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抗爭”理論的兩維分析
【內容摘要】在近些年有關中國民眾抗爭政治的研究中,“依法抗爭”理論最具競爭力,得到中外學界甚為廣泛的響應與認同。本文的分析表明,“依法抗爭”與其說是抗爭的手法和策略,倒不如說是抗爭的正當性理據。作為抗爭的手法和策略,依法抗爭存在內在的沖突,它既可能是非暴力的也可能是暴力的,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介于合法與非法之間,未必是真正的“合法”。這種游走在合法與非法邊界之間的策略性抗爭,難以說是真正的“依法抗爭”。作為抗爭的正當性理據,“依法抗爭”十分恰當地突顯了當今國家法律、政策和意識形態賦予民眾抗爭的正當性,及其在實際運行和執行中所存在的實際反差。對這些“法”,不管內心信任與否,依法抗爭者均可將其作為抗爭行動的正當性理由。如果說在西方社會,權利已作為不證自明的普適性價值和倫理訴求,西方社會運動理論對抗爭政治正當性理據的疏忽有其正當性,那么,在當今中國,當民眾因社會情境尚需要極力正當化其抗爭行動,理論研究就沒有理由不關注包含倫理和道德情感的深層問題。
【關鍵詞】依法抗爭 抗爭手法 抗爭理據 政治正當性 抗爭政治
近30余年來,中國民眾的政治表達行動日益多元化,尤以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為典型的維權抗爭行動最引人注目,國內外學界對此展開了極為熱烈而富有成效的討論。一些競爭性的相似概念競相而出,如非制度化(體制外)參與,維權抗爭,依(據)理抗爭,依勢抗爭,機會主義抗爭,反行為,服從的抗爭,利益表達,以身抗爭,依法抗爭,以法抗爭等等。其中,以“依法抗爭”理論最具競爭力,得到中外學界同仁甚為廣泛的響應與認同。本文擬以“依法抗爭”理論的討論為中心,結合國內農民維權抗爭實踐和學界的相關研究,對中國民眾抗爭政治的策略與理據進行必要而基礎性的理論梳理。
首先,我要以歐博文和李連江倆位教授的相關作品為基礎,介紹“依法抗爭”的緣起及其理論內涵。我們將看到,依法抗爭作為中國農民的抗爭政治實踐,兩位作者以西方主流社會運動理論對其進行了系統的理論建構;其次,將重點討論作為抗爭手法和策略的依法抗爭。我將結合抗爭手法的概念系譜、尤其是學界有關中國民眾抗爭策略和手法的討論,進一步厘清依法抗爭的內涵;再次,將從西方的抵制和革命理論與傳統中國的革命正當性理論出發,討論作為抗爭理據的依法抗爭。最后,在以上討論的基礎上,對依法抗爭理論進行總體性評論。
一、“依法抗爭”理論的提出及其內涵
20世紀80年代,中國農村社會中的沖突問題已受到國際學界的關注。裴亦理在1985年發表的一篇論文對中國、越南和西歐的鄉村沖突現象進行比較,認為中國農村沖突的基本特征是,50年代農民主要針對的是國家,80年代改革初期沖突主要發生在鄉村社區內部,主要是村莊之間、農戶之間爭奪公共資源的沖突。[1]在這里,她著重分析的是沖突主體和內容的轉換及其基礎。茲威格在分析1966-1986年期間的中國農村社會時發現,農民在集體化時期利用地方干部的同情、國家政策的空隙、科層內部的矛盾來對抗國家的土地政策,這種方式與他們在非集體化時期利用國家的支持來對抗地方干部的貪婪自利是很不相同的。按應星的看法,在茲威格的這一研究中,前種抗爭即為斯科特所理解的、私下進行的“日常抗爭”形式;而后者,則是公開的、國家所授權的反抗形式,即“合法的反抗”。[2]但“合法的反抗”或“依法抗爭”這一抗爭新類型的明確提出,卻是幾年后的事情。
90年代初,歐博文和李連江在中國鄉村的調研中,發現農民信訪和抗爭的一種新情況。當時國內學界一些敏銳的觀察者也關注到這種新動向,有人稱其為“以法對法”,也有人稱之為“政治參與”。但李連江和歐博文認為這兩種說法均不妥,前者失之模糊,后者則注意到了它們基本合法的一面卻忽略了其對抗性的另一面,因此,他們提出“以政策為依據的抗爭”(policy-based resistance)新類型,簡稱“依法抗爭”。[3]歐博文于1996年發表的一篇個人論文使用的標題即“依法(合法)抗爭”(rightful resistance)。[4]這一更為簡潔的表述,后來成為他們于2006年合著出版的名著《中國農村的依法抗爭》(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的標題。
著作《中國農村的依法抗爭》是作者們系統闡發其“依法抗爭”理論的集大成者。第一章主要講述了依法抗爭的含義及其與其他類型抗爭方式的關系。民眾抗爭雖總是讓人聯想到反面意義的畫面,但其實它通常是合法的,是人民群眾進行的缺少政治體制保護的行動。這種非制度化的行為,也往往以排斥、否定情緒甚至暴行而展開。第二章主要探討依法抗爭的開端以及抗議者本身的認知,包括對運動積極分子對政治機遇的認知和把握。只有當潛在的抗議者成功地獲知中央的好政策或其他承諾時,他們才會將自身的不滿歸因于地方的錯誤,而且認定中央是支持他們的,他們就可能通過動用來自中央壓力的方式,挑戰地方的不當行為。即使他們錯誤理解了能夠獲得支持的力度大小,但對中央信任與對地方譴責的聯合,也會激發依法抗爭者的行動。第三章和第四章強調合法化權利主張和策略的跨領域本質,探討主張激進化和策略升級的趨勢。他們認為,任何形式的抗爭都有其時間上的保質期。即便是最有創造性的策略,隨著時間的推移,也會逐漸失去震懾敵人和吸引追隨者的威力。當人們已經熟稔的戰略戰術之有效性逐漸消退時,進取性的積極分子甚至會轉向頗具破壞性的行動來證明他們的承諾,讓敵人們恐慌,而鼓舞全軍上下。雖然對抗性戰術有時會脫離群眾,并產生反彈效果,但會吸引新人加入,從而給沒有多少其他資源的軍隊帶來一些平衡的助益。在中國農村,就像在美國民權運動中發生的那樣,策略升級使得整個抗爭活動煥然一新——從卑微的請愿活動到激烈的政治干涉,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變得更加對抗和激烈,過去仲裁和調停性質的策略被取消和調整,取而代之的是更加直接的反抗路線。最后兩章探討了合法抗爭的重要性。其中第五章討論了依法抗爭對政策實施、抗議組織者和群眾的影響和結果。第六章研究了依法抗爭對中國社會關系和政治變動可能產生的影響,尤其是對政策創新、體制改革和公民實踐的影響。比如,依法抗爭創造了逐漸強硬化的活動,影響了中國農民對權力者責任的思考,培育了村民的公民意識,而價值觀的宏觀轉移可能預示著政治認同的轉型;合法抗爭可能激發權力持有者們去考慮政策創新和制度改革;如果依法抗爭持續地傳播和擴大,將會對政權的穩定性產生影響,行動者們開始要求政策制定者按行動者的要求改變規則的制定、甚至服從行動者的規則。綜上可見,該著從概念和理論內涵、認知解放與政治機遇、抗爭形式與策略、抗爭后果等方面,對“依法抗爭”作了系統而深入的理論闡述。
