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8月在加拿大的班夫(Banff),十幾位研究中國地方史和地方社會的著名學者舉行了一次名為“中國的地方精英和支配型式”的學術討論會,與以往分析中國地方社會的領導權的許多經典理論不同的是,這次會議的參加者不再頻繁地使用“士紳”(gentry)的概念,而是不約而同地大量使用涵義更為寬泛的“地方精英”(local elite)或“精英”的概念。在1990年由周錫瑞(J.Esherick)和瑪麗·蘭金(MaryB.Rankin)編輯的會議論文集的索引中,僅“地方精英”一詞出現的次數就幾乎是“士紳”的3—4倍。當然這里發生的并不僅是用語時尚的簡單變化,也不只是會議題目施加的限制,因為在班夫討論會之前,就已經有許多研究中國近代史的學者使用“精英”作為其理論的基礎概念,如蘭金的《中國的精英行動主義和政治轉變》(1986年),蕭邦齊(KeithSchoppa)的《中國精英和政治變遷》(1982年)就是兩本直接以“精英”為題目的重要專著。而在班夫討論會上,即使仍舊使用“士紳”這個術語的人(如TiMothy Brook)也似乎與五十、六十年代的學者,無論在所關注的問題還是一些基本理論預設上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分歧。因此在概念變化的背后,實際上暗含了某種理論取向的重大調整。這一點在班夫討論會次年,由喬治·衛森大學年輕的歷史學系副教授杜贊奇(Prasenjit Duara)出版的新著所進一步證實。這本名為《文化、權力與國家》的專著是根據杜贊奇的博士論文改編而成,在這本受到廣泛關注的書中,這位班夫討論會的參加者在對華北農村領導權進行細致深入的分析的同時,嚴厲地批評了傳統的“士紳社會”的模式,書中的這一基本理論取向與班夫討論會有許多相互契合之處(杜贊奇本人在班夫討論會上的論文題目——“1900—1942年華北村莊的精英與權威結構——更明確地揭示了這一點)。從這里也許可以看出,從“士紳”到“地方精英”的概念變化,已經成為中國近代研究中基本理論發生變化的一個表現。
一
根據周錫瑞和蘭金的觀點,早在20世紀中葉西方對中國社會進行系統的研究之前,有關中國精英的一些基本觀念就已經形成了。這些構成漢學界基本共識的觀念包括:
(1)中國具有一個在文化上同質性十分高的精英集團,一般由獲取功名的人(有時還要加上其家庭成員)組成,他們通常被稱為士人,學者—官僚或士紳;
(2)中國的精英,即士紳與帝國緊密相連,帝國通過其考試制度授予精英以地位,而精英則承擔帝國與社會的中介性角色,維系著帝國的統一;
(3)精英的生活方式、思維方式都是受儒家的價值體系支配的,這一價值體系是保守主義的,構成了對經濟發展和現代化的重要障礙。
周錫瑞和蘭金認為這些基本觀念,即精英的同質性,整合性和保守性的形成大部分應歸因于著名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Max Weber)。杜贊奇(盡管他的觀點與上面兩位略有不同)也認為他的論著要克服韋伯那種強調強大的帝國政權嚴密控制地方精英和鄉村社會的觀點,以及在其后發展形成的將封建文人只視為國家與鄉村社會中介的“士紳社會”的模式[1]。但值得進一步探討的是上面的論述大多忽略了韋伯思想的復雜性,韋伯本人的觀點與上面的幾個簡單化命題并不完全一致。
首先就前兩點而言,韋伯并不認為在從中華帝國的最高統治者到普通民眾這個漫長的中間階段都是同質性的士紳,并且帝國能夠通過這些同質的士紳嚴格地控制地方。韋伯關于中華帝國的論述的核心是強調帝國權力是“巨大而脆弱的”、[2]“中央管轄的強度是相當微弱的”[3]。這與今天歷史社會學家所持的共識是一致的,即中華帝國這樣的東方文明國家,“既過于強大又過于脆弱”[4]。而且韋伯指出盡管存在著文化、生活方式各方面都有很強的同質性的士人階層,地方長老在決定村莊的地方事務方面,行會在決定都市經濟生活方面,它們的支配強度都要“大大凌駕于帝國行動之上,甚至其支配性在許多方面比西方一般所見的團體要來得強固。”[5]因此如果韋伯本人參加40年后魏特夫(Wittfogel)與艾伯哈特(Eberhard)關于“東方極權主義”的爭論的話,他一定不會站在魏特夫一邊。事實上,韋伯早已認識到周錫瑞和蘭金所指出的由于中華帝國的龐大人口與極少數量的官僚之間的巨大反差(官吏—民眾比大概相當于法國的1%)造成的結果,用韋伯本人的話說:“中國的管理既非深入的,亦非集權的。”[6]
