然而正如列斐伏爾將空間與存在當作密不可分的統一體一樣,實際上人類的任何行動都必須以空間作為載體展開。當人類的關系有了屬性、人類的行為有了政治目標,空間的政治性也就不言而喻了。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空間與社會關系、政治行為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社會關系的建構、分解、變遷、重組;政治行為的發生、運作、推動、演變都必須憑靠一定的空間場域才得以進行。因此,“空間一直都是政治性的、戰略性的”。以空間的政治屬性為基本取向,學界逐漸興起了空間政治學這一新興研究方向,關注空間結構與政治主體、政治行為、政治過程相互塑造與影響的內在機理。空間政治屬性的直接體現之一在于空間與民主的相構相嵌、相依相賴。具體到我國,則體現為與國家制度架構、政策創新、治理行為等直接相關的各層級民主政治建設。以空間邊界劃分國家、社會管理體系,一般可分為國家中央政權直接控制與管理的較高政治層級和國家權力向下拓展形成的兼具行政性與自治性的基層政權。在高層級的治理空間內,人民通過間接民主的形式通過選舉人民代表行使民主權利,這是民主最普遍的形式。而將民主的價值延伸至群眾,將民主的行動落實至基層,將民主的形式拓展至協商,才是發展和創新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題中之義。基層處于國家政治結構中的托底位置,是國家權力控制與民間自治力量的結合點。這意味著全過程人民民主向下落實到地方基層空間之后,如何在小規模的群體內部實現民主的有效性,拓寬以參與、協商、溝通等為基礎的基層民主渠道則顯得尤為重要。全過程人民民主從高層級的治理空間向下拓展至基層治理空間的過程,正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實現國家鏈接社會、政府鏈接人民群眾、公眾鏈接個體的民主政治過程。而如何讓這一過程完整、有效地運轉起來,公共空間這一理論視角的重要性凸顯了出來。公共空間在功能與目標上與全過程人民民主統合上下、貫穿橫縱的空間屬性不謀而合,同時都以促進整個國家的民主政治發展和人民的幸福生活為依歸。因此通過搭建有效的公共空間平臺,黨和國家可以借助公共空間的獨特優勢建立連通廣大人民群眾的全過程民主鏈條,讓基層成為人民參與、協商、治理公共事務的有效空間。
二、公共空間的多維性與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立體性
民主需要在一定的空間中運行和發展,而這種空間必須是公共的。原因在于,從概念和本質上來看,民主的基本指向是權力來自人民,也即“人民性”是民主的根本屬性。因此民主的運行必須依靠廣大人民群眾的普遍性參與,讓人民成為民主政治中權力的核心和治理的主體。而“讓人民當家作主”這一目標的實現要求人們不能單純地關心與個體利益相關的私人事務,必須生發出對關涉到集體利益的公共事務的熱情與積極性。這意味著在現代化的時代背景下越來越走向原子化的人民個體,必須走出個人日常生活導向的私人空間,重新走向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導向的公共空間。在公共空間之中,人們通過參與公共生活、商討公共事務、進行公共交往和公共活動,最終培育出共同的公共精神與公共美德,從而由一個個單獨的個體集聚成為“共同行動的政治伙伴”,并由此成為基層民主治理的中堅力量,民主的“人民性”與“公共性”價值得以生發的同時,民主也得以在具體的實踐空間之中有序運轉起來。由此,自覺自律的公共空間與民主化、契約化的公共權力的同步生成逐漸成為民主化和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標志。因此,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未來發展也必然離不開良好的公共空間格局與秩序。而只有兼具具象與抽象、實體與虛擬等多維性特征的公共空間能夠在理論與實踐上對立體的全過程人民民主進行完整且深入的分析。
(一)公共空間的政治取向與實體屬性
