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基于農村政治場域視角的基層自治權力異化及其防治對策——以福建南平建陽市10個村為分析對象
摘要:本文將農村自治權力置于包括外部和內部兩方面不同的關鍵構成在內的農村政治場域之中,運用組織分析法從外部行政權力科層管理、利益分化、契約自治角度和內部行為邏輯、資本等角度分析基層自治權力異化的過程。并根據內外因素提出通過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權利救濟途徑、疏通資本流動的聯結渠道、培育更多農村非治理精英參與自治等對策,來促進有效防治基層自治權力異化。
關鍵詞:基層組織場域;基層自治;權力異化
當今社會利益主體不斷多元化,主體間復雜的關系交織成一個不定項發展的網絡空間。這個網絡被布迪厄稱之為“場域”。場域分析法常常被用于分析模糊的、經驗性的權力邊界的權力體系。其核心在于:在場域中的任何一個社會成員所做的決定都體現著自身的意志[1]。通過這一分析工具,可以較好地剖析權力組合的多樣性和主體間的博弈,從而理順各個主體權力運作的影響因素。村莊作為社會管理最為基礎的管理層次,是具有內部慣習和歷史性的空間。農村政治場域中的權力關系的變動都有可能誘發自治權力異化。因此,要防治農村自治權力異化,首先要利用組織場域分析法理順在農村政治場域中的影響權力關系的內外部因素,了解農村自治權力異化的過程和原因。本文對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莒口鎮、麻沙鎮、小湖鎮、崇雒鄉4個鄉鎮的10個村進行田野調查,共調查了包括各村村支書、村主任在內的50個村干部和100個村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下農村自治權運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農村政治場域外部權力主體的影響因素
目前,農村自治組織外部權力主體主要包括鄉鎮政府、大型外來企業、其他村落等,他們有各自的利益傾向、資本來源和自主意志。因此,他們影響基層自治權力運作的方式也不盡相同。
(一)科層制管理的先天影響
我國的行政權力具有科層制垂直領導的關系,鄉鎮政府、大型外來企業、其他村落等外部權力主體借助行政管理權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村莊,而村莊只能無條件或在一定協商條件下接受和服從。在調查中,關于農村事務管理73.3%的受訪者選擇鄉鎮機關和村集體結合管理,有20.7%的受訪者認為鄉鎮機關單位在村民事務監督中起到決定性的作用。鄉鎮機關對農村自治組織具有政治領導權、經濟控制權與部分人事選拔權。村莊在重大決策上必須優先以鄉鎮機關的意見為導向,只有鄉鎮機關批核才能進行民主評議程序。因此,村莊的重大決策受鄉鎮機關的影響多于村民自治組織本身。但凡涉及上級部門相關方針政策的落實問題,鄉鎮機關希望村莊會予以無條件的貫徹落實。即使是涉及村民自治的公共事務,諸如農村公共服務建設等,鄉鎮機關也有可能利用下達考核指標等方式來施加影響。這樣一定程度上就會限制鄉村自治權的自主性和個性發展。當然,我們也不能對行政權力的科層制管理簡單地予以肯定或否定,鄉鎮機關的適當管理有利于維護村莊自治權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促進農村自治權的規范發展。
(二)其他農村場域的連鎖影響
農村政治場域是以村莊為單位具有內部規則的空間。事實上,每一個農村自治組織都不是獨立存在的,各個自治主體之間會相互進行聯系、模仿,乃至比較。在調查中,我們也發現所調研的四個鎮的農村自治權力的環境、做法都有一定相似性。凡是出現一些自治權力運作中優秀的做法往往會被其他村落學習和借鑒,凡是出現一些權力濫用的反面做法,就會連帶著對周邊村落出現的類似的權力風險點予以特別關注和防范。比如,此次調查的HX村曾出現村干部在公路征地補償項目中造假的違規做法并被懲處。自此,所在轄區的各個村落對有關征地補償等相關事宜的審查更加謹慎嚴格,務求通過村民實地考察來保證征地補償等項目的公平和公正。因此,村莊自治過程中都存在一些需要特別關注的“村落”,這些典型村落的自治權運行或更完善,或情況相似,或聯系密切。任何其他農村政治場域出現打破自治權力的內部規則的情況都可能影響到另一個農村政治場域內自治權力運作的過程和結果。
