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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鋒:祖業權:嵌入鄉土社會的地權表達與實踐

[ 作者:陳鋒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5-23 錄入:王惠敏 ]

——基于對贛西北宗族性村落的田野考察

:經歷了一系列土地制度變革后,當前的農村社會中依然有著較大范圍和程度上關于土地是“祖業”的認知和表達,并影響著國家的法律實踐。祖業觀念下的土地產權——祖業權,具有人格化、象征性和社區化的特征,使得其性質上是具有較為完整的使用權,卻不具備獨立產權的完整性,而明顯區別于建立在西方市民社會基礎上的私有產權。中國土地產權的觀念型塑與村落的社會結構之間有著自洽的邏輯,它與家族的綿延性、倫理本位和差序格局有著密不可分的共通關系,“祖業權”是嵌入在以血緣為主要紐帶的鄉土社會之中。由此,在國家建構的地權建設中,尤其要注意地方社會也在建構關于土地產權的“地方性共識”,進而避免落入歷史虛無主義的窠臼。

關鍵詞:祖業權;地權;家族;鄉土社會

一、問題的提出

土地產權問題一直是學界關注的熱點,不論是對產權的功能、意義,還是產權本身的結構屬性都有著深入的討論,眾多學科都給予了廣泛的關注。歸結起來說,土地產權研究主要有兩大取向:一個是產權的經濟學范式,另一個是產權的社會視角[1]。

在產權的經濟學范式中,“產權是一束權利”作為其基本的命題,具有德莫塞茨指出的 “排他性”和“可轉移性”的特性[2]。而“權利產權”的思路可以追溯到著名的科斯定理,即所有權的明晰界定可以促使人們通過市場機制來有效率地分配風險和激勵。[3]產權的主要功能是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預期,相對于共有產權和國有產權來說,也是最有效率的。[4]進一步說,經濟學的產權理論是在市場經濟的前提下,以契約分析為起點,以私有制作為產權清晰的最終參照,并在此基礎上推演出只有產權清晰才能有效率的結論。中國的一些學者引進了經濟學的產權理論,從兩個角度對中國農地產權進行了分析。一方面,指出了中國農村的集體所有制在性質上存在著產權模糊或者產權殘缺問題,并指出了國家是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從而導致效率不高,國家擁有侵犯農民使用權的空間。[5-7]另一方面,表明了中國土地產權改革的方向是以明晰土地產權的私有化傾向[8]。產權理論在對中國的土地物權化改革中已經產生了重大影響并可能進一步產生影響。然而,產權的經濟學范式的中國化不僅存在著解釋困境,而且遭遇了實踐困境,受到許多學者的批評。正如周雪光指出,“產權理論是在市場經濟的社會中誕生,私有制的產權制度一直占據支配地位,并隨之發展起了一整套相應的經濟制度,在這個背景下,產權的概念長期以來僅僅是經濟理論的一個前提假設,而不是一個研究關注的課題,沒有進入研究者的分析視野。”[9]也就是說,產權的經濟學范式討論“產權”的前提是有著來自于個體主義、市場化的西方市民社會為基礎的,也因此產權學派的中國化也面臨著“食而不化”的難題。

