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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啟耀等:民國鄉村稅收中的村莊領導階層及其權力變遷

[ 作者:張啟耀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5-09 錄入:王惠敏 ]

——以 20 世紀二三十年代的山西村長副為個案

摘要:民國時期,傳統的村莊領導階層的類型范圍、社會角色與功能都發生著重要變化。在山西鄉村,由于政府控制基層社會的需要,村莊的作用和地位得到史無前例的提高,村長副的權力也相對較大,因此地主士紳大都主動擔任了村莊的領導職務。但隨著山西“村政”建設實施之下農村事務的繁多,再加上后來農村田賦等稅負日益繁重,農民陷入了廣泛的貧困中,村莊的賦稅征收往往成為一種無法圓滿完成的任務,這導致村長副等村莊領導階層的權力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很多時候,村長副不得不墊付村里上交的賦稅,有的為此傾家蕩產或喪失性命。因此,不要說地主富農,就是一般的農戶也不愿擔任村長副這一職務。

關鍵詞:山西;鄉村稅收;村莊領導階層; 村長副 ; 權力變遷

近代后期,中國社會舊有的階層開始發生明顯的分化和轉型,即使在傳統因素根深蒂固的基層社會也是如此。20 世紀初,山西鄉村社會也逐漸走上了轉型之路,村莊領導階層由傳統的士紳轉化為村長副和地主豪紳等人物。在閻錫山實施“村政建設”的前期,村長副的職務炙手可熱,但隨著鄉村社會受剝奪程度日益加深,村莊領導階層所肩負的征稅任務愈加沉重,結果反讓人對這樣的職務極力躲避,昔日村莊領導階層的權力和命運也隨之發生了轉折!

山西社會是中華文明演進的重要區域之一,在整個近代華北地區發展中具有典型代表性。自上世紀 80 年代以來,國內外即十分熱衷于民國華北農村社會研究,相關成果也十分豐碩,不過,以往社會史研究成果雖然有涉及山西區域,但它們大多關注山西鄉村社會的結構變遷、階層分化及社會轉型等,而對于民國時期山西鄉村某一社會階層在國家與社會互動中的權力演變卻鮮有論述。在此,筆者不揣淺薄,試圖以近代華北鄉村社會變遷和 20 世紀前期的山西“村政建設”為背景,通過鄉村賦稅征收這一線索,歷史再現當時山西區域社會村莊領導階層及其權力嬗變的場景,最終達到細化近代華北社會史研究的目的。

一、近代村莊領導階層的含義變遷與職能轉型

近代后期,伴隨著中國社會轉型,傳統意義上的“村莊領導階層”的內涵發生了明顯變化。在不同時期,“村莊領導階層”這一概念所包含的人物類型范圍、人物社會功能甚至人物品性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

傳統意義上的村莊領導階層主要是指在鄉紳士。在中國社會發生轉型之前 19 世紀末、20 世紀初之前,紳士一直是真正的基層政權代理人。“能夠領導一個縣的叫‘縣紳’,領導一鄉或一個村落的可以叫做‘鄉紳’。”從所發揮的社會功能來看,“紳士通常自己理所當然地認為負有造福家鄉的責任……而旁人對他們也有這樣的期待”。不過,紳士階層的社會功能也具有兩面性既有欺壓鄉村民眾的一面,又有結合民眾斗爭共同反抗官府的一面。

辛亥革命后,中國社會進入較明顯的現代轉型時期,政府有意識地逐步向農村社會滲透。20世紀 20 年代后半期,政府更是“任用在籍離職官員和清末以來地方自治機關中的新官紳擔任公職,因此而形成了新的地方精英階層”。也就是說,作為村莊領導階層的紳士掌管農村社會的格局正發生著重要變化,民國時期的鄉村社會權力是由新的地方精英階層而非單獨由傳統紳士支配。“這些精英往往比士紳的范圍廣泛得多”,泛指在縣級以下的地方社會具有支配作用的任何個人和家族。