鑒于本文將公共空間作為主要研究對象,因此首先必須厘清其概念源起、發展歷程及基本屬性。本體意義上的公共空間伴隨著群體性居住而產生,其功能也僅僅是共同抵御外來侵擾、進行技術合作、提供互助服務等。因此,物理屬性成為原初公共空間的基本屬性。自20世紀50年代被查爾斯·馬奇(Charles Madge)使用而成為一個獨立的學術概念之后,漢娜·阿倫特在闡明其理論體系的時候間接引用了這一概念,從此公共空間開始在城市規劃、政策制定、網絡媒介等領域被廣泛關注和討論,公共空間逐漸被賦予了更加復雜的政治及社會屬性。隨著現代國家的出現以及隨之而來的國家與社會的分野,權力開始逐步向上集中,“公共”的概念則開始向內收縮,公共空間也由此從“公共的空間”轉換為“具有公共性的空間”。經過哈貝馬斯、列斐伏爾、查爾斯·泰勒、福柯等學者的理論探討與創新,原先傳統意義上物質實體維度的公共空間開始同時兼備了理論抽象維度的政治社會意涵,并且逐漸成為社會科學研究中重要的研究范式之一。
經過長時間演變的公共空間概念,在具體的學術研究過程中逐漸衍生出更加多維化的概念取向(參見圖1)。從學科的研究進路角度進行分類,公共政策與城市管理等專業領域更加注重公共空間的物理功能,傾向于將公共空間作為一種物理實體與城市建設、環境構造、公共服務等問題聯系起來進行考察;政治學、社會學、哲學等學科則更加注重其政治功能,偏向于將公共空間作為一種抽象概念,從中窺視宏觀國家公共權力與市民社會之間互賴共生關系的變遷與重構。從公共空間本身的屬性特征進行分類,實體的公共空間與虛擬的公共空間共同影響和塑造著國家的民主治理與民眾的日常生活。實體的公共空間包括城市中的咖啡館、酒館、書店、廣場、俱樂部,以及農村中的集市、公路、祠堂、茶館、田間地頭等;虛擬的公共空間則包括概念上和理論上的社會團體、社會組織以及其他輿論空間、社交空間、交往空間等抽象空間。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近些年來伴隨著新媒體與大數據時代的來臨,民眾不再僅僅依賴面對面的方式進行集聚與公共交往,借由網絡平臺的隱蔽性、自由性與高效性,民眾逐漸更加傾向于通過網絡公共空間這種新興形式發表公共意見。基于微博這一意見平臺形成的微型網絡公共空間,以及基于微信及其他社交平臺形成的各類“群”空間,為新的時代背景下公共空間的重構與轉型提供了新的思路與方法。
圖1 公共空間的分類
由于本文將公共空間與全過程人民民主放置在一起進行研究,因此必須遵照研究對象的特殊性選擇合適的理論概念,同時兼顧宏觀的理論高度與微觀的實踐考量。所以,本文所使用的公共空間概念在學科分類上屬于偏重其政治功能的政治學、社會學概念,傾向于將其與國家政策、經濟分配、社會治理等與民主息息相關的政治活動與政治行為相勾連;在屬性分類上,由于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全過程特征傾向于讓民主治理的空間范圍下沉至基層,因此本文選擇與大部分民眾日常生活緊密勾連的實體性公共空間作為主要研究對象。綜上,本文論述中所定義的公共空間,是所有公眾在其中可以平等、自由地交往,對透明、公正、公開的公共事務進行討論從而形成公共意見的實體性空間,以邊界開放、過程公開、意見公平與結果公正為基本特征,并以公共服務的輸送、公共交往的維護和公共意見的生成為主要目標。
(二)公共空間的多維性與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立體性
從公共空間這一概念出發,西方學者一直傾向于將意識形態、個體權力、公共理性、政治自由、城市建構等與民主概念息息相關的傳統議題與公共空間聯系起來進行討論。與西方公共空間理論內生性地與民主政治議題相勾連的研究取向不同,自20世紀90年代公共空間理論引入國內之后,雖然已產出了相當豐富的成果,但大多偏向于宏觀,且主題較為固定和單一,大多與城市規劃的政策建議相關,沒有真正進入到對民主理論與具體運行過程的研究當中。而從上文的論述中可以得知,公共空間在為民主理論引入空間這一研究維度的同時,憑借其實體屬性為抽象的理論研究增添了更為具體的物質形式,使高居空中樓閣的公共領域下沉至城市、農村等基層社群,滲透進國家與社會、政府與民眾、集體與個人等更加細微的關系鏈條之中,從而與廣大人民群眾鮮活的日常生活緊密結合在一起。這與全過程人民民主將國家層面的民主制度安排與社會層面的民主實踐創新相結合,自上至下地將民主價值貫徹至基層治理的全過程當中的內核不謀而合。
