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會福利權的考察
摘要:兜底性民生建設不僅是實現共同富裕的現實環節,也是建構中國特色社會福利權的必由之路。在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歷程中,兜底性民生建設兼具權利論與義務論的雙重意蘊,是社會福利生產集中化的必然結果。發達國家探索形成以責任型制度理念為引導,以積極福利與消極福利并舉為核心,以“需者福利”為原則的兜底性民生建設形態。構建有中國特色的兜底性民生建設體系,需要建立在國際經驗和中國實踐的宏大視野之上,須以積極穩健的舉措接納和解決復雜化民生問題,須淡化身份標識、制定具有專門性、針對性的社會福利政策,須以就業兜底幫扶為核心,實現社會福利個體權利和國家義務的內在均衡。
關鍵詞:兜底性民生建設 社會福利權 國際經驗 中國建構
一、引言
新時代以來,圍繞基本民生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使用“兜底”這一概念,這不僅是“底線思維”在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的方法論體現,也催生出“兜底性民生建設”“社會保障兜底”“兜底作用”“兜底責任”等民生核心術語。在涉及“兜底”的一系列概念中,“兜底性民生建設”最基礎、最普遍也最具研究意義。“兜底性民生建設”是國家為保障個體基本生存和發展而提供的普惠性社會救助和專項性社會福利,它是國家為履行其義務向社會成員提供的物質性給付、制度性給付、服務性給付的集合體。一般而言,國家義務的唯一目的是保障個體權利,“兜底性民生建設”就是對個體社會福利權的保障,它是國家在保障個體社會福利權上作出的制度回應。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社會福利權的保障程度和兜底性民生建設的發展程度具有內在一致性。新中國成立之后,受制于經濟發展水平,我國兜底性民生建設僅能提供極其有限且低水平的保障項目,國家對個體社會福利權保障水平偏低;改革開放以來,伴隨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兜底性民生建設水平穩步提升,國家的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不斷提高,甚至逐步引導社會福利權走向制度化、法律化。綜上,兜底性民生建設是社會福利權的現實依托,社會福利權是兜底性民生建設的權益依歸,二者又是我國扎實推進共同富裕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因此,從社會福利權視角審視兜底性民生建設既具有合理性,也具有必要性。
然而,以往學界審視兜底性民生建設時研究視角相對宏觀,少有研究將兜底性民生建設同社會福利權的供給結合起來。“社會福利權”作為現代社會科學領域的核心概念之一,它的內涵也從以正義為價值的理念、發展到國家對個體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單方面保護,再到國家對個體保護和個體承擔社會責任的雙重互動,從而社會福利權呈現出權利與義務雙重意蘊。由此,現代化的社會福利權的關鍵在于國家和個體權責關系劃分,具體來看包含以下三層含義:第一,國家作為社會福利生產的責任主體,構建去商品化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其本質要求;第二,個人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消費主體,要承擔起對國家和社會的使命;第三,為實現國家和個人之間的良性互動而作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不再局限于消除最底層群體的痛苦,而是致力于改變整個社會的不平等模式。因此,將兜底性民生建設置于“社會福利權”視角之下,作為一種制度體系安排,它是國家為保障個體福利權而建構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體系建構體現著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程度,承擔著縮小發展差距、實現公平正義的責任。
在實踐中,許多發達國家在建設“福利國家”的進程中,的確將兜底性民生建設作為它們謀求精準供給社會福利權的重要支點。雖然受到經濟蕭條、政治民粹和社會福利路徑依賴等因素的影響,社會福利權對這些國家兜底性民生建設的權利和義務雙重要求始終未能充分顯現,但是由于它們在社會福利權制度構建與兜底性民生建設水平等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對其進行經驗和教訓總結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相對來說,目前中國兜底性民生建設在穩步提升的同時,既具備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社會主義國家優越性、堅持人民立場等特質,還面臨著社會發展階段進階、貧困治理轉型、人民福利意識提升等多重挑戰,這些特質和挑戰勾勒出現階段中國兜底性民生建設與發達國家的差異。因此,構建中國兜底性民生建設體系不僅要吸收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和教訓,更要深入考慮中國特有的問題和訴求。