那么,“依法抗爭”究竟是何含義呢?他們認為,所謂“依法抗爭”,即指“農民在抵制各種各樣的‘土政策’和農村干部的獨斷專制和腐敗行為時,援引有關的政策或法律條文,并經常有組織地向上級直至中央政府施加壓力,以促使政府官員遵守有關的中央政策或法律。”[5]依法抵抗者所采取的抗爭形式有三:首先,直接對抗,抵制各種土政策和基層干部的非常行為;其次,以集體上訪作為向上級政府施加壓力的手段;第三種方法是把他們的政治要求與他們遵守國家法令和政策的義務聯系起來,如在自己的合法要求滿足之前,拒交、緩繳錢糧。[6]在2006年新著中,他們考察了兩種形式的依法抗爭,一種是訴諸上級的“調解策略”(mediated tactics),另一種是訴諸農民自己的“直接策略”(direct tactics)。[7]
“依法抗爭者”一般是哪些村民?按照中國村民對地方政治權力不同的抵抗程度,他們建立了三種理想類型:順民、釘子戶和刁民。“釘子戶”與“刁民”的主要區別是:前者是指那些無視或違背政策法律,對集體利益不加理睬的村民;后者則指對政策法律非常熟悉并善于運用它們來保護其利益的村民。“刁民”既不會敬畏或害怕鄉村干部,也不會毫無節制地抵制他們。“刁民”接受干部遵守政策法律的職責,但同時堅持認為地方干部的權利就只是遵守政策法律。“刁民”是“以政策為依據的反抗者”(policy-based resisters)即“依法抗爭者”,他們有幾個特點:首先,他們在政治上見多識廣,熟悉相關的政策法律;其次,他們并不認為鄉村干部就一定是中央政策和法律的忠實執行者;再次,他們堅持合法的訴求并據此而行動。對順民和釘子戶來說,政策、法律和領導講話基本上都是便于政府實行控制、推行政治權力的支配工具,順民日常的抵抗行為(如果有的話)基于的是“天理”,而釘子戶日常的抵抗行為基于的是國家權力算計中的薄弱之處。但刁民與此根本不同,他們將其抵抗基于國家政策會保護農民合法利益的信念上。[8]
與西方社會運動研究的主流理論比較,“依法抗爭”有何特點?在他們看來,“依法抗爭”與“社會運動”不同,它常常是插曲性的,而非持續性的對抗;它是地方性的,而非全國性、跨地區的。它與“叛亂”不同,因為它很少使用暴力。它與“日常抵抗”不同,它是吸引而不是逃避精英的注意;同時國家及其法律也并非陌生、不可接近的,而是可資利用的。[9]此外,對泰國和原東德的民眾請愿行為、拉美民眾圍繞土地的抗爭斗爭以及美國運用反歧視法而伸張平等權利的運動,西方學者們還曾給出其它多種概念,如“中間路線的抗爭”(in-between forms of resistance)、“共意性抗爭”(consentful contention)、“革新主義行動”(reformist activism)與“合理的激進主義”(reasonable radicalism)。[10]但中國的依法抗爭者與此均不同,他們通過官方認可的渠道提出自己的要求,并以政府的政策和正當性話語來為自身的挑戰辯護。[11]
依法抗爭者與“持不同政見者”也不同。“盡管依法抗爭者與前蘇東國家以及當代中國的持不同政見者利用共產黨政府的憲法和法律來挑戰共產黨統治的做法有一些表面上的共通之處,但兩者有實質的區別。政治異見人士公開對政府用以維護其合法性的某些基本原則(如四項基本原則)提出質疑。”進行依法抗爭的農民則不同,他們至少在行動上不挑戰國家法律和中央政府的政策。區別還反映在他們各自的運行機制上,對于政治異見人士來說,他們面對的往往是一個統一的國家權力。在多數時候,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都對他們持一致的壓制態度。如果說政治異議者是挑戰現行政治制度,進行依法抗爭的農民則更像是積極認同并利用現行政治制度某些組成部分來達到他們的目的。[12]
不過,盡管如此,依法抗爭并非體制內的抗爭。按他們的說法,“當農民運用上述方法與鄉村干部直接對抗或向政府施加壓力時,他們的行動往往落在合法與非法的中間地帶。”[13]這種行動更多的只是一種反應性(reactive)的抗爭,“現在農民還只是要求政策的執行,而不是更廣泛的公民政治權利。他們認為自己是在服從高層之下,而且他們踐行的權利也是有條件的,并不像自由知識分子所宣揚的權利話語。”[14]他們抗爭的勇氣與其說是“公民的勇氣”,還不如說是“英雄式的勇氣”。“但由于中國政治的某些的特殊情況,雖然依法抗爭表面看來只是一種‘反應性’的抗爭,事實上它也可以成為‘進取性’(proactive)的政治抗爭。”[15]
二、作為抗爭手法的“依法抗爭”
在西方社會運動中,以法律為武器的抗爭方式早已成為常態。但是,這種“依法抗爭”與歐博文和李連江所主張的“依法抗爭”卻有顯著的差異。在西方社會運動中,法律作為一種資源,“既可以成為目的也可以作為手段;對于人們從事社會斗爭的活動,法律既可以提供規范性原則又可以提供策略性資源。”其中,作為策略性資源,法律訴求常常可以為運動的積極分子提供制度和符號性動力資源,以對抗那些反對者。法律策略在與其他一些策略合作時顯得十分行之有效,包括示威游行、立法游說、集體談判、選舉動員以及媒體公開等。法律和制度對策僅僅構成運動策略的一個維度。[16]在這里,法律作為目的,強調的是權利訴求;作為手段,則強調其作為訴訟或施壓的策略。實際上,在研究中國清代婦女的抗爭時,一些西方學者也沿用了“法律作為社會抗爭的工具”理論:寡婦們借助法律訴訟來實現其目標。[17]
在歐博文和李連江的“依法抗爭”理論中,所謂“法”,既包括國家法律,更包含上級政策,還包括黨的意識形態宣示。這一理論既強調抗爭行動的依據和理據,也強調其行動策略是公開的、準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即做到在大體上合乎法律的范圍內行動,包括“踩線不越界”的行動。在這里,卻缺乏作為基本策略的法律訴訟。實際上,在中國農民的依法抗爭中,不僅少見正式的法律訴求策略,相反更多的卻是“法律之外”的策略,“集體上訪”是如此,“直接對抗”則更近于公開、直接的“暴力抗爭”。因此,作為抗爭策略類型的“依法抗爭”,恰恰與“法律策略”有著莫大的距離,或者說,并非真正意義上“以法律為武器的抗爭”。但詭吊的是,至今人們在沿用這一理論時,偏偏強調其作為抗爭策略和抗議手法的一面,而忽視其作為抗爭理據的另一面。后者我們暫且按下,待后一節再來討論,本節先來討論前者。
