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革命的邏輯
反封建革命是20世紀上半葉進行的我們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一項重要內容。反封建革命的邏輯起點就是在廣大的中國農村,土地占有嚴重不均,占人口少數的地主階級占有大量的土地,而占人口大多數的貧下中農卻只占有很少的土地,地主把土地出租給佃農耕種,進行殘酷的封建剝削。地主階級控制了土地進而就控制了政權,對農民實行封建的統治。然而,實際情況卻未必如此。“從中國農村看,可分配的土地并不多,地主富農占有的土地不到50%,而不是一向所說的70%~80%。直到最近,有幾位學者對民國以來的歷次調查重新做了整理,發現地主占有的土地,還不到總量40%,其人口約占5%。”[1](P18)辛亥革命后不久,中國便開始陷入軍閥混戰的局面,正常的政治秩序始終建立不起來。在廣大的農村地區,政權由土豪劣紳把持著,大大小小的軍閥對農村的橫征暴斂,土豪劣紳對農民的勒索盤剝,使得農村以及農民長期處于貧困之中。同時,我們當時所面臨的世界體系在政治上是日本帝國主義對我們的不斷入侵,經濟上是一方面世界市場給我們提供了經濟發展的機會,另一方面世界經濟危機也會波及到我們。這一段時期我們始終處于內外戰爭的環境之中,社會局勢動蕩不安。當時所面臨的這種內外環境決定了我們在經濟社會發展上很難有大的作為,因此,我們的任務是一方面要進行民族革命,實現我們的民族獨立,求得一個和平穩定的外部環境,另一方面要進行民主革命,建立起正常的政治秩序,使人民獲得政治上的權利。
既然如此,為什么我們黨還要領導農民進行土地革命呢?我們黨是一個意識形態色彩十分強烈的政治集團,從產生的第一天起就接受了馬克思的消滅私有制,建立社會主義的政治理想,并且要以自己的政治理想改造中國的社會。進行土地革命,消滅地主階級是我們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這一革命的重要手段。在中國這樣一個農民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國家,我們黨要達到它的革命目標,就必須發動廣大農民進行革命,而也只有滿足了廣大農民對土地的需求,他們才會被發動起來,跟著黨走。學術界存在過一個困惑:馬克思主義在西歐產生,但為什么它們那里卻沒有發生革命?社會主義思想在日本也得到過廣泛的傳播,中國早期的社會主義思想也主要經由日本引進,但日本也沒有發生革命,而恰恰在我們中國這一資本主義極不發達的地方發生了革命?其實這也不是歷史的偶然現象,而是具有深刻的歷史根源。中國歷來就是一個“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社會,尊重和保護私有財產的的觀念以及制度是十分不夠的,平均主義和民粹主義的思想在我們這里有著深厚的土壤。所以在20世紀初,馬克思主義傳播進來后就迅速得到了我們的響應。土地不均的現象雖然不像原先所說的那么嚴重,中國當時所面臨的主要任務不是進行土地革命,但土地的稀缺性還是十分明顯的(這其實在任何一個社會都是難以避免的),廣大農民對土地的需求還是十分強烈的,再加上潛意識里的平均主義思想,他們一旦被發動起來后就會形成“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勢。中國地少人多的局面是客觀存在的,進行土地改革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為什么要采取激烈的階級斗爭手段,而不是像后來國民黨退守到臺灣后所實行的國家從地主那里收買土地然后再低價賣給農民的和平土改呢?“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土地改革,不講政府恩賜,而是要推翻封建統治,樹立農民群眾在農村中的政治優勢,提高農民階級自覺性,發動階級斗爭,使群眾自求解放,實現‘土地還家’。……要粉碎舊的反動統治權,代之以人民政權,徹底推翻鄉村的舊秩序,使中國借以完成20世紀的歷史任務:‘重組基層’,使上層和下層、中央和地方整合在一起。使中央政府獲得巨大的組織動員能力,以及政令統一等諸多好處。”[1](P20)我們黨領導下的土地改革不同于一般的土地改革,就在于它不僅要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更重要的是要以此重新改造中國的基層社會結構,使它可以牢固地控制住基層,從而實現它改造社會的理想。
