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湖南省瀘溪縣M村為例
摘要: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保障,但我國各地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滯緩問題卻日益突出。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出臺了一系列指導性政策,但其發展動力不足問題仍未有根本性改變。本文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論并以瀘溪縣M村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實踐為例,深入剖析政府、農戶、社會投資者等經濟主體在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中的多元利益格局及其動力機制。研究發現,政府在激發農村集體經濟內外生動力方面起到關鍵作用,農戶自身利益需求與鄉村精英對社會地位的追求構成其行為選擇的內生動力;政策壓力與市場環境不確定性構成了發展集體經濟的外生動力。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多中心治理;動力機制
一、引言
城市化進程加快導致我國農民市民化趨勢日益明顯,大量農民進城在推動城市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卻致使農村呈現出一片“空心化”景象,農村集體經濟“空殼化”現象日益普遍。十八大報告提出了“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的戰略部署后,十九大黨中央又進一步明確了鼓勵農村發展多種形式股份合作“盤活”村集體經濟的政策方針。中央及地方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也隨之逐漸加大,農村集體經濟也因此取得了一些成就,截至2019年4月底,全國超過15萬個村完成了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確認集體成員3億多人,累計向農民股金分紅3251億元。然而,在市場經濟深化改革背景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動力不足問題依然存在,農戶思想認識不足、動員難度大,社會投資主體對投資集體經濟存有疑慮,基層干部能力和黨組織能力仍有待加強等問題較為突出。如何激發相關利益主體發展集體經濟的動力,進而突破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困境,則成為需要重點關注的課題。本文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論,在均衡考量基層政府、農戶及社會投資主體間利益訴求的基礎上,構建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動力機制分析框架,嘗試從利益主體內外部動力機制分析中探求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優化路徑。
二、文獻回顧及述評
自十八大提出“壯大集體經濟”戰略部署后,我國學者對新時代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學界普遍認為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滯后并嘗試探析其困境成因,目前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宏觀上依舊處于弱勢地位,存在區域間發展不平衡、兩極分化嚴重,法律制度不完善,難以形成有效治理機制等問題(馮蕾,2014;楊博文和牟欣欣,2020;宗成峰和李明,2020),微觀層面則存在經營性收入偏低、持續性盈利能力不強,激勵機制缺乏導致內生動力不足、缺乏適合現代經濟組織運行的內部組織制度等問題(仝志輝和陳淑龍,2018;崔紅志等,2018;崔超,2019)。究其原因,學者認為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一是國家扶持政策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貫徹落實不到位。(賀衛華,2020;楊洋,2020);二是市場化和分工程度不高(薛繼亮,2012);三是基層干部思想認識不足,自身領導力不強、農民集體經濟觀念淡化、村集體造血功能缺乏、人力資本短缺、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認定不明確以及集體經濟具有較強外部依賴性等微觀層面的原因(方志權,2014;王海英,2018;閆旭,2019)。總的來說,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過程中因多種內外因素影響而導致發展動力不足的問題較為明顯。基于上述問題,學者們從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外源性力量和內源式動力角度提出了針對性的政策建議。熊彩云(2015)認為政府扶持是推動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的重要外部力量。王海英(2018)則認為政府需在引導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進一步探索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形式,加快集體經濟組織創新并注重人才培養與引進。此外,學者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還需走內源式發展道路(徐勇等,2015),特別是產權制度改革是其重要內生動力(陳軍亞,2015),具有較強的激勵效應,可有效激發農民及基層干部發展集體經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孔祥智,2020)。