公共空間的生成既可以反映一個國家和社會力量的均衡狀態,也能反映國家政治制度是否民主以及賦予了公民多少政治參與權利與保障。具體到我國,公共空間治理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對于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發展意義重大。因此,對于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研究,不能僅僅將其作為抽象、宏觀的民主概念進行討論,而應將宏觀的民主制度和民主政策融匯于微觀的基層空間實踐之中進行深入挖掘;對于公共空間的研究亦不能只將其作為實體意義上的物理空間進行討論,而必須將其放置于具體的政治、經濟、社會甚至文化背景中進行考察。因此,將公共空間維度作為探究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創新路徑的研究視角,既可以在理論上彌補民主政治研究與公共空間研究的不足之處,也可以為在實踐中探索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理、促進社會民主化的有效路徑,為全過程人民民主真正落到實處、形成共識提供實踐方案。
三、公共空間的政治功能與民主的全過程特征
我國的全過程人民民主是由一系列民主政治制度和基層民主政治實踐復合而成的民主模式。這意味著讓民主在全過程運轉起來除了必須從頂層架構維度通過完善各項民主政治制度來協調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從而推動基層民主制度的創新發展;還必須從基層實踐維度通過創新政策執行方法來協調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關系,從而優化基層民主績效的實際表現;從政治參與維度通過提高公共性生產能力來協調公眾與個體之間的關系,從而促進基層民主價值的完整彰顯。而公共空間的政治整合、社會治理與公共性生產的功能恰恰能夠將民主制度、民主績效與民主價值有機結合起來,從而促進民主效能在全社會真實有效地鋪展開來。
(一)公共空間的政治整合功能與基層民主制度的發展
民主政體代表著人民的統治或者多數人的統治。這意味著民主政治的主體應該是由多數人構成的群體性力量,在我國這一群體即為廣大中國人民。面對著數量龐大且結構復雜的人民群體,如何妥善處理其內部矛盾和分化,如何在尊重各主體類型的差異性與多元性的同時尋求和塑造其一致性與公共性,是我國民主一直以來關注的重點問題。從國家的宏觀高度來看,我國民主政治整合力圖達成的目標是在保證“人民當家作主”這一基本前提的基礎上,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權利、實現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為了達成這一目標,我國民主建構了兩條基本政治整合路徑。其一是通過自上而下的整合方式構建完整有效的民主制度體系,組織吸納社會各群體團結圍繞在中國共產黨這一領導核心周圍,從而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打通多樣、暢通且有序的民主渠道。其二則是通過自下而上的整合方式拓寬民眾自發參與民主政治的空間,使民眾得以自由地表達意見和訴求。
從上述兩種政治整合的方式來看,自上而下的方式由國家和政黨作為領導主體,通過制定和完善我國民主制度體系,在保證各社會力量群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同時,促進在整合過程中采用協商方式來達成民主共識。但這一方式由于其宏觀性和抽象性難以直接觸及到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在對接復雜且時刻處于變動之中的社會關系時更容易出現滯后的問題,因此在基層民主實踐之中,自下而上的整合方式獨特作用便得以彰顯出來,而這種基層整合方式需要仰賴具有政治整合功能的公共空間作為中介才能更加高效地實現。公共空間通過整合社會中的企業、各類組織、城鄉居民等多元主體,將不同種族、年齡、階層和愛好的人集聚在一起進行公共交往,從而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建構起一個自由交流融合的場域。不同的主體在場域中形成了各異的社會關系網絡與權力結構,通過將差異性主體自身的情感、價值、利益與需求不斷施加于公共空間之中,這種關系網絡和權力結構將會逐漸固定下來,并與空間形成一種較為穩固且隱秘的相互制約關系。國家力量與社會力量在其中達到平衡,民主制度得以生成和延續。因此,由差異性主體建構而成的多元公共空間不僅拓展和整合基層民主參與主體、豐富了基層群眾自治主體,而且對于改善民主制度的外部環境、拓展基層民主的發展空間、培育新的基層民主增長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黨的二十大對于“完善基層直接民主制度體系和工作體系”的要求,意味著必須讓更多基層群眾參與到基層社會治理的過程中來,讓民主制度在實踐中真正運轉起來。而公共空間的政治整合功能恰恰可以在對公共事務的治理過程中促進利益共同體和行動協作體的形成,從而促進多元協作治理體系的生成,使更加廣闊的社會主體積極地參與到全過程人民民主建設的過程中來,從而推動基層民主制度體系朝著“群眾”和“自治”的方向進一步持續發展。