鑒于此,本文立足于社會福利權視角,深入剖析兜底性民生建設的理論內涵之后,對發達國家相關實踐所形成的國際經驗進行對比與總結,在此基礎上提出構建中國特色兜底性民生建設體系的路徑,以期為推進共同富裕提供有益的參考。
二、理論分析:基于社會福利權的兜底性民生建設知識體系
受產生時間短、暫無明確文件規定內涵、學界直接研究少等因素的影響,“兜底性民生建設”這一個極具中國特色的詞匯仍須在學理性和實踐性上深入研究。為此,從社會福利權視角梳理我國兜底性民生建設的知識體系具有必要性,而西方—中國、傳統—當下的二元對照有助于全面而系統的展現其理論內涵。
(一)兜底性民生建設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然結果
梳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兜底性民生建設的發展歷程可以發現,蘊含著一個由消極走向積極、由傳統走向現代的歷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最初的兜底性民生建設旨在維持職工生計和穩定社會治安,是國有企業改革形勢下的配套性舉措。換言之,當時的兜底性民生建設并不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成果,而是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副產品,由國家被動承擔的,也就意味著兜底性民生建設起始是以消極的形象登場的,這一形象也反映了當時我國國家治理能力還有待提高。在此后的很長的一段時間內,雖然我國兜底性民生建設種類不斷豐富,標準不斷提高,力度不斷加強,體系不斷完善,但消極的形象卻沒有從根本上改變。真正發生轉變是在黨的十八大之后,尤其是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轉變以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他們對美好生活更加向往,國家實力的增強使得政府在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時能夠承擔更多的責任。因此,國家開始以更加積極的態度和形象主動開展和拓寬我國兜底性民生建設的領域與范圍。比如: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推進健康中國建設。這其中蘊含的底層邏輯是國家在制定和實施公共政策時由被動變為主動,本質上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體現。
(二)兜底性民生建設是社會福利生產集中化的體現
從社會福利權視角來看,兜底性民生建設本質上是國家通過行使政府職能生產社會福利,即國家已經深入到公共服務的生產環節,這實質上是社會福利生產集中化的表現。社會福利生產集中化的好處在于可以在不妨礙個人自由的情況下,“能夠成功地動員、組織和利用工業文明現有的技術、科學和機械生產率”,從而達到鞏固自己和穩定社會的目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兜底性民生建設更加具備此項有利條件,主要得益于社會主義制度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優勢,這一優勢使得國家和政府能夠在短期內將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投入到兜底性民生建設中,完成資本主義國家不可能完成的事情。由此可見,社會福利生產集中化蘊含在社會主義的制度邏輯中。需要注意的是,社會福利生產集中化與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具有本質區別,社會福利生產集中化不但不會妨礙個人自由和權力,反而使得實現個人自由成為可能,它以一種超越和凌駕于任何個人和集團之上的力量,實現社會福利的生產和社會資源的再分配。比如: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體系分別在生存和發展層面保障個體社會福利權,本質上是機會公平與結果公平的統一。此外,社會福利生產集中化必然也會對國家和政府職能提出更高的要求,因而提高國家治理能力,構建服務型政府成為必需。
(三)兜底性民生建設是義務論基礎上的權利論