然而,從公民擁有私有財產的權利的角度看,無償沒收地主的土地,強制消滅地主階級是否有值得反思之處呢?那些把持地方權力或者與權力相勾結的土豪劣紳,他們魚肉鄉里,欺壓百姓,確實應該作為革命的對象予以消滅,但地主階級中還有大量的一般地主,他們并沒有掌握什么特權,甚至本身也是特權的欺壓對象,只是憑借自己的經營才干和勤儉持家,或者通過其他正當的途徑而擁有了一份產業,憑什么要被剝奪掉呢?解放前一般地主并不像我們所宣傳過的那樣面目憎獰,對農民剝削無度,這從后來的一些文藝作品和紀實作品中都可以看出來。在解放后的政治運動中,貧下中農經常被集中起來開訴苦大會,但他們說著說著,常常不經意又說起解放前在地主家里當長工時,地主對自己十分吝嗇對他們卻十分慷慨的事兒。我的老家是一個中等大小的村莊,解放后評了一個地主,一個富農。那個地主比較早就過世了,那個富農我小時候還看到過。那人幾乎一年到頭都赤著腳,穿得破破爛爛的,少言寡語,據說以前吃穿用度摳到了極點才慢慢買到了一些地,結果人算不如天算,因為這些地他被扣上了村里唯一一頂富農的帽子。消滅私有財產和地主資本家我們做到了,但我們卻并沒有因此而換來了共同富裕,而是變成了共同貧窮。我們走了一個大彎路后似乎又回到了原點,私有制重新獲得了合法身份,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這就是所謂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如何解釋這一現象?有人認為現在是對的,而以前那樣做也是對的。正可謂“此一亦是非,彼亦一是非”。其實,如果說現在這樣做是對的,就應該坦承以前那樣做是錯的,它既違背了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又侵犯了公民擁有私有財產的權利。這不是說我們還要去追究歷史的責任,而是在歷史面前必須采取一種嚴肅的反思態度。
二、土地公有化的困境
1、改革開放之前
雖然土地改革剝奪了地主的私有財產和合法所得,但土地改革的結果畢竟使大量的無地或者少地的農民獲得了土地,滿足了他們對土地的需求,從而使他們的生產熱情高漲起來。而且土地改革結束后,政府又因勢利導幫助個體農民通過各種形式組織起來,成立互助組,以解決勞力、農具等方面的問題,產生互助合作的效應。因此建國后初期,我們農業的發展速度是相當快的,短短三年時間經濟就恢復了過來,農民的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同時也向國家出售了大量糧食。“土地改革初期,適應一家一戶‘辦不了’或‘辦不好’情況,大量出現了變工隊、耕田隊、互助組等多種形式的互助合作組織。他們為軍烈屬代耕,為鰥寡孤獨幫忙。這種互助合作組織的宗旨是‘自愿結合、等價交換和民主管理’,發展基本上是正常的。應該說,這種形式對當時貧窮落后、生產力極不發達的農村來說還是需要的,對農業生產起了一定促進作用。”[2](P193-213)在當時的社會生產條件下,互助合作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互助組是否要進一步發展為土地公有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呢?首先,從保護私有財產的角度講,是否發展為合作社要根據人們的意愿,即要在自愿的基礎上組織起來,而且人們還要有退出合作社的自由。其次,從農業生產的自然特性看,以個體農戶進行的生產更有效率。農業生產的各個環節都是按照自然季節的順序進行而不是同時展開的,生產者都要學會其中的每一道環節,無法實行分工協作;而且由于農業生產活動是在土地上分散地進行,難以對生產者進行有效的監督。正因為此,即使農業生產已經高度機械化的歐美國家,它們仍然保留著家庭農場的模式。再次,從對勞動者的激勵機制以及經營決策機制上說,農業集體化后,對勞動者科學有效的激勵機制便沒有了,而且由于實行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計劃,經營決策機制就變得十分僵硬,難以適應市場的變化(雖然這一時期市場經濟在名義上被消滅掉了,但作為人類社會經濟運行的一種客觀法則,它總是要通過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