“抗爭(斗爭)手法”(repertoire of contention[18])作為西方社會運動理論中的一個重要概念,被梯利等學者所推崇。梯利把“抗爭手法”定義為“人們為追求共同利益而一起行動的方法”,并認為“這個詞有助于描述所發生的事情,因為它確定了有限的一套學來的、共同擁有的、經過相當深思熟慮的挑選過程才被付諸行動的常規。”[19]塔羅也主張,抗爭手法“不僅包括人們在和他人沖突時的行動,還包括人們所知道的行動辦法和別人對他們行動的期望。”[20]
按梯利的說法,抗爭手法有傳統的舊手法與現代的新手法之分。“舊的斗爭手法是地方性的、二分的和特殊的:它是地方性的,因為它所涉及的利益和互動往往集中于一個單一的共同體;它是二分的,因為普通民眾在著手解決當地問題和身邊事務時,為達到他們的目的會采取令人難忘的直接行動,而在著手解決國家問題和事務時,他們卻反復地向當地的保護人和當權者提出訴求??它是特殊的,因為具體的行動慣例隨群體、問題和地方的不同而有很大差異。”相反,“新的斗爭手法具有世界性的、模式化的和自主的特征:它們是世界性的,涉及的利益和問題經常跨越許多地區,或是影響各種權力中心(它們的行動觸及許多地方)。它們是模式化的,很容易從一個背景或環境向另一個背景或環境轉移??它們是自主的,從提出要求者自己的公開行動開始,而且在提出要求者和全國重要權力中心之間建立了直接聯系。”[21]與梯利的縱向歷時性兩分標準不同,塔羅則以行動特質為標準,從橫切角度將抗爭手法分為三類,即暴力型、破壞型和常規型。后兩種均為非暴力的形式,其中破壞型包括暴力威脅、毀壞住房、構筑街壘、靜坐示威、罷工、阻塞交通、消極抵抗、涂鴉和非暴力活動;常規型則包括被制度化和標準化的罷工與游行。[22]
據學者們研究,“抗爭”這一作為對壓迫表達不滿的方式,貫穿于整個中國歷史。但在中國,傳統抗爭與現代抗爭卻有諸多的不同。如歷史上的城市抗爭與20世紀的城市抗爭在目的性和表現形式上都極為迥異,歷史上的城市抗爭訴諸暴力而缺乏理論指導,并且在組織動員及紀律性方面與近代意義上的民眾抗爭實在不可同日而語。就傳統的抗議方式而言,主要是通過聯署諫言或者派員赴京陳情。[23]按巫仁恕的研究,明代的城市居民抗爭以反抗型、即反抗政府財政政策為主,而至清代,城市居民主動要求官府改善措施的抗爭行動較多,但兩朝居民已使用為后來所常見的一些抗爭方式,如戲劇、傳單、揭帖、罷市等。[24]至晚清,大眾集體行動已是相當普遍的現象,但這些行動中56.2%的事件只持續了一個月或者更短事件,96.7%是地區性事件,大多數事件僅限于一個縣的范圍之內。[25]也就是說,幾乎沒有多少民眾行動展示出了塔羅的“標準化了的斗爭形式”。
20世紀初,城市民眾行動興起,除了抗議活動和保衛社區權利等傳統形式的大眾行動以外,新形式的大眾行動已開始出現。人們采用罷工、請愿和大眾集會等斗爭形式,去爭取實現各種各樣的目標——從增加薪金、改善工作條件、降低稅收直到保護中國的領土和司法主權。到1905年,中國城市民眾已經有了發動應對各種政治問題的社會運動的某些經驗。[26]1905年的抵制美貨運動,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真正的全民運動[27],創新了動員與行動的諸多策略,如組建抵制社團或特別委員會、舉行集會和公眾演說、散發宣傳手冊和街頭海報、說書、漫畫等。這些策略在此后數十年被國內的抗爭者們所使用。[28]當然,還有其他新手法被隨后的工人運動、市民運動和學生運動所創造。如陳曾燾對上海五四運動的研究發現,當時宣傳與行動的技術與方法有:公眾演說、游行、示威;組織抵制日貨、倡用國貨顧問團;強有力的動員口號及文學傳播;民間曲藝和話劇演出;“號外”發行;公告和公示;出版學生日記;聯絡城市之外的團體。[29]這種情況同樣發生在北京、武漢等地的五四運動期間。[30]趙鼎新對20世紀80年代學生運動的研究表明,其話語和行為模式既有傳統特色,也富有強烈的共產主義群眾動員的色彩,特別是那些在“文革“中盛行的動員方式。[31]周錫瑞和華志建(Esherick&Wassertrom)的研究則表明,學生們在斗爭中創造性地運用了政治舞臺的方式。[32]
近一百余年來,中國農民抗爭的方式也發生了變化。按蕭公權的研究,傳統鄉村對于政府控制的不滿,往往表現出四種反應類型,即械斗、暴亂、盜匪與造反。[33]王國斌對明清時期民眾抗爭的考察發現,至18和19世紀,抗糧、抗稅運動“一般是小規模的事件,只有最小限度的正式組織,而且和其他形式的集體行動沒有直接聯系。”[34]此外,馬克斯對近300年間海豐縣農民反叛、起義、暴動、革命等集體行為的考察[35],羅威廉對麻城縣7個世紀農民行動的研究[36],以及蒲樂安、白凱的相關研究均揭示了中國農民抗爭行動的變與不變。如蒲樂安對晚清政府實行新政和自治時期5起農民抗爭行動的考察發現,它們雖都屬于舊式農民抗爭運動,但與歷史上傳統的農民運動相比,出現了反洋教等新因素。行動者幾乎都是直接表達對縣政府統治的不滿,部分還摻雜著反洋情緒,他們集體參與燒毀或破壞教堂、抗爭對象(如富紳、官員等)的住宅、學堂等暴力方式,行為方式均十分相似。[37]白凱的研究則顯示,1840-1950年間長江下游地區農民的抗租抗稅斗爭,形式有二:個別的或集體的。個別的反抗形式包括種種小打小鬧,通常只是旨在阻擾地主和國家征斂的偷偷摸摸的小伎倆,如拖延交納、簡單的規避、在租谷或稅糧中摻雜,等等。其集體行動,包括罷租或罷稅,拒絕交納錢谷,聯合起來把征稅與收租之人從地界上趕跑,舉行游行、到地主宅第或縣衙要求減租免稅。[38]
近30余年來,由于政治機會結構等因素的變化,國內民眾的抗爭手法發生了重大變化。在過去曾使用的抗爭手法中,有的被擴大化使用(如上訪),有的則難以為繼。但與此同時,民眾也創新了一些獨特的抗議形式或“名稱”,如:學習和宣傳中央和上級文件,“快閃”,網絡表達(網絡群體性事件),將“罷工”改稱“集體休息”,將“游行、示威”改稱“集體散步”,等等。這些變化,在歐博文教授近年主編的一冊論文集中已有所反映。[39]
這里,我們以農民為主體,考察其抗爭行動和相關的研究。在對人民公社時期農民抗爭的研究中,高王凌曾將農民的抗爭行為總稱為“反行為”[40],這缺乏分類學意義。劉小京則曾將當時農民抗爭的形式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進攻性武器”,即已經越過制度認可的邊界,可能對制度形成威脅的反抗,包括分田單干、包產到戶、劃小隊、黑地、投機倒把和副業單干;另一類是“防御性武器”,即不同制度發生正面沖突,而是在制度內以各種合法或非法的方式來實現自己意志的反抗,如怠工和出巧工。[41]這是以對正規制度是否構成沖擊為標準進行分類,與王曉毅強調抗爭者實際態度的“積極抵抗”或“消極抵抗”分類有所不同。在對改革開放后農民行動的研究中,王曉毅認為農民表達自己意見的方式有三種:其一是依靠國家力量的行動,如上訪與訴訟;其二是其它可以合法表達的行動;其三,則是采取直接行動對不公平事件進行抗議,它可分為積極和消極兩種,消極抵制方法就是拒絕與政府的合作,如拒絕繳納稅費;積極抗議是主動的行動,如堵截交通、圍攻鄉村干部等等。[42]
