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皖南河鎮為例
摘要:隨著農村土地制度不斷變革和土地流轉的日盛,中國小農經濟正加速解體,取而代之的將是資本化農業。立足生產關系角度,通過對安徽南部一個農業鄉鎮中土地、勞動力、農業服務、糧食等重要生產、生活資源流動關系的建構與描述,本文認為在中國農業生產中兩個新群體正在興起,一個是由農業規模經營主體、農業生產服務主體以及糧食收購加工主體構成的利益共同體;另一個則是在法律層面上仍然擁有土地承包權的普通農戶。前者擁有充足的資本,在糧食生產、農業服務、糧食銷售等方面占據主導地位,成為資本化農業的主導者;后者則不再是農村改革之初的小農,他們已經陷入“半無產者”的境地。這兩個群體以及他們之間資源流動關系的出現,正在從根本上瓦解小農經濟的農業生產格局,使得中國農業生產已經呈現出資本主義的特征。
關鍵詞:新型農業主體;資源流動關系 ;小農經濟;農業轉型
一、引言
去集體化改革以來,中國農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在這過程中,中國農業本身似乎沒有發生顯著變化——大規模的小農經濟一直存在。克里斯·布拉莫爾(Bramall)指出,“去集體化有助于重新塑造解放戰爭前的農業格局” (Bramall,2009:343),因為“在去集體化的過程中,中國農民階級是被加強了,而非被削弱了”(Bramall and Jones, 2000:262)。也因為今天中國小農的絕對數量,使得不少學者認為中國農業生產的主要表現依舊是小農經濟。賀雪峰(2013a:98-99)就強調“從目前中國農村情況來看,小農經濟還將長期存在,具體地講,9億農民和2億多戶小農中的絕大多數人還將在未來相當長一個時期內依托于農業和農村,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家庭再生產模式也將長期存在”。溫鐵軍(2001:38-39)也認為“中國本來就不是農業大國,而是小農國家”。
但在農民快速進城、農業勞動力不斷減少的情況下,主流經濟學者認為“誰來種地”的問題已經開始凸顯,而當前小農經濟不可能解決糧食安全問題,因此,中國農業必須實現大規模生產基礎上的現代化。具體而言,國家應當積極推進土地流轉,鼓勵資本下鄉,增加農業生產中的資金、技術投入,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變更農業經營理念和管理方式,最終促進現代農業的發展。簡言之,主流經濟學者力主推動農業的規模化經營,走資本主義農業發展道路。
針對主流學者提出的規模化農業生產路徑,親小農學者予以強烈反對。他們認為,首先,數以億計的農業人口將從農業部門中被趕出來,但問題是城市工業或服務業部門能否給他們提供充分的就業。如果不能,不僅對這些人本身不利,更會危及社會穩定。其次,規模化農業也不一定能夠確保糧食安全。反倒是中國精耕細作的小農農業能夠獲得比世界平均水平更高的糧食產出,確保糧食安全(賀雪峰,2014a)。至于“誰來種地”的問題,親小農學者并不將之視為一個問題,他們認為那些年老的農民工以及進城失敗的農民工將自然而然回歸土地。對于資本下鄉,親小農學者持否定態度。仝志輝和溫鐵軍(2009:9)就指出,資本下鄉將帶來“一種由農戶以外的資本力量主導的農業市場化”,在這種農業市場化下,農戶將被邊緣化,被囿于農業生產環節,而無法從農業加工和經營環節得到利潤。賀雪峰(2012a,2013b)也認為,“政府一定不能鼓勵更不能支持資本下鄉,相反,政府對資本下鄉,在有些方面還應有所禁止,比如禁止資本下鄉種糧”,因為政府推動資本下鄉實際上是與農民爭利。除此之外,親小農的學者也更是欣喜于中國小農經濟和土地制度帶來的“紅利”——當前中國農村的小農經濟及與此相關的基本制度安排非但沒有阻礙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反而為中國現代化提供了穩定器和蓄水池(賀雪峰,2014a)。
