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新聞刺痛了筆者的雙眼。
3月16日,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大會在江南街道辦舉行。大會對張某、戚某、歐某等8人妨害公務罪進行了集中宣判,依法判處張某等6-8個月有期徒刑,其中兩名情節較輕者適用緩刑。
但是這次,居然是對“討薪民工”進行公判,是他們采取了什么嚴重過激的行為,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后果嗎?仔細看了一下新聞,大概了解了一下事情的經過:
2015年8月29日,百余名民工聚集在閬中市學府花園項目部索要該項目拖欠的工資無果后,大量民工在被告人張某、戚某的煽動下,前往南津關古鎮旅游景區堵住景區大門,不準游客進出,以此方式索要工資。
后來,在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后,被告人張某、戚某起哄,謊稱“警察打人”,并煽動被告人曹某、歐某、王某將民警代永洪圍住、抓扯、推搡,并強制將其挾持至市政府,以迫使政府給開發商楊某施壓,從而達到索要工資的目的。沿途引來大量市民圍觀,一度致七里大道、巴都大道等地交通要道堵塞,秩序混亂。
法院最終決定對8名被告人從輕處罰,判處其6至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的兩人適用緩刑。
-毫無疑問,當事人的行為確實不當,“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不管事情起因為何,既然違反了法律,就應當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就像該案承辦法官所說:農民工討薪的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但國有國法,如果以過激方式討薪而觸犯法律,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但是!但是!但是!農評君想問的是,既然當事人已經為他們的行為付出了代價,而且也意識到了自己行為錯誤,那又何至于要采取“公判大會”這種形式進行宣判!若說是為了威懾,那究竟是要威懾誰?討薪的民工嗎?若說是為了普法教育,方式何其多!這種方式不僅是最壞的一種,更是最惡的一種。
將“討薪民工”這幾個字和“公判大會”放在一起,不僅刺人眼,更是傷人心。
且不說在現代法制社會中,“公判大會”這種行為本身就有悖法治文明,是對當事者人身權利的侵犯。
早在上世紀1988年,國家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在《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重申: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務必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不但對死刑罪犯不準游街示眾,對未決犯及一切違法人員也一律不準游街示眾。新刑訴法在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四款更明確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更何況此次,針對的還是因為討薪采取了過激行為的農民工。大庭廣眾之下,被荷槍實彈的警察拘押、公開宣判,人的尊嚴在哪里?法律的尊嚴又在哪里?
馬克思曾經說過,用不正當的手段達到的目的,也是不正當的目的。我們堅決反對農民工以違反法律的行為去討薪,無論他們的主張是多么“合情”;正如我們堅決反對以違背法治精神的方式對討薪民工進行公開宣判,無論這背后的理由是多么“正義”!
有同志發微信說“什么時候應該公開審判一下欠薪該入刑的地產商們”!
對此,農評君堅決表示反對。但是,農評君也必須問一問,如此“嫉惡如仇”的四川閬中有關部門,對于農民工欠薪的事情解決的如何了?對于欠薪者又是如何處理的呢?在從源頭上解決欠薪問題從而根本杜絕類似問題的發生,有沒有什么更好的“威懾”的辦法呢?
但愿不要“厚此薄彼”才好。
農民工處于社會底層是典型的弱勢群體,而被欠薪的農民工更是弱勢中的弱勢。如何對待他們,檢驗的是一個社會的底線。
“在一座高大堅實的墻和與之相撞的雞蛋之間,我永遠都站在蛋的一邊”,我希望,至少不要站在墻的一邊。
【觀點鏈接】
浙江省檢察院副巡視員岳耀勇:
“這次公判大會至少說明兩點,第一是”依法治國“的路還很長,第二是法官檢察官的法律專業素質實在還很欠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
像閬中法院這樣,以威懾社會公眾為目的的“示眾”或變相“示眾”的做法不可取,因為這脫離了審判公開的宗旨,同時對被告人的人格造成了羞辱。
新京報:
公判大會之不當,并不是因為圍觀者有多么人山人海,也不是因為現場安保有多嚴厲,而是因為“公判”以群眾大會的方式包裝法院的公開宣判程序,在示眾被告人形象的同時,也消解了法庭內司法應有的尊嚴。
華商報:
很大程度上,法院寧可胡來,也要和法律規定頂牛,不是不懂法,更多是沒有辦法,早就有媒體指出,“集中公審公判”實質上是為地方行政目標捧場。“公判大會”這一傳統項目為何難以絕跡,說白了,看重的是附著于那種大場面背后的震懾之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重農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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