其次,關于認同儒家倫理的士人一般持有強烈的保守主義的論述,韋伯并不是簡單地認為儒家倫理是一種保守主義的意識形態。韋伯在《儒教與道教》中曾交替使用“適應現世的理性主義”和“傳統主義”兩個概念來界定儒家倫理的基本取向,但像尼爾森(B.Nelson)那樣只強調后者,認為儒家只是“理性的反現代化的傳統主義”顯然走得太遠了。在和《儒教與道教》大約同時完成的《經濟與社會》的支配社會學部分中,韋伯指出“士人”這一地位群體(status group)的倫理是一種不斷受傳統的巫術泛靈論及其儀式規范,特別是有關對祖先和父輩的孝敬的規范限制的“功利理性主義”,而“傳統主義”的主要承擔者是地方長老和職業行會。[7]因此在韋伯看來,持有相對的“功利理性主義”的士人與持“傳統主義”的地方長老之間存在某種“緊張”。而與地方長老的“傳統主義”相比,士人的“功利理性主義”盡管不能象清教一樣創生出資本主義,但對各種社會變化并非不具有調適性。
當然正如加里·漢彌爾頓(Gary Hamilton)指出的,由于韋伯對中國的大量論述是關于“中國為什么沒有產生西方資本主義”這樣的否定性問題(Negative question),因此,在韋伯的論述中,中國的歷史喪失了其特殊性,而只是保留了與西方的歷史特殊性相比較的含糊的一般性[8]。這不能不影響(而不僅是通常強調的資料缺乏等原因)韋伯對中國精英復雜性及其歷史變遷的全面理解。
二
不管韋伯本人的觀點如何,精英的同質性,整合性和保守性的觀念仍深刻地影響了士紳研究。這些研究大多是由美國大學中的中國學者進行的,他們將精英定義為士紳,研究范圍則集中于明清時代士紳的構成及其與國家的關系。瞿同祖的《中國清代的地方政府》(1962年)強調了士紳作為科層制與民眾之間的中介角色的作用。張仲禮的研究則主要考察了士紳的社會地位及其內部分層。他論述了士紳在教育、公共工作、地方防衛、征稅和文化領導權方面的重要作用。何炳棣則分析了士紳階層高度的社會流動性。而在這幾位旅美學者的研究之前,中國學者吳晗、費孝通等在四十年代就廣泛地探討了皇權與紳權的關系,并得出了與上述學者大致相似的結論,即強調士紳是主要的地方精英,士紳在地方社會作為國家科層制的代表或其自然延紳,同時維系著帝國國家與社會的整合。
與這些強調國家與地方社會整合關系的中國學者不同,日本學者則比較關心精英與地方社會的關系。這些日本學者強調精英的權力具有一種地方化的世俗趨勢,他們采用宗族、軍事組織、地方化的聯姻等“地方主義策略”來與國家爭奪對地方社會的控制權,魏斐德(Frede ric Wakeman)在他編輯的一本十分著名的文集《中華帝國晚期的沖突和控制》(1975年)的導言中指出由于地方精英和國家官員相互制約,使對方權力不致過于膨脹失控,導致腐敗,從而維持了整個帝國的秩序。孔斐力(Philip Kuhn)則在《中華帝國晚期的叛亂及其敵人》(1970年)中分析了晚清末年權力如何從官吏及其下屬轉向地方士紳集團的過程。
上述的一些研究都沖破了士紳研究的一些傳統觀點,開始廣泛地分析地方精英獨特的行動特點,及其與國家(官吏)、民眾的關系,為從士紳理論到地方精英理論的過渡打下了基礎。但地方精英理論的興起不僅涉及中國研究的局部理論發展,還與更廣泛的學術風氣的變化有關。
一方面,歷史學與其它社會科學的進一步融合,使大量社會學、經濟學、人類學以及政治學的分析概念、理論框架進入歷史研究,使歷史學者對中國地方社會復雜關系的研究有了更精良的武器。