(二)公共空間的社會治理功能與民主政策的實踐效果
民主制度構建的完善程度決定了國家民主政治體系的正當性,而民主政策施行的合理程度則決定了國家民主制度的實效性。全過程人民民主與傳統西方民主的區別之一就在于其不僅僅關注宏觀國家層面民主選舉所產生的正當性,更關注基層社會層面民主治理所產生的有效性,也即始終如一地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服務性導向。這一差別決定了全過程人民民主必須將民主建設的方向與社會治理的成果緊密聯系在一起,在具體的民主政策制定與施行過程中更加注重引導人民通過協商共治的方式參與到民主基層治理的過程中來。而政府作為各項民主政策的具體執行者,則需要通過在具體的公共空間中凝聚人民群眾進行協商合作來實現“良政善治”這一民主績效目標。
公共空間作為政府與人民群眾之間的中間紐帶,一方面輸出著政府鏈接群眾、服務群眾、促進人民需求解決、提升人民生活幸福感的政策執行導向,即政府如何通過有效執行各項民主政策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實現人民的民主訴求,實現“良政”的目標;另一方面則承擔著促進人民民主協商、增強人民公共精神、推動社會共同體建設的社會治理導向,即人民如何通過公共場所進行公共交往,公開商討事務、表達訴求、監督政府,從而達成“善治”的目標。因此,公共空間不僅僅是自上而下政策執行的主要實現場域,也是自下而上多元主體進行社會互動、政治參與、民主協商,從而構建共治、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的有效行為空間。通過建構現實有效的公共空間,不僅可以對抽象的民主制度與民主政策形成實踐上的有效補充,讓政府真正以人民問題的解決、人民生活的幸福、人民心聲的回應為基本訴求,為人民提供更加多元且優質的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同時對基層民主協商模式的完善、社會治理共同體在基層良性的運轉也具有積極意義。
(三)公共空間的公共性生產功能與民主價值的彰顯
全過程人民民主是完整的制度程序、現實的參與實踐與普遍的社會共識的結合。完善的民主制度體系與合理的民主政策施行讓全過程人民民主建設有制可依、有策可行,然而如何讓民主真正成為每一位群眾心中的“共識”,還需要在具體現實的民主實踐中不斷增強對于民主價值內核的普遍性認同。全過程人民民主先天蘊含的“公共性”與“人民性”的價值內核,使得我國的基層民主更加關注公權力的運行,從對合法性的關注逐漸向對公共性的追求轉變,從對政治統治及政治秩序的關注逐漸轉向對凝聚公共意志、增強價值認同、重塑社會共識的追求。而這一價值目標需要以公共性為核心特征的公共空間作為載體才能得以良好實現。
如前文所述,本文選擇的公共空間概念同時具備實體屬性和政治取向,也即除了面對著具體的“人”和實體的“空間”以外,還面對著政治理論取向上最重要的“公共”意義。“公共性”是公共空間區別于其他實體性空間的核心特征,而公共性生產自然而然就成為公共空間的核心功能之一。首先,公共空間將個體化、原子化的一個個單獨的“人”集合在一起,給予社會中不同階層、不同特質的人群一個對公共事務進行公開交流、溝通、表達、協商、反饋與監督的渠道,最終促進群體性力量的公共價值、公共文化以及公共性的生成。其次,由個體凝聚成的公共權力需要通過公共空間進一步凝聚個體,在生成公共價值之外,還要注重為個體在公共空間中提供尋求身份認同和個人價值實現的有效渠道。這意味著公共空間作為個體與公共權力之間的橋梁,既要將個體從私人空間中帶回到公共空間,使民主的公共性價值得以生成,又要注重維護私人空間和一定程度的個體自由,使民主的人民性價值得以延續;既要承擔著凝聚個體、重塑公共價值與公共利益的重要職能,又要發揮著拓展私人自主空間、提升個體參與意愿的重要責任。
圖2 公共空間的政治功能與鏈接優勢
四、深入拓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公共空間