中國顯然與西方社會有著較大差異的社會基礎,由此,“產權本身的內涵是什么”成為了社會學、人類學視域中研究產權的起點。劉世定提出的“占有”與“關系合同”概念以及對占有制度三個維度的分析[10],周雪光提出的“關系產權”概念、關系產權理論[9]均是對“產權是一束權利”視角的一種超越。張小軍則從實質論的角度,論證了產權的復合存在,包括經濟產權、文化產權、社會產權、政治產權和象征產權。[11]還有一些學者則是具體考察產權的界定過程,分析產權是通過行動者的互動而自發地建構出來,“成員權是界定集體產權的基本準則” [12]。社區集體產權主要不是一種市場合約性產權,而是一種社會合約性產權,在市場合約不完備的情況下它有可能以非正式的方式比較好地處理和解決社區內部的合作問題和產權沖突,具有界定和維護社區產權秩序的作用,但是在制度環境發生急劇變化時這種作用將十分有限。[13]張靜在研究農村土地糾紛處理問題時指出了土地使用的多種規則,在實踐中常常隨著政治權力和利益集團的參與而被選擇性的使用,具有不確定性。[14]而熊萬勝認為從橫向靜態對比看地權規則可能具有不確定性,但是從歷史變遷中可以發現不同時期都有一個主導性的規則來維持小農地權的穩定,其主導規則也隨社會的變遷而突生、轉換和湮滅。[15]張佩國則運用歷史人類學的方法,從農民村落共同體的意識著手考察村落和地權的關系,認為村籍和地權有著內在的聯系,在農民的村籍觀念中村落和宗族是合二為一的,其邏輯是封閉的族群關系網絡背后隱含著村民對本村土地資源的獨占觀念。[16]由上可見,產權的經濟學范式主要在產權的經濟屬性層次探討問題,進而在制度層面對產權進行界定人與物之間的關系。而產權的社會視角則是循著格蘭諾維特[17]和波蘭尼[18]“嵌入性”的路徑,注意到財產上的權利關系之外還蘊涵的人與人的關系,關注了社區視角、地方社會生活方式和地方社會文化。[19]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社會史的研究者注意到了中國傳統社會中廣泛存在的“祖業”現象,祖先在財產權的所有者占有特殊的地位,以及與宗族構成之間的關聯。科大衛指出了明代珠江三角洲的宗族控產如何變得可能,認為這是“因為祖先變成了控產的法人,也就是說,一個宗教的觀念,變成了一個法律的觀念” [20]。張小軍也認為明清到民國時期,從象征地權可以重新理解中國的地權結構,進而解釋為何契約地權在中國不充分的原因。滋賀秀三在論述中國的家族法原理中也點出了中國人對于財產的理解離不開與家族的關系。[22]40-56實際上,“鄉村地權分配的基本單位是家,同時這種資源分配又是在村落社區的社會生態空間中展開的;就研究單位而言,也須將家、族與村落有機地整合起來”。[23]

產權的社會視角意識到了產權實質上是一種人與人的關系,人與家族,人與地方社區的關系,看到了土地產權經濟屬性之外的社會屬性,以及兩種屬性之間可能存在的關聯。而社會史中對“祖業權”的理解給予我們對中國土地產權的理解有著頗多的啟發,然而,不足的是,一方面,對于“祖業”現象本身還是缺乏對其專門深入的分析,對于祖業與家族、地方社區之間如何形成關聯依然沒有得到闡釋。另一方面,對于“祖業”的關注多通過史料中的習慣法進行分析,對于“祖業”在當下農民土地觀念中的表達與實踐,少有學者[]關注。基于此,本文關注“祖業權”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土地產權表達與實踐,其問題意識來源于筆者20117月在贛中宗族性村落石頭村及所在鄉鎮石頭鎮相關情況的20天調研。我們發現在經歷了一系列的土地制度變革之后,當地農民卻依然有著根深蒂固的祖業觀,其背后的邏輯值得我們深入的追問。而以往的產權社會視角的研究雖然意識到了產權與地方社區之間的關系,但是在具體研究中主要以“過程—事件”的方法進行分析,而村落僅僅作為一種背景,甚至看不到村落這一社會結構。因此,本文將從村莊的內部視角出發,將村落社會關系與社會結構納入,結合過程—事件方法探尋這樣一些問題:祖業觀與祖業權是一種具有哪些特性的土地權屬觀念的表達與實踐?它們又是如何嵌入于鄉土社會之中?

