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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亮等:農業商品化與家庭農場的功能定位

[ 作者:郭亮?劉洋?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5-12-21 錄入:12 ]

——兼對不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比較

內容摘要:隨著中國社會的轉型,傳統的小農已經無法適應農業商品化的需要。一方面中國農業商品化和現代化需要出現多元化的經營主體,另一方面現有的新型經營主體也不能解決農業生產領域,兩種因素的疊加催生出了家庭農場這一新型經營主體的出現。相比于其他經營主體,家庭農場是以家庭為農業經營的主體,其勞動和資本的合一使得家庭能夠在農業種植領域具有獨特的優勢。通過對比和參照分析,不僅能對家庭農場本身的功能進行定位,也能獲得對其他新型經營主體功能的新認識。

關鍵詞:農業商品化;家庭農場;合作社;農業企業;專業大戶

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其中“家庭農場”的新提法引發關注。緊接著,在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上,中央更加明確地提出了包括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在內的五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之后,家庭農場如雨后春筍般在全國各地興起。據農業部統計,截至2012年底,全國共有符合統計標準的家庭農場87.7萬個,經營耕地面積1.76億畝,平均經營規模200.2畝;其中,從事種養業的家庭農場達到86.1萬個,占家庭農場總數的98.2%[1]。

但是,從實踐來看,一些地方在發展家庭農場的過程出現了混亂,一些所謂的家庭農場只有家庭農場之名而沒有家庭農場之實,甚至是由一些原有的合作社、農業企業改頭換面過度而來。不僅如此,在理論上,學界對于為什么要發展家庭農場,家庭農場對當下中國農業發展與轉型的意義,以及家庭農場與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具有何種本質性的區別等一系列問題還缺少系統的論證和說明。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家庭農場的發展和培育方式固然需要在實踐中摸索,但是對于家庭農場的基本認識和功能定位首先必須要明確。針對當前家庭農場認識和研究中的不足,本文將家庭放在農業轉型的時代背景下予以重新定位,并詳細論證其獨特的功能,并就發展家庭農場提出若干建議。

一、農業商品化背景下的家庭農場

1、家庭農場的概念

作為全新的農業經營主體,對家庭農場研究還處于較為初級的階段,相關研究一般圍繞著家庭農場的概念界定、特征而展開,還缺乏從中國農業發展和社會轉型的高度對其進行理解和功能定位。一般認為,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并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高帆、張文景,2013)。從定義上看,家庭農場至少具有四個基本特征:一是以家庭作為經營單位;二是勞動力以家庭成員為主,不雇傭和很少雇傭家庭成員之外的勞動力;三是經營的農地具有長期穩定性并達到一定規模;四是農業經營收入為家庭全部和主要收入來源(郭熙保,2013;劉文勇、張悅,2014;高祥、劉同山、孔祥智,2013)。本文同意相關研究對家庭農場的概念界定和特征描述,但是本文更希望回答的是,為什么在當下中國的農業政策要鼓勵和發展這種新型的經營主體。

2、農業商品化與家庭農場

改革開放以后以來,隨著我國城市化水平的提升和加速,大量的農業人口轉移到城市,非農業人口的比重大量增加。而且,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升,整個社會在農副產品的消費結構上不僅發生變化,更對農副產品品質的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毫無疑問,今天的中國農業正處在歷史變遷的交匯處。在這種背景下,筆者認為家庭農場的出現正是要順應社會與農業轉型的趨勢,進一步推動中國農業商品化標。

第一,家庭農場要推動農業經營者從小農到“中農”或者“大農”的身份轉變,解決中國農業的“兼業化”問題。農業生產的目的究竟是解決自己家庭的吃飯和生存問題,還是面向市場,對于不同的經營主體而言完全不同。對于小農而言,尤其在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約束下,他們土地耕種首先是要滿足自己家庭的消費需要[2],余糧才會交給市場和國家。在我國,自從農村分田單干以來,由于重新恢復了一家一戶的小農生產格局,國家只能通過向農民進行稅費征收和制定糧食訂購任務來滿足城市中人口對商品糧的消費需要。與此不同,對于中農或者大農而言,他們的土地面積較大,農業生產則主要面向市場。因此,如果從國家糧食安全的高度來看,能夠有一批專心從事農業生產,且生產主要面向市場交易的生產主體是關系到糧食生產是否穩定的重大問題。由于家庭農場主要是由中農和大農或者構成,推動家庭農場正是推動中農和大農的發育。