由于地方精英階層所涵蓋范圍較為廣泛,出于篇幅所限,本文所探討的“村莊領導階層”僅指那些生活在鄉村地區并直接管理和影響村莊的人物,包括在鄉或在村紳士、村長副、有勢力的地主豪紳等,其中,在閻錫山統治下,由于制度的原因,山西鄉村社會的領導階層以村長副最為重要,也最具代表性,因此,在涉及這一時期的山西村莊領導階層時,本文以村長副為重心予以闡述。

在傳統鄉村社會,村莊實際領導者身份單一明確,基本是由紳士所擔任。紳士是百姓與政府間的媒介,“成為政府與一般平民之間的一種緩沖。他替政府征收賦稅,又為農民減輕一些苛政”。清末以來,全國政局發生著重要變化。由于太平天國運動的沉重打擊,地方勢力乘勢崛起,中央集權急劇衰落。此后,地方自治活動在全國迅速展開,國家權力對于鄉村社會的控制力減弱,而“紳權”卻惡性膨脹,并不斷劣化。在這個過程中,紳士成為政府進入鄉村社會的有利工具。為了達到各自的目的或取得自身的利益,政府地方官員與紳士們互相利用,他們在一般情況下“保持相當和諧的關系,前者希望得到士紳的幫助以加強作為統治者的能力,而后者的目的則在于與當局聯合以擴大影響”。這樣,以前那種經常顧及村民利益并代表鄉村社會與政府討價還價的傳統士紳不復存在,從此,“政府的征派他可以不付,抽丁也抽不到紳士的子弟,從而轉嫁到農民身上”。所以,到民國時期,紳士雖然仍是鄉村權力結構的主體,但此時的紳士卻“并非局限于功名、身份,其來源和出身已呈多元化趨向。

歷史發展軌跡顯示,自清末以來,紳士權力曾兩次大規模地向國家機構滲透。第一次是晚清時期。包括太平天國運動在內的各地叛亂風起云涌,清政府統治危在旦夕。為了達到繼續統治的目的,中央政府被迫把正式的地方行政權和治安權委托給團練的組織者———紳士,從此,紳士勢力正式進入了政府基層部門。第二次是在民國政府建立之后。新政權成立伊始,國家機構急于向農村滲透,在缺乏大量基層社會管理人員的情況下,紳士便成為政府可資利用的人物。通過在縣自治運動中參加縣參議員選舉等途徑,紳士逐漸掌控了地方行政權。山西晉中在鄉紳士劉大鵬在1918 13 日的日記中記載“上月選舉省議會議員,仍用投票法,而一切奸人宵小,莫不鉆營運動,凡多錢之人皆占優勢。”再如,1934  4 月中央政治會議通過的《改進地方自治原則》中規定“設縣市參議會,得由縣市長聘任一部分專家為議員,任籌備自治及執行職責。”經由此途,鄉村社會的一些別有用心的紳士等人物便借機廁身地方政府。因此,地方自治的主要結果是使農村名流在村社的習慣權力合法化。

從村莊領導階層的變遷過程可以看到,民國以前,紳士們一般都不愿意擔任鄉村基層政權的任何職務,但是,進入民國后,出于對利益進一步獲取和活動空間進一步擴大的需要,紳士們開始“從后臺跳到了前臺,赤裸裸地掌控著鄉村的政治權力”。

二、轉型后的山西村莊領導階層

20 世紀 20 年代,華北地區的地方基層政權大都在紳士手中,而中央政府的力量較弱。中央政府將正式的官吏和權力直接伸進縣以下的各級行政組織,還需要仰仗地方精英為中介。在山西,官方機構面臨著同樣的問題。閻錫山的“村政建設”“最初以村本主義,編行村制,政治在乎用民。繼則以村本主義,改進村制,政治在乎公平”。雖然這一改制并非專門為地主豪紳謀利益,但由于各種原因,改制并沒有取得預期效果,農村地主豪紳并沒有受到應有的約束。再者,有才能有知識的人大多已離開村莊搬到城里,各村中普遍難以找到合適的村長人選,只有任土棍劣紳胡作非為。當時梁漱溟在考察山西時對這一點看得很準“在我看來村長問題,極難得適當的人,而極容易得不適當的人……而閻錫山則于一時間,找出村長二萬多結果如何能好?