(三)外來企業的契約交換影響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村莊為了達到自身發展目標,與一些社會企業、金融組織保持一種契約關系。通過這種契約關系,社會企業、金融組織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影響農村自治權力。一方面,外來企業的入駐能夠帶動當地的就業、服務業等,但為了爭取大型企業落地,農村自治組織要為大型企業入駐而讓利。農村自治組織為了適應和滿足“客戶”的需求,會利用自身權威與一般村民積極進行調整和協商,來為這些企業爭取便利來維護這種契約關系。在這一個過程,就有可能造成權力的濫用,損害到村民和村集體的利益。而大型企業為了達到自身目的,還可以通過向鄉鎮一級向村莊實施影響。在本次調查中,JS村的養鰻廠和烤煙廠的開設消耗了村里的資源,占用了村里的土地,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村里的環境,但是并未通過全體村民的一致同意。雖然,企業的入駐能帶動和盤活農村資源,但是這種契約性也可能損害農村自治權力的完整性和長遠的公平性,使得一些農村自治組織經不住企業、銀行等外部組織提供的資金誘惑,受到外部組織的干預,從而失去村莊內部的信任基礎。
二、農村政治場域內部權力結構的運作態勢
村莊的內部權力結構是指農村自治權力在不同家族、不同群體間的橫向分配。主要有村兩委干部、村民小組代表、村監會、一般村民、村中大戶五大群體。村兩委干部、村監會是經制度規則打造的正式權力主體。而村中大戶和村民小組代表比一般村民具有更加突出的能力和資源(家族、經濟資源、教育程度、技術專利),從而使他們在農村政治場域中更加具有發言權,這一類主體相對無序和不穩定[2]。一般村民在權力結構中則屬于較易被權力忽略的一類主體,他們常常依附于那些具有一定資源的權力主體,但其對于權力關系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每一類主體各自擁有自己的社會資本并呈現不同的行為邏輯。
(一)資本影響權力生態構建
自治權力主體之間的沖突和整合伴隨著資本要素的再分配,而資本的變動會影響自治權力場域的生態構建[3]。在調查中,發現97.8%的村兩委干部都有務農、經商等實業補貼收入,大部分村兩委干部經濟收入均在村平均每戶收入以上。經濟資本是村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只有在生活得以保障的基礎上才有足夠的精力參與農村自治。35.6%的村民表示村黨委干部和村委干部之間誰有能力,誰負擔的任務就更重,誰的權力就更大。這反映基層自治中精英群體參與治理的重要性。村中大戶和村民小組代表就是村中的精英代表。他們一般掌握了村中大部分的經濟資本、人脈資本和教育資本等,使他們在村莊自治中能起到緩和作用。而一般村民由于長期處于權力缺失的弱勢地位,使得村民參與村莊自治的熱情趨于減弱。另外,一般村民缺少經濟資本,為了養家糊口多選擇外出務工,如YJ村大部分年輕村民為生計外出務工,一年中只有過年過節回到村中,村莊基本就剩下留守老人和兒童。由于久居在外,對村中事務了解程度低,這類村莊自治程度較低,自治權力的資本環境較差。
(二)行為邏輯的指向作用
不同的農村自治權力主體出于“經濟人”的利己考慮,做出相應的理性行為選擇。所以,要想提高村莊自治的自主性,防止自治權力異化,就需先掌握各權力主體的行為邏輯。村兩委干部、村監會作為正式權力主體具有權力主導性[4],但隨著基層自治觀念的深化,其主導的程度不斷被削弱,受到農村場域內其他主體的制約。再加之村兩委干部之間和村兩委與村監會存在不同立場、不同利益傾向的沖突,不同行為邏輯導致正式權力主體內部的不協調。不協調關系可以表現為村兩委配合度不高、村監會有名無實等現象出現。在調查中,62.2%的人認為在面臨多方利益角逐的復雜事件綜合管理上村兩委之間或多或少存在分歧。22.2%的人認為村兩委之間職責分工還不夠明確。大家一起管往往會出現斗爭,尤其是事關“政績”或經濟利益較大的項目往往牽涉廣、扯不清。而對于村中大戶和村民小組代表這些非正式權力主體,在與正式權力主體達成協議或是受正式權力主體基于自身利益的邀約后,通過正式權力提供的途徑表達自身利益,做出行為選擇[5]。因此,只有在兩者達成“合謀”的情況下才能發揮非正式權力主體的作用,權力異化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中間階層——村治精英的發聲渠道不暢通[6]。在調查中,33.3%受訪者認為依靠村中大戶和村民小組代表來維護自身權力效果不佳。甚至其形同虛設,同時還耗費村中資源。鑒于此,有13%的人認為應該依靠上級派遣檢查員才能夠解決權力運作中大部分問題。而一般村民在參與村莊自治中常常處于被動狀態,調查發現文化程度較低、經濟收入不穩定的村民對于農村自治權力行使的主動性較弱,48.9%受訪者認為村民自治意識不足是導致村民會議制度形同虛設的主要原因。90.9%的村民是在遇到自己無法解決的問題后,才想向農村自治組織尋求幫助。他們認為農村自治組織能夠解決大部分問題就是合格的農村自治組織。而對于日常農村組織的權力運作管理并不上心,認為那是村兩委的工作。因此,一般村民是以自身需求為導向作出行為選擇的依據。
綜上所述,如果村莊自治權力運作符合上述的特征,則農村自治組織屬于具有鮮明外部政治取向和內部行政權力取向的適應型的農村自治組織。在這樣的環境下,農村自治權力過度集中,缺乏多樣化的精英參政、資本流動慢,容易造成集體怠惰、民主形式化等問題,最終導致基層自治權力異化。