盡管兩派學者看似立場迥異,但其共同點也是非常顯然的:第一,雙方都認為中國依舊是一個小農國家,小農經濟依舊是當前中國農業生產的主要表現,這是中國農業的“現實”。不同的只是主流經濟學者批評小農經濟的分散和無效率,而親小農學者在贊揚小農經濟高效率和生命力的同時,更欣喜于其對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好處。第二,親小農學者雖然反對“外來的”、“人為推動的”資本下鄉,但并不反對“內生的”、“自發出現”的資本積累(高原,2012;Huang, 2014)。也就是說,他們并不反對資本進入農業生產經營領域,他們反對的只是外來(城市工商業)資本。甚至對于外來資本,一些親小農學者認為,“可依市場信號進入到農民自己無法解決的加工流通銷售環節”(賀雪峰,2012a)。在這點上,親小農學者和主流經濟學者別無二致。第三,親小農學者對資本“反外不反內”的態度,和主流經濟學者一樣,在一定程度上是忽略中國農民內部分化的結果。農民被壓縮成為城鄉二元結構下、相對于城市居民的一個同質性群體,甚至出現將“大戶”和“小戶”一同劃分為“小農”的尷尬。①
通過對安徽南部一個農業鄉鎮中土地、勞動力、農業服務、糧食等重要生產、生活資源流動關系的描述,本文力圖將當前中國農業發展中存在的各種力量及其關系展現出來,并力求從生產關系的角度來揭示中國農業正在經歷的轉型以及小農經濟的處境。
二、新型農業主體的興起
河鎮是安徽南部一個農業鄉鎮,現有耕地約5.8萬畝,人口約3.16萬人。由于微薄的農業收入已經無法支撐起一個家庭的再生產,家庭主要勞動力紛紛外出打工或經商。河鎮現有外出勞動力約1.5萬人,約占全鎮勞動力的80%。2007年河鎮獲得一個國家土地資源整理項目,正式拉開了之后幾年土地資源整理工作的序幕。截止到2014年年底,全鎮平整土地4.06萬畝,占到全鎮耕地面積的70%,后續土地平整工作正逐步推進,預計到2016年年底實現全鎮范圍內耕地的全部平整。
以土地資源整理項目為契機,河鎮政府適時推進土地流轉,并開創了“三權分離、虛擬地塊、兩次流轉、合理收益、確權不確界”的土地流轉模式。所謂“三權分離”就是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承包權歸農戶,而農業經營主體可承租經營權。“兩次流轉”,就是先由農戶將土地委托給村集體,由后者代替農戶個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但委托期限不得超過該土地二輪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到2025年);如有農戶想要自己耕種,則需向村集體提出申請,后者在靠近路邊、水源的地方優先為農戶安排一塊田地。剩下的土地,則由村集體統一打包流轉。為了更好地推進土地流轉,當地在確保農戶承包權受益面積之后,并不確定田地的具體位置,是為“確權不確界”。在村干部、村民代表、土地承租三方分代表的協商下,土地租金被確定為每年每畝400斤稻子,稻子價格按當年中稻價格調整;土地承租時間則為5年—8年。截止到2014年年底,全鎮共流轉土地26564.89畝,約占到全鎮耕地面積的45.8%。