不僅如此,新世紀以來,隨著農村勞動力的非農就業機會的出現和擴大,農業產值比較效益偏低的問題逐漸顯現出來。在很多地方如果在本地存在非農就業機會,他們更愿意把主要勞動力投入第二和第三產業,而兼帶種植農業。對于小農而言,他們不在看重土地產出對于家庭收入的意義,只要能夠保障家庭的基本消費需要,他們不會花心思提升土地的產量和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農業的兼業化問題日益嚴重。而具有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不同,由于是以農業收入為主要家庭收入來源,提高農業的產量和商品化程度對于增加收入具有直接的作用和意義,他們愿意研究市場需求,愿意提升勞動效率和土地產出率。同時,由于長年從事農業生產,他們也具有豐富的農業生產經驗和科技管理水平。因此,伴隨著家庭農場的出現,新的一批職業農民將會出現,從而推動農業的產業發展和農業產品的商品化程度。

第二,家庭農場要提升農副產品的品質,滿足社會對農副產品消費水平提升的需要。除去農業的兼業化問題之外,在廣大的內陸農村,還存在普遍的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一種農業耕種模式。在本地不存在大量的非農就業機會的廣大中西部農村,很多農民外出務工,承包的土地便只能由留守在家的老人耕種。一方面,子女依靠外出打工獲得家庭的主要收入,另一方面,家中的留守老人則充分利用自己閑置勞動力而投入農業生產,依靠土地的有限產出降低家庭的消費開支。因為老年人缺少就業的替代性選擇,在自己仍然具有一定勞動力的前提下,他們能夠實現全身心的投入農業生產,保障農業產出的穩定。因此,對于小農家庭而言,這種分工和結合模式能實現家庭福利的最大化。

但是,這種具有社會學意義的“半耕半農”農業模式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一方面,老人農業還面臨著將來誰來種田的問題。如果不能提升農業的集約化和商品化程度,農業本身將缺乏吸引力。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老人農業固然能夠保障土地的產出最大化,卻因種植主要是面向自己家庭消費,從而缺少對農業進行科技投入、提升產品市場競爭力的能力和動力。特別是在經濟作物的生產上,現代社會已經不再滿足于僅僅是數量的充分供給,還產生了口感提升、消費健康、以及更加綠色環保的種植方式等新的要求。而這些新的要求都不是具有“精耕細作”優勢的傳統小農所能實現,其必須依靠農業科技的投入和現代農業管理方式。因此,從農業的發展趨勢上看,中國農業需要一批能夠主動迎合市場需求,根據市場安排自己生產的農業經營者,家庭農場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

總之,在社會轉型和農業商品化的時代背景下,以小農經濟為主體的傳統農業需要改造,家庭農場的出現正是要在農業種植環節解決“誰來種田、如何種好田”的問題。

二、不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功能比較

問題是,在中央提出家庭農場概念之前,我國已經存在農業企業、合作社、種糧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作為同樣推動農業商品化的重要力量,相比于這些主體,家庭農場具有哪些特征與獨特優勢。只有在比較中,我們才能理解發展家庭農場存在和發展的意義。

1、家庭農場VS農業企業

一直以來,作為現代化的組織形式,農業企業被寄予了發展農業、帶動農民致富的重要希望。在2000年~2006年,農業部等中央部委先后認定了580多家國家級重點龍頭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先后認定了4800多家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2008:9)。由于企業內部的組織管理體制,且一般經營面積巨大,企業法人不可能從事農業勞動,其在生產中必然要通過雇傭勞動工人來解決農業生產管理問題。正是由于資本與勞動的分離,馬克思化發現農業的資本主義化將導致農業資本家和農業無產者兩種階級關系,商品經濟的發展最終會導致擁有生產資料的資產階級和與之對立的無產階級的形成,即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形成(馬克思,2004)。

然而,由于不具有工業勞動的標準化、程序化,易監督等特點,在依靠雇工進行農業生產的模式下,如何衡量并評價勞動者的勞動,進而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卻是困擾農業生產管理的問題。一方面,在空間上,農業勞動的工作場所高度分散,管理者無法實現對勞動者的現場監督與管理;另一方面,從時間上看,從農業勞動到農產品的成熟具有較長的周期,管理者無法根據最終產品的質量來評價農業勞動者的勞動。這意味著,在雇傭關系下,農業生產的時空特征導致管理者很難建立有效的獎懲機制。對于農業一線勞動者而言,在衡量和評價自身勞動的機制失效的條件下,他們不可避免地會面臨“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尷尬處境。在這種關系模式下,他們更沒有主動性去處理農業生產中因為農業的生物特征而出現的各種偶發性問題,農業生產的精耕細作成為了不可能。