另一方面,在歷史社會學(和政治社會學)中“國家自主性”理論的興起,為人們重新認識精英與國家的關系提供了一個理論上的前提條件。傳統的“工具論”認為國家是統治階級的工具,沒有自身的行動取向,二者(國家和統治精英,如士紳)利益完全一致,不存在沖突和緊張。這種觀念就是吳晗分析紳權和皇權關系的基本假設(在這方面費孝通的觀點與吳晗有一定的差別,他像韋伯一樣較為強調地方士紳的自主性及其對君權的限制)。[9]但早在六十年代初艾森斯塔得(S.N.Eisenstadt)實際上就對這一觀點提出了挑戰。在他看來,精英與國家的關系已經是一種蘊含著沖突可能性的利益關系[10]。斯考克波爾(T.Skocpol)進一步指出國家的利益并不必然等同于統治階級的利益,相反國家是受到某種限制(主要來自內部階級結構和外部國際環境)的自主性組織[11]。這種思想對地方精英研究的深入無疑有很大啟發。
從新的歷史社會學理論的角度來看,士紳理論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明顯的問題:
首先最為突出的是士紳理論缺乏一種充分發展的國家理論,往往持有一種樸素的“工具論”國家觀,這樣的士紳理論很難解釋一些重要的歷史現象,例如為什么在王朝末年,作為國家統治者的君主經常由于不能獲得士紳地主的傾力支持(特別是財政問題)來克服危機,而導致王朝的傾覆;而在王朝初期,長期動亂(往往在相當長時期內未能舉行科舉)一般使士紳地主階層受到極大削弱,同時大量無地農民則重新獲得土地,而恰恰在這個時候,國家一般能獲得更大的自主行動的權力。
其次就中華帝國晚期這個特定時期而言,如果我們接受孔斐力的看法,把清王朝的衰亡與中華文明的衰落區分開來[12],那么,在這一過程中地方精英的活躍,恰恰與整個帝國官吏體制的瓦解是一個同時的過程(不過準確的說,并非是此消彼長的過程),這一點在太平天國動亂后的長江流域各省尤其明顯,而這一點用士紳理論顯然很難解釋。
最后,士紳理論認為,士紳構成了國家和政府官吏的社會基礎,但同時贊同“士紳社會”模式的學者又認為,國家通過有固定人選數額的科舉制度,決定哪些人能進入士紳階層,這種限制使士紳數不可能太多。張仲禮估計在太平天國前后士紳的全國總人數不超過150萬,在比例較多的省份(浙江)士紳階層的人數也不過為5%,而一般的省份則在1%左右[13],如果考慮到大量在各級官府任職以及居住在城鎮的“不在村”士紳地主,那么實際對鄉村一般社會生活發生影響的士紳,就是一個比1%小得多的數字。而恰恰是這部分的社會生活構成中華帝國的基礎結構,這里顯露了“士紳社會”模式并未擺脫傳統的政治史觀,對中國基本社會結構和日常生活世界的忽視,使我們無法理解整個中國社會中復雜的權力結構和背后的制度框架,更無法理解在中國近代的社會變遷中地方社會不同社會地位的社會成員的各種復雜反應。而正是在這里地方精英理論做出一些富有探索意義的嘗試。
三
地方精英研究肇始于地方史的研究。傳統中國研究的分析單位一般以縣為最低單位,主要分析縣級官吏、縣城或市鎮的士紳與君主、高級官吏的關系,很少深入分析縣級以下的中國地方社會的結構狀況。施堅雅(G.W.Skinner)對四川市鎮的分析多少突破了這一基本單元,并提供基本框架,黃宗智的《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1985年)則進一步將村作為分析的基本單元,并提供了國家、村莊、土紳這樣一個三元模式。六十、七十年代開始的地方史研究則更深入和廣泛地分析了中國縣級以下地方社會(與黃宗智的分析略有不同,這些地方史研究大多以鄉和市鎮為分析的焦點,并兼顧縣城和村以及其它一些生態區位上的地理單位),為我們提供一個地方社會精英活動的復雜圖景。
所謂地方精英,根據周錫瑞和蘭金的定義,指的是在地方舞臺上(指縣級以下)施加支配的任何個人和家族,這些精英往往比士紳的范圍廣泛得多,也更具有異質性,既包括持有功名的士紳,也包括韋伯論述過的地方長老,此外還有各種所謂“職能性精英”(functional elite),如晚清的士紳—商人、商人、士紳—經紀,以及民國時代的教育家、軍事精英、資本家、土匪首領等。[14]