現代國家普遍認同民主政體的重要性與必要性,但關于民主的具體實現形式與實踐方案仍存在分歧。在西方自由主義民主逐漸遭遇到民粹主義、民族主義、身份政治等民主困境的同時,全過程人民民主為我們揭示了一種超大規模國家將民主理論、民主價值與民主政治實踐有機結合的全新模式。這一兼具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民主形式與蓬勃運轉的公共空間息息相關,通過對公共空間主體、結構和價值的創新,基層治理單位可以重建公共空間的多元性、人民性和公共性,在保證人民各項民主權利得以有效實現、民主訴求得以暢通表達的同時,讓民主真正下沉到基層,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與基層治理的有機融合。
(一)主體維度——重構公共空間的多元性與鋪展民主氛圍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社會總體財富也實現了成倍累積,在這一過程中市場、資本與公共權威的合謀在推動城鎮化發展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侵蝕和異化了傳統公共空間。規制不足的權力與資本逐漸把控了空間生產和使用的主導權,使得各類社會資源高度集聚于少數精英群體之中,主體區隔與權益不均的問題由此產生。公共空間內部結構逐漸失衡,基層民主建設和治理體系隨之受到影響。因此對公共空間結構的再造,重點在于發揮公共空間的政治整合功能,在包容更加多元化民主實踐主體的同時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公共空間活動模式和民主實踐方式,最終重新建構黨和國家主導、民眾參與、多元社會力量協同的公共空間結構網絡,從而拓展豐富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空間、完善民主制度體系、擴大民主主體范圍。
第一,整合多元化的民主實踐主體。
多元政治主體的協同共生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內在要求。在強異質性的社會中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地位意味著必須重視不同類型社會成員的不同特征、身份與需求,同時注重對網絡主體、各類社會組織與社會團體、新興社會階層等多元社會力量的重新賦權和重新整合,促進多元主體在公共空間內“凝聚人心、匯聚力量”,形成“組織化的凝結”,從而為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傳統自上而下的政治整合方式大多通過兩種方式進行:其一是制度整合,即通過建構民主集中制、統一戰線制度、政治協商制度等體制機制來強化政治包容性;其二則是通過各類政治運動進行組織動員,從而擴大政治影響力。這兩種整合方式都以國家力量作為行為主體,因而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特征,對基層普通民眾的自主性和參與性調動不足的同時也使公共空間逐漸被精英群體和資本力量所俘獲。而多元主體公共空間的營造恰恰可以彌補這一缺憾。一方面公共空間能夠通過自下而上的方式為差異性主體打開平等進入、自由交往、自主協商的端口,讓不論年齡、階層、民族、信仰的多元主體可及可達。另一方面則將政治整合與公共空間治理的主體權力進行分割,使政府從資源和權力的控制者、分配者向引導者、服務者轉變,從公共空間的生產者、主導者向統籌者、管理者轉變,從而將一部分公共權力下放給普通群眾和各類社會組織,使他們從旁觀者、聆聽者向參與者、執行者和監督者轉變,從而使政府、民眾與社會團體在公共空間內部形成共同行動、平等協商、友好交往的良性權力互動模式。
第二,創新多元化的民主實踐方式。
