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是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進程中的必然產物。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勞動力到城鎮就業,已成為我國產業大軍的主體。他們普遍年紀較輕、素質偏低、流動性較大,勞動權益常得不到全面有效的保護。推進政府對農民工就業服務能力現代化,有利于做好農民工的就業服務工作,對于幫助農民工穩定就業,提高農民工就業質量,促進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具有重大意義。
【農民工在就業中居弱勢地位】
在中國的改革過程中,出現了勞動力流動和城鄉收入差距同時擴大的現象。目前城鄉收入差距擴大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農村和農業發展相對滯后,就業機會不足,妨礙了農民收入的增長。在農民轉移不充分,且外出打工收入不足以使他們的收入趕上城市居民收入的情況下,城鄉收入差距就不能縮小。
另一方面,經濟改革在經歷一段時間對重工業優先的發展戰略矯正之后,由于市場極不完善,壟斷現象難以消除,客觀上使得重化工業擁有一定的壟斷優勢,甚至出現“領先增長”現象。由此導致投資方向不利于那些吸收較多就業的產業,從而經濟增長具有了排斥就業的傾向,造成就業促進效果不明顯的經濟增長。
此外,在幾乎城市所有的公共服務、公共政策,甚至企業行為,都在與戶籍制度本身的排他性質相關的制度環境下,農民工被全面地排斥在城市經濟和社會生活的主流之外。而一旦他們的子女在受教育機會上也受到歧視性待遇,這種身份的邊緣化還會在代際之間保留,形成經濟地位和人文發展的制度性隔絕。這種狀況與“以人為本”的發展觀和和諧社會理念是格格不入的,長期維持下去會造成社會不穩定,進而嚴重影響中國經濟的可持續增長。
【地方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按照學界的一般意見,農民工的就業服務按其性質劃分屬于基本公共服務范疇。與此同時,就業服務由于其服務對象的分散性以及需求的多樣性,其直接提供者應當是地方政府。加之我國財政支出結構方面的原因,此一般公共服務的主要責任承擔者也只能是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只是從制度層面上負主要責任,通過制度(如戶籍、社會保障等制度)的制定對農民工就業服務起到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目前我國較多付諸實踐的是地方層級的就業政策創新,其范圍包括城鄉二元結構的整合、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建立、地方金融制度的革新以及農民工就業培訓機制的建設等內容。地方層面的就業政策具有地方特色,能基于本地農村勞動力就業的特殊情況,更有效的利用地方現有資源,更直接地針對地方農民工就業的薄弱環節。
【政府對農民工就業服務能力現代化取向】
推進政府對農民工就業服務能力現代化,解決好農民工就業問題是統籌城鄉發展,解決“三農”問題的迫切需要,也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對于推進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協調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建議一:創新相關制度,破除農民工就業流動障礙
要促進農民工就業,中央政府應積極推進各項制度改革,不斷完善自身職能,消除對農民工的就業歧視,解決勞動力市場的城鄉隔離問題,促使農民工就業合理流動。一要進行戶籍制度改革,打破二元勞動力市場格局,消除勞動力城鄉轉移的人為障礙,建立一種自由競爭的、平等的勞動力供求市場,保障農民工擁有與城市居民完全同等的合法權益。二要創新土地制度,維護農民的合理資本權益,推動農民工就業合理流動。我國在制度設計上實行的是農村與城市、農業與工業用地分別治理,沒有形成城鄉統一協調的土地市場。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在城鎮化和工業化的過程中,土地征用應有利于富裕農民,而不是使農民因失地而貧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能進入工業和城市土地市場,這嚴重侵蝕了農民土地利益。因此制定符合市場經濟一般要求的《土地公平交易法》,從法律上支持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市場效益原則自由流動,對于國家重點工程、公益性事業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國家征用耕地的途徑獲得土地使用權,但要大幅度提高土地補償費、安置費標準,以保障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這樣,農民工外出就業,就土地權益之慮。三要建立統一完善的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制度,建立和健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社會保障體制。四要通過規范職業名稱和工作內容,建立和完善職業分類制度。通過劃分職業技能等級,確定任職資格,創造公平的勞動力市場競爭機制。
建議二: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維護農民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