除了組成成分(職業)上的異質性外,地域空間上的異質性也引起了廣泛的重視,蕭邦齊曾根據施堅雅的核心—邊緣模式分析了平原核心地帶職能專門化的商業、政治的組織精英與山區邊緣地帶的軍事精英的相互關系。周錫瑞和蘭金則進一步將這一模式與中國地方精英在華北、江南、長江中上游、華南等八個地區的地域性差異結合起來,建構了一個復雜的精英構成及其行動特點的地域模式。
地方精英復雜性的另一個方面是其行動的復雜性。新一代的學者不再僅把精英看作“盲目”的保守主義文化捍衛者,而是深入探討精英如何利用經濟、政治、軍事、社會、符號等各種資本(或資源)以及各種復雜的策略在中國近代社會不斷變化的復雜情況中維持或改善其地位狀況。在新的精英圖景中,十分強調精英的靈活性,對外界變化的適應性以及精英廣泛的權力基礎。
上面復雜圖景向研究者提出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如何描述精英與其它社會力量的復雜關系。班夫討論會的大量文章和杜贊奇專著的核心正是這一問題。簡單地說這一問題主要涉及兩個關系,一個是地方精英與民眾的關系,另一個是地方精英與國家的關系。
關于地方精英與民眾的關系,日本學者Shigeto Atsushi指出由于清政府減少了許多士紳特權,使明朝盛行的士紳地主制(地主—佃農關系)向一種“士紳統治”(gentry rule)過渡。在士紳地主制下,佃農與地主是個人依附關系;而在士紳統治下,整個地區(村或鄉)的自耕農不再個人依附士紳,而是整體性地依附士紳與地方行政長官打交道,或在各種危急情況時獲得士紳的“幫助”。值得注意的是Shigeto Atsushi的論述與杜贊奇在班夫討論會上區分華北地方精英與農民的庇護關系與江南、華南盛行的地主對農民的直接控制有許多類似之處。杜贊奇認為如果(1)沒有完備的市場體系和法律系統;(2)又缺乏封閉的法團控制的資源。(如在華北)就會形成以庇護關系為主的地主政治權威結構。用杜贊奇在《文化、權力與國家》中的論述,這是一種“保護性經紀人”。
但在中國近代社會的歷史變遷中,由于各種因素的交互作用,使這種“保護性”地方精英不斷退出地方政治舞臺,鄉村的領導權逐漸被以贏利為目的的“掠奪性經紀人”所占據,這些人與地方民眾存在著巨大的沖突,他們欺壓民眾,抽取地方資源中飽私囊,他們很接近馬克思主義史學對“地主階級”的描述。
在蕭邦齊對浙江蕭山的一個個案研究中,他分析了另一種地方精英與民眾的關系,即地方精英如何利用自己與民眾的庇護關系來動員民眾參與革命,不過蕭邦齊對這類精英的描述表明這種革命性精英反而與杜贊奇所說的“保護性”精英有十分重要的關系,他們利用在庇護關系中發展的與民眾的關系,來進行革命動員。
地方精英與國家(尤其是各級官吏)的關系是地方精英理論另一個關注的焦點。就中國近代社會而言,這一關系可以從兩個角度考察:一個是中國近代國家政權建設(state-mak-ing)和民族形成(nationbuilding)的過程與地方精英的關系。另一個角度則是地方精英與中國近代公共領域發展的關系。簡單地說,前者強調的是國家與社會關系中國家發展的一面,后者強調的是社會發展的一面。杜贊奇的專著主要分析的是前者對地方精英的影響,而班夫討論會中的許多文章則側重于后者。
杜贊奇認為在中國近現代社會史中,革命并不像斯考克波爾認為的那樣僅僅是因為國家衰落,而恰恰是國家力圖強化自身政權的結果。在中國近代,國家的政權建設陷入一種“內卷化”(involution)的陷阱之中,即國家政權力圖從民間抽取資源,進行政權現代化以強化自身,但在這一過程中更多的資源被各種(掠奪性)經紀人用來謀取私利,結果國家權力的延伸導致社會的進一步被壓榨和破產[15]。這種政權內卷化對地方社會領導權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它使“保護性經紀人”逐漸為“掠奪性經紀人”所代替,從而破壞了國家原來利用保護性經紀人所實現的國家與民眾的文化聯系。最終國家政權建設過程破壞了國家自身的權力基礎。