村莊領導階層在舊時被稱作“鄉官”,這一稱呼在閻錫山統治山西時發生了變化。“鄉官名義,在昔有比長、閭胥、族師、亭長、鄉長之稱,今晉省亦有閭長、村長副之稱。”瑏瑠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各省都在倡辦地方自治,但對村莊和村長的態度并不像閻錫山那樣重視。閻錫山常說“村長是村政的根子,村長壞了,村政便不會好。”瑏瑡在閻錫山統治下,村莊的作用和地位得到了史無前例的提高。在“村政建設”實施中,山西農村實行村長負責制,號令較前大為統一,責任明確,有利于賦稅征收。同時,閻錫山對農村的稅收事務尤其重視,這體現在他對縣屬的稅收征管是“令必行,行必果”,所以,山西的農村賦稅征收情況在全國較好,這為閻錫山提供了源源不斷的財富。

由于閻錫山對村政的重視,在“村政建設”之初,大凡在農村有些勢力和關系的人都要攀上村長副這個職位,以便能把持村政、為己謀利。在村長副的任用上,閻錫山也是以勢力和實力為選用標準,以便能壓服村民、利于村政。雖然中央政治會議通過的《改進地方自治原則》中規定“鄉鎮村長等由各鄉鎮村人民選舉三人,由縣市長擇一委任”,但是,閻錫山卻以財產為前提條件委任村長副。閻錫山規定,“凡具有下列資格: ( 1)樸實公正兼通文義者( 2) 年在三十歲以上確無嗜好者( 3) 有不動產價值在一千元以上者,得選任村長”。由此可見,“村長的產生表面是由村民票選的,不過因有種種財產上的限制,有資格當選為村長的也只有高利貸者、富農、商人、地主等人。同時官方為了慎重起見,須將票數較多的前十名村長全部送縣由縣長圈定。因此縣長就可以商同縣紳,不拘票數多少地任意擇定加委。”

那么,在當時的山西,這些擔任了村長副等職務的新士紳名聲如何呢?

從鄉村領導階層的身份看,自從實行“村政”以來,傳統勢力的實際基礎在山西農村也發生了較大變化。當時,廣大農民對村長的印象還停留在原來時代的村莊領袖的角色中,所以,在遇到政府要糧要款時,鄉民們仍然呼吁“村長副是替大多數人來講話的,不是眼看著那些財主們勢利家討便宜不肯作聲的。”實際上,這時的村長副是聽不到農民呼吁的,因為他們的身份和性質已經不同往昔。

在賦稅征收上,農村領導階層對于村莊傳統上的保護性質已經消失,反而轉變為剝奪性質,因為“稅捐官款是由村長經手征收,縣長向村長要,村長就向農家要”。所以,“在山西作官作久了的老手們,就從實地困難中產生了一套山西土產的‘做官哲學’就是除了‘提解公款’一事而外,一切都可以敷衍了事。”可見,村莊領導階層為了自身的利益已經變成政府的代言人了。梁漱溟盡管對山西“村政建設”所取得的成績予以贊揚,但他同時也指出了當時村政府的性質。他說,雖然“山西近幾年參加幾次戰爭,一切征發人夫、車馬、糧草、籌餉、募債,得力于村政者非常之大”,但是這個村政府的實權完全掌握在紳士地主富農手里。“村長大都是由富人地主充任,村公所即是富人地主的政權……而且凡是到過山西實地考察過山西農村的政治情況的,更是知道山西村長的專橫”。