三、優化基層自治權力生態的路徑分析
在基層自治權力異化的情況下,自治權力主體出于“安全”考慮,做出虛偽的遵從和謹慎的反抗,將會嚴重影響基層自治的規范發展。因此,必須根據影響農村自治權力的不同因素,通過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權利救濟途徑、疏通資本流動的聯結渠道、培育更多農村非治理精英參與自治等手段,來逐步優化基層自治權力的生態環境,從而有效防治基層自治權力的異化。
(一)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權利救濟途徑
村委會不是政權性組織,其權威來至村民授權。但實際中,作為授權人的村民經常處于弱勢地位,導致村民參與自治的積極性降低,造成集體怠惰。因此,必須在制度層面上,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權利救濟途徑。首先,完善制度切實保障村民民主權利是根本。一般村民是村莊自治的委托,其行為能力直接影響著村莊自治的權力運行。尤其是在重大事項和與村民利益關聯緊密的決策上要充分體現村民在決策中的決定性作用,要建立村民會議和村監會決議優先制度。對于特殊事項要建立協商制度,通過集體會議、集體談話等制度讓各位村民各抒己見,達到一致后再行決議,避免誤判和不利于村集體發展的決定出現。其次,培育村民民主參與意識和公民性格。通過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監督機制和優秀公民的評選等,將村民物質化的生活和村民自治權力緊密相連。打破村民長期處于被動式治理的慣習,逐步提高村民參與自治的意愿和能力。
(二)疏通資本流動的聯結渠道
自治權力主體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動員能力是村莊資本的重要組成部分。適當地激活資本流動可有效地使各權力主體得以聯結和整合,從而增強村莊內的社會關系及行動能力[7]。村民權利意識受現實環境束縛是事實,但可以通過資本聯結在參與農村公共事務中而不斷覺醒[8]。農村自治權力依托于不斷成長的資本和對游離資本的吸收,不斷發揮其能動性,從而促進自治權力的自主性成長。其次,要建立協商的社會溝通機制,積極構建各權力主體間的共同話語體系,減少信息傳遞過程中的失真現象,強化村兩委和村民小組代表大會在村莊公共事務協商中的積極作用。利用村民(代表)大會、村務公開、網絡傳媒等手段,實現基層黨組織、鄉鎮基層政府、農村自治組織和普通村民之間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克服傳統鄉村自上而下和無序溝通的弊端。
(三)培育農村非治理精英參與
隨著現代化媒介發展,現代性因素逐步滲入到農村社會、宗族組織等傳統的利益共同體中,使其越來越融入現代化進程且越來越具有現代性意識。農村非治理精英就是在這一時代境遇中涌現出來并客觀存在且能發揮作用于村治場域中。農村非治理精英轉而來源于前任村組干部、村中黨員以及資本較雄厚的那一類村民。非治理精英具備了與治理精英進行商議事務的條件,有助于實現對農村治理的合理引導。一個精明的非治理精英發揮著“第三種力量”的作用,能緩解權力缺失主體和正式權力主體間的沖突[9]。非治理精英能充分利用他與治理精英人物的廣泛關系為一般村民爭取利益,同時又可充分利用在一般農民中的威望和號召力為治理精英實施自治奠定基礎。因而,要防止自治權力異化,勢必要注意吸納非治理精英階層到基層自治權力領域,來共同推動農村的有效治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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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本文系福建省紀委監察廳2014年度重點課題“強化制約監督,讓權力始終成為正能量”、2014年度福建農林大學黨風廉政建設專項研究課題階段成果。
作者簡介:蘭曄(1991-),2013級公共管理碩士研究生。陳建平(1980—),講師,福建省紀委監察廳、福州市紀委監察局特約研究員、福建農林大學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員,主要從事公共管理理論與實踐、腐敗治理與廉政倫理方面的研究。鄭逸芳(1960—),教授、博導,福建省紀委監察廳特約研究員,主要從事公共管理與廉潔政治研究。
來源:第八屆縣鄉干部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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