根據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擁有的不同資源,本文區分出了4個取代自耕小農的新型農業主體,即農業規模經營主體、農業生產服務主體、糧食收購加工主體、普通農戶。
(一)農業規模經營主體
這一主體主要是由資金充足、規模流轉土地的家庭農場主、種糧大戶組成。在河鎮,登記注冊的規模經營主體共67戶。盡管人數不多,但這個群體耕種河鎮近50%的耕地,其中最小的為100.09畝,最大的約為3481.97畝,平均耕地面積為390.66畝。根據耕種面積,他們可分為以下幾類:100畝—200畝,201畝—300畝,300畝以上(表1)。從表1可以看到,耕種面積在300畝以下的人數有43人(占64.2%),但其耕種面積只占28.8%;而300畝以上的人數雖只有24人(占35.8%),但其耕種面積則占到了71.2%,而且500畝以上的更是占大部分。這說明即便是在規模經營主體內部也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差異。
此外,依據來源構成,本文也可將這些規模經營主體大致分為四類,即外來非農資本、本地非農資本、外來農業資本和本地農業資本(表2)。
首先來看外來非農資本,這一類型主要包括私企老板、公務員、醫生、教師、公司職員、農機銷售商等。雖然人數不多,但這一類型占到的耕地面積比重是最大的,達到48.7%,平均為718.6畝。結合表1,我們發現在經營規模超500畝的14個規模經營主體中,外來非農資本就有13個。其次是本地非農資本,這一類型主要包括河鎮本地的服裝廠老板、飯店老板、糧食貿易商、農資店主、建筑包工頭、卡車司機等。雖然其人數最多,但因經營規模相對較小,平均規模只有377.4畝,所以所占耕地比重相對于外來非農資本就少些。就上述這兩類規模經營主體而言,非農收入為他們提供了流轉土地的初始資本。第三類是外來農業資本,主要是來自巢湖、安慶和馬鞍山市的租地農。他們早在90年代就外出租地務農,經過多年的積累已擁有不小的資金。在河鎮,他們多是從前述兩個類型的規模經營主體那里轉包土地,所以他們的實際數量和耕種面積都要大于表格上的統計數據。第四類是本地農業資本,主要是本地的富裕中農。這個群體早在2007年之前就與農戶進行了自發的土地流轉,當時的規模以五十畝左右居多;土地流轉開始之后,一部分有資金的中農擴大了經營規模,上升為規模經營主體。來源于中農群體的規模經營主體已經占到了河鎮農業經營主體數量的近三成(28.4%),平均經營規模為206.9畝。事實上,中農群體一直是最為熱切種田的,只是因為資金“門檻”,阻礙其規模流轉土地。但流轉不到,并不代表不想流轉。隨著種田效益凸顯,原先中農群體中的大部分人開始籌集資金,希望可以在二輪土地流轉中獲得土地。
需要指出的是,在表1中本文之所以按照耕種面積來劃分,主要是為了展現河鎮土地規模經營的靜態圖景,而非用之來論證河鎮農業的轉型。因為正如列寧(1990:192-206)所指,由于各個農場在土地耕種方法、農業集約化程度、施肥多少、機器使用等方面存在重大差異,所以耕種面積根本不能正確地說明農場的規模,甚至會產生這樣的錯誤觀點:將按耕種面積劃分的大、小農場等同于資本主義農場和非資本主義農場。事實上,規模經營主體之所以上“規模”,不僅僅因為是耕種面積,更是因為其整個農場生產經營上的資本化程度或者對土地的投資量(列寧,1990:194),“即建造不同類型的農場所需要的資本以及再生產成本(伯恩斯坦,2011:139)”已經大幅提升。因此,資本化就成為當前判斷農場“規模”大小的一個更為合適的指標。之所以稱為“資本”而非“資金”,主要是因為農業規模經營主體使用生產資料的目的已不同于小農戶。前者是為了獲得利潤以擴大再生產,后者則是為了完成簡單再生產以維持生存。