此外,在中國目前的社會與制度條件下,農業資本下鄉從事農業生產,還必須承擔兩方面的成本。首先,由于中國土地承包到戶的現實,農業企業必須支付農戶相應的土地流轉費用。其次,由于經濟的發展導致的非農化就業的增多,農村勞動力的價格已經形成,農業企業雇傭農業工人就必須支付勞動力成本。從目前來看,農村勞動力成本日益上升,成為制約農業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正是由于這些原因,一旦進入到種植領域,農業企業尤其是大規模種植土地的農業企業普遍面臨著單產面積下降、經營虧損等困難局面(郭亮,2011;孫新華,2012),企業進入農業種植一線的弊端與劣勢已經在實踐中表現出來。

在農業生產領域,家庭農場經營則具有與企業農業不同的性質。在家庭農場中,農業經營的主體——家庭既是農業資本的提供者,又是農業生產的主要勞動者,即自己為自己勞動。正是由于保持著家庭經營的主體地位,其徹底解決了農業生產的監督和管理問題。與此同時,因為為自己勞動,也不需承擔勞動力的成本,甚至能夠發揮小農在農業耕種上精耕細作的傳統優勢。在調研中,我們發現在安徽蕪湖、巢湖一帶有著大量的家庭農場主,他們土地的面積在200——400畝之間,單季水稻的畝產面積超過1000斤。這樣一個產量不僅遠高于企業化種植的土地產量,也絲毫不遜色于精耕細作的傳統小農。依靠充分且主動的勞動投入、豐富的農業種植經驗,以及自身對農業的專業化種植,家庭農場的經營形式保障了土地產出的最大化。

一般而言,企業具有資金和技術優勢,這種優勢主要發揮在農業的產前技術服務以及產后的深加工、包裝、銷售等環節上,尤其是其后一環節的功能發揮能夠克服部分農副產品不能長久儲存、不能保鮮等內在缺陷,提升農副產品的附加值和競爭力。但是,企業并不適合直接從事大規模的土地耕種。在這一點上,即使是在歐美等人少地多的發達國家的農業經營模式中,其也同樣如此。因此,家庭農場在耕種土地上的優勢是企業和資本所不具備的。

2、家庭農場vs專業合作社

在農業企業之外,農民的專業合作社是我國目前廣泛存在的一種新型經營主體。從日韓臺的農業發展經驗來看,農民合作組織的存在不僅解決了“小農戶”與“大市場”對接的問題,而且增加了農民收入,提升了農業的現代化水平。然而,在性質上,區別于家庭農場的個體性質,合作社主要是被定位于農民的互助與合作性組織。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出臺,其中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在功能上,農民專業合作社被界定為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顯然,從《合作社法》對合作社的定義可以看出,合作社是農戶的合作性組織,它是要以組織的力量解決分散小農無力解決和解決不好的問題。尤其是在與市場其他主體的對接問題上,合作社具有個體農民不具備的市場談判和適應能力。與之相比,家庭農場并非是直接服務于農民,而是一種與其相并列的生產主體。因此,在性質上,家庭農場和合作社完全不同。

從現實來看,合作社的組織形式已不能適應農業商品化發展的需要,在合作社的名義下很多地方事實上已經產生了家庭農場的雛形,國家需要在制度和法律上創設新型的經營主體對之進行歸類。截止到2011年6月底,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達44.6萬個,入社農戶達3000萬戶,約占全國農戶總數的12%。但是,圍繞著真假合作社的爭論從來沒有停止過,有人估算,全國80%以上的合作社都是假合作社(張曉山,2013;劉老石,2010)。之所以出現假合作社泛濫的情況,在某種程度上是在現行農業政策背景下,農業經營者的一種策略化行動。一方面,為了與其他市場主體進行資金和業務的往來,以及樹立品牌的需要,農業經營者需要實現從自然人到市場法人的過渡。由于成立企業的門檻較高,在家庭農場未出現之前,農民所能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組織便只能是專業合作社;另一方面,由于國家大力扶持合作社的發展,在大多數地區,以合作社的名義進入市場不僅能享受稅收減免的優惠,還能獲得一系列生產資料和設備等補貼。于是,農業的經營者便有了成立專業合作社的動力和愿望。