杜贊奇對中國近代國家政權建設的分析與蒂利(CharlesTilly)對西歐民族國家形成的分析有許多可以相互印證的地方。事實上在書中,杜贊奇本人也不斷將他在中國的“發現”與蒂利的理論相比較[16]。蒂利指出,在西方近代民族國家的發展中,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城邦國家)依據其雄厚的資本基礎形成的資本密集型(capital-intensive)國家,另一種是(領土國家)憑借強大的軍事基礎形成的強制密集型(co-ercion-intensive)國家,而最成熟的民族國家則屬于英法這些結合了兩種方式的資本化強制(capitalized coercion)方式。這種類型的民族國家是那些在西歐近代連綿不絕的戰爭中成功地實現了軍事強制力量的擴張與從民眾那里抽取資源能力的增加的“良性循環”的“幸運兒”。
中國近代國家政權建設雖然與西歐情況有很大差異,但同樣面臨著建設現代化的統一民族國家的問題,但在本世紀前半葉這種努力未能成功的原因何在呢?
首先,由于前述的國家政權內卷化過程,使國家政權建設的資源抽取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加強國家政權的同時,不斷地破壞其社會基礎,使政權的合法性不斷下降,最終由于外部壓力(值得注意的是,杜贊奇并沒有充分地分析國際影響對中國國家政權建設的影響)和內卷化的共同作用使國家政權建設的進程陷于癱瘓。
其次,杜贊奇指出,中國近代社會不斷爆發的各種戰爭由于軍隊的掠奪性,同樣面臨著和上面一樣的內卷化問題,而不能建立軍備擴張、資源抽取與國家政權建設的良性循環。
那么為什么西歐民族國家能成功地實現軍備——國家建設——資源抽取(財政)的良性循環,而中國的國家政權建設卻陷入了內卷化的惡性循環呢?杜贊奇沒有明確回答這一問題,但他暗示至少部分原因在于西歐國家的資源抽取大部分落在工商業和市民階層身上,而蓬勃發展的工商業不致于使不斷增加的資源抽取成為民眾的過度負擔。然而在中國近代社會,資源抽取大部分直接或間接地轉嫁到農民身上。農民負擔的急劇增加與中國農民利用各種生活手段艱難地維持的低生活水平之間存在的尖銳沖突,表明這種財政政策與中國農村的經濟現實存在阿當特(Ardant)所說的財政體制與經濟基礎的不適應現象(mismatch或poorfit),而這種不適應帶來嚴重的社會后果和經濟后果[17],在短期導致了農民(和許多地方精英)強烈的不滿,長時期看則由于農民的破產,導致資源的基礎枯竭,國家政權建設的目標自然也隨之落空。這樣看來,在杜贊奇的國家政權內卷化現象和黃宗智的經濟內卷化現象之間存在密切的關聯。兩者相互作用,使中國地方精英不斷面對是支持不得人心的國家政權建設,破壞地方社區,并最終耗蝕自身的權力結構,還是盡力維持地方社區的社區團結和傳統形成的自治性權力結構,與對鄉村提出變本加厲的資源要求的國家作對這樣一個二難選擇。結果當他們不能在國家和地方社區這根鋼絲上走下去時,他們就被迫退出他們一直承擔的國家與地方社會的中介性角色,使地方社會的維持和發展與國家政權建設兩個過程都難以為繼(實際上這就是費孝通所論述的農村社會的“社會侵蝕”過程的內在機制)[18]。
與杜贊奇對地方精英處境的這種悲觀看法不同,班夫討論會中的許多學者從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角度分析了中國近代社會精英日益積極的活動特點。參加班夫討論會的羅威廉,蘭金和史特蘭(Daid Strand)都主張中國近代社會曾出現過比較活躍的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和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他們認為伴隨著晚清帝國的衰落,精英在地方事務中已經開始發揮支配性的作用,蘭金用“精英行動主義”(elitactivism),羅威廉用“社會行動主義”(social activism),史特蘭用“市民行動主義”(civil activism)分別論述了浙江、漢口和北京地區精英的自主性活動。