有論者則以法律制度范圍為標準,將農民的抗爭行動分為兩大類,即:“體制內行動”(或稱“制度內參與”、“政治參與”),如法律訴訟與合符規定的信訪;“體制外行動”(或稱“非制度參與”[43]),包括游行示威、“異常上訪”、堵塞交通、圍攻等等。一項對農民工的研究將其維權方式分為制度化手段與非制度化手段兩大類,其中非制度化手段又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個人談判,包括:講道理、求、磨、堵;第二種是個體暴力,包括:將暴力指向企業主本人或其家人、或屬于企業主的財產,或指向維權者自身,如爬塔吊、澆汽油自殺或威脅自殺;第三種是集體行動,即有相似遭遇的農民工共同采取行動以達到索要工資或醫藥費的目的,如間接的靜坐、上訪、游行、示威,或直接的怠工、破壞、變賣機器設備和生產資料、罷工等。[44]
此外,還有學者從行動的目標訴求和性質出發,將農民的抗爭行動稱為“維權抗爭”、“意見表達”或“利益表達”。民眾以“鬧事”邏輯為特征的抗爭被稱為“機會主義抗爭”,它是以獲益多寡為訴求的抗爭。在群體性事件的分類中,張靜曾將這些以維護自身利益為中心的事件稱為“利益主導型群體事件”,并與“價值主導型群體事件”相對應,后者的行動目標為社會公正等價值訴求。[45]
對農民抗爭手法的上述分類,各以其特定的視角展示了農民抗爭行動的多面性,自有其合理性。但它們均為橫切性分類,缺乏歷史感。不過,有幾項研究則從歷時性角度,考察了農民抗爭行動及其手法的變化。在對江西農民20余年表達行動變遷的考察中,肖唐鏢曾發現,農民行動出現了“三部曲”的變化,即:在90年代初期以前,農民多采取和平的“溝通性”行動,以單個人的信訪為主;進入90年代中期后,越來越多農民采取“將事情搞大鬧大、驚動上級”,以施加壓力為特征的迫逼(施壓)性行動,如集體(越級)上訪、圍堵、沖擊等行動;與此同時,在一些地方、一些農民中間,暴力抗爭的對抗性行動也已出現,行動者已未必相信問題能解決,以致對基層政府和基層干部采取打、砸、搶、或泄憤、騷亂等行動。[46]這里,肖強調民眾行動手法變化的功能背景,如溝通或施壓以求決的功能。于建嶸對衡陽農民20年來抗爭的考察發現,其維權抗爭活動也大體上經歷了三個階段:1992年以前,農民的多數反抗可以歸結為“日常抵抗”形式;自1992年至1998年,農民的反抗可以歸結為“依法抗爭”或“合法的反抗”形式;1998年以后,農民的抗爭已到了“有組織抗爭”或“以法抗爭”階段,這是一種旨在宣示和確立農民這一社會群體抽象的“合法權益”或“公民權利”政治性抗爭。上訪依然是當地農民抗爭的最重要形式,但出現了許多新型的抗爭,如宣傳、阻收、訴訟、逼退、靜坐、騷動等。[47]他突出了抗爭手法變化的性質背景。在另一項研究中,趙樹凱也發現,在鄉村沖突中農民的組織方式越來越具有現代特色,新型的農民利益表達組織和表達渠道正在萌生,傳統形式有所褪色。體制內抗爭依然是農民的主導行為特征,但體制外行動(如暴力抵抗)也明顯增加。[48]他著重于農民抗爭的組織和合法性特征。應星則認為,近些年鄉村抗爭政治的變化,在目標上表現為,從以稅負問題為中心過渡到以土地問題為中心,從有關實際的利益侵害問題擴展到有關潛在的利益侵害問題;其動力則從以往的理性主義色彩轉為更多的機會主義色彩;在機制上,出現了抗爭手段多樣化、組織方式快捷化、資源動員開放化、抗爭邊界離散化的特點。[49]
回到歐博文和李連江的相關研究。在他們的分類中,中國農民對鄉村干部抗爭的主要方式主要有三種,即:日常形式的抵抗,傳統的武力抵抗,依法抗爭。他們使用了行動的公開性程度與暴力程度標準。在這兩個尺度上,日常形式的抵抗與傳統的武力抵抗各居其極端,而依法抗爭則屬中間狀態,雖行動公開但少使用暴力。顯然,在這里,依法抗爭的“合法”屬性未能得到突現。如果以合符法律性為尺度,筆者以為,應可將農民的抗爭手法分為兩種理想類型:一為“非法性抗爭”,或稱反體制抗爭,它主要指向那些敵視性的反體制行動,如反叛、戰爭、暴動、起義和革命;另為“合法性抗爭”,或稱體制內抗爭,即合符法律要求和規定的抗爭行動,包括舉報、正常上訪、訴訟等。處于合法與非法之間灰色地帶的抗爭行動,則有日常形式的抵抗和消極的非暴力抵抗。就此而言,“合法性抗爭”即與“依法抗爭”有著較大的距離,兩者并不能劃等號。因為,按歐博文和李連江的意見,當農民運用依法抗爭方法與鄉村干部直接對抗或向政府施加壓力時,他們的行動往往落在合法與非法的中間地帶,盡管“至少在行動上,進行依法抗爭的農民不挑戰國家法律和中央政府的政策。”[50]也就是說,進行依法抗爭的農民雖不是要挑戰國家法律和中央政策,但“不挑戰”并不等于“遵守”,相反,他們的行動卻往往“落在合法與非法的中間地帶”——這卻恰恰是日常形式抵抗者和非暴力抵抗者對于法律的態度。因此,我以為,在依法抗爭者那里,“法”作為其行動策略、抗爭手法,往往會背離其真正的意義。
三、作為抗爭理據的“依法抗爭”
所謂抗爭理據,即抗爭行動的正當性根據。作為抗爭理據的正當性(Legitimacy[51]),它反映的是行動者眼中的抗爭正當性。它是一種倫理訴求,也是合符社會傳統和共識的文化。當然,這種正當性根據也只是抗爭行動的理由和依據中的一類,其它的或許還有法、力(勢)、情、利等。也因此,便有“依(據)理抗爭”、“依勢抗爭”、“以法抗爭”、“以情抗爭”和“為利抗爭”的可能。有學者還認為,作為中國傳統文化特色的“氣”,也是國內民眾抗爭的理由。[52]與法、力(勢)、情、利和氣相比,作為理的正當性,應更有助于抗爭行動的展開。在多數社會,抗爭行動總是帶有一定的風險,行動者不僅要考慮行動策略,更要考慮行動本身的正當性,使抗爭行為正當化,以更為有節、有理地抗爭,既爭取社會大眾和政府的同情與支持,又規避被“污名化”、被打擊的可能。
關于中國民眾抗爭的倫理訴求,在裴亦理等學者看來,系以“規則”為基礎,與西方以“權利”為基礎的民眾抗爭迥然不同。[53]他們認為,當今中國農民“依法抗爭”中所表現出來的公民權利訴求,主要強調的也是對生存和社會經濟權利的追求,并不是西方意義的“公民權利”。[54]那么,應當如何看待中國農民抗爭的倫理訴求?“依法抗爭”為其提供了怎樣的正當性理據?