然而農民分到土地后沒有幾年,1952年黨中央根據毛澤東的建議,提出了過渡時期的總路線:“要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并逐步實現國家對農業、對手工業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同時提出,要適當加快農業合作化的速度。這樣,原來的互助組很快變成了以土地入股、統一經營為特征的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雖然文件規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實際上是入社并非自愿,退社更不自由。1953年12月中共中央發布了《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明確提出中國農業要走由初級社到集體所有制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路子,合作化的步子進一步加快。1955年夏,毛澤東在《關于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中尖銳地批評鄧子恢(時任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等人是阻礙農業合作化加速發展的“小腳女人”,是“右傾機會主義”,是“一場階級斗爭”,這更進一步助長了已經存在的急躁冒進情緒,高指標、浮夸風大大加劇。“就這樣,在實際工作中把總路線中說的‘相當長的時期’變為了‘相當短的時期’,把‘逐步’變為了‘跑步’,快了又快,初級社還未建起來就搞高級社,高級社還未搞起來就搞人民公社。誰慢了誰就是‘右傾機會主義’,就是‘小腳女人’,并把在速度問題上的不同意見說成是‘階級斗爭’,就要批,就要斗。”[2](P193-213)于是,從1953年下半年到1956年末,在不到三年時間里就在全國范圍實現了農業合作化,農民剛剛分到的土地又被收歸公有了。
局面之所以在這么短的時間內就發生了這么巨大的變化,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對公有制的追求。消滅私有制、建立社會主義是我們黨明確的奮斗目標。雖然,通過土地改革,滿足了農民對土地的需求,使農業得到了迅速的恢復和發展,但我們黨的目標并不僅僅在于是否有利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更在于要改造社會,實現社會主義的理想。而且土改后在農村中又慢慢出現了貧富分化的現象,即一部分農民包括黨員由于勞力好、善于經營以及勤儉節約等原因很快上升為富農,并開始雇工,而另一部分農民則由于勞力差、經營不善以及好吃懶做等原因則開始賣地,當雇工。對于這種情況,當時在中央高層是有過爭論的。以劉少奇為代表的一方認為,現在向集體化過渡還為時過早,應該允許雇工現象存在以利于發展生產。而以毛澤為代表的另一方則認為,不能允許這種現象的繼續存在,要削弱和動搖私有制,在互助組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為合作社,逐漸向社會主義過渡。這場爭論最終以毛澤東的意見占上風結束。這除了當時毛的威信很高,人們愿意服從他之外,更重要的還在于,在包括劉少奇在內的共產黨人的心目,社會主義就是要消滅私有制、實行公有制的,我們遲早要向這一方向過渡,至于什么時候過渡只是屬于具體時機的問題,而是否過渡則是方向性的問題。同樣的,在農業合作化運動中,毛澤東與鄧子恢等人的分歧也并不在于是否要實行合作化,而是實現的步驟和速度而已,最后都是要向這一方向過渡的。今天我們反思這一段歷史時,與其把焦點集中在步驟和速度問題的爭論上,不如集中在當時這一運動的方向性問題的探討上。
第二,當時工業化模式的需要。1949年后,面對國家積貧積弱的現狀,我們要大力發展經濟、實現工業化的共識是存在的。問題在于要以什么樣的模式和機制去實現這一目標。由于當時的主觀認識以及客觀環境上的原因,我們選擇了學習蘇聯,建立起了計劃經濟,采取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模式。而實行這樣的模式就需要建立起統購統銷的制度,通過工農業產品價格的剪刀差從農村汲取大量的資金用于重工業建設。而這又顯然與分散的農業生產相沖突,因此需要把它們集中起來,建立農業生產合作社。這與二三十年代蘇聯工業化時期需要建立集體農莊的發展邏輯是一樣的。