中國兜底性民生建設具有集體主義的優勢,強調國家在改善人民生活品質、實現共同富裕上的特征,實現了社會福利權在權利和義務領域的同一性。既有西方社會福利理論往往受到民粹主義的影響,是從權利論的范疇理解兜底性民生建設。實際上,兜底性民生建設本身就是建立在義務論基礎上的權利論。首先,我國兜底性民生建設是國家和政府維持人們基本生活的重要舉措,把個體的生存權和發展權作為邏輯起點,人民權益在整個民生建設中占據主導地位。其次,我國兜底性民生建設的根本目的是實現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實現不是單單依靠國家和政府就可以完成的任務,而是需要每一個人的參與和努力,這層含義蘊含在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的運行邏輯之中,強調的是個體對于國家和社會的責任與義務,更加側重于義務論的范疇。由此可見,我國兜底性民生建設是義務論基礎上的權利論,是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辯證關系。然而相較于義務,權利具有優先性,這一點既蘊含在現代權利義務關系理論中,因為義務是為保障權利實現而存在的,也暗含在馬克思共產主義思想中,共產主義的實現是以國家的消亡為前提的,國家消亡之后權利必然讓位于社會。因此,我國兜底性民生建設應保持著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張力,尋求二者內在的平衡,在注重國家和政府對個體權益保障的同時,也要強化個體的參與,為最終實現共產主義創造良好的群眾基礎。
三、國際比較:西方發達國家兜底性民生建設的經驗評析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當年一些拉美國家搞民粹主義,高福利養了一批‘懶人’和不勞而獲者,結果國家財政不堪重負,落入‘中等收入陷阱’,長期不能自拔。”部分西方發達國家為應對“福利主義”危局,探索了具有某種系統性、兜底性的民生舉措。受制于資本主義制度剝削的本質,福利國家雖然無法將西方國家最終解救,但是其兜底性民生建設在實際運行中確實起到了縮小貧富差距、緩解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的功效。因此,系統總結其積極舉措和經驗對我國構建兜底性民生建設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一)積極福利與消極福利并舉保障社會福利權
“積極福利是指以直接增加某種福利品種數量的形式來提高福利總額”,“消極福利是指以降低某個群體的稅務負擔的形式而間接地增加該群體的福利。”一般情況下,消極福利的增加意味著國家稅收額的減少,積極福利便會降低。因此,積極福利與消極福利的比例往往能反映出一個國家福利政策的發展水平,然而并不意味著積極福利比例越高,消極福利比例越低,福利水平就越高,只有實現二者平衡,才能真正達到福利水平的最優值。在兜底性民生建設中,西方發達國家整體上以積極福利為主,消極福利為輔。
一方面,政府通過職業保護、最低工資標準、住房補貼等開展積極福利保障,美國紐約是其典型代表。在職業保護上,2017年,紐約頒布了《自由職業者權利法》,為紐約40萬名自由職業者提供法律保護。除此之外,紐約市政府還以病假權、受教育和培訓機會的方式保護其個人及家庭成員的權利。2018年,紐約市政府明確要求擁有5名及以上員工的企業每年必須為其員工提供40小時以內帶薪病假的機會,這一病假權對于低收入勞動者難能可貴的。在最低工資標準上,2013年紐約市政府專門設置了適用于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而且還逐年提高,從2013年的7.25美元/小時上升到2019年的15美元/小時。除此之外,紐約市政府還進一步細化行業最低工資分類,比如:2018年為網約車行業設定了17.22美元的最低時薪,由此大約8萬名網約車司機及其家人獲益。在住房補貼上,紐約市政府將住房保障放在政府工作的優先位置,先后實施了一系列經濟適用房項目,比如:Housing New York:A Five-Borough, Ten-Year Plan;Housing New York 2.0;YOUR Home NYC。另一方面,政府通過稅收優惠、減免租金、信貸業務等開展消極福利保障,英國是其典型代表。在2013年之前,英國一直實行“危機貸款”(Crisis Loans)項目,專門為低收入群體提供無息貸款以維持其基本生活。后來這一項目被取消,各地政府便開始探索新的信貸業務,逐步恢復了低收入者的信貸權益。
西方發達國家建構起的以積極福利為主、消極福利為輔的福利政策格局,除了與其發達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之外,關鍵是為了滿足資本主義社會發展引發的變革需要。現代市場經濟發展制造出的問題越來越復雜化,對福利國家提出要求越來越多,迫使它們不得不重新思考國家、社會與個人之間的關系,從而改良其福利政策。然而,毋庸置疑,這種以補償型為主的福利模式的確在保障低收入者權益、縮小貧富差距、緩和社會矛盾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需者福利”政策筑起道德底線
如果僅從公平和權利視角審視社會福利政策,一個國家應該對不同社會群體采取同樣的福利分配標準,因為不同的分配標準就意味著將某一群體的福利轉移給另一群體,顯然是不公平的。然而如果所有國家都如上所述,可能導致的結果就是某些身體狀況或者生活狀況特殊的群體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比如:殘疾人、失業者。因此,在社會福利政策的實際運行過程中,每個國家都會針對特殊群體的需求采取不同的福利分配標準,也就是“需者福利”政策。“需者福利”政策本質上代表的是一種可能性,它是國家對某些個體筑起的生活防線和道德底線,任何滿足領取資格的個體都可以享受此福利。