正因為此,這種所謂的合作社大多是“空殼”,其并非是服務農民的合作組織。為了追求農業經濟利潤,農業合作社就不限于農業的產前和產后服務領域,也進入到了種植領域。但是,按照《合作社法》第十條規定,合作社必須五人以上才能成立。為了滿足這一法定條件,很多經營者通過將自己的朋友、親戚吸引入社,以滿足所謂五人的硬性規定,而整個合作社的管理和運營實質是一人做出。而且,由于農業生產中面臨的問題往往需要快速、及時地做出決斷,依靠合作社成員進行集體決策也并不現實。從我們對合作社的若干案例分析上看,即使在合作社成立之初經營者之間存在合作,但最終都會演變成為個體農民進行市場活動的純經濟實體。農民的專業合作“名”與“實”分離的現象日益突出。

在這個意義上,家庭農場的出現意味著長久以來中國農業經營中以合作社之名從事個體經濟活動的現象將得到改變。通過創設一種既不同于企業又不同于合作社的新市場法人身份,這種從事經濟活動的經營者將得到準確的歸類。在家庭農場出現之后,農民的專業合作社要回歸到《合作社法》對其功能的界定上來,退出種植領域,而在農業生產資料的統一購買、農業技術以及農業機械的服務等領域發揮作用,進而成為真正服務農民的合作性組織。

3、種糧(專業)大戶VS家庭農場

在中央提出“家庭農場”概念之前,我國已經存在家庭農場的雛形,即所謂的專業大戶。。長期以來,國家的農業政策鼓勵土地向專業大戶、種糧能手手中集中,以推動農業的商品化和集約化程度。盡管中央十七屆三中全會將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并列,但二者并非具有本質性的功能差別,家庭農場更多的是專業大戶的“升級版”。

一般來看,專業大戶主要圍繞某一種農產品從事專業化生產,種養規模明顯地大于傳統農戶或一般農戶。相比于家庭農場,專業大戶具有以下兩個特征。其一,從稱呼上看,專業大戶更多的是一種口語化的表達,缺少對其本質性特征和內涵的展示,而僅僅顯示了其土地規模的過大這一特征表面特征。而且,根據不同地方的自然地理特征和耕種條件,各地對大戶土地種植規模的界定標準也不同;其二,從經營狀況來看,雖然其經營土地的面積較大,但專業大戶的土地承包關系并不穩定。在中西部農村,由于大量的青壯年勞動力外出打工,在其留守的家庭成員不愿意耕種土地的前提下,其他留守農民具有了具有流入土地進而成為種植大戶的可能。一方面,留守的農民可以以低廉的價格流轉得到土地,但另一方面,這種非正式的流轉隨時可能因為外出打工者的返鄉或者想法的改變而被終止。正是因承包關系的不穩定,專業大戶也不愿意對土地進行長期的投資、以及購買相應的農業機械設備等,農業的長期發展得不到實現。

與之相比,家庭農場的穩定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家庭農場經營土地的權利具有年限保障。一般情況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家庭農場需要與農民簽訂正式的流轉土地協議,從而保障自己充足的經營年限。也正是因為對土地的經營預期較長,且以農業收入為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他們便能夠專心進行農業生產、加大對水利、道路的修建和完善、加大對農業的科技和資金投入等。

其次,家庭農場具有專業大戶所不具有的市場身份和法人地位。浙江慈溪是我國家庭農場的最早發源地之一,因此處沿海發達地區。當地的農業以高效農業為主,且農業的商品化和出口水平較高。在這種條件下,家庭農場正是為了解決傳統農業經營者無法獲得國際訂單、無法與超市和其他銷售終端進行發票和業務往來、無法樹立市場品牌等發展困境問題而產生。在這個意義上,家庭農場是專業大戶進一步發展的必然趨勢。

三、政策建議:家庭農場的功能發揮的條件

通過以上的比較,家庭農場功能、存在和發展的意義得以清晰化。一方面,中國農業商品化和現代化需要出現多元化的經營主體,另一方面現有的新型經營主體不能滿足當前農業商品化和社會轉型的需要。兩種因素的疊加催生出了家庭農場這一新型經營主體的出現。與傳統的小農相比,家庭農場是以農業產出為主要收入來源,其必然全身心的投入農業生產,研究市場的消費需求,克服農業的兼業化現象;與其他經營主體相比,家庭農場解決了農業生產領域中的監督和管理問題,最大程度的保持了土地的產出率和國家糧食安全。毫無疑問,家庭農場的出現對于中國農業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但是,在現實中,家庭農場如何才能發揮其特有的功能和優勢呢?