但他們的研究有兩點值得分析:首先,從他們對精英參與形成“公共領域”的活動的描述來看,大多局限于國家科層體制由于管理上的薄弱而難以處理的地方事務,用孔斐力的話說“它只是官治的補充”[19]。這種“自治”與哈貝馬斯以及整個西方學界論述公眾領域的側重點是存在很大差別的。西方理論界關注的“公共領域”是與公民權(citizen-ship)問題相聯系的,特別是與公民權中的市民權利(civilright)和政治權利(political right)密切相關[20]。但蘭金等人論述的精英活動則更多與管理有關,而并非與權利有關。蘭金本人也承認她所說的是“管理性公共領域”,但這種并非旨在重新界定國家與社會的權利分割與安排的“管理型公共領域”與韋伯對中華帝國強大的地方自治勢力的論述又有多大差別呢?而韋伯本人在半個多世紀前曾告誡說:
“……中國議論頗多的‘民主制’的載體,它與‘現代的’民主制毫無共同之處。它所體現的毋寧是:1.封建等級制的進一步廢除;2.家長官僚體制的渙散性;3.宗法制氏族的堅不可摧與無所不能。”[21]
盡管蘭金等人論述的精英活動不僅限于氏族組織,但黃宗智所謂不要將哈貝馬斯應用于西方社會的概念簡單地應用于中國“表面十分相似的歷史過程”的告誡仍是值得注意的[22]。
有關公眾領域研究的另一個危險的“陷阱”就是周錫瑞和蘭金指出的國家與市民社會(或公共領域)不應簡單地看作是一個此消彼長的零和博奕。國家自主性理論的代表人物曼(Mann)指出國家的基礎權力(infrastructual power)與市民社會的發展存在著辯證地相互促進的關系[23]。斯特潘(A.Stepan)在分析拉美南錐體國家中國家權力與市民社會強度的關系時指出存在四種可能的情況,除了零和博奕外,還存在共同增長(正和博奕),共同衰落(負和博奕),以及國家機器外運作的行動者權力上升,國家內運作的人權力下降的幾種情況[24]。現在要對中國近代社會的國家權力與市民社會(如果存在的話)強度的關系屬于哪一種類型做出準確的判斷為時尚早。但現有的一些研究往往傾向于將中國近代社會理解為帝國的衰落使市民社會自然興起這樣一個“此消彼長”的過程,這種簡單化理解會妨礙更進一步地具體分析國家、社會與精英的復雜關系,因此應小心地避免這一假設。
四
柯文(Paul Cohen)曾在一本產生廣泛影響的書中提出要“走向以中國為中心的中國史”[25]。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就要從漢彌爾頓所說的那種“否定性問題”轉向真正的本土性研究,以把握中國歷史的特殊性,地方精英理論恰恰在這方面提供了許多方法論上的有益啟示。
黃宗智認為中國研究正處于一種規范認識危機之中,這種范式危機的根源實際上是各種中國研究理論背后的“西方中心論”的假設與中國現實的沖突,因而從方法論角度看,要擺脫危機必須從微觀的社會研究入手,以“再現”中國社會的真實的結構和過程[26]。而地方精英理論往往以一個縣甚至一個鄉為分析單位,結合年鑒史學的“總體歷史觀”和人類學的實地研究深入分析這一地方社會的復雜社會結構和經濟、文化、權力關系,從而為我們更多的理解中國近百年社會變遷的動態過程提供了基礎。班夫討論會的絕大多數文章和杜贊奇的專著以及地方史學者許多類似的研究都鮮明地體現了這一特色。由于集中于一個細節或局部,這些研究者往往能更好地處理一些以往被忽視的或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結構與能動作用(agen-cy)的關系就是其中一例。