以日本為例,它的兜底性民生建設在貫徹“需者福利”原則上頗有建樹,突出表現在保障弱勢群體就業和殘疾人救助兩個方面。在保障弱勢群體就業上,非正式雇傭是日本的一大特色。日本政府將人人可以實現理想生活作為出發點,經過數次改革將非正式雇傭的范圍擴大到絕大多數行業,引發了日本勞動力市場結構發生根本性轉變。僅東京一個城市,2019年非正式員工就有241.7萬人,占比35.5%。與正式員工相比,非正式員工在工作穩定性、工資、獎金和社會保險等福利待遇方面可能處于劣勢,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在無法提供足量正式雇傭崗位的情況下,非正式雇傭的在保障個體就業權和生存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在殘疾人救助上,日本政府不僅通過《殘疾人日常生活和社會生活綜合支援法》擴充“殘疾”內涵,使更多的人享受到針對殘疾人的福利與支持,還制定“東京殘疾人政策促進計劃”(Tokyo Metropolitan Promotion Plans for the Policies for Adults/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將提供給殘疾人的各種福利服務分類,以提高各項服務的針對性。同時,還以立法的形式保障殘疾兒童的權益。通過《兒童福利法》的修改和完善,不斷提高和精細化對殘疾兒童的關心與救助。比如:成立專門適用殘疾兒童的兒童發展支持中心;規范殘疾兒童設施使用內容;為出行不便的殘疾兒童提供家訪等。
“需者福利”政策雖然針對的是特殊群體的特殊需求,但是本質上是為所有人筑起了一條道德底線。西方許多國家將“需者福利”作為保障“需者權利”的重要手段,并在此基礎上將這些福利以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這種方式意味著“需者福利”不僅是一種公共政策,也是每一個人擁有的一種權利,是國家對個體的一種責任與義務。“需者福利”政策雖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資本主義社會弱勢群體的處境,但是在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方面具有一定貢獻。
(三)責任型制度理念引導社會福利生產
西方福利國家的建立是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興起,戰爭給西歐各國帶來了沉重打擊,出于恢復社會秩序和安撫民眾的需要,各國從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入手。緊接著,資本主義國家進入經濟復蘇時期,加上與社會主義國家展開制度競爭,便迎來了社會福利大發展時期。這種趨勢一直持續到20世紀70年代,經濟危機的到來使得這些國家意識到福利國家建設給政府財政和國內人民帶來了沉重負擔,冷戰的結束也使它們從外部約束中解放出來,因此西歐各國紛紛開始了從指導思想到具體制度層面的福利政策改革與調整。改革的突出特點是對安東尼·吉登斯在《第三條道路:社會民主主義的復興》中提出的“無責任即無權利”理念的體現,在這一理念的指導下,西歐各國主張福利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每個人在享受社會福利時,應該具備對社會和他人負責的手段和技能。
遵循著“無責任即無權利”的原則,英國政府在兜底性民生建設中實施了“從福利到工作”的計劃,將失業救濟金改為求職者津貼,還要求申領者必須與當地就業中心簽署尋找工作的協議——“索賠人承諾”。這種方式不僅大大增強了福利救濟的針對性,而且有效避免了“福利依賴”問題。美國政府秉持著“提高自我發展能力”的理念,將就業作為兜底性民生建設的重點,救助手段以幫助低收入者獲得高薪工作和提高工作質量為主,具體體現在創造就業機會和增強就業保障兩個方面。同時,加大人力資本投入,以教育和培訓作為提升人力資本的主要手段,對低收入群體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督促其掌握新技術,提高就業能力,從根本上解決貧困問題。日本政府以“自力更生”作為其社會福利制度改革的指導理念,以東京為例,搭建起“促進自力更生”(Promotion of Self-reliance)援助體系,旨在使低收入群體能夠通過社會援助達到國家最低生活標準,并在此基礎上提高自力更生的能力。在此基礎上,還實施了一個更具有個性化的援助項目“支持貧困人口自力更生體系”(System to Support Persons Living in Poverty to Gain Self-Reliance),主要提供自力更生咨詢項目和個體化的項目,包括制定自力更生支持計劃、提供工作培訓、理財咨詢等,這些項目的共同目標是把東京建設成為一個福利城市。
在責任型的社會福利政策理念的指導下,西方多數國家實現了兜底性民生建設的調整和轉型。這一理念的核心是“積極的、主動的、負責人的個人”,以提高個人的責任和能力增強國家、社會、個人之間的互動,可以有效克服傳統福利政策中個體對國家無限度依賴的缺陷,雖然轉型后的兜底性民生建設無法從根本上扭轉資本主義國家必然走向滅亡的命運,也不能改變其對資產階級服務的特性,但是對于減輕國家負擔,調動勞動者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四、中國實踐:基于社會福利權的兜底性民生建設體系重構