綜上所述,國內學者從實踐與理論層面對農村集體經濟進行了較詳細的研究,但目前相關文獻大多從外部環境條件或單一主體出發,涉及農村集體經濟多元主體參與以及農村集體經濟主體動力機制的文獻仍較為缺乏。基于此,本文嘗試運用多中心治理理論,在理清農村集體經濟各參與主體利益訴求及其相互作用的基礎之上,分析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瀘溪縣M村從貧困村“蛻變”成“湖南省新農村建設示范村”的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實踐過程,并深入探析其背后的動力機制轉變過程,進而透視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動力機制邏輯,明確各主體在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中應有的價值取向和角色定位,并據此提出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優化路徑。
三、多中心治理視角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動力機制分析框架
(一)農村集體經濟的雙重屬性
毫無疑問,農村集體經濟具有較強的正外部性,承擔了部分“服務農村社區”、“吸收農業剩余勞動力”、“增加基層財政收入”以及“保障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等政府職能(沈于和陳柳,2018)。正是源于農村集體經濟所具備的“公共福利屬性”,我國政府將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作為脫貧攻堅工作的重要途徑之一,賦予其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實現鄉村振興的“歷史使命”。農村集體經濟的正外部性決定了其在農村經濟發展中所具有的“優越性”,最為重要優勢即在于可提升分散農戶的市場競爭能力,有實證研究表明,農村集體經濟每增加1單位,就會使GDP增加321.384個單位(劉義圣,2019)。可見,農村集體經濟對于農村經濟發展具有極大促進作用。此外,農民公共福利性需求剛性增長的特點也使農民具有較為強烈的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期望(崔紅志等,2018)。
但無法回避的現實是,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潛力長期未得到釋放,廣大農民雖有發展集體經濟的期望,卻鮮有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究其原因,“集體行動困境”是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滯后的關鍵原因。人民公社時期“吃大鍋飯”的集體經濟制度安排,導致組織內部出現勞動付出與報酬不對等現象,“搭便車”的機會主義行為盛行,農民勞動積極性逐漸下降。改革開放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釋放了廣大農戶的生產積極性,但農戶只關注自己“一畝三分地”的結果導致了農村集體經濟不斷弱化。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歷史實踐表明,過分集中易出現搭便車現象導致生產效率低下,而過于分散則易導致分散農戶處于市場競爭劣勢地位,此兩種情形均不利于激發農村集體經濟活力。市場經濟改革不斷深化的背景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將分散農戶聯合起來獲得較強市場地位方面具有比較優勢,可以有效破除農村經濟發展中“戶自為戰”的困境。但值得注意的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應有效避免搭便車問題的出現。
(二)多中心治理在農村集體經濟中的適用性分析
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不是政府的“獨角戲”,不能單純依靠政府部門自上而下推動,而應由各相關主體共同協商參與治理,也只有政府、農民、鄉村精英及社會投資者等利益相關主體共同搭臺,才能唱好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大戲。且多中心治理理論認為只有各類治理主體優勢互補,才能實現更優的公共產品配置(段龍龍和張櫻,2013;李平原,2014)。世界各國治理實踐也證實了這一點,高度集權的治理體系極易出現政府部門無法迅速應對環境條件變化的情況,分權體系反而更具適應性(譚江濤等,2018)。我國農村地區地理位置及資源條件迥異,無法通過集權途徑發展集體經濟,加之集體經濟涉及多方利益主體,過于集權將不可避免地陷入“搭便車”的集體行動邏輯困境。因此,本文認為多中心治理理論強調的利益均衡邏輯較為適用于推動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運用多中心治理理論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中各個主體之間的互動與利益關系,從而在關切相關主體利益訴求的基礎上激發其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動力。首先,多中心治理體系強調治理主體平等參與,各方均擁有同等表達利益訴求和參與利益分配的權利,從而增強各方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積極性。其次,多中心治理下的農村集體經濟能促使參與者制定更適合本地公共資源使用的規則,從而降低監督成本,增強彼此間的信任程度。鑒于傳統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效率低下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問題,引入多中心治理理論無疑可以增加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效率以及完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最后,多中心治理體系強調要以人民利益最大化為核心目標。多主體參與的農村集體經濟有利于實現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政府目標、有利于社會投資者開拓農村市場實現長期發展、有利于改善農民生活條件以及提高鄉村精英社會地位。因此,多中心治理理論能使農村集體經濟各利益相關主體協同合作,在實現自身利益的同時促進村集體經濟與農村社會又好又快發展,這恰好也構成了多元主體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動力機制。