二、“祖業權”:土地權屬觀念的鄉土表達與實踐

(一)村落的歷史與現狀:一個宗族性村落

石頭村[]是贛西北地區的一個鎮郊村,地形以丘陵為主,與鎮中心接壤,距離市區約90公里,交通較為便利。石鼻村全村人口1822人,383戶。由于地處鎮中村,故而石鼻鎮中心建設占用了石鼻村兩三百畝土地。目前村莊尚有水田1400多畝,旱地400余畝,人均約1畝耕地,主要種植水稻、花生、油菜、西瓜等作物。

石頭村只有一個雷姓家族在這里繁衍和生活,至今已有51代,是一個典型的宗族性村落[]。通過1989年重修的族譜以及年長老人的講訴,解放前村莊中有著嚴厲的族規,有族長、有族田、有公用的“禁山”等等,歷史上更是與其他家族有過激烈的械斗與世仇。解放以后,尤其是文革對于當地的宗族形成了很大的沖擊,當時摧毀了村莊中所有的寺廟,但是祠堂確實保留了下來,按當地的老人的說法是:“貧農也是需要祠堂的,他們也一樣需要祖先”。由此可見,盡管當時摧毀了一些宗族象征性的載體或者挪為他用,甚至禁止了在祠堂中的任何儀式,但能否消除根深蒂固上的思想觀念則存在疑問,這也是改革開放后,許多地方宗族復燃的原因,石頭村也不例外。1989年后,村里陸續重修了祠堂、家譜等這些象征性的東西,并舉行了一些慶祝大會。[]當然,隨著時代的變遷,如今的祠堂已經不再承當婚嫁、喪失和祭祀功能,只剩下了象征的意義,似乎村落的性質的發生了脫變。然而,盡管經濟社會發生了重大變遷,宗族的文化因子卻還是滲透在當下農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這不僅表現在農民強烈的對祖先的崇拜觀念[]和傳宗接代[]的生育觀念上、還表現在父權制下的家庭關系上[]以及以集體械斗[]、村級治理中的公共性[]、抱團的鋁合金經濟[]上。

正是如此,當前農民雖然主要是在全國各地經營鋁合金產業并獲得了較高的收入,但這種外向型的經濟并沒有讓我們看到村莊的蕭條景象,而是隨處可見裝修精致的三層樓房,以及熱情不減的建房高潮。“總是要回來的,落葉也是要歸根”,構成了當地農民對自己最后的歸屬圖景,也形成了農民朝內的生活面向。

(二)“祖業觀”與農民土地產權觀念認知

所謂“祖業”,是指自己祖輩在土地改革時甚至土地改革之前分得或購買的土地,既包括土地,又包括山林以及宅基地等。[24]在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經歷了土地改革、土地集體化、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及當前的土地“使用權”的物權化等一系列的土地制度變革,應該說,傳統時期的土地權利已經被打破。然而,我們在農村調查中卻發現許多農村都還普遍存在著“祖業”的說法[11],石頭村的村民就經常告訴我們,“這是我們祖宗留下來的”、“這是我們雷家的土地”等等。也就是說,盡管農民對土地的占有和支配實際形態隨著制度變革而變化,而他們骨子里關于土地產權的認知卻保持了穩定性。當然,對于不同類型的土地,農民對于“祖業”的認知并不是均質的,而是有程度上的差異。

一是關于祖墳山。石頭村的農民在死后全部安葬在一塊統一的山上,凡是雷姓家族的人都可以在此安葬,包括那些本是雷姓家族卻被行政劃分到其他村落的雷氏子孫。石頭村有一部分村民在集體時期被劃分到了緊鄰的周家村柴廠小組,然而,柴廠小組的雷氏家族人都依然安葬在石頭村里的雷家祖墳山中。在村民的認知當中,祖墳山是一種絕對的“祖業”,因此也是所有家族成員共有的。

問:你們都不是一個村了,怎么還愿意讓他們(柴廠小組的雷家)安葬在你們的祖墳山?