近年來西方國家在福利政策上的調整轉型對我國兜底性民生建設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但中西方政策情景的差異與政策實踐的不同效應決定了我國既要結合中國實際合理設計兜底性民生政策,又要吸取西方國家的經驗教訓,不僅要在理論上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福利權理論,還要在實踐中概括形成真正能夠實現共同富裕的兜底性民生建設體系。中國共同富裕超越西方福利主義的根本優勢正在于“我們要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重在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在教育、醫療、養老、住房等人民群眾最關心的領域精準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兜住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底線,不吊高胃口、不空頭許諾。”
(一)接納民生問題復雜化趨勢,逐步構建積極的兜底性民生建設體系
隨著我國邁入新征程,民生問題復雜化是必然趨勢,提高兜底性民生建設水平是必然要求,這也是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走向現代化的必然結果。當前我國兜底性民生建設水平滯后于民生現實已成為普遍共識,要改變過去消極看待兜底性民生建設,將其視為國家和社會“負擔”的慣性思維,正確的態度是將其作為未來發展的基礎和背景,以兜底性民生建設增進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助力實現共同富裕。總而言之,以積極的態度接納復雜的民生問題,站在新的歷史方位,立足于新的社會結構、經濟關系、社會需求,逐步構建起積極的兜底性民生建設。
積極的兜底性民生建設不只意味著以積極的態度應對民生問題,關鍵是要逐步完成從消極福利到積極福利的過渡,構建起以積極福利為主的社會保障體系。我國兜底性民生建設滯后于現實問題發展的關鍵在于它與現階段的政策與情景相脫節,無法滿足新的發展需要。例如:隨著“三胎”政策的出臺和實施,鼓勵生育成為我國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但是從該政策的實施效果來看并不理想,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國家只關注到目前我國人口結構的失衡問題,但并未考慮到以鼓勵生育調整人口結構會在民生建設和社會保障層面產生新的需要,在這些新需要未被滿足的情況下,是無法達到政策的預期效果的。在當前經濟發展速度趨緩和生活成本不斷上升的情況下,生育和養育孩子不僅對經濟能力有更高的要求,而且在國家未提供幼兒照護服務的前提下,還會產生對勞動力占用的問題。這些新問題是以救“貧”和“困”,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為目標的傳統兜底性民生建設體系無法解決的。由此可見,未來我國兜底性民生建設要跳出經濟補貼的單一方式,以提供經濟與服務幫助相結合,從根本上消除新政策引發的后顧之憂。
積極的兜底性民生建設還必須以不犧牲他人福利為前提,在國家經濟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增加某個群體的福利可能就意味著要以削減甚至犧牲其他群體的福利為代價,這種方式雖然可解燃眉之急,但從長遠來看不利于國家和社會健康發展,更不符合積極的兜底性民生建設體系的要求。無論是積極福利的增加,還是消極福利的減少,都必須以國家經濟實力為基礎,要吸取西方國家無節制擴張國家福利政策,導致政府財政不堪重負的教訓。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的框架之下,在經濟實力不斷增強的過程中,我國重點要不斷提高兜底性民生建設與現實需要的匹配度,構建起積極的兜底性民生建設體系,實現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根本性轉變。
(二)淡化身份標識實現公平,堅持“需者福利”體現效率
我國與西方國家在社會結構上最大區別表現在城鄉結構上,城鄉二元體制是界定在我國城市與鄉村之間的人為限制,這一限制造就了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的身份標識,而且附加在身份標識之上的是福利政策的區別。權利賦予與公平實現的前提是國家平等地對待所有群體,不以犧牲某一群體的利益作為另一群體受益的代價,由此來看,我國將身份標識作為劃分福利政策的方式顯然是不合適的。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兜底性民生建設一直在朝著淡化身份標識,實現城鄉一體化方向努力,但是從實際效果來看,雖有改善但未動之根本,城鄉在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之間的鴻溝依然存在。深究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個體的社會福利權沒有通過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目前國家只是通過公共政策的途徑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公共政策相對于法律而言,強制性不足,無法將個體的社會福利權上升到社會制度層面,所以便產生了帶有身份標識的兜底性民生建設體系。因此,未來我國兜底性民生建設要逐步走上制度化、法治化道路,淡化城鄉居民身份,構建城鄉一體化的兜底性民生建設體系。