第三,農業社會主義思想的影響。一場涉及面這么大的運動居然沒有造成大的社會動蕩,把農民命根子似的土地收歸公有居然沒引起大的反抗,這真有點不可思議!當時蘇聯實行農業集體化時引發了富農的激烈反抗,政府為此采取了武力鎮壓和強制遷徙的手段,以死幾百萬人的代價才完成了集體化。然而我們的集體化卻沒有出現這一現象,這與我們傳統的小農平均主義和民粹主義思想的影響是分不開的。“均貧富,等貴賤”,這是每當農民起義時行之有效的發動口號,雖然它從未真正實現過,到頭來都不過是改朝換代而已,但這依然沒有泯滅人們對它的向往,一旦條件成熟,人們又會被再次發動起來。
2、改革開放以后
消滅土地的私有制,實現土地公有、集體化生產的農業生產合作社以及人民公社體制并沒有達到預期的目標,相反卻使廣大農民長期吃不飽肚子。1978年以后,我們不得不改弦更張,在一些地方的農民自發選擇的基礎上向全國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引者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廣大農民對社會主義制度的一項偉大創新。其偉大之處就在于它使生產力最基本的要素——勞動者獲得了第二次解放,而這一解放的實質,又在于使農民獲得了對土地這一基本生產資料的經營自主權,獲得了對自身及其勞動所創造價值(大部分)的自由支配權。”[2](P51-63)然而,雖然土地的使用權分到了農民手中,土地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集體所有,農民對土地的產權仍然是殘缺不全的。雖然規定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三十年不變,但農村中仍然大量存在著村干部任意調整農民承包地的現象,嚴重侵害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造成了許多社會問題。這一現象固然有農村治理結構上的原因,即農村尚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村民自治,村干部的權力沒有得到有效的限制,但從根子上說還在于土地的所有權問題。
“有恒產者有恒心”,只有人們對土地擁有充分的產權,即對土地的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人們才會真正感到這是自己的財產,才會分外精心地經營它。在我國,由于人們對土地沒有所有權,帶來對土地的使用權也是十分不穩定的,從而導致許多短期行為的發生,即人們對土地只管使用而不管保養,從而導致地力下降。我們的森林覆蓋率十分之低,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們沒有對林地進行確權,人們對承包的林地沒有所有權,無法進行轉讓和變現,導致人們對林地經營無法進行預期,不愿意進行長期投資(而林業經營又恰恰需要長期投資),相反卻濫砍濫伐,不砍白不砍。我們本來就地少人多,卻還有大量的土地沉睡在那里沒有得到有效的開發利用,還有大量的土地在粗放式經營中被浪費掉。我們在城市化過程中大拆大建成風,人們為了能夠在拆遷中多得到一些補償,也拼命地進行違章搭蓋,我國每年消耗掉的水泥占全世界的近一半,面臨著巨大的資源和環境的壓力。所有這些現象,有一個共同原因就是我們土地的所有權是不明確的。“為了解決和所有權相關的問題,政府當局可說是費盡了心計。再三再四強調承包制不變,延長承包期,又說要加強土地的流轉,又是土地入股,土地可以作抵押,土地可以置換出租,還有小產權制,花樣多得眼花繚亂。但是最根本的所有權問題始終避而不談。而恰恰所有權才是問題的根子。它是繞不過去的。”[3]
進入1990年代后,由于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加速推進,我國現有的這種土地制度又產生了另一個更為嚴重的弊端,即農民的土地被國家大量地低價征走,從而產生了大量的失地農民。“到新世紀,全國失地農民在4000萬到5000萬之間,每年還要增加200多萬。他們‘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生活十分艱難。在一級市場上,征用農民的土地用的是計劃經濟手段,只按幾年的產量支付地價,不考慮農民以后的發展和養老、醫療保障;在二級市場上,完全按市場經濟原則交易,一畝地賣幾十萬、上百萬元。