在斯考克波爾分析國家與社會革命的關系時,她力圖校正帕森斯、斯梅爾塞(N.Smelser)的唯意愿論歷史(volun-tarism),所以極力強調革命不是預先設計而成的,用她那句著名的話就是:“革命不是創造的,而是到來的”。但這種過于強調結構性的結論很難充分解釋為什么在晚清衰敗后的半個世紀中,最后是共產黨人成功地建立了強有力的國家政權。地方精英理論在不忽視結構因素的同時,強調社會精英的能動作用。蕭邦齊在分析蕭山革命過程時,指出一個投身革命的地方精英本人的生活軌跡(參加革命和中年猝死)和個人活動如何影響了整個蕭山地區的革命動員過程。杜贊奇也強調共產黨革命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賴十分復雜的大眾動員策略。
地方精英理論解決這些重要理論問題的一個常用概念就是“策略”,這一概念象征地方精英理論的一個重要特點——歷史學與其它社會科學的結合,這是地方精英理論在方法論上的另一個重要啟示。當代許多重要的學者,如社會學家出身的吉登斯和社會史學家出身的蒂利(C.Tilly),都極力主張社會科學與歷史學的融合。地方精英理論廣泛地借用了人類學、社會學理論的概念,如吉爾茨的“內卷化”,葛蘭西(A.Gramsci)的“文化霸權”,特納(V.Turner)對“場域”(fields)和“舞臺”(arenae)的區別,福柯對權力的論述,以及布迪厄(P.Bourdien)對場域、策略、慣習和各種資本形式的分析。這種地方精英理論無論在理論深度和視界的開闊性上都大大超越了傳統的士紳理論,也為兩門在社會理論的經典時代(馬克思和韋伯)以后分道揚鑣的學科的重新會合做出了貢獻。
最后,地方精英理論不僅有助于理解過去,還可以幫助我們思考現在。精英一詞在當代中國研究中也已廣泛使用。維克托·倪(Victor Nee)探討了市場過渡過程中的精英循環過程;王漢生則進一步分析地方工業化水平和方式對地方精英構成的影響。維維恩·徐(Vivenne Shue)分析了精英權力斗爭與中國政體的發展。孫立平則探討了改革前后中國大陸國家、民間統治精英及民眾間互動關系的演變。而杜贊奇在《文化、權力與國家》一書的結尾,暗示當代中國正重新面對國家政權、地方精英與地方社會關系的問題。不過在近代史研究和當代研究中,精英的用法是存在分歧的,近代史研究中的精英更多與地方社區的活動有關,而當代研究中的精英,似乎與西方國家社會理論中的所謂“精英”模式更為接近,強調精英與制度、組織的關聯。不過這種分歧也許部分還與下面要談到近代史地方精英研究的一些基本問題有關。
用地方精英“代替”士紳,并不意味著解決黃宗智所談的中國研究的范式危機的全部問題,除了上面我們提到的精英活動與“市民社會”或“公共領域”關系的問題以外,至少在以下三個問題上倡導地方精英理論的學者還未能給我們以令人滿意的答案。首先,精英和民眾的區別究竟是什么,現有的地方精英理論是否忽視了民眾對精英活動的某種限制,而不僅僅是精英對民眾的庇護。也就是說,地方精英理論只強調吉登斯“控制辯證法”(Dialectic of control)自上而下的一面,而忽視了自下而上的一面。其次,應用特納的區別,地方精英有過于偏重地方(權力斗爭的)舞臺,而忽視了縱向的國際——國家——地方的制度場域的傾向,盡管并非所有的學者都如此,杜贊奇的理論在這方面的缺陷就沒有那么明顯,但他和其它地方精英學者一樣,未能發展出一套有關國家和制度的系統理論;第二個問題引出了第三個問題,即理論的整合問題;當杜贊奇說從局部制度出發的有關中國社會的“敘事”不可能再提供一個識別單一主導性的社會變遷形式的框架。他無疑是對的,當他指出社會史學者應放棄形成可證偽的命題的理想,他也是有道理的,但如果他因此認為,有關中國社會的理論圖景,就只是無數色彩斑斕的有關地方社會的“微型敘事”組成的“鏡嵌畫”,那他很可能錯了。在“士紳社會”的理論模式逐漸崩潰后,特別是國家——士紳——農民這種“大一統”模式瓦解后,地方精英學者似乎只一味強調國家與地方精英、民眾不同的利益差別,而未能重新給出一個有關三者關系的新理論,實際這正是地方精英理論缺乏“整合性”和相對“積累性”的原因。而事實上在“大一統”的模式和簡單的理論堆集兩個極端之間存在許多可能的理論模式,可以既避免傳統理論的簡單化、片面性,而又不陷入布勞代爾所說的“破碎的歷史”。而無論前者還是后者都不是探尋中國歷史特殊性的一個好辦法。