山西村莊領導階層的勢力之所以如此強大,是與閻錫山對他們的利用和妥協分不開的,因為閻錫山要想達到控制基層社會的目的,就不得不依靠村莊領導階層的力量。雖然閻錫山在 1918年便“訓令山西全省警務處、各道尹、縣知事,嚴查貪官、污吏、劣紳、土棍,對為民群蠹者依法懲處”,但閻錫山又在會議上說“吾人辦事,公道是一定要主張的,但為政不得罪于巨室一層,也要顧及。”閻錫山不斷鼓勵各級官員到鄉下去,其用意是不言而喻的。當時山西農民諷刺說:“坐官的人,也說到鄉下去,念書的人,也說到鄉下去‘到鄉下去’成為現時代的口號”,“但是鬼才知道有人來過有,是要我們捐款的警察,要我們納稅的皂隸,是搶劫我們的土匪。

閻錫山曾為村政建設以及村長的任用和管理制定了大量的法規,傾注了不少心血。在實施“村政建設”的過程中,閻錫山政府從法令上對村長副等的辦公經費、財務監督都做了詳細的規定,但這些規定所起的作用并不大,村長副大肆貪腐的現象一再發生。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為近代以來確實存在著鄉村紳士劣化的情形,另一方面也是因為閻錫山搞“村政建設”的其中一個重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鄉村社會的政治和經濟控制。為了達到讓村莊領導階層“辦事”的目的,他對村莊領導階層胡吃亂喝的現象睜只眼閉只眼,導致農村鋪張浪費之風越殺越多。閻錫山曾在講話中說“例如府十縣村費花得很多,本是一件大弊”,“但酒食靡費,已成習慣,若此刻下令禁止,在官廳本心為村中除害,然不許糾首在社會上吃飯,他們便不到社會上,為公家辦事之心亦懈矣。”到 20 世紀 20 年代末和 30 年代初,村中公款耗費有增無減。“介休某村每年茶葉竟至一百五十余斤者,實屬駭人聽聞”可見,閻錫山為了達到讓村莊領導階層“辦事”的目的,不惜讓這些人隨意吃喝,無形中激化了政府與鄉村社會之間的矛盾。

針對日益惡化的腐敗問題,有些正直的山西地方人士憤慨地說“民國以來凡為紳士者非劣衿敗商,即痞棍惡徒以充,若輩毫無地方觀念,亦無國計民生之思想,故婿官殃民之事到處皆然,噫,可慨也已。”就連閻錫山本人也發表感言說:“查榆太等縣,向稱富庶,民風奢侈,舊日村社花費,既多浮濫,近聞村公所成立以來,村長副等仍多復蹈故轍須知此弊不改,影響于村政前途者,良非淺鮮。”隨著腐敗的加劇,村長副等村莊領導階層離上級的距離越來越近,離村中的農民則越來越遠,造成了政權與民眾的隔閡,這大概是閻錫山在開展“村政建設”時所沒想到的。

進入 20 世紀20 年代末30 年代初,在村長副的“管理”之下,村政更為腐敗專制,當時便有人說“地主富農就是村公所,村公所就是地主富農。”如山西中部的一個村莊,“村長是當地的大地戶,自己有糧店有磨房,兼營雜貨,也放債”。在晉東南的屯留縣,“大多數村長都是土豪,慣于敲詐……因此,普通農民視村長如蛇蝎,而地主土豪則視村長如搖錢樹”

當然,也有些在鄉紳士仍保持傳統士紳的品行,疏于財物、熱心為民,如清末民初太原籍紳士劉大鵬,其友人閻佩禮等在給劉紳士的碑文中記載,先生“曾上書南京中央政府為民請愿,卒蒙下令豁免苛捐雜稅,一時晉民稱快……季世江河日下,人多為己,似先生之抱遺訂墜急公好義者能有幾人?”但這樣的人并不多,而且,在當時世風日下的環境下,他們與那些豪強劣紳格格不入,“他明白自己已成為這個時代的落伍分子,在政治上又遭受了前所未聞的壓迫”。所以,很多人最后往往又退隱不出。