這里,我們先來看看西方社會的抵抗和革命觀念。著名史學家布洛赫在對歐洲封建社會的考察中發現:
當時,附庸的臣服是一種名副其實的契約,而且是雙向契約。如果領主不履行諾言,他便喪失其享有的權利。在此基礎上這一觀念因得到一些非常古老的觀念的強化,影響更為深遠。這些古老的觀念認為,國王以一種神秘的方式對臣民的福祉負責,一旦發生公共災難,便應接受懲罰。在這一點上,這些古老的思想潮流恰好與另一種思潮結合起來了,這些思潮源自教會中格里高里發起的對王權神圣化、超自然化神話的抗議運動。正是這個教士群體的作家們,以一種長期無與倫比的力量首次表達了這種將君主與其人民聯系起來的契約觀念??這些教士理論本身在列舉罷黷他們所譴責的惡劣君主的正當理由時,肯定引用人們普遍承認的附庸擁有離棄惡劣領主的權利作為依附。在這種意義上,許多表面看來似乎只是偶然性反叛的暴動,都是基于富有成果的原則:“一個人在他的國王逆法律而行時,可以抗拒國王和法官,甚至可以參與發動對他的戰爭??。”這就是《沙克森法案》中的話。這一著名的“抵抗權”的萌芽,在斯特拉斯堡誓言(834年)及禿頭查理與其附庸簽訂的協定中已經出現,13和14世紀又重現于整個西歐世界的大量文件中。它們對未來具有重大意義。這些文件包括: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1222年匈牙利的“黃金詔書”;耶路撒冷王國條令;勃蘭登堡貴族特權法;1287年的阿拉貢統一法案;布拉邦特的科登堡憲章;1341年的多菲內法規;1356年的朗格多克公社宣言。[55]
按斯金納等人的研究,始自路德,經過加爾文,到胡格諾派,終于放棄了這種觀點,即將維持基督信仰的自由和純正作為合法的政治反抗的單一理由,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革命性政治理論,并將之建立在一個關于人民的天賦權利和原初主權的、為現代社會所認同的世俗理論的基礎上,形成“反抗暴君論”。[56]輝格黨人從不同的理論路線出發,達到了證明抵抗合法的終點。他們基本的觀點就是一個人的自我防衛的權利永遠不能被剝奪。抵抗一個暴君不是謀反,反而是一個公民的權利,有時也是一種宗教上的和道德上的義務。[57]到了洛克的筆下,就再也不需以圣約神學的理論,而是以“主權在民”和“天賦人權”這樣嚴謹的政治學術語來解釋英國革命的合法性。[58]
這種抵抗和革命正當性的理論,席卷到整個歐陸國家。著名的日耳曼“抵抗權”就是法律高于君主這一信念的十足表現,這項權利是指任何違反法律的君主都要遭到人們的拋棄,破壞法律的統治者將喪失要求臣民服從的權利。“一個人在君主和法官違背法律時可以抵抗他??這樣做,他沒有違背效忠義務。”在法律限制的范圍內行事變成了評判官員們行為之正當性的判斷標準。對這些政權的反抗,不管是教皇、尋求取代最高統治者的政敵、因抗拒免兵役稅而不服從的貴族、力求保護其活動不受干涉或臨時性財務征收的商人,還是舉行民眾起義的大眾,都會援引違法(違反自然法、神法、習慣法或者實在法)來論證其反抗的正當性。[59]法國1793年《(人權)宣言》的作者們也非常明了地確定了反抗壓迫的依據和范圍。他們宣稱反抗壓迫是人類其他權利的結果,它不僅可以是“消極”的和“防衛性”的,而且還可以是“帶攻擊性”的,直至發展到推翻政府的起義。《宣言》著名的第35條寫道:“當政府侵犯人民權利之時,反抗即成為全體人民及每一部分人民的最神圣的權利和最必不可少的義務。”[60]
從上可見,自宗教改革運動到資產階級革命,西方社會的政治正當性基礎和民眾抵抗、革命的正當性基礎已然發生巨變,即從過去的注重傳統(如習慣法、契約)和神圣基礎,轉變為世俗的理性基礎——人民的同意和人民的權利。“誅殺暴君理論”發生了革命性轉折。[61]正如帕特里克.萊利所指出:17、18世紀之后,(在西方)政治正當性的基礎不再建立在“父權制,神權中心,神圣的權利,某些優異人群的自然優越性,政治生活的自然性,必然性,習慣,便利,心理的強制或者任何其他基礎之上”,而是建立在“同意”、“自愿的個體行為”或者是“與自愿的個體行為相關聯的行為”的基礎之上。[62]馬克斯·韋伯曾將政治正當性(權威)基礎簡化為“超凡魅力型”、“傳統型”和“理性型”三種理想類型,其間的轉化亦為此理。
哈貝馬斯在梳理人類歷史上曾經出現的政治正當性時,也發現它呈現三個層面的變化。即:第一個層面,起源神話類型,“在早期文明,統治家族借助于原始神話來證成他們(的權威地位)。”在這個層面上,正當化的對象主要是統治者本人,比如埃及的法老或者中國的皇帝,而正當化的方式則是敘述“神話故事”。隨著古代文明的發展,“不僅統治者本人需要被證成,而且政治秩序也需要被證成”。這一目的的實現是由以宇宙論為基礎的倫理學、高級宗教,以及哲學來完成的。在這一層面的正當化過程中,論證代替了敘述。在第三個層面,即進入現代之后,尤其是隨著盧梭和康德哲學的興起,“理性的形式原則在實踐問題中取代了諸如自然或者上帝這樣的實質原則,這些實踐問題關乎規范和行為的證成(理據)。??既然終極的根據不再可能獲得,證成的形式條件自身就獲得了正當化的力量。理性協議自身的程序和假設前提就成為原則。”這一層面的正當化抽空了所有的實質和質料的因素,成為“程序的”或者“形式的”,并且也正因為它是純形式的,所以對任何實質性的體系都有效。[63]
政治正當性的基礎簡約為理性的、形式化的權利觀。合符憲章和法律規定、即“合法性”,也就成了民眾行動的正當性來源。換言之,只要權利、而不必再有其他的倫理價值論證,便足以正當化民眾的抗爭行動。“一旦這些基本權利滲透到實定法之中,公民就不再需要訴諸一系列的政治價值去陳述自己的主張;他們現在只需要根據法律的規范框架展示他們的權力就可以了。這一權利制度化的過程對政治行為產生了強大的沖擊。……現在公民訴諸司法而不是政治行為去尋求權利的保障。”[64]事實上,這種變化不僅影響到西方社會的民眾集體行動和社會運動,也影響到社會運動理論的走向。后者最為突出地表現在對倫理論證考察的缺省上,尤以功利主義的資源動員理論為典型。
在傳統中國,民眾抗爭和革命的正當性基礎也有一個變化過程[65]。同西方一樣,這一正當性基礎與統治正當性基礎乃是“一體兩面”。儒家學說的“天命論”將君主與天的權威連接在一起,君權天授,神佑王權,為君主政治的政治合法性提供了完備的理論論證。但是,君主治理天下必須遵循天的法則,“圣人副天之所行以為政”。若君主濫用權力,倒行逆施,胡作非為,有悖天道,天就會給予責罰,這就是所謂的“天譴”說。[66]由此形成中國古代最重要的政治概念——王朝循環觀念。[67]
其實這些觀念是與儒家學說的“革命觀”同步成長的。《易經》云:“天地革而四時成,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革之時義大矣!”其基本含義是改朝換代,以武力推翻前朝,包括了對舊皇族的殺戮,它合乎“革命”的古義“獸皮治去毛”。[68]石約翰在對“中國革命的歷史透視”中提出:造反者所知曉的廣泛意識是總體的天命觀念。這一觀念出現于周初,認為政府或統治者只有敬德保民,才能祈天永命。如果失德,濫用刑罰和采用暴虐手段,就不再能得到天命的支持。天命觀念成為以后一切偉大起義和革命的基本根據[69]。革命理論在漢代被加入兩種成分,一是大同理想,二是宗教;在宋代,再滲入民族主義因素。這些因素在不同的起義中以不同的方式結合起來,形成包含天命觀念、大同觀念、宗教和民族主義的“民眾反抗的一般模式”。[70]