盡管是同樣的種子、農藥、肥料、機械服務,“但是一個新的社會靈魂已經進入它(們)的身體”(馬克思,1975:814)。這部分生產資料已從小農戶手中維持生存的手段轉化成了幫助規模經營主體從農業雇工身上榨取剩余價值的手段。如果不加區分而將投入到農業生產中的生產資料混同為“資金”,則會將規模經營主體混同于小農戶,從而淡化規模經營主體的資本主義性質,粉飾小農戶的生產狀況;反之,如果將之混同為“資本”②,則會無視不同農業經營主體之間存在的差異,特別是掩蓋小農戶之間存在的分化現象,忽視“自下而上”的農業資本主義發展動力。而這正是我國農業民粹主義者最為容易犯下的兩個錯誤。前一種“混同”使他們將規模經營主體的發展看成是中國小農經濟堅韌生命力的表征;后一種“混同”使他們只反對外來非農資本,而不反對農村內部的資本,特別是本地農業資本,甚至將之視為中國農村、農業、農民的內生、自發力量而加以贊賞。但事實上,從表2中就已看到,來自農村內部的規模經營主體人數已占到總數的61.2%,流轉土地12234.27畝。考慮到外來非農資本多是將土地二手轉包給外來租地農戶,以及本地農戶在“私底下”的土地流轉,本文認為本地資本已經成為河鎮土地流轉的最大推動力。而且隨著政府不斷對工商業資本下鄉設置門檻,這一來自農村內部流轉土地的動力將會更加強勁。
盡管來源不同,但借助當地政府提供的新型職業農民、種糧大戶培訓班和農資經銷商舉辦的產品啟動會這兩個交流平臺,規模經營主體正逐步形成一個圈子。在這里,他們交流種植技術經驗、土地流轉、雇工和農資等方面的信息。他們甚至已經強烈要求當地政府確保其在即將開始的第二輪土地流轉中享受優先承包權。
總之,隨著土地流轉成為常態,規模經營主體在農業生產中的主導地位將愈發穩固。在這個意義上,傳統維生型農耕活動所占據的主導地位已經為資本化農業所撼動。而資本化農業的興起,則促進了河鎮農業的分工,包括上游的農業生產服務主體和下游的糧食收購加工主體。
(二)農業生產服務主體
農業生產服務主體包括農機服務戶和農資服務戶,前者是擁有大型農機(大型拖拉機和收割機)的農戶;后者是提供種子、農藥、肥料的農資店。先來看農機服務,河鎮的農業規模經營主體基本上不擁有完備的大型農業機械,至多僅擁有大型拖拉機。因此,大部分規模經營主體都需購買耕田和收割的農機服務,這就為農機服務市場的興起提供了契機。
雖然缺失兩年的數據,但我們還是可以從表3看出河鎮農機的大體趨勢。在2008年之前,大型農機主要是收割機,而沒有大拖拉機。這主要是因為小農戶田塊小且基本上都有小型拖拉機,不用購買耕地服務。但之后,大拖拉機數量穩步增長,從2008年的4臺增加到2014年的63臺,這應當歸因于規模經營主體的出現。③而就收割機而言,2008年前后增長數量大體穩定,蓋因河鎮收割市場已趨飽和。提供農機服務的農戶:一般年齡介于40歲—55歲之間;通過自發流轉耕種30畝—50畝的土地;家庭收入主要是農業收入和農機服務收入。他們一般都是原先的“中農”,因為高昂的土地承包金和保證金沒法流轉到土地,甚至在此過程中還失去了之前自發流轉的土地。為了彌補收入上的減少,他們抓住農機服務這個機會。為了在河鎮農機服務市場中切取更大份額,現在一些農機服務戶之間開始出現“抱團”現象:或一起相互介紹生意,或一起籌資購買更為先進的農機。
與農機服務戶不同,河鎮農資服務戶的數量較少。現今河鎮上規模的農資店共5家,其他則是散布在村莊中的小店。這5家農資店中規模最大的兩家,一為鎮農技站站長妻子所開,另一為本鎮最大的糧食加工廠老板妻子所開。此外,河鎮規模農業的快速發展,也吸引了鄰縣鄉鎮的農資店。河鎮農資市場基本上可被劃分為5塊:能夠占到最大份額的當屬鎮農技站站長妻子和糧食加工廠老板妻子所開的店,兩者加起來約可覆蓋河鎮50%的農田;另外3家農資店則大約可覆蓋25%的農田;鄰縣鄉鎮的農資店可以覆蓋約10%的農田;由外來租地農流轉或轉包的10%的土地,則由其老家的農資店覆蓋。