答:我們都是一個祖宗下來的啊,這山他們當然也有份,只要是雷家子孫,人人都可以安葬[12]

答:這是老祖宗留下來的山,他們也是雷家子孫,他們當然可以安葬[13]

二是關于祠堂及所在土地。石頭村目前有一個大祠堂和三個香火堂,大祠堂歸屬于村落中所有雷氏家族成員所有,而香火堂則是歸屬下邊的房支。祠堂和幾個香火堂是在1989年后重修,當前沒有多少實際的功用[14],而更多是一種象征的意義。

問:為什么要重修這些祠堂呢?

答:這主要有幾個原因,80年代以后政策松動,經濟上也有所好轉,而我們的祖先是最先到達這里的,他們吃了好多苦。我們不能把祖先的祠堂毀掉,要讓后人知道我們祖先在這有多少代,是怎樣的延續下去的。

問:如果這個祠堂廢棄,這個土地歸屬誰呢?

答:如果真是廢棄了,大祠堂的土地就是歸所有從這里繁衍的雷家子孫所有,小香火堂就歸所在房支所有。[15]

三是關于林地。林地在解放前后的土地權屬方面發生了一些變動,由原來的全部歸屬家族所有,到集體化時期的集體所有,再到分田到戶以后的村民小組所有,而在2009年林權改革[16]在當地落實以后,在名義上已將林地歸為個人所有。不過,林權改革中農民不愿意分山到戶恰恰反映出了村民并沒有對林地私人產權化的愿望。

2009年林改在我們這里是不適合的,絕大部分的村民都沒有分林子的愿望,一個是我們這里林區少,分到每家每戶,農戶不會去管理,這樣會把林子毀掉,不如由集體管理的好。而且許多村民認為林改方式不合理,本來都是老祖宗留下來的山,確權以后出生的人等于都沒份了。于是有不少村小組為了應付這次林改任務,就采取紙上操作,以完成任務就行。”[17]

四是關于荒地。土改以后,荒地依然保留在各個家族村落之中,并沒有劃分到個人,而在集體化時期當地實行聯動大開荒,于是就出現了A村開墾B村的荒地的情況,并在分田到戶以后,這些開墾的荒地仍然由開荒者繼續耕種,并上交農業稅費。雖然開墾土地已經過去三十多年,但是在農民的認知里,土地的所有權依然歸屬原有的村落家族,開墾的村民只擁有使用權和經營權。雖然在后來的征地中出現利益分配的糾紛[18],但是這種“祖業”的權屬關系卻是一種地方性的共識,雙方并沒有太大的異議.

“我們開荒的土地確實原來是他們老祖宗留下的,土地是他們所有,但是我們交了這么多年的稅費,當然土地應該由我們來經營。他們想要回去經營也是不可能的?!?/span>[19]

“這土地是我們雷家的土地,他們開荒的,現在他們種地的話,我們肯定也不可能去要,也不好要回來,不過如果出現征地的話,那這些土地賣的錢就應該屬于我們的?!?/span>[20] 五是關于老宅基地。老屋宅基地是祖業的,這是所有村民最眾口一詞的表達。因此,當地的老祖屋在村落中隨處可見,甚至已經破敗不堪,但是當地土地部門始終無法對這些老宅基地進行整治。在村民的認知中,這老屋宅基地往往都是幾個兄弟共有的,可以在家族內部轉讓自己的份額[21],讓一個人在原宅基地上建起房子,但絕不允許轉讓給外姓的人,這里頭帶有關于“風水”的象征內涵。而更多時候,農民都是選擇重新選擇一塊宅基地進行建房,以避免老屋宅基地中可能引發的糾葛。

“宅基地是祖業的,是他們自己的,農民就是這個老思想,沒辦法,所以我們這里都是空心村,土地整治工作十分困難。”[22]

“我在聯合村,想搞新村建設,開了6次會,做了很多工作,但是一個農戶就是不肯將老屋拆掉,將老宅基地出讓,他就說‘我這棟房子生了好多兒子,賺了很多錢,這樣破壞了風水’,我們還是沒能說服他,最終這個新村建設還是沒有搞成?!?/span>[23]