第一,在家庭農場的產生中,國家和地方政府要尊重市場經濟的自身規律,不能以行政力量直接推動。基于以上的分析,家庭農場既是推動我國農業商品化的動力,又是農業商品化發展的結果。換言之,家庭農場的產生一定具有農業發展的內在動力支撐。在我國不同地區,由于經濟發展的水平、勞動力轉移情況的明顯差別,盡管家庭農場代表了農業商品化的方向,但家庭農場發展的速度、路徑和方式事實上受制于當地的社會經濟條件。作為新生事物,地方政府具有發展家庭農場以爭取國家農業補貼和扶植的積極性,但離開了當地農業發展的內在需要,家庭農場即使出現也一定會產生新的“名”與“實”分離的后果。

不僅如此,政府還要尊重家庭農場發展中經營者的主體性。為了實現規模經營,一些地方政府人為設定土地流轉的規模,導致土地的經營面積超過家庭農場所能經營的最大范圍[3]。一旦土地超過了家庭所能直接勞動的范圍,那么整個土地經營的性質便發生了改變。家庭農場的核心特征在于勞動者和農業資本所有者的合一,只有保障土地經營者的家庭身份,家庭農場在生產環節的優勢才能體現出來。當前一些地方政府在發展家庭農場實中盲目推動事實上破壞了家庭農場的本質和功能。

第二,在家庭農場的發展中,國家和地方政府要為家庭農場的運行提供基本的法律和制度環境。在中國農村,土地承包到戶的現實使得家庭農場的經營實現必須依托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在農村稅費改革前,因為稅費負擔重以及土地的產出效益低,農民之間發生了大量的非正式土地流轉,催生了一批專業大戶。但由于缺少明確的產權和交易關系,一旦日后土地利益上升,農村社會產生了大量的土地糾紛,使得大戶經營者無法進行土地的正常經營。因此,推動家庭農場的發展必須以清晰的土地權屬關系為基礎,防止歷史問題的重演。當前國家在全國范圍內推動的農村土地確權正是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提供基礎性的法律保障。

第三,家庭農場的功能發揮還需要與其他經營主體建立縱向一體化的關系。激勵各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入農業領域無疑將提升中國農業的現代化水平,但是,在從產前服務到農業種植再到農產品產后的深加工,不同經營主體應該根據自身的優勢和特點進入到不同的農業生產環節中,從而形成一個各司其職、各顯所長的產業鏈條。本文認為,家庭農場和農民將是中國未來農業種植的主體,農業企業和合作社則主要在產前和產后發揮作用。在這個意義上,不同經營主體之間并非相互競爭、相互替代,而要實現縱向一體化的整合,從而共同推動中國農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高帆、張文景:《中國語境中的家庭農場》,《探索與爭鳴》,2013年第6期

[2]郭熙保:《三化同步與以家庭農場為主體的規模經營》,《社會科學研究》,2013年第3期

[3]高祥、劉同山、孔祥智:《家庭農場的制度解析:特征、發生機制及效應》,《經濟學家》,2013年第6期

[4]張曉山:《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發展及其路徑》,《湖南農業大學學報》,2013第4期

[5]郭亮:《勞動力成本:土地規模經營的結構性限制》,《中共杭州市委黨校學報》,2012第5期

[6]孫新華:《農業經營主體:類型比較與路徑選擇——以全員生產效率為中心》,《經濟與管理研究》,2013第12期

[7]劉老石:《合作社實踐與本土評價標準》,《開放時代》,2010年第12期

[8]劉文勇、張悅:《家庭農場的學術爭論》,《改革》,2014年第1期

[9]、趙維清:《浙江省慈溪、瑞安、建德三市家庭農場發展狀況分析》,《生態經濟(學術版)》2010年第2期

[10]張曉麗:《關于建立家庭農場的經濟學思考》,《改革與戰略》2001年第3期

[11]馬克思:《資本論》,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譯,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2]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編):《中國農業產業化發展報告》,中國農業出版社2008年版

注釋:

[1]參見:農業部就《農業部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有關情況回答記者,http://www.china.com.cnzhibo/2014-02/27/content_31593120.htm。

[2]在中國農村,農民一般把能滿足自己家庭基本生活消費需要的土地稱為“口糧田”。在一些山區和丘陵地帶,由于土地不便于耕種以及土地的產出效益低下,很多農民只愿意耕作口糧田,放棄多余的田,土地拋荒隨之產生。這更加顯示出小農耕種土地的非市場化指向。

[3]家庭農場的土地面積應根據各地不同的自然地理特征和耕種條件而不同,但不能超過家庭所能經營的范圍。以糧食生產為例,安徽提出規模應在200畝以上,重慶提出應達到50畝(一年兩熟地區)或100畝(一年一熟制地區)以上,江蘇提出100-300畝為宜,上海提出100-150畝為宜。參見:農業部就《農業部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有關情況回答記者,http://www.china.com.cnzhibo/2014-02/27/content_31593120.htm。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西北農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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