在上述革命理論中,盡管強調“順乎天而應乎人”,“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但人民的作用卻是消極被動的,他們并無表示“同意”或個人選擇的主動性與確定性。這與西方抵抗和革命理論的日益理性化、形式化極不一樣,以致“天意”、“天命”甚至“民意”成了似乎誰都可以擺弄的對象,可以為任何人服務。不僅篡位政變者能自我詮釋“天命”,強調其行為系“應天命”[71],而且,歷代起義者也無不樹起“替天行道”的大旗。有學者指出,農民領袖用宗教組織宣傳天命轉移,用纖語說明起義符合天意,用星象變化說明起義是順應天命,利用祥瑞說明起義受到天帝褒獎,利用符命、民謠說明起義符合、順應天意等等,把農民起義迅速推向高潮。[72]如在1813年八卦教起義中,一位名叫林清的首領被捕后承認:“我起初倡會原是圖意斂錢,后來哄誘的愚民多了,就希圖富貴,干出這樣事來。”盡管其真實動機乃是政治與經濟利己主義,但這并不妨礙他使用“奉天開道”口號、并自封拯救所有信徒的天命領袖。[73]
當然,在傳統中國,抗爭者當其理想和目標定位不夠宏大時,則往往會以另類方式來正當化其抗爭行動,如“只反貪官不反皇帝”。《水滸傳》中宋江及其軍師吳用即為其典型模式,他們盡管樹起“替天行道”大旗廣攬天下豪強,但卻將其目標限定為“只反貪官不反皇帝”。歷史上諸多以“清君側”為名的反叛行動,亦同此理。它們的共同特點在于:相信朝廷和君王氣數未盡、依然神圣,依然是“為民做主”的,但被萬惡的近臣、尤其是身邊或下邊的貪官污吏所蒙蔽,因而要反的只是后者,而非朝廷和君王。1890年代,一位叫威廉·馬丁的觀察者為我們記錄的一次晚清民眾抗爭運動,也是此類模式。他寫道:
“他們大約有兩萬之眾,分幫結伙地行進到街道上。每一幫伙前面以一面飄揚的旗幟為先導,旗幟上寫著該幫伙的寺廟名字。當他們走過時,商店關閉,一片寂靜。‘這次游行示威是為了什么?’我問道。‘減稅。’有人簡捷地回答說。請愿已嘗試過多次,但沒有用。為絕望所驅,他們現在已將一切希望都寄托于這次最后的呼吁,否則只有暴動一法了。沖突只針對滿清官吏;騷亂者保持著嚴格的紀律,并且仍然聲明他們忠于朝廷。??他們憤恨的不是賦稅本身,而是地方官吏為了彌補征稅的費用而過量征收。”[74]
近入現代以來,天命觀和神啟論已從中國主流的政治正當性論證中消退,而為宏大的意識形態論證所取代。不過,后一理論論證盡管其形式化和理性化不足,但卻富有前所未有的現代性內容,人民的權利和福祉成為其最重要的文本形式。“一切權力來自人民”、“人民公仆”、“群眾路線”、“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以人為本”等等表述,一掃傳統中國的“牧民”觀。很顯然,這種意識形態宣示及與之相配套的政策和法律,為民眾表達意見、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充分的正當性基礎。正如歐博文與李連江所說:依法抗爭“發生在被認可渠道的邊緣,運用在權者的承諾與言辭來限制在權者的行為;它取決于國家內部的分化,并且依賴于通過動員獲得更大公眾的支持。重要的是,依法抗爭使抗爭者能夠運用官方的法律、政策和其他官方批準的價值來反對不遵守法律的政治經濟精英,它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被批準的反抗。”[75]對此,于建嶸曾有精彩的見解,他認為:
農村維權精英相信:黨的利益和農民的利益是一致的,黨中央是農民的保護神,黨的政策是農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尚方寶劍,所以只要他們以執行中央的“減負”政策和其它諸如推進基層民主、實行村民自治的利民政策為旗幟,以維護農民的經濟利益和爭取合法的政治權利為目的,他們的行動應該受到法律保護,他們的事業是正義的和必勝的。他們宣示的目標是監督地方政府,確保黨中央的政策得到忠實的貫徹執行,所以他們擁有無可爭議的政治正當性。同時,由于他們在客觀上是為公眾利益而冒被縣鄉政府打擊的政治風險,所以他們在農民中享有崇高的道德優勢。“中央政策”對維權精英來說,起碼有三個方面的意義:第一,中央政策是維權精英把農民處境‘問題化’的基礎。在這種意義上,中央政策就是他們反抗地方土政策的武器。第二,中央政策是維權精英進行社會動員的工具。第三,中央政策是維權精英的護身符。他們堅信,只要他們按著中央的政策去做,以中央政策作為依據,其行為就有合法性。當然,對某些人來說,中央政策也許只是一定的工具箱,是塊牌子。[76]
可見,當代的意識形態、法律和政策具有深刻的內在張力,一方面,它盡管未對民眾的抗爭行動提供必要的體制和機制管道,甚至還日益以“維穩”為名實施打壓;但另一方面,相對于傳統“天命”的無常與變幻,它又有著更強的確定性和可理解性。按當今農民的見解,他們不僅能從黨、國家以及中央(和可能的上級)政府獲得必要的政治機遇,還完全有條件使自身的抗爭行為正當化、合理化。也就是說,現有的法律和政策規則已經昭示了民眾的基本權利,只是遭到基層和地方政府或其官員的損害,為此,依法維權、依法抗爭便具有當然的正當性。
當今中國權利的這種先在昭示,與當年西方社會的權利需要不斷去爭取、擴展背景,對民眾的權利話語及其行為顯然會有不同的影響。這兩種不同的權利實踐邏輯,是否導致了裴亦理教授的“在中國更多的是規則意識,而美國的抗議運動包含很強的權利訴求”之分,還應當有更為細致、深入的考察。換個角度,當中國民眾的“法內資源”缺失而需要主動爭取“法”外權利的時候,如果他們也像當今西方社會的民眾一樣,直接以權利為訴求,那么,裴亦理教授的上述論斷就應當被修改。且讓我們等待時間和實踐的進一步檢驗吧。
四、結論
《中國農村的依法抗爭》得到美國耶魯大學政治學家斯科特(James C.Sccot)教授、法國社會科學高等學院漢學家畢仰高(Lucien bianco)教授、丹麥奧胡斯大學(Aarhus University)東亞系教授曹詩弟(Stig Thogersen)等著名學者的出版推薦。斯科特認為,它是一部抗爭研究的“上乘之作(superb book)”,“‘依法抗爭’很可能是準威權體制下大眾抗爭的最廣泛形式。這部邏輯縝密、廣泛比較和富于創新的著作將極大地啟發未來眾多的新研究。”[77]著作出版后,已在國際學界獲得廣泛好評。美國南方大學政治學教授Scott Wilson評價道:依法抗爭是一個非常精粹的研究方向,是作者對中國領域研究的重要貢獻。[78]Maria Heimer教授認為:兩位作者的工作在很多方面是開創性的,該著將引發諸多新的未來研究計劃,是那些對當代中國政治抗議及政治爭議感興趣的學生的必讀物。[79]當然,在西方學界,對該著也有若干批評性評論。按歐博文的新近歸納,這些批評主要在四個方面:一是缺乏“農民性”,二是沒有公平對待歷史與文化,三是關注精英同盟和一種抗議模式,四是過于理性主義和國家中心主義,被發展的思想羈絆。[80]
在國內學界,大體自1999年始,越來越多學者已自覺不自覺地引用“依法抗爭”這一概念,更是其影響力的有力注解。但遺憾的是,盡管集體行動、抗爭政治已成為國內學界日益關注的焦點,并有數篇專文進行述評[81],但對“依法抗爭”及相關概念的進一步厘清和討論,一直未得到學界的應有重視。吳長青于2010年發表的一篇論文是難得的討論此主題的佳作。在該文中,作者主要從“策略范式”來分析“依法抗爭”理論,認為“依法抗爭”的策略范式至少有兩個方面的解釋局限:一是過于注重抗爭者的利益考慮,而忽視了抗爭行動的道德邏輯。依法抗爭關注“踩線不越線”的抗爭形式,卻忽略了大量存在的超出法律之門的抗爭。對于抗爭精英而言,他們對法律的態度和情感是復雜的,僅僅用“工具主義”是無法解釋其很多的行動;二是過于注重抗爭的過程,卻忽視了其意外后果的重要性。所以,他提出應當關注農民抗爭背后的“倫理基礎”。[82]該作者在敏銳指出“依法抗爭”理論忽略了道德基礎的同時,卻對其原本注重抗爭后果的批評存在誤讀,事實上原作者在其專著中有兩章專門討論此論題。
本文的考察表明:“依法抗爭”與其說是作為抗爭的手法和策略,倒不如說是抗爭的正當性理據。作為抗爭的手法和策略,依法抗爭本身存在內在的沖突,因為其抗爭方式既可能是非暴力的也可能是暴力的,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介于合法與非法之間,并不是完全的“合法”。作為抗爭的正當性理據,依法抗爭十分恰當地突顯了當今國家法律、政策和意識形態所賦予的正當性,及其在實際運行和執行中所存在的實際反差。