六是責任田。分田到戶以后,每一個農戶都分得了自己應有的一份責任田,在二輪承包之前,當地一般實行“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每五年調整一次。二輪延包以后土地30年不變的政策,也使得當地的田地不再調整。農民對于責任田的產權認知的直接表達是屬于集體的,但是在征地的利益分配的爭議中,我們還是看到了農民“祖業”的觀念,他們認為征地的土地收益應該歸家族中所有人共享,但是受土地不能調整的限制,在整個由同一家族成員構成的村民小組或者整個村莊中,無法對被征地農戶使用權的利益進行重新調配,最終以二八原則在家族集體和農戶之間進行分配。

“這高速公路的錢怎么可以給個人呢?這是雷氏子孫所有人都有份的土地,給了個人不就等于土地私有了嗎?”[24]

“我當時就想重新調整土地,把這個土地賠償的錢進行平分,但是政策限制不讓調地,沒辦法?!?/span>[25]

“村集體當然要留有一部分,雷子雷孫對土地都有一份,你把土地都占有了,這怎么行?集體獲得一些征地款可以用于村莊公益建設,讓每個人都能享受,而農戶占大頭,是要補貼其在這承包期內經營權喪失所帶來的損失。”[26]

綜上,我們可以看到不論是祖墳山、祠堂及所在土地、林地、荒山、老宅基地、責任田都共同反映出農民對于“祖業”的認知,而祖業觀雖然與國家界定的產權觀念相沖突,卻構成了一種“地方性共識”,影響著國家的法律實踐。雖然這種觀念,在主張土地私有產權化的學者看來,祖業權以及經過改造的集體產權是一種模糊的產權,但是“以‘共同占有’為特征的集體產權,在集體成員間絕非是模糊的,實際上他們基于對某種原則的共識而形成的權利分配格局,總是異常清晰的”[12]。而農民對產權的認知,雖然與國家構造的產權安排和結構有很大的不一致,當問題涉及到他們安身立命的根本——土地——之所屬時,農民的認知遵循的主要是習俗產權的邏輯,他們的這種“合法性”意識根深蒂固。[25]

三、嵌入在鄉土社會中的“祖業權”

(一)“祖業權”的內涵及其性質

祖業權作為一種非正式的鄉土產權,主要是一種基于家族(宗族)的共同所有產權,在觀念上,祖先往往成為控產的法人,而實際中,“我”主要是作為當下使用權的主體,而子孫后代則具有未來享有使用權的資格,使得祖業權的主體是在家族綿延中形成的產權復合體。因此,其內涵固然與物權法意義上的私人產權有著很大的差異,從筆者所獲得的田野材料和既有相關的一些研究中可以看出,祖業權主要包含有三方面的特性。

第一,具有人格化的特征。“祖業”顧名思義是來自祖宗創造和遺留下來的家業,土地的產權所有首先要追溯來自祖先所有,而“我”是繼承了來自祖先的家業,同時還將繼續延伸至我的子孫后代。土地的所有主體并非是一種實然狀態,而是一種應然狀態。任何一個當下支配財產的主體都不具有真正的產權,財產要歸包括死去的“祖先”、活著的“我”、未出生的“子孫”這樣一個在時間上無限延伸的家族所有[27]。土地產權烙上了“人格化”的深深烙印。因此,農民一般不會輕易賣掉土地,那是對祖先的不孝,也是對子孫的不負責任,這叫“吃掉前人的,也是吃掉后人的”[28],因此,對于無論何種形式的土地被征用,村里的老人往往表達出深深的惋惜和無奈。即使在不得已買賣土地的時候,也是整個家族中的雷氏子孫應該共享其利益,而不能完全歸個人所有,高速公路征地和鎮政府征地在農民與家族集體之間的二八分成即是一個例子。而每一個人往往更多的是希望能為子孫置恒產,創造更大的家業,“創業”不成至少要能“守業”。因此,土地產權雖然是一種對土地的財產權利,但是“絕不能將產權混同于擁有的物品……產權并非物質對象,而是一些在社會中受到廣泛尊重的權利和義務” [26]。這種權利和義務則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土地在農民的認知中,絕不僅僅是一種物品,而蘊含著較多的文化內涵,土地的人格化特征與西方物權化意義上的人與物的關系有著明顯的不同。