三、山西鄉村稅收與村長副權力變遷

民國初期,由于稅收機構設置和運行不當,各省田賦征收普遍存在征解不足的問題。20 世紀 20 年代后期,為便于農村賦稅的征收,南京政府曾對基層政權進行過改革,結果“出現新舊征稅機構相互糾纏在一起的現象”。從當時情況來看,山西也基本如此,但相對于其他省而言,山西雖然在賦稅征收方式上沒有明顯特征,但由于其在全國最早實行“編村”制度,“村長負責制”對賦稅的征收產生了很大影響,從而使山西的田賦征收成績在全國位列前茅,這是值得肯定的。

閻錫山力主對田賦等征收重稅,他在對省政有關大員和各縣知事的訓話中曾說“村政所辦的事,無非為人民興利除弊。無土匪、無盜竊、子女讀書、壞人斂跡,這樣的錢,負擔得愈多,人民的幸福愈大此等負擔,回來的比出去的多得多哩”因此,“村民之負擔,遂益行增重。”從當時統計的情況來看,1933 年僅村費一項,“全省各村支出總數為一千一百三十五萬六千一百八十七元,按全省總戶數二百一十七萬七千八百八十六戶計,平均每戶負擔五元二角一分,其中徐溝、榆次、太原等縣每戶竟負擔在十五六元以上,乃至二十四五元”。這種情形令農民怨聲載道“你們看看這幾年我們山西的光景,還顧得什么耕三余一、耕九余三哩,就是每年辛辛苦苦的,鬧了一大場,結果十戶就有九戶不得夠半年的生活,還要欠人些外債,以致破產的很是不少。”

除了稅費征收過程中的“酒食靡費”外,土劣等的膽子越來越大,采用額外征收以增加個人非法收入的做法更為頻繁,如“解縣第二區曲莊頭村村副曲清泉侵吞公款”,“去年縣府按地起收軍事糧秣,每地十畝,起白面二斤,谷草三斤,曲村副竟按白面二斤半,谷草六斤起收”。更有甚者,一些村莊的領導階層幾乎就是活脫脫的土匪形象。“山西中部各縣,現任村長大半是一些從東西兩口指張家口和歸化、東省、外蒙各地失敗回來的下野商人……同老村長對比之下,他們的剝削方式是完全商人色彩化了的,會連農民的血肉一起吞下而不露一點血跡出來。”由此可見,隨著時代的變遷以及閻錫山軍閥本性和剝削政策的徹底暴露,包括村長副在內的村莊領導階層的性質也有一個不斷劣化的過程,他們在賦稅征收中已經徹底變成了閻錫山政府的代言人,但就在這個特殊轉型期,歷史發生著微妙的變化———伴隨著鄉村事務的繁多和閻錫山政府對鄉村社會控制的加強,以村長副為代表的村莊領導階層的權力和命運也無形中發生著根本的轉折。

在閻錫山“村政建設”的早期,地主士紳之所以獲得村長副的職位正是由閻錫山的農村政策和當時地主士紳自身發展的需要而決定的。當時,閻錫山政權第—次真正將權力推進到村一級,村長副正是其政策的直接執行者。同時,在村莊被納入國家行政控制的過程中,村長副也成為“準政府官員”,傳統士紳要想繼續保有原來的地位,就必須擔任村莊領導,否則他們的權力就有喪失之虞。因此,憑借自身的財富和地位,地主士紳紛紛把村長副一職奪為己有。