注釋:
[1]至少就杜贊奇而言,這樣一個錯誤是來自孔斐力和瓊斯的研究。參看杜贊奇一書的頁31。
[2]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Berkeley,1987,pp.1041-1501.
[3]韋伯:《儒教與道教》,洪天富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頁23。
[4]例如J.Hall,“General commentary”to The State,Routledge,1994.
[5]同上,頁21,并參見頁110以后。
[6]同[1]。
[7]同上,《儒教與道教》中也有類似提法。
[8]Gary Hamilton,“Why No Capitalism In China?Negative Questions in Historical,Comparative Research”,in A.Buss ed.,Max Weber in Asian Studies.
[9]吳晗、費孝通等著:《皇權與紳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0]參見《帝國的政治體系》,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1]T.Skocpol,States and Social Revolutions:A Camparative Analysis of France,Russia,and China,Cambridge,1979.
[12]孔斐力:《中華帝國晚期的叛亂及其敵人:1796—1864年的軍事化與社會結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
[13]以上資料均來自張仲禮的《中國士紳:關于其在19世紀中國社會中的作用的研究》,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版。這里的數字還應剔除許多對社會活動不積極的士紳,這部分士紳在張仲禮所統計的時期內大概從14%到50%不等。實際上張仲禮的統計材料已經表明在士紳的活動中更多與地方社會的利益有關,而帶有明顯“中介性”色彩的活動不超過20%。
[14]Keith Schoppa,“Power,Legitimacy and Symbol:local elites and the jutecreekEmbankment case”,p.140,見周錫瑞和蘭金編輯的文集。
[15]更全面的定義見杜贊奇此書的頁68。
[16]例如頁42。
[17]Ardant,“Finacial Policy and Economic Infrastructure of Modern States and Nations”,in C.Tilly ed.,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1975,Princetion,pp.164-242.
[18]費孝通:《鄉土重建》,觀察社1942年版。
[19]同[12]頁230及以次。
[20]根據最早在社會理論中系統研究公民權理論的馬歇爾(T Mashall)的觀點,西方公民權的發展經過了三個階段的歷史進程,即18世紀的市民權利,19世紀的政治權利和20世紀的社會權利。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學視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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