第二,具有象征性的特征。祖業觀下的土地,不僅僅是作為一種物質財產的指稱,更暗含著深厚的象征意義。象征性是指農民的財產觀中,不同的物品,所承載的意義是不一樣,這種意義來自于它與祖先的關聯性,越是與祖先聯系緊密的財產的等級性就越高[29]。比如,祖墳山是一個家族的“命脈”,動了祖墳可能就會破壞風水,可能給子孫招來災難[30]。祠堂和老屋也是同樣是家族的象征,因此即便廢棄,也不能被別人占有,這里不僅是對祖業的一種守護,更是一個家族、宗族的榮譽興衰的問題。正是如此,空心村中的大量老屋宅基地才遲遲無法進行整理。即便是一般的私人土地,村民也常說,“古來都是家族興旺時大量置地買田買地,只有家族中道衰弱萬不得已才會賣田賣地”,“在土地之上辦義校、祠堂、廟宇,為子孫后代置恒產,也就留下了家族的根基”。而類似祖墳山等象征意義的土地產權實際上是花再多的價錢,農民也是不會用于市場交易的。土地的這種象征意義,呈現出了土地在經濟屬性之外的社會屬性和文化屬性。

第三,具有社區性的特征。祖業觀下的土地產權,隱含著土地與家族直至村落社區之間的關系。在傳統時期,土地產權的社區性可以表現在一個家族總是留有公田、族田用來祭祖并幫助貧弱群體和辦義學,以在經濟上彼此顧恤,這體現了土地蘊含的社區性的福利功能。而土地、房產交易有“親族先買權”的民間習慣,即在買賣土地的時候承認親鄰的優先權,如若沒有經過親鄰的同意,村民與外人的交易將作廢,這等于對個體當事人的土地交易權施加限制,避免土地流出村落社區之外。在石頭村調查,村民至今依然有著不成文的規定,外姓不能遷入本村并分得土地,正是如此石頭村至今沒有一戶外來戶,事實上這是以血緣家族設置了“成員權”的門檻。而即使在宅基地的交易中,也是要嚴格遵循“親鄰先買權”的原則。當下,鎮里每一次對村里土地的征用中,村集體都要收取20%的管理費用于村落的公共品建設,讓家族中的每一個成員都能分享其應有的福利。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集體”所指的并非是行政意義上的村集體,集體實質為家族的指稱,只是在當地當前的行政設置中家族可能與整個行政村或者某一個村民小組重合。石頭村的行政村集體與家族合一是作為一種類型,因為它是一個只有雷姓的宗族性村莊,雖然當前已經沒有了長老會之類的傳統權威和組織,但村集體事實上擔當起了類似宗族組織的功能,所以石頭村村民的土地賠償款可以在村集體與農民之間進行分配,實為雷姓家族集體與雷姓成員之間的分配。如果一個行政村中含有多個姓氏的宗族,往往一個姓氏構成一個村民小組,此時集體的實體就是村民小組,而其村民小組的內核其實也是與其家族統一,如周家村由龔、雷、柴等多個姓氏組成,每個姓氏構成一個村民小組,因此周家村龔家獲得的土地賠償款則是在龔家村小組與龔家村民之間的二八分成,其他村民小組以及在此之上的周家行政村不具有分配土地賠償款的資格。也就是說,當地土地賠償款的分配的實質是家族成員與整個家族集體之間的一種分配,而非是行政意義上的農民與村集體之間的分配,后者只是鄉村干部在現代土地制度話語下的一種表達。所以,通過這種分配制度所達成的在村民小組或村莊內的公共品供給,其享有福利的資格是作為一種家族集體成員權的資格,而并非是一種行政集體成員權的資格??梢钥闯?,通過土地資源的調配,當前的村集體因為與家族具有同構性,使得村集體某種程度上類似傳統時期的家族承擔了土地應有的社區性功能[31],農地的集體產權與祖業權都具有社區性的特征。