在抗爭者心目中,“法”是什么?那或者是值得肯定和尊崇的抽象的上級,如中央、政府、國家和黨,或者是他們推出的法律、政策、文件和號召,或者是合符文化傳統的“天理”。對他們而言,這樣的“法”既可能是工具,也可能是價值。作為工具的法,既是組織與動員的武器,也是行動手法與策略的尺度和邊界、即自我保護的工具。由此,“法”便可能是幌子,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中的“矛”,甚至于“以非法對非法”。這種游走在合法與非法邊界之間的策略性抗爭,似難以說是真正的“依法抗爭”。
作為價值的法,它盡管存在內在的張力和沖突,但依然成為民眾抗爭的正當性理據。對法不管內心信任與否,依法抗爭者均將其作為抗爭行動的正當性理由。如果說在西方社會,權利已作為不證自明的普適性價值和倫理訴求,因此,西方社會運動理論對抗爭政治正當性理據的疏忽有其正當性,那么,在當今中國,當民眾因社會情境尚需要極力正當化其抗爭行動,理論研究就沒有理由不關注包含倫理和道德情感的深層問題。[83]我相信,這也應當是“依法抗爭”理論的應有之義。
注釋: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健全農村民主管理制度對策研究》(08AZZ005)、國家行政學院委托項目《群體事件生成規律及其治理研究》之研究成果,來自景躍進、張小勁教授《理解中國政治》項目的約稿,其初稿曾發表于中國社會學年會“民眾維權表達與社會穩定研究”論壇(2011年7月.南昌),先后得到李連江、陳峰、張光等教授的教正。特此一并致謝!
[1]裴宜理(Perry):1985,Rural Violence in Socialist China,CHINA QUARTERLY,no.3,pp.414-40.
[2]應星:《大河移民上訪的故事》,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1年,第376頁。
[3]Li Lianjiang(李連江)&O’Brien.K.(歐博文):1996,Villagers and Popular Resistance in Contemporary China.Modern China 22(1):28-61.李連江、歐博文,《中國農民的依法抗爭》,載吳國光編《九七效應》,(香港)太平洋世紀研究所1997年,第142頁。
[4]O’Brien.K.,1996,Rightful Resistance.World Politics,49(1):31-55.
[5]李連江、歐博文:《中國農民的依法抗爭》,載吳國光編《九七效應》,(香港)太平洋世紀研究所1997年,第142頁。
[6]李連江、歐博文:《中國農民的依法抗爭》,載吳國光編《九七效應》,(香港)太平洋世紀研究所1997年,第155-157頁。
[7]O’Brien.K.&Li Lianjiang.2006.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New York and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68。
[8]Li Lianjiang&O’Brien.K.,1996,Villagers and Popular Resistance in Contemporary China.Modern China 22(1):28-61.
[9]O’Brien.K.&Li Lianjiang.2006.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New York and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4.
[10]O’Brien.K.&Li Lianjiang.2006.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New York and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2.
[11]O’Brien.K.&Li Lianjiang.2006.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New York and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3.
[12]李連江、歐博文:《中國農民的依法抗爭》,載吳國光編《九七效應》,(香港)太平洋世紀研究所1997年,第160-61頁。
[13]李連江、歐博文:《中國農民的依法抗爭》,載吳國光編《九七效應》,(香港)太平洋世紀研究所1997年,第157頁。
[14]O’Brien.K.&Li Lianjiang.2006.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New York and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122.
[15]李連江、歐博文:《中國農民的依法抗爭》,載吳國光編《九七效應》,(香港)太平洋世紀研究所1997年,第159頁。
[16]麥坎恩:《法律與社會運動》,載奧斯丁·薩拉特編《布萊克威爾法律與社會指南》,高鴻鈞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553、558、561頁。
[17]麥柯麗:《挑戰權威——清代法上的寡婦和訟師》,載高道薀、高鴻鈞、賀衛方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第552-578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
[18]國內也有學者將之譯為“抗爭劇目”,如李義中所譯的《抗爭政治》(查爾斯·蒂利和西德尼·塔羅著),譯林出版社2010年。
[19]轉自塔羅:《運動中的力量:社會運動與斗爭政治》,吳慶宏譯,譯林出版社2005年,第41頁。
[20]塔羅:《運動中的力量:社會運動與斗爭政治》,吳慶宏譯,譯林出版社2005年,第41頁。
[21]塔羅:《運動中的力量:社會運動與斗爭政治》,吳慶宏譯,譯林出版社2005年,第42-43頁。
[22]塔羅:《運動中的力量:社會運動與斗爭政治》,吳慶宏譯,譯林出版社2005年,第140、129-131、132-135頁。
[23]黃賢強:《1905年抵制美貨運動——中國城市抗爭的研究》,高俊譯,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第1-2頁。
[24]巫仁恕:《激變良民——傳統中國城市群中集體行動之分析》,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70頁、第四章。
[25]C.K.Yang(楊慶堃):1975,Some Preliminary Statistical Patterns of Mass Actions in Nineteenth-Century China,in Frederic E.Wakeman,Jr.and Carolyn Grand,eds.,Conflict and Control in Late imperial Chin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pp.179.