20 世紀 30 年代前期,為限制地方勢力的擴張和腐敗,閻錫山多次通過法令規范村莊領導階層的行為。《各縣村制簡章》第二章第六條規定:“村長執行職務得直接商承縣知事辦理”各村成立的監察委員會“由村民會議于村民中選舉五人或七人組織之”,“舉發執行村務人員之弊端。”對于村財務等重要事項,閻錫山政府頒令“各村村款由監察委員會監察員清查之”,“村長副于每年春節后二十日內將上年村款收支一切賬簿送交監察員詳細查算”。同時,政府“派員切實清查,使放蕩之村長副知所警惕不敢于概算以外,重苦鄉里”。以趙城縣為例,針對趙城縣辦公人員的吃喝腐敗風,閻錫山曾“訓令趙城縣長并通令各縣長嗣后對于下鄉辦公吏警務須嚴加約束,不得需索供應,倘敢故違,即行從嚴懲辦……一經查出,定勒令該街村長副等如數自行賠補并予以嚴重處分”。

根據以上所述,雖然近代后期的村莊領導階層在全國范圍內都有劣化的趨勢,但比較實行保甲制度的省份而言,山西村長制下的田賦征收受政府的控制更加嚴格。在保甲制下,保甲一般不直接對縣長負責,因此田賦在征收過程中更容易被地方豪紳侵吞和克扣。在山西的村長制下,村長的職責和行為規范在法令上有更加詳細明確的規定,并且村長直接對縣知事后來叫做縣長)負責,因此其壓力更大。

還有一種情況是,同其他省相比,山西的村莊領導階層并沒有形成把持縣政的局面,在整個山西省內,縣長的權力相對其他省來說也較大,縣長受地方士紳控制的情況比其他省要少得多,即使有,程度也要輕一些,之所以產生這樣的局面,筆者分析主要原因有三個第一,各地縣長往往直接為閻錫山任命,通過一些途徑,閻錫山能夠掌握縣長的舉動和作為,這就在一定程度上牽制和抵消了地方豪紳勢力第二,閻錫山政府在農村基層社會構架了正式的行政機構,形成了較嚴密的行政組織,保證了國家行政力量在基層社會的滲透,較為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勢力的任意所為第三,相比于其他省而言,山西土地的集中程度較低,因此,山西的地主大都是中小地主,其勢力一般都囿于一村或幾村之內,很少有能夠直接達于省縣的。

這樣,到20 世紀30 年代中期,閻錫山統治下的山西鄉村社會的特殊情況使得山西農村領導階層,尤其是擔負有繁重職責并深受法令約束的村長副的權力和地位便發生著微妙的變化,特別是在田賦等稅費的征收上。

在“村政建設”中,閻錫山重視村長副的目的并不是真正放權給他們,而是讓他們充分發揮地方勢力的優勢去為自己征糧要款,去整治廣大的農村社會以維護自己的統治。進入20 世紀30 年代后,隨著閻錫山軍閥戰爭的繼續和不斷擴大,農村社會的資源以前所未有的規模和速度被搶劫一空,村莊領導階層就很難順利完成“上峰”交給的賦稅任務。同時,可以看到的是,在閻錫山政府統治下,村莊領導階層的賦稅征收權力在法令上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規范,因為來自閻錫山的行政控制更加直接。政府不僅限定了行行色色的基層公款耗費,而且,隨著賦稅征收越來越困難,“上峰”對這些征收者施加了強大的壓力,逼迫其順利完成征收任務,這樣,村莊領導階層在擔任公職時所獲得的“精神和物質報酬越來越少,而這一公職所帶來的麻煩卻越來越多”,村長副等因完不成任務而受批挨罵是常有的事,更有甚者還因此喪失性命。1936  8 月,“孝義城西四十五里善村村長郭正南,因該縣差務浩繁,人民困苦萬分,今次又要差車數輛,該村長知對村民已無法起措,對上峰又不便違抗,進退維谷……投井自盡”。就普通百姓來說,當村長也是活受罪。臨縣趙家川口村的村民將村里的公職當做一種負擔,認為那是一種苦差事,因此沒人愿意承擔,于是,經過協商,村民采取輪流擔任的辦法才算解決了這一難題。在對健在的老人進行采訪時,其所述情況也基本如此。永濟市石橋村百歲老人徐興順在受訪時無奈地說,“當時上面逼著他當村長,他本人并不想當”“當了村長不定哪一回就栽了,可能就被槍打了。這個啦那個啦,事情多得很。”梁漱溟先生在 20 世紀 30年代初對山西考察時遇到過這樣的事在他從平遙到介休的路上,碰到一位農夫,閑談中“知他是一個閭長,而甚以當閭長為苦。就問他既不愿作,何必還作他搖頭露出為難的樣子,并以手作式如果不作,便要被區長用繩牽到區里去”。