(三)多中心治理視角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動力機制分析框架
從當前實踐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涉及的利益主體主要有政府、農戶(鄉村精英)以及社會投資主體(企業)等,各主體基于自身利益需求參與到集體經濟發展中,并通過協商、談判形成利益分配機制。如圖1所示,各經濟主體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驅動力主要來源于兩方面。一是內生動力,農戶、社會投資主體和政府基于自身現實利益訴求聯合起來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當利益主體具有一致利益時將采取一致行為,反之則主體行為不一致。二是外部動力,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相關主體面臨的外部動力具有一定差異性,基層政府主要迫于上級政府政策考核壓力,不得不為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而做出努力;單個農戶為降低市場競爭的不確定性風險,實現利益最大化而尋求組織聯合;投資主體基于優惠政策的吸引和獲得政府認可來村投資。此外,農村社區在一定程度上為村集體經濟的發展提供支持。目前,有利于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政策環境與市場運營環境正在形成,多元主體參與能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的核心競爭力以適應市場變化的需求。在多中心治理理論中,政府、企業和公民打破傳統官僚封閉,并將每個群體真正融入社會網絡中積極表達自身利益,網絡型的結構能更好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唯有實現各方利益均衡才能確保多中心治理體系的穩定性(張玉強和張雷,2019)。
1、內生動力機制分析
基層政府、農戶及社會投資主體等利益主體基于自身利益需求決定是否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首先,個體農戶是在最大化自身收入的驅動下選擇其經濟行為,農戶是否參與村集體經濟發展取決于該選擇能否為其帶來相對更高的收入,就像大多數農民在改革開放浪潮中選擇進城務工一樣,是因為務工收入遠遠高于務農收入。但戶籍制度的約束導致很多農民未真正“市民化”,從事體力勞動換取報酬并非長久之計,加之父母養老及子女教育等問題使農民工進城務工的隱性成本增加,所以如果農戶可通過投資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獲得與進城務工相差不大的收入,或是即使低于進城務工收入,但就近就業能為其帶來就近照顧家庭的無形收益,同樣可激發農戶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積極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農戶群體中的鄉村精英,他們追求自我價值實現以及對村莊的認同感與歸屬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其利益選擇,在努力經營之余回饋鄉村,甚至自愿向村集體提供部分公共產品或服務,由此獲得參與村集體事務的“話語權”,從而增強自身在當地的社會地位,鄉村精英也因此有較強的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
其次,社會投資主體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行為目標是在盡可能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時獲得最大經濟收益。雖然農村市場具有前期投資較高、風險不確定性較大及收益率較低等特點,但企業通過相關綠色通道與扶農優惠政策進入農村市場,能得到當地政府大力扶持與認可,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時為企業后續發展奠定良好政治基礎。社會投資主體參與農村集體經濟可憑借相對先進的技術和相對充足的資金,在農村獲得相對競爭優勢,而且農村地廣人稀,自然資源豐富,若企業能夠找準合適的產業,將農村潛在資源優勢轉化為市場競爭力,不僅可節省大量成本,還可成為特定產品市場的城鄉聯結“紐帶”,從而在市場中占據優勢地位,進而獲得長期收益。
最后,基層政府主要基于其職能履行和政績目標選擇是否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一是職能履行目標驅動,基層政府作為政府提供公共產品職能的“最后一級”履職主體,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供給是其核心職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承擔部分為農村社區提供公共產品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與基層政府履職目標契合。二是政績目標驅動,鄉村振興背景下基層政府主要政績目標為促進當地經濟發展與農民增收,通過引導成立各種專業合作社,鼓勵農民入股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可有效整合人力、財力、土地等分散資源,形成生產經營規模優勢,從而在解決本地村民就業的同時有力推動當地經濟發展,并實現農民增收目標。