目前在我國經濟實力和治理水平尚有一定提升空間的情況下,必然會在分配環節留有一定“夾角”,使得某些群體在兜底性民生建設中暫時受到不公正對待,而修補“夾角”或者改善不公正對待最好的方式是貫徹“需者福利”原則,制定具有專門性、針對性的社會福利政策。以農民工為例,他們是最具有中國特色的一個群體,戶籍制度的限制使得為城市建設作出巨大貢獻的他們無法共享城市基本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被排斥在城市兜底性民生建設之外,令其收入水平、生活水平與城市建設不相適配。近年來,為了改善農民工的不公正對待,國家逐步將其納入到城市兜底性民生建設之中,在就業、子女教育、社會融入等層面不斷發力,但是效果依然有限。在我國短時間內無法消除城鄉居民之間的身份標識的背景下,農民工可能在未來很長的一段時間內仍然存在,有效改善其生存和生活狀況的關鍵是從“需者福利”的原則出發,貫徹實施農民工市民化的專項行動,構建起全方位的、多領域的農民工市民化機制,有效縮小或者消除兜底性民生建設中的“夾角”。總而言之,在社會福利分配和兜底性民生建設過程中,盡量淡化身份標識,采用同樣的分配標準,避免區別對待。同時,還要兼顧到分配“夾角”的存在,用“需者福利”政策將其修正。從長遠角度看,要朝著社會福利權制度化的方向努力。
(三)以就業兜底幫扶為核心,實現權利與義務內在均衡
目前我國兜底性民生建設的最大缺陷是對個體責任強化不足,在保障個體社會福利權的同時無法有效引導個體承擔對國家和社會服務的責任,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兜底性民生建設體系的具體實現方式是以物資補助為主,這種方式會產生兩大負面效應:一是補助的專業化、針對性不強,可能無法達到預期效果;二是救助對象參與感不強,使個體權利與義務割裂。如果說這種低水平的物資補助在消除絕對貧困階段發揮了重要作用,那么在我國邁入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新征程中,繼續強化此種兜底性民生建設顯然是不合時宜的。因為現階段,我國的發展目標是提高人民生活品質,實現共同富裕,而不是維持人們的小康生活水平。實現新的更高目標僅僅依靠國家和政府的“輸血”必然是不現實的,關鍵是要構建“積極的、主動的、負責任的個人”,以就業兜底幫扶的方式實現權利與義務的均衡,發揮每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實現由“輸血”到“造血”的轉變。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健全就業公共服務體系,完善重點群體就業支持體系,加強困難群體就業兜底幫扶。”就業兜底幫扶并不是對所有群體“一刀切”都實行就業幫扶,畢竟我國低收入群體或者困難群體中很大一部分屬于喪失勞動能力人群,未來我國兜底性民生建設的關鍵是以就業兜底幫扶為核心,加之圍繞就業兜底幫扶的配套舉措。以喪失勞動能力群體為例,這一群體不僅自身不具備維持基本生活的能力,而且對其照顧還產生了對家庭勞動力占用的問題,會進一步加重家庭的負擔,因此就對兜底性民生建設提出新的需求,要求國家或者政府實行和實施長期照料服務項目,將家庭勞動力從家庭事務中解放出來,這種項目相對于物資補貼項目更具有針對性,也更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實施就業兜底幫扶的目標是要構建高質量就業結構,要從追求就業數量轉向追求就業質量,就業質量低也是我國低收入群體生活困難、中等收入群體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就業兜底幫扶要以提高低收入群體就業保障為核心,以解放家庭勞動力為重點,全方位提高個人或者家庭就業能力,既保障個體社會福利權或就業權益,又引導或者激發個體對國家和社會的責任,實現國家、社會、個人之間的良性循環,使兜底性民生建設不僅承擔“社會安全網”的責任,而且扮演“社會活力網”的角色。從根本上講,就是將兜底性民生建設不再局限在再分配領域,而是要將其引申到創造就業機會與提高個人能力的初次分配環節,強化社會福利生產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
(作者王立偉系浙江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浙江大學馬克思主義理論創新與傳播研究中心研究員;解安系清華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長聘教授、博士生導師,清華大學城鎮化與城鄉統籌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河南社會科學》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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