除了村長副之外,當初那些出于貪污中飽目的而承包賦稅的村莊領導階層也落到了與村長副同樣的命運,甚至更慘。20 世紀二三十年代以來,“因兵匪滋擾,復遭蝗雹水災,農村破產,各行多歇業,故包稅者率皆賠累”。尤其在山西,很多時候,包稅者處境很苦,有時不得不躲避流浪他鄉。檔案中記載包稅者因受時局影響,虧賠過巨,于十四、十五兩年曾蒙省委會同縣署屢次押追,并查封拍賣伊等與各股東之財產,以填欠款 …… 令伊等不能立錐本邑,早已遠飏于外。”

從以上事例中可見,村長副、閭長、包稅者等村莊領導階層受批挨罵是農村中盡人皆知的事,因田賦等征收不利而橫遭不測的也常有發生。因此,盡管地主豪紳仍然把持村政,但那種欺壓鄉民、為所欲為的村長副做派發生了很大變化,村莊領導階層的權力和命運出現了戲劇性的轉折,原本受人追捧的村長副職務逐漸成了人人避之不及的苦差,而就在山西農村社會發生劇烈變動的歷史時期,日本侵略者的鐵蹄踏上了這塊土地,戰爭的硝煙暫時阻滯了傳統鄉村社會變遷的進程。

余 論

這一時期,除了鄉村賦稅征收下的權力變遷之外,村長副等村莊領導階層與閻錫山政府的關系也發生了變化。

政府三令五申地整頓村莊領導階層,今天一個法令,明天一個規章,但政府努力的效果如何?對村長副的權力規范工作做得如何實際上,閻錫山反貪官污吏是有一定決心的,早年也采取過一些行動,比如“他在民國初年搞村政時,就曾在每個縣政府的大堂前立過打倒貪官污吏的石碑”。但閻錫山考慮更多的是通過以村長副為代表的地主士紳來穩定農村社會,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因此,時人諷刺說“吾晉之首領常言,貪官污吏劣紳土棍為人群之大害,非除了他不可,十八年來未見除了一個,可見能言而不能行也。”而且,閻錫山“村本政治”思路的內容之一,就是“力求政權和士紳在基層治理上達成和諧合作,利用士紳角色防止官吏過分濫用權力”,但是,當基層鄉村社會為土豪劣紳所控制,地主士紳借助政府授予的權力只為自己謀私利時,閻錫山的政策在多大程度上得以貫徹成了很大的問題。在有些縣份,當地豪紳巨室的氣焰變得越來越囂張。“凡是新上任的官吏到來,首先一定得將當權的紳士接洽好,不然他們就非想法叫他滾蛋不可……他們通常搗亂的方法是非常巧妙,自己絕不出頭,只要暗中命意他們的干部———村長和土棍,假借人民名義在四鄉大鬧起來就行了,最后縣長還是非請他們出來調解不可。”對于整理村財政一事,“非特各村長副忸于積習,不知悛改,即縣區負責清理各員亦均心存觀望,不肯認真辦理”。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村莊領導階層與地方官員之間存在著共同的利益追求,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閻錫山在實施農村政策過程中出現了很多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民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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