“拓展民主渠道,豐富民主形式,確保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是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提出的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點要求。在公共空間中,多元行為主體通過差異性的參與行為實現“在場”:其中行政主體通過必要的政治活動規范著公共空間的政治性方向,社會主體通過可選的社會活動維系著公共空間的公共性取向,而人民個體則通過日常的社交活動體現著公共空間的人民性導向,這三類活動模式共同構成了基層公共空間的多元實踐方式。傳統的政治活動層面,一般由行政力量作為主導,采取聽證會、懇談會、座談會等形式進行民主協商議事,存在著暫時性、單一性、滯后性等缺點。因此可以在廣場、圖書館、庭院或專門開辟的公共場所中構建常態化的議事協商場所,如會客議事廳、協商議事室、基層立法聯系點等,讓群眾在更加親切可感、溫暖可達的空間中完成民主協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在社會活動層面,公共空間應當在傳統的“精度”治理之上探索更加具有“溫度”的民主治理模式,通過聯結各類社會群體力量開展更加豐富的公益服務、生態環保、社會救助等實踐活動。而在社交活動層面,公共空間則應當更加注重人民群眾對日常交往、休閑娛樂、文化交流等活動的多元需求,通過在閱讀室、棋牌室、茶館咖啡館等空間打造多元化的公共文化活動場所,如社區多功能空間、農村露天電影院、共享閱讀空間等,開展多樣化、儀式化、互動化的公共文化活動,提升人民群眾的文化認同、價值認同和情感認同。
(二)結構維度——重建公共空間的人民性與擴大民主參與
全過程人民民主是呈現民心政治價值的民主。全過程人民民主“以人民為中心”的最高政治取向要求公共空間必須發揮其社會治理功能,將為人民提供更加優質的公共服務和治理效能作為基本目標。公共空間以結構模式為劃分標準,可以分為正式和非正式的公共空間。前者指向的是政府通過行政力量自上而下建構的傳統型公共空間,后者則指向公眾自下而上自發生成的自治型公共空間。重塑基層公共空間結構應當同時注重服務型和自治型空間的建設,讓政府的政治行為真正面向最廣泛的人民大眾與最普遍的公共利益,讓“人民至上”這一民主的核心價值在基層民主治理的實踐中有所依歸。
第一,建構服務型公共空間。
政府作為基層民主政策的執行者和基層公共空間的主要行為主體,其在公共空間中制定的公共政策、提供的公共服務直接關系到民眾在公共空間中進行公共交往的方式和享受公共生活的質量。因此,重建公共空間的人民性,意味著政府應當轉變以往以資本和權力為導向的建構模式,轉而建構以人民為導向的服務型公共空間。這要求政府在重新規劃、生產、治理公共空間的時候應當增添更多精細化、情感化、服務化的考量。在場所構建方面革新服務型公共空間的基本設施以滿足群眾日常生活的多種需要,如增添適合多樣化人群尤其是老年人和兒童的健身鍛煉、休閑娛樂、生態綠化等場所;在服務輸送方面則應當注重公共服務供給的標準化、均等化,保障弱勢群體和低產階層享受均等的公共服務,從而增進全體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安全感與獲得感。
第二,發展自治型公共空間。
相比于正式的公共空間,公民在微小的場域中自發形成的非正式公共空間可以更好地容納各類群體進行公共交往,從而發揮其社會治理效能。例如農村的留守婦女與兒童通過跳廣場舞和扭秧歌在廣場自發形成的公共空間為村民提供了公共文化生成與公共價值傳播的舞臺;在小賣部逗留交談的村民無意中建構的“平民議事室”,則為村民提供了對各類公共事務與公共話題進行交流協商的平臺。這證明了自治型公共空間讓民眾能夠在更具安全感和自由感的環境中自主自發地表達意見,從而以自愿結社的方式凝聚成為新型的民主力量。因此,在發展自治型公共空間的過程中,發揮更廣泛的“人”參與民主政治建設的積極性、提升“人”的治理效能是至關重要的。而在發揮“人”的作用之外,也應當同時注重發揮各類“群體”的作用,促進以購買公共服務、聯合社會組織及社團、團結社會資本等方式引領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形成與塑造,使“把廣大人民群眾組織起來”轉變為“讓廣大人民群眾組織起來”。
(三)價值維度——重塑公共空間的公共性與完善民主機制
公共性作為“辨識公共空間的決定性標準”,指向的是場域的廣闊性、信息的公開性、主體的平等性和過程的民主性,即全體人民需要在具體的民主實踐過程中通過公開透明的協商方式在公共空間中形成公意,從而促進公共精神和公共價值的形成。這對于現代民主政治來說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而哈貝馬斯提出的在現代公共空間中進行平等交往、公開討論以及共同關注的問題的方式為公共性的生產提供了一種可能性,即通過建立對公共事務協商—討論的公開機制,以及健全對公共輿論生產—監督的透明機制,促進民眾重新凝聚成為“公眾”,積極參與到公共生活與公共事務當中,在促進公共利益實現的同時使個體的權益與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第一,建立對公共事務協商—討論的公開機制。