祖業觀下土地產權的人格化、象征性和社區性,構成了祖業權在性質上是使用權較為完整,轉讓權等卻受到極大限制,也就并不具備西方私有產權意義上的完整性。人格化的特征意味著土地并非歸個體所有,還屬于祖先和子孫所有。土地產權的社區性中呈現的土地交易的“親臨先買權”制度和設置邊界的“成員權”都反映出了“中國農村傳統中對土地產權的一個重要觀念,即實際上占有、耕作土地的個人或家庭并不擁有土地的完整產權”[27]。而具有象征意義的土地產權,本身就是要凸顯土地的社會屬性和文化屬性,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土地產權的經濟屬性。因此,傳統以來的祖業權以及延續下來的祖業觀念在集體產權中的表達絕非是西方社會意義上的私有產權的性質。

(二)嵌入在鄉土社會中的“祖業權”

任何一種觀念的生成都離不開其所生長的社會結構,正是在鄉土社會中有著自洽的邏輯,祖業權才得以成為了一種地方性的共識。正如楊懋春認為,人與土地構成中國農業家族的兩根支柱[28],人與土地的關系以及建立在土地基礎上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與建立在血緣[32]基礎上的家族、村落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基于這種血緣關系發育出來的中國人的自然觀和生命觀,所決定的社會關系,包括財產關系,是與西方私有財產關系以及在私有產權基礎上建立的社會關系具有本質差異的,人與土地的關系當然也包含在內。

以血緣為紐帶的鄉土社會,“綿延性”的家族追求一直是中國數千年來的文化傳統。孟子說“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傳宗接代一直是中國大多數家庭最大的人生任務,傳宗接代、延續香火是中國人安生立命的基礎。在對這一“本體性價值” [29]116-124追求的過程中,有限的生命獲得了永恒的意義。尤其是在中國農村,農民一旦絕后而香火不繼,生活也就失去了目標和方向,生命也就此失去了意義[33]。因此,“每個人都是祖祖輩輩傳下來的,還要子子孫孫傳下去,從而香火不斷,生命不息。有限的生命可以融入子子孫孫向下傳遞的無限事業中去,而具有永恒的意義。無論生活多么艱難,只要可以延續子孫,就會有光宗耀祖的希望,就值得忍耐與堅守”。[29]117正是這種對家族“綿延性”的追求,形成了中國人的“宗教”意義,而建立在生育這一人類繁衍的最基本的行為基礎上所發生的血緣關系,構成了家族進而構成了鄉土社會。而這種“綿延性”家族理念也一樣投射到土地的觀念上,使得土地蘊含有“祖先、我、子孫”的三重人格特征,土地的產權所有既來自“祖先”,也屬于“子孫”所有,而現世中的“我”只是這一綿延鏈條中的一環,只有指向過去和未來,才能獲得根本的意義。除了這種綿延的理念之外,還在于只有依托于包括土地在內的財產的獲得和世代相傳,才能保證家族的延續和榮耀。滋賀秀三曾用一個十分形象的比喻指出了財產與家族之間的關系,“樹干和木質化的樹枝等等是死去的祖先,在這些上面萌發出的綠色的新芽是現在的家族群,而財產可以比喻為由樹干輸送到樹枝的樹液。芽蘊藏著不久變成枝進一步生出無數個芽的可能性。沒有樹干就不會生芽,而如果沒有芽的機能樹就會枯死”。 [22]42-43所以,“財產和家族人數同時逐漸地增多起來是家的榮耀,而其反面即是由‘家破人亡’這樣的語言所意味的家的敗落”[34],土地中蘊含的象征性文化內涵一如家族榮辱興衰的意義,中國的土地產權的事實上是著落于整個家族的。