2.外生動力機制分析
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外生動力來源于政策壓力與市場環境不確定性兩方面。政策壓力是基層政府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關鍵外生動力,一方面來源于上級政府對農村集體經濟的政策支持。十八大以來,中央政府陸續提出了新農村建設、鄉村振興、脫貧攻堅等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相關的戰略部署,出臺了系列支持與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政策方針,各級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政策壓力下執行與落實農村集體經濟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政策措施,并對基層政府開展針對性指導與監督,迫使基層政府官員將目光投向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另一方面政策壓力源自績效考核壓力,特別是目前上級政府將農村經濟發展與官員考核晉升相“掛鉤”,而農村市場化競爭處于劣勢地位,在無法引進優勢產業和落后產業發展受限的約束下,“就地取材”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則成為基層政府官員首要選擇,其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積極性自然“水漲船高”。
市場環境不確定性是農戶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另一重要外生動力來源。首先,個體農戶技能水平與生產資源有限導致其生產能力與經營能力不足,難以推動農業生產專業化規模化發展;其次,分散農戶市場競爭力弱小,在農產品交易中處于劣勢,在與農產品收購商討價還價中難以有效保障自身利益。最后,農產品市場信息滯后導致農戶很難在短時間調整產品產量,增大了農戶面臨市場風險的可能性。農戶“抱團”發展集體經濟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上述難題。所以,為降低市場風險并改善市場地位,分散農戶具有聯合起來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動力。
四、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案例分析
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目前呈現出較為明顯的兩極分化態勢,東部沿海地區明顯強于中西部地區,近郊村明顯優于遠郊村的情況較為突出(王海英,2018)。為探尋欠發達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動力機制,本文選取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瀘溪縣M村作為案例,該村位于湖南湘西貧困地區,具有我國大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困境的典型特征,深入研究瀘溪縣M村從貧窮村“蛻變”成“湖南省新農村建設示范村”的集體經濟發展實踐,對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動力機制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一)案例描述
瀘溪縣M村地處湘西貧困山區,產業零散、公益事業停滯以及生態環境惡劣等問題導致當地村民生活貧困,農民僅靠種植水稻不足以維持家庭生計,紛紛外出打工謀生。村干部作為集體事務代理人,在市場經濟浪潮下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動力和能力均明顯不足。此外,村級負債累年增加導致投資環境惡化,無法有效吸引外部投資,該村經濟發展長期停滯不前。
21世紀初,以SZL為主要代表的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開始帶領村民積極探索創業致富的路子。SZL帶著積蓄及陶瓷銷售經驗回村創辦鑫隆紫砂陶瓷廠并雇傭當地村民進廠工作。經過十多年的發展,陶瓷廠規模日益壯大,SZL也成為當地聞名的創業致富能手。2014年,在H鎮黨委的支持和村民的認可下,SZL全票當選為該村支書。新的村兩委根據實際情況推出了“一核兩列三級”黨建引領機制,大力發展符合當地實際的產業,壯大集體經濟。全村49名黨員干部均以聯組包戶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各自責任和任務,主動帶動群眾脫貧致富。此外,M村還按照“四議兩公開”的要求通過了《M村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獎懲制度》,明確規定村干部發展村集體經濟的成效與其工資報酬及績效考核掛鉤。2016年M村又相繼制定了《關于規范M村集體經濟管理的實施辦法》、《村財務公開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為打造集體經濟龍頭企業,在村黨支部的引導下,M村委會與鑫隆紫砂陶瓷廠簽訂合同,進行產權置換,入股陶瓷廠,生產陶瓷酒瓶10%的收益歸村集體所有,用于幫扶貧困戶及改善公共設施。合同的簽訂有效解決了村里無錢辦事及貧困村民就業的問題,不僅為村集體分紅20多萬元,還帶動該村及周邊群眾500多人就業,M村76戶270名貧困戶實現了脫貧。為推動鄉村旅游和產業扶貧融合發展,加快精準脫貧步伐,SZL出任書記后邀請該村青年CSY回鄉投資,2017年CSY牽頭與村里11人成立眾籌公司,吸收包括13戶建檔立卡貧困戶在內的96戶群眾入股,村集體占股10%,眾籌520萬元組建了馬王溪七彩旅游公司。此外,村“兩委”組織加快土地流轉,全村308戶村民流轉閑置耕地800畝、山地1680余畝,統一規劃成了千畝現代生態休閑農業帶,吸引了不少產業大戶前來投資,村集體每年收益租金6萬元。
