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鎮化快速推進中,“鄉村中國”朝著“城市中國”轉變和演進,中國鄉村社會正在經歷數千年來從未有過的大變局。作為農業大國,絕大部分國土在鄉村,傳統文化的根基在鄉村,國家治理的基石在鄉村,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信息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的短腿也在鄉村,鄉村社會的發展是城鎮化持續推進的基礎和前提。如果不正確把握鄉村社會變遷的趨勢與改革方向,將會影響鄉村組織在新一輪改革中順利實現變革和新生,給中國的未來發展帶來難以預料的隱患。
合鄉并村是方便農民需要還是方便政府管理
堅持農民主體地位是農村改革的根本要求,方便農民需要無疑是合鄉并村的根本目的。因此,合鄉并村的過程不是人口規模的擴大,而是通過公共服務的延伸使鄉村社會保障水平得到全面提升,更好地服務農民的生產生活需要,更多地滿足農民的公共需求。但仍有一些地方推進的合鄉并村,不是根據農民的公共需求半徑和鄉村組織的有效服務半徑,合理確定合鄉并村方案,而主要是為了降低政府自身的行政成本進行精簡人員、撤并機構,這易使最底層的基層政權、基層組織離農民越來越遠,使當地的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日益邊緣化,使農民到鄉政府、村委會辦事的成本不斷攀升,會給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不便。
合鄉并村是因地制宜還是一刀切推進
合鄉并村不是人口在地域內的絕對靜止,而是以人為中心,轉變鄉村的人口、土地、資金等資源要素向城市的單向流動方式,因地制宜引導在一定區域聚集,構建適應各地特點的鄉村發展新秩序。我國地域遼闊,不僅各個地方鄉村的歷史文化、區位環境、經濟水平、產業特色千差萬別,各個地方鄉村的人口規模和資源稟賦的匹配度也不盡相同,合鄉并村必須準確把握每個鄉村的特色與優勢。當前農村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因素,鄉村的社會結構需要由不穩定不規范向逐漸穩定和逐漸規范轉向,并向多元發展演進。每個鄉村都有自己的特色,行政組織建構需要具有差異性,不能進行一刀切的制度安排。然而,仍有一些地方主要按照合并的鄉村數量、人口與面積的規模進行一刀切的統一規劃,推行“撤消鄉、村的數量越多越好,合并鄉、村的人口與面積規模越大越好”的工作標準,盲目貪大求快,用行政手段對鄉、村強行撤并,往往造成適得其反的效果。
合鄉并村是推進鄉村社會共同體構建還是加速鄉村社會原子化
在中國這樣一個具有幾千年文明史的傳統農業大國,以眾多村莊構筑而形成了一種非常獨特的鄉村社會,集村而群居,相互守望,相互幫助,用這樣一種村莊的方式進行農業生產,形成共同的文化紐帶,成為一個個自主發展和自我循環的鄉村社會共同體,帶來鄉村社會的獨立性和穩定性,從而在農村形成極為穩定的社會結構,這是中華文明傳承五千年而不斷延續至今的基石。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與不斷擴張,傳統的鄉村社會共同體不斷解體和原子化,造成鄉村在地理空間上的“空殼化”,在居住人口上的“空心化”,在鄉村秩序結構上的“灰色化”,無疑給鄉村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又反過來給中國城鎮化帶來難以預測的風險。
如何破解鄉村社會原子化難題以應對挑戰?基于費孝通的論斷:鄉土中國是一個熟人社會,其社會內核始終是一個以血緣或親緣關系為紐帶的“面對面的社群”或“圈子社會”。因此,構建現代鄉村社會共同體需要建立在鄉村熟人社會的基礎之上。一些地方打破鄉村原有的社會結構,大規模推進大鄉大村,使城鎮化沖擊所帶來的鄉村原子化、空心化問題進一步惡化,使傳統的鄉村由“熟人社會”加快向“陌生人社會”轉型。“陌生人社會”形成的直接后果是鄉村傳統的道德與權威的碎片化,造成鄉村社會道德控制能力直線下滑。如果不引起高度警惕,盲目以“大鄉大村”的模式進行合鄉并村,就有可能造成鄉村的無序與原子化,使鄉村社會成為一盤散沙。
合鄉并村是內在自然地演變還是外在強行地變革
鄉村由人與自然環境的內在發展和演化而來,形成了一系列各具特色的風土人情、歷史元素和自然形態,是一個內在自然的歷史進程,而非外在強行的主觀模式。中國作為全球人口大國,在現代城市文明和工業文明沖擊下,無疑會發生傳統與現代、制度與現實、城市與鄉村等方面的激烈碰撞,需要引導鄉村文化與現代文明進行有機對接,既留住傳統鄉村文化中的“鄉愁”,又樹立現代的社會價值觀念;既尊重傳統的風俗習慣與鄉規民約,又形成良好的法治觀念,以實現鄉村社會結構與治理結構及其治理體系的現代轉型。因此,合鄉并村必須尊重鄉村歷史演進的內在規律,從社會組織結構、社會治理、鄉土文化三個維度合理確定每個鄉村的功能定位與發展方向,促進鄉村的多元發展,從而超越鄉村的自然發展與演化的局限,這是合鄉并村必須堅守的根本前提。而有不少地方不尊重鄉村內在的發展規律,大規模推進合村并鄉,不僅造成了鄉村多元演進的中斷,而且造成了作為歷史標記和歷史記憶的鄉名、村名消失,影響中國歷史文化血脈的傳承。
合鄉并村是政府意志還是農民意愿
合鄉并村就是建設農民自己的家園,與農民息息相關,有著最密切、最現實、最直接的利害關系,理所當然要尊重農民意愿。而且合鄉并村的根本目的也是為了更好地為農民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自身就是國家向鄉村社會提供的公共產品。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需要什么樣的人口規模和地域面積,需要什么樣的組織建構,農民最有發言權。韓國在新村運動中,政府只提供指導性意見,具體鄉村規劃和建設主要由農民自己決定,這是一個很好的借鑒。鄉村治理不是國家意志的單一化、行政化治理,而是根據不同的內在需求進行差異化治理,制度安排應突顯農民的主體地位,讓農民充分參與決策、監督、管理和實施的全過程,體現農民的政治權利。而一些地方在推進合鄉并村的過程中,沒有廣泛征求農民的意見和訴求,為圖一時政績,憑長官意志想當然地單方面規劃和推進,使農民自己的家園“被做主”“被合并”,這就偏離了合鄉并村的預期目標。
(作者單位:湖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城鎮化進程中的村莊社會變遷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來源:《光明日報》( 2015年12月27日 07版)(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