而有些地方征地費使用不當、甚至落入某些干部手中。在征地過程中,難免有官商勾結私分土地之肥的腐敗現象。”[4](P128)在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中,農民的土地被征用也是不可避免的現象。倘若農民對土地擁有所有權,他們在土地開發的過程中就具有充分的博弈權,從而有效地保護自身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如果出于公益的需要進行征用,政府必須通過合法的程序進行,并給農民合理的補償;如果出于商業的需要進行開發,開發商要與農民通過市場的談判達成交易。然而,我國目前在這一領域卻存在著諸多嚴重的弊端。《物權法》是通過了,但對土地的征用并沒有規定要通過合法的程序進行,也沒有規定要給予合理的補償。其原因也主要在土地的所有權問題上:既然人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對土地的征用就不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既然人們對土地沒有所有權,按照使用權的標準進行補償就不能夠說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說到底,這土地本來就不是你所有的。
三、面對土地私有化
我國先秦時期的一位思想家慎子說過:“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堯且屈力焉,而況眾人乎?積兔滿市,行者不取,非不欲兔也,分已定,分已定,人雖鄙不爭。故治天下及國,在乎定分而已矣。”“物”在任何時代都是稀缺的,如果沒有對它進行“定分”,就會導致社會經濟活動的紊亂和社會秩序的破壞。因此,確立物的所有權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最為基礎性的制度安排。然而,公有制卻使物的所有權變得模糊起來。公有制名義上是人人所有,實際上這種所有卻是虛置的,人人所有的結果是人人都不所有,這不但會導致人們經濟動力的喪失,還會導致人們對公有物的濫用,產生所謂的“公地悲劇”。同時,公有制實際上又必須由一個人格化的主體來掌握,否則它就無法真正運作起來。這個主體就是國家,就是政府,就是官員。這樣官員雖然不是公有財產的所有者,卻是實際的掌握者,從而導致公有資產流失、掌勺者私占大飯鍋等不公正的現象。歷史的實踐證明,公有制有其適用的范圍,一旦越出了這一范圍,就會與正常的經濟社會發展秩序脫軌,從而阻礙經濟社會的發展。
財產需要明確的所有者,作為最重要的財產的土地尤其如此。然而,在我國現有的土地制度中,土地卻是國家或者集體所有,人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這種土地制度的出發點或許是為了消除土地私有制的弊病,為了人民的共同利益。然而,正是這種土地制度產生了更大的弊病,嚴重侵害了人民的利益。有人認為,我國之所以要實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是為了使農民有一個可靠的生活保障。然而,正是這種土地制度制造了大量生活沒有保障的失地農民。有人擔憂,土地私有化后農民會吃光喝凈。其實這種擔憂過于低估了農民的經濟理性和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現在農民對土地經營不上心,沒有長期經營的打算,甚至大量土地撂荒了,就在于他們對土地沒有所有權,就在于土地市場沒有真正建立起來。一旦農民對土地擁有了所有權,一旦土地市場真正建立起來了,土地的所有權就得到了確定,土地的價值就得到了實現,人們或者長期地經營它,或者在土地市場上把它轉讓掉。我們要實現城鎮化,城鎮化實際上就是農民進城,就是人口的自由遷徙。但在現有的土地制度下,農民卻不能夠把在農村的土地轉讓掉,只能空著兩手來到城市當農民工,這既制約了城市化的進程,也限制了人口的自由遷徙,與現代化的精神是相背離的。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共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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