“協商民主是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以協商為基本特征的全過程人民民主意味著民主對于普通的民眾來說,不再是遙遠的政治名詞,而是就在你我身邊的一次集體行動或是一次公開商討。傳統的“發聲”機制或是協商方式對行政力量依賴性較強,人民群眾更多是被暫時性地拉入到對固定化議題進行商討的集中性議事環境之中,從而變成被動協商的對象。由于行政主體的強制在場,民眾無法獲得隨意表達自身想法的安全感和自由感,因此更經常性地選擇聆聽而非發聲。而現代民主政治要求的發聲方式應該通過更加開放的、民主的、對話的、妥協的、折中的途徑來展開。這就要求必須在公共空間中建立對公共事務開展協商討論的公開機制,即個體需要在公開的可達的空間內擁有獨立、自由交往和發聲的權利,并得到制度化的保障。這意味著,在建立議事空間時應當選擇如廣場、茶館、圖書館等更加貼近群眾生活的公共場所;在召集議事主體時應當將黨政干部、專家學者、意見領袖、普通市民等集合為整體性的議事團體;在選擇議事方式時則應當更加注重發揮民眾自身的議事能力,形成固定化、常態化的議政模式,從而建構新時代新形式的協商議政公共空間。
第二,健全對公共輿論生產—監督的透明機制。
公共空間發揮公共性生產功能的另一個方式在于通過生產公共輿論、爭取公共話語權來尋求對公共權力的影響,對黨政系統、公職人員進行監督,并尋求自身權利的達成與權益的維護。因此,重塑公共空間的公共性價值必須進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共輿論的生產和監督機制,促進民主監督的公開化、透明化、有序化。在傳統的通過官方渠道行使的監督權利之外,更應該注重民眾在非正式的日常公共空間交往活動中發表的監督意見,讓監督在輿論中真正運轉起來。同時,公共輿論在公共空間中的生成也應該在公共理性的引導下進行,在建立批判性、獨立性的公共空間輿論場的同時,也要防范因情感化、偏激化的表達而形成的非理性的集體表達。
圖3 拓展民主公共空間的理論邏輯
五、結語
民主與國家治理緊密相關,民主的發展與國家治理的現代化相生相伴。從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提出,到在全國各地進行的基層試點,充分證明了民主價值理念只有將我國民主政治制度與民主治理實踐相結合,才能發揮出真正的生命力與創造力。中國式民主正是憑借著縱橫向度對“人民當家作主”一以貫之的堅持,超脫了西式民主的單一定義,將宏觀抽象的民主概念拉入與每一個中國民眾息息相關的基層治理場域之內。在這一過程之中,“空間”之所以成為關鍵的研究維度,在于無論是民主還是治理,抽象的政治概念必須仰賴于一定具象化的場所才能得以生根落地。而公共空間因其處于國家與社會、政府與民眾、公眾與個體之間的特殊位置,在民主政策與民主實踐之間架設起一條連接軌道,既承擔著黨和國家民主政治建設與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責任,又囊括著普通群眾個人權利實現與公共生活達成的多樣需求。缺乏公共生活的基層民主政治,依然只能是自上而下的單通道治理,而缺乏集體行動的基層公共空間,冷漠超越了溫情,小我湮沒了大我。因此,只有建構起真正高質量的公共空間,才能促進民主、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的生成,才能真正營造起治理高效、服務均等、成果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現代化對傳統公共空間的沖擊意味著在新的時代條件下,應該依據新的實踐背景重塑公共空間多元性、人民性和公共性,使其重新發揮鏈接上下的橋梁紐帶作用,為全過程人民民主基層效能的生成貢獻力量。
(作者程同順系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王雪珂系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黨政研究》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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