集體經濟的發展為M村的文化醫療衛生等公共產品供給提供了資金來源。該村創辦了農民夜校,購置5000余冊圖書設立農家書屋,并組建了農民文藝宣傳隊,極大豐富了村民文娛生活。該村還新建了村衛生室,支持村民參加新農合,新農合參保率已達100%。村民的生活水平也因集體經濟發展不斷提高,留守兒童有父母陪伴,留守老人有子女照顧,看病難看病貴等一系列問題也迎刃而解,2018年該村也因此被評為“湖南省新農村建設示范村”。
(二)案例分析
通過對M村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進行前后對比,可以發現其初期發展面臨著村“兩委”干部不作為、村民預期低缺乏信心、社會投資主體投資意愿不足等困境,導致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乏力。經過系列調整改革并整合各方資源后,多元主體基于自身利益訴求加入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中,各主體發展集體經濟動力得以激發,雖各方利益訴求有所異,但發展集體經濟目標趨于一致,在競爭中合作最終實現了多方共羸。下面就案例中各利益主體的的動力機制變化分別予以分析,如表1所示。
首先,對基層政府官員而言,市場經濟背景下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無法快速實現經濟增長,短期政績效應不明顯,此外還面臨農戶參與意愿不足的現實困境,長期發展效應亦不確定,基層政府選擇“睜一眼,閉一眼”忽視村集體經濟發展,將注意力轉向能較快帶來經濟成效引資工作。H鎮政府通過調整M村“村兩委”組成,培養集體經濟發展帶頭人,從而轉變其行為選擇開始重視集體經濟發展,主要源于外部政策壓力的不斷增強,特別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成效作為基層黨建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后,上級政府的監督考核壓力不斷增大,基層政府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行為模式發生改變也就不足為奇了。案例中H鎮政府大力支持M村村兩委重組,支持鄉村精英SZL出任村支書,并進一步推出“一核兩列三級”黨建引領機制發展村集體經濟,有效解決了以往發展力量不集中、黨組織作用不突出問題。但更為重要的是,獎懲制度的設立增強了村干部的積極性和主動性。《M村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獎懲制度》明確規定村集體經濟完成經濟增長目標后將拿出10%的利潤作為獎金獎給在職村干部,完不成目標的將扣發縣政府發放的績效獎金,連續兩年不作為將撤職換人。獎優罰劣制度使得推動村集體經濟發展成為村干部的“最優選擇”,其動力得以激發。
其次,就個體農戶而言,案例中M村許多農民僅靠務農收入不足以維持家庭生計,唯有選擇外出務工謀生,但大多數外出務工村民受限于自身技能水平,收入水平無法維持全家進城生活,老人與子女留守則成為“常態”,務農村民收入更是長期處于低水平狀態,無法脫貧致富奔小康。如若有獲得較高收入的機會,此兩類村民均會有較強的參與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意愿,但外出村民對村干部能力缺乏信任,無心參與村集體經濟發展,部分留村務農的村民也因經濟狀況較差無力推動村集體經濟發展。自基層政府開始鼓勵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并通過選舉出致富能手重組村兩委,培養村集體經濟發展帶頭人,村集體經濟發展進入正軌之后,M村外出村民開始陸續回鄉發展,因為參與村集體經濟不僅可獲得與務工收入相差不大的收入,還可以獲得兼顧家庭的隱性收入,而留村的部分農戶也通過參加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了收入或實現了脫貧,可見,個體農戶是否參與村集體經濟發展是其基于自身成本—收益的權衡結果。對鄉村精英而言也是一樣的,其將知識、技術、資金以及市場信息等現代要素帶入到鄉村,并通過土地流轉、產權置換等方式發展村集體經濟也是其成本—收益權衡的結果。回鄉創業首先追求的是經濟利益,但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他們回鄉也有一定的社會地位或政治利益訴求。案例中SZL回鄉創業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雇傭當地貧困村民,積極帶領貧困村民脫貧致富,獲得了村民的擁護與支持,最終被選舉為村支書。SZL當選村支書后還將自己的陶瓷廠進行產權置換,將其改組為合作社性質的集體經濟組織。不僅如此,SZL還積極鼓動該村在外務工創業的村民返鄉創業,CSY即是在村支書的號召下回鄉發展旅游業,并經過一年時間的努力建成了M村旅游扶貧脫貧產業鏈。鄉村精英們的社會地位得到了很大提高,進一步激發了他們發展集體經濟的動力,而且憑借其在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權威形成強大的資源動員力,從而可以推動集體經濟更好更快發展。
最后,社會投資主體是否選擇投資村集體經濟亦是其進行成本—收益比較的結果。社會投資主體作為理性經濟人,一般情況下不會投資收益不高的項目,加之農業產業項目還具有周期性較長、風險性較大的特點,不是社會投資主體的首選。當然更為重要的是投資環境的影響,之前M村交通不便、產業零散以及制度不健全等問題較為突出,投資環境差無形中增加了投資隱性交易成本,進一步削弱了投資主體投資意愿。隨著村內基礎設施不斷完善、營商環境不斷優化以及系列優惠政策支持力度不斷加大,投資主體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交易成本不斷下降收益預期不斷提高,“有利可圖”自然吸引一批投資主體投資M村集體經濟項目。加之當地政府及村兩委日益重視集體經濟發展,進一步加大了農村基礎設施投入,并統一規劃經營,還通過擴大宣傳等方式打造村莊“名片”,特別是M村的陶瓷企業和千畝現代生態休閑農業旅游帶,均是當地小有名氣的集體經濟項目,市場知名度的提高增強了當地經濟活力。而投資環境與經濟活力向好變強則吸引更多的投資主體對M村集體經濟事業進行投資,并通過招聘當地廉價勞動力、利用豐富自然資源,將資源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在降低經營成本的同時獲得了當地政府的支持認可,從而可以謀求長期發展。