[26]王冠華:《尋求正義——1905-1906年的抵制美貨運動》,劉甜甜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86頁。
[27]顧德曼認為,上海于1898年發生的公墓騷亂事件和1904年發生的周友生事件中,罷工、集會和抵貨運動等策略已較為成熟,它們為1905年抵制美貨運動提供了經驗和基礎。顧德曼:《家鄉、城市和國家——上海的地緣網絡與認同,1858-1937》,宋鉆友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22、134-135頁。
[28]黃賢強:《1905年抵制美貨運動——中國城市抗爭的研究》,高俊譯,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第152-153頁。
[29]轉自黃賢強:《1905年抵制美貨運動——中國城市抗爭的研究》,高俊譯,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第153頁。
[30]張鳴:《北洋裂變:軍閥與五四》,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84-167頁。
[31]趙鼎新:《國家·社會關系與八九學運》,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66頁。
[32]轉自王冠華:《尋求正義——1905-1906年的抵制美貨運動》,劉甜甜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71-172頁。
[33]Kung-Chuan Hsiao(蕭公權):1960,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Chapter10.
[34]王國斌:《轉變的中國:歷史變遷與歐洲經驗的局限》,李伯重等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04、215-216、258頁。
[35]Robert B.Marks(馬克斯):1984,Rural Revolution in South China:Peasants and the Making of History in Haifeng
County,1570-1930,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36]William T.Rowe(羅威廉):2007,Crimson Rain:Seven Centuries of Violence in a Chinese County,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37]Roxann Prazniak(蒲樂安):1999,Of Camel Kings and Other Things:Rural Rebels Against Modern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Boston Rowan&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orporated.
[38]白凱:《長江下游地區的地租、賦稅與農民的反抗斗爭1840-1950》,林楓譯,上海三聯書店2005年,第9-10頁。
[39]O’Brien.K.,2008,Popular Protest in China,Harford University Press.
[40]高王凌:《人民公社時期中國農民反行為調查》,中共黨史出版社2006年。
[41]劉小京:《農業集體化時期農民與國家的關系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課題研究報告,2001年。
[42]王曉毅:《沖突中的社會公正--當代中國農民的表達》,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報告總第四集,2003年8月。
[43]如方江山曾以此為題撰寫博士學位論文:《非制度政治參與——以轉型期中國農民為對象的分析》,人民出版社2000年。
[44]孔一:《從同鄉會到工會——農民工組織化維權的可能道路》,《法治研究》2010年第9期,第58-62頁。
[45]轉自張荊紅:《價值主導型群體事件中參與主體的行動邏輯》,《社會》2011年第2期。
[46]肖唐鏢:《二十年來中國大陸農村的政治穩定狀況》,《二十一世紀》2003年第2期;肖唐鏢:《從農民心態看農村政治穩定狀況》,《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5期。
[47]于建嶸:《當代中國農民的維權抗爭》,中國文化出版社2007年,第123-124、89頁。
[48]趙樹凱:《鄉村治理:組織與沖突》,《戰略與管理》2003年第6期。
[49]應星:《“氣”與抗爭政治:當代中國鄉村社會穩定問題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220-222頁。
[50]李連江、歐博文:《中國農民的依法抗爭》,載吳國光編《九七效應》,(香港)太平洋世紀研究所1997年,第157、160頁。
[51]國內更常見地譯為“合法性”,有關討論可詳參:馬寶成:《政治合法性研究》,中國社會出版社2003年;談火生:《民主審議與政治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7年。
[52]應星:《“氣”與抗爭政治:當代中國鄉村社會穩定問題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
[53]裴亦理:《中國人的“權利”概念》,《國外理論動態》2008年第2期、第3期。
[54]趙樹凱:《鄉鎮治理與政府制度化》,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225-226頁。
[55]布洛赫:《封建社會》(下卷),張緒山譯,商務印書館2004年,第712-713頁。
[56]凱利:《自由的崛起——16-18世紀,加爾文主義和五個政府的形成》,王怡等譯,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2-67頁。
[57]施沃雷爾:《抵抗的權利:1688-1694年輝格黨的抵抗學說》,尼古拉斯·菲利普森與昆廷·斯金納主編《近代英國政治話語》,潘興明、周保巍等譯,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227-229頁。
[58]凱利:《自由的崛起——16-18世紀,加爾文主義和五個政府的形成》,王怡等譯,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95頁。
[59]塔瑪納哈:《論法治——歷史、政治和理論》,李桂林譯,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31、149-150頁。
[60]狄驥:《憲法學教程》,王文利譯,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第262-263頁。
[61]孔令侃:《暴君政治》,(臺北)正中書局1970年。盧瑞鐘:《誅殺暴君的權利:暴君放伐理論新探》,(臺北)時英出版社1990年。
[62]轉自周濂:《現代政治的正當性基礎》,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8年,第12頁。
[63]周濂:《現代政治的正當性基礎》,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8年,第34頁。
[64]馬丁·洛克林:《劍與天平——法律與政治關系的省察》,高秦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227-228頁。
[65]有關中國政治正當性的一篇近期討論新作值得注意,許紀霖、劉擎等:《政治正當性的古今中西對話》,《政治思想史》2012年第1期。
[66]葛荃:《中國政治思想史的學理特點及方法論芻議——以董仲舒天人政治論為例》,《政治思想史》2010年第4期。
[67]魏裴德(Frederic Wakeman,Jr.):《中華帝制的衰落》,鄧軍譯,黃山書社2010年,第55-57頁。
[68]陳建華:《論現代中國“革命”話語之源》,《二十一世紀》1997年第3期。
[69]當然,天命與神啟論也不是古代中國獨有的抵抗正當性理論。在印度1855年山塔山反抗運動中,一些農民首領用“超自然力量”來解釋反叛,把它當作山塔山的神——薩古爾的指示下發動的,將反叛的原動力歸結為神賜,“我之所以反抗,是因為薩古爾顯靈并告訴我去反抗”。見陳義華:《后殖民知識界的起義——庶民學派研究》,中央編譯出版社2009年,第104-105頁。
[70]石約翰:《中國革命的歷史透視》,王國良譯,東方出版中心1998年,第59-61頁。
[71]王健文:《奉天承運——古代中國的“國家”概念及其正當性基礎》,(臺北)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
[72]鄭一奇:《從“天命論”看傳統文化對中國農民戰爭的影響》,《江漢論壇》1998年第5期。
[73]韓書瑞:《千年末世之亂——1813年八卦教起義》,陳仲丹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97、109、287頁。
[74]王國斌:《轉變的中國:歷史變遷與歐洲經驗的局限》,李伯重等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95頁。
[75]O’Brien.K.&Li Lianjiang,2006.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New York and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2.
[76]于建嶸:《當代中國農民的維權抗爭》,中國文化出版社2007年,第55、43-46頁。
[77]見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之封底。
[78]Scott Wilson,Book Review(untitled),East Asia,2008,25,pp.329-331.
[79]Maria Heimer,Book Review(untitled),China Information,2007,21,pp.526-527.
[80]O’Brien.K.,Rightful resistance revisited.The Journal of Peasant Studies,2013,Sep.
[81]如:王國勤:《當前中國“集體行動”研究述評》,《學術界》2007年第6期;李德滿:《十年來中國抗爭運動研究述評》,《社會》2009年第6期。
[82]吳長青:《從策略到倫理:對依法抗爭的批判性討論》,《社會》2010年第2期。
[83]Jeff Goodwin,James M.Jasper&Francesca Polletta,2004.Emotional Dimensions of Social Movement s.in DavidA.Snow,et al.(eds.)The Blackwell Companion to Social Movements.Blackwell Publishing.
注:本文的初版刊于景躍進、張小勁和余遜達主編的《理解中國政治——關鍵詞方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2年10月),其修訂版載《河海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4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穩定研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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