“綿延性”是家族與土地產權人格化和象征性共通的文化內涵,土地的“社區性”則是“倫理本位”[30]70和“差序格局”[31]嵌入土地產權中的表現。正是如此,許多祭田、族田等,為宗族共有財產以作為救濟孤寡和貧乏和補助教育作用,是一種從倫理負責的觀念上產生出的一種措置和設備,“其(財產)相為共的,視其倫理關系之親疏厚薄為準,愈親厚,愈要共,以次遞減” [30]74。而親鄰先買制度按照關系的親屬遠近進行土地交易,正是遵照“差序格局”的表現。親族先買制度反映了中國土地產權的一個重要觀念,個人或家庭都并不擁有土地的完整產權,使用權是完整的,但是轉讓權確是殘缺的,受到嚴格的限制,親鄰先買權是與村莊的社會結構聯系在一起的,這種制度的安排正是巧妙的把土地保持在家族或村莊內部,有利于規模經濟之發揮,也具有社會整合的功能。[27]這種整合功能本身就符合建立在血緣和地緣基礎上的“倫理本位”的原則,受家族和村落結構的制約,同時也通過這種對土地交易的限制,在社區內部相互之間建立起了長久的信任和長遠的預期,進而型塑和強化了家族和村落內部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達成一個緊密團結的社區共同體。一些學者也指出,在傳統中國鄉村社會,土地、房產交易有“親族先買權”的民間習慣,其背后的邏輯是家族共財制[22;32],“對土地交易的限制與宗族之間械斗的道理是一樣的,都是為了維護財產的邊界”[35],從根本上來說,這些制度安排是為了維護村落共同體的邊界,為家族的延續和壯大設置一道安全的屏障。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祖業權作為鄉土社會的一種非正式產權形式,是嵌入在以血緣為主要紐帶的家族和村落共同體之中,“綿延性”的家族理念在土地產權中的投射塑造了其人格化的特征,包括土地在內的財產與家族人丁一樣構成了家族延續的基礎,同時也是一種榮耀的象征。而祖業觀下的土地產權具有的“社區性”正是中國“倫理本位”和“差序格局”的理念和原則嵌入在土地產權中的表現。土地產權的型塑與村落的社會結構有著自洽的邏輯,祖業權也就成為了鄉土社會中自然的文化因子,在一系列的制度變遷中,依然直接或間接的在農民的觀念中殘留和保存下來,并在當下的實踐中表達他們的“合理”訴求。

四、結論

在經歷了新中國一系列的土地制度變革之后,祖業權作為一種非正式的產權在現有的農村社會中依然呈現多種形式的表達,在不同的土地類型中都暗含著某種程度的“祖業”認知觀念。祖業觀下的土地產權具有人格化、社區化和象征性的特征,使得其性質上具有較為完整的使用權,但是轉讓權卻是受到一定的限制,使得其不具有獨立產權的完整性,而明顯區別于建立在西方市民社會基礎上私有產權。中國土地產權的觀念型塑與村落的社會結構之間有著自洽的邏輯,它與家族的綿延性、倫理本位和差序格局有著密不可分的共通關系。因此,“祖業權”是嵌入在以血緣為主要紐帶的鄉土社會之中。本文沿著“嵌入性”的路徑,從村莊內部的視角探討祖業權的內涵及其生成、延續的原因,在于理清中國土地產權的性質與其社會基礎的內在關聯。除此之外,亦在提醒國家法律制度在不斷建構農民的產權觀念的同時,地方社會也在建構著關于土地產權的“地方性共識”,影響著國家法律的實踐過程。忽視這一點,地權建設無疑會落入歷史虛無主義的窠臼。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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