要培育一個城鄉通開、能使勞動力要素自由流動的勞動力市場,一要積極培育勞動力市場中介組織,提供信息服務,增強市場透明度,降低供需雙方的交易成本,依靠競爭性的市場調節勞動力在城鄉之間的供求狀況,實現勞動力資源有效配置。通過實行進城務工人員自主擇業的市場就業機制,實行適用于城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統一的勞動管理辦法,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體系,使進城務工人員和城鎮勞動力再就業身份、崗位安排、福利待遇、社會保障等方面具有平等地位,促進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二要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加強對勞動力市場和勞務中介組織的監管,認真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依法嚴懲侵害農民工權益的行為。同時,加大勞動監察部門的執法力度,加強對企業的勞動監察,督促用工單位與農民工依法簽訂并嚴格履行勞動合同,改善他們的工作環境和生活待遇,為他們解決各種勞資糾紛,追討拖欠的工資。三要強化政府的宣傳、組織、引導和管理的服務功能。地方各級勞動部門要積極與用工單位聯系,組織勞務輸出,引導農民外出就業,對用工單位的工資福利,勞動保護措施、居住生活等實行全面的用工考察確保外出人員的勞動、生活安全。
建議三:加強職業培訓,提高農民工就業能力
勞動者的就業能力是制約勞動者就業的最主要因素,加強對農村勞動力的職業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是決定能否成功就業的根本前提。因而要根據產業和勞動力本身發展的需要,建立開放式可持續發展的技能培訓體系,包括對年青勞動力的培訓和教育及適合成人的可持續性的培訓和教育。在具體實施方面,培訓可以通過信息網、成人教育等多種形式進行,培訓的費用可以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分擔。通過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多種類型的培訓,使進城務工人員掌握一定的勞動技能,從而使之在勞動力市場上具有相應的競爭力。
建議四:拓寬就業渠道,引導剩余勞動力合理流動
一是建立與完善城鄉統一的就業信息網絡,及時為農民轉移就業提供全面的信息引導,為城鄉就業者提供完善的就業服務,是統籌城鄉就業的基礎性工作。通過逐步建立城鄉聯網的勞動力市場框架體系,使用人單位招用工和勞動者求職能夠得到就地就近的服務。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分析和預測發布,構建城鄉統一的勞動用工信息體系,建立勞動力需求預測制度,發布勞動力需求信息,引導勞動力有序輸入,減少農民工進城就業的盲目性。二是建立上下聯動、區域互動的勞動力交流制度,以推薦會、招聘會、洽談會等有效方式,鼓勵企業吸納更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三是加快城鎮化進程,通過城市規模的擴大建設,創造大量適合農民就業的崗位,增強吸納農民進城的能力;加快小城鎮的發展,實現農民就近轉移,重點是發展鄉鎮企業,引導鄉鎮企業轉型升級,增強鄉鎮企業進一步吸納農村勞動力的能力。
建議五:建立地方政府間就業服務協調機制,促進就業服務均等化
地方政府間的相互合作與協調,能有效促進就業服務供給的均等化。特別是針對流動性很強的農民工群體,這一協調機制的建立,不僅將提升農民工就業服務的質和量,也將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某些地方政府對之提供均衡就業服務的漠視現狀。一方面,地方政府間要建立相應的利益協調機制,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例如在農民工培訓方面,各個地方政府可以選擇有本地資源優勢的培訓項目,形成專業化培訓,以滿足周圍城市這一技能務工人員的需求。這不僅將降低地方政府的培訓成本,同時也將提高地方政府培訓工作的質量。此外,還可以選擇創新地方政府間的補貼政策,在本地經受培訓后的務工人員去異地從事與培訓內容有關的工作,異地政府需返回相應的培訓補償費用。這一政策規定解決了培訓地地方政府的后顧之憂,從而也將促使就業服務的均衡化發展。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應利用現代化的手段促進地方政府間關系的協調發展。目前,以電子計算機技術和信息技術、交流技術為基礎的互聯網的發展給政府管理中的關系處理帶來深刻和重大影響,也是地方政府關系協調出現新的特點。地方政府之間通過利用現代化的技術通訊手段,交往更加廣泛,合作領域也更加擴大。在就業服務供給方面,通過互聯網功能,各地地方政府可以通過信息的交流和溝通,實現就業信息的共享。每個地區的用工需求以及每類崗位的供需狀況都可以通過互聯網及時傳達到每個地方政府,一方面可以促使地方政府根據勞動力供需情況及時調整培訓項目,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的引導勞動力就業。通過就業信息體系掌握不同區域農村勞動力就業狀況、外出意向、遷移數量和流向以及了解沿海地區和城市對農村勞動力的用人需求,可以把不同區域和城鄉之間的勞動力供求狀況進行有效銜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經濟形勢,對勞動力市場及時做出相應調整,保持勞動力市場的供求相對穩定。
(作者系湖南省委黨校湖南行政學院研究員。本文原標題為《論政府對農民工就業服務能力的現代化取向》,內容有所刪減。原文系全省改革進行時的“思與行”暨第六屆湖南省社會科學界學術年會一等獎論文。)
(本成果系湖南省科技廳軟科學一般項目《新生代農民工就業問題研究—以湖南省為研究對象》(2012ZK3153)、湖南省社科規劃課題一般項目《新型城鎮化視閾下湖南小城鎮發展研究》(13YBB215)階段性成果。)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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