綜合上文分析可以發現,案例中M村各利益主體在村集體經濟發展過程中是基于其自身利益目標選擇其行為,基層政府追求履職與政績目標、農戶與社會投資主體尋求收益增加、鄉村精英則在尋求經濟利益的同時追求社會地位的提高。當然,政策制度環境及市場競爭環境等外部因素通過改變各主體的成本—收益狀況,亦會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各主體行為選擇,從而形成各主體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外部動力。M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實踐經驗表明,只有各主體在內外部動力的驅動下形成發展合力,才能最終實現集體經濟發展目標。而形成發展合力促進各方相互合作則是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核心,尤其是發展合力尚未形成的階段,外部因素特別是政府的正確有效干預可能會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進一步推動村集體經濟發展需要政府采取有關政策措施,通過提高參與各方參與意愿及動力為集體經濟發展提供持續驅動力。
五、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各級政府聯動協同形成發展合力
政府的引導扶持是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關鍵外部因素,在一定條件下甚至是其他利益主體動力來源。因此政府有關部門應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且各級政府應發揮不同作用。首先,中央政府及省市級政府應加快完善集體經濟相關法律法規,增強政策與集體經濟發展的契合度,在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的基礎上優化項目審批程序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方向,并在財稅政策及土地使用政策等方面提供宏觀層面政策保障。其次,縣級政府應積極引導基層政府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將基層政府發展集體經濟的成效納入到基層黨建工作的考核中,進一步強化基層政府發展集體經濟的壓力與動力,并在資金與人才支持、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提供中觀層面政策保障。最后,基層政府積極創新集體經濟發展模式,通過黨建引領構建“農村基層黨組織、村民自治組織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同的“三位一體”組織保障體系,并不斷完善激勵制度激發廣大基層干部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動力。
(二)發揮農戶主體作用激發其積極性
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主體,基層政府及農村基層組織要培養農民主人翁意識,使其認識到村集體經濟發展不僅會增進集體利益,更會增加個人利益,從而改變其行為選擇積極參與集體經濟發展。第一,積極宣傳國家有關集體經濟發展的政策,利用典型案例宣傳、舉辦經驗交流會、增強農民對農村集體經濟政策的理解并提高其參與意愿。第二,多舉并措鼓勵村中致富能人、種養大戶以及務工返鄉人員積極投身于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并從中培養集體經濟發展的“領頭雁”,將其選拔到農村基層黨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隊伍中來,使其真正起到模范帶頭作用,激發廣大農民特別是鄉村精英參與集體經濟建設的積極性。第三,完善公開監督制度強化農民參與機制,在對集體經濟組織領導形成權力約束機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形成農民平等參與的利益協調機制,提高農民對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穩定性的預期,從而激發其持續參與動力。
(三)加強政策傾斜吸引社會投資
社會投資主體參與能更大程度地帶動集體經濟組織與市場經濟接軌,從而提高其市場競爭能力。政府部門應加強政策傾斜與扶持,努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從而吸引更多社會投資主體參與農村集體經濟建設:一是實行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社會投資主體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特別是對新興農業產業以及龍頭企業,在國家法規允許的界限內增大稅收支持力度,降低其投資成本;二是通過土地流轉對農地資源進行統一規劃利用,在推動規模經營的過程中增強其市場知名度,提高社會投資主體投資預期收益;三是基層自治組織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在保障農戶利益的同時提高農戶配合程度,為社會投資主體降低參與集體經濟組織的交易成本。投資成本與收益此消彼漲之下自然會吸引逐利的社會投資主體,其投資積極性亦會隨之增強,從而達到吸引外部資本參與集體經濟發展的政策目的。
(作者謝宗藩系湖南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肖媚系湖南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來源:《長沙大學學報》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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