規模經營主體興起之前,各家農資店之間大致均勢、差別不大,但此之后,則出現了不均衡的發展。鎮農技站站長妻子所開的農資店和糧食加工廠老板妻子所開的農資店獲得了迅速發展,成為河鎮規模最大的兩家農資店。前者獲得發展主要是依賴政府農技服務上的關系,為了獲得更好的農技等方面的服務,規模經營主體就會傾向于在此購買農資;后者則依賴于流轉的三千多畝土地和糧食加工廠,轉包其土地的外來租地農和出售糧食給她家的規模經營主體會因為經濟利益上的考慮而在此購買農資。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排擠了其他農資店,這點從林村的例子可以清楚看到。位于鎮北區域的、作為河鎮次中心的林村,在土地流轉之后已無一家規模農資店,唯一僅存的只是和便利店、超市結合在一起的零散農資售賣點。一家店主告訴我,現在店里都已沒有成包、成袋出售過復合肥、尿素,都是按斤零散售賣的。
總之,隨著農業規模經營主體的發展,農業生產服務主體也隨之發展起來,并已成為河鎮農業生產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其發展并非均衡,農資服務上已經出現“大店排擠小店”的局面;而隨著“抱團”現象的出現,農機服務上出現排擠現象也將為時不遠。
(三)糧食收購加工主體
根據規模大小,糧食收購加工主體可分為兩類:規模糧食收購加工廠和季節性收購商販。河鎮現有4家大糧食加工廠和2家季節性收購商販,前者常年從事糧食收購和加工業務,而后者則主要在收獲季節從事糧食收購業務。季節性收購商販收購稻谷主要是為了烘干之后再出售到國家糧庫,從中賺取差價,不涉及加工業務。以季節性收購商販劉金龍④為例,他在林村設有糧食收購點,現有2臺烘干機,除在河鎮收購外,也會去周邊鄉鎮收購,現在每年收購原糧約一千噸。糧食加工廠的業務則更為廣泛,主要可分為三塊:一是收購和出售原糧;二是大米加工、出售業務;三是“用稻換米”業務。就糧食收購業務而言,加工廠的規模遠大于季節性收購商販,其中最大的加工廠年收購原糧近4萬噸,最小的一家也達5千噸。
農業規模經營主體的興起無疑給糧食收購加工主體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契機。對于規模經營主體而言,生產出來的幾十萬斤糧食面臨的首要問題就是烘干,而他們基本沒有時間、精力、場地去處理這個問題,所以一般都是收割上來直接出售。需指出的是,這一發展契機并非普惠到所有糧食收購加工廠。資金充足且和政府、銀行具有深厚關系的糧食收購加工廠擴大了規模,得到了快速發展;而沒有此類關系、資金有限的糧食收購加工廠則無法擴大規模,并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前者的排擠,甚至倒閉。如此,之前原本大致均勢的糧食收購加工廠之間就出現了分化,而這一分化主要體現在烘干機數量上。在2009年,規模最大的一家糧食加工廠就率先投資400萬元建立了糧食烘干中心,2011年又投資約600萬元擴建,現在共有12套糧食烘干設備,能夠日處理糧食400噸。規模最小的一家糧食加工廠也擁有4臺烘干機,目前也在興建廠房,購置烘干設備,擴大自身規模。而上文提到的劉金龍,則因為資金周轉和廠房問題,在2014年關閉了糧食加工廠,只剩下2臺烘干機,降為一個季節性收購商販。
行文至此,對上述三個主體之間的關系需要進行一個簡單的探討。三個主體并非平行的三股力量,它們之間是相互交叉的關系。這點非常明顯地體現在規模經營主體的來源上,有的在進入農業生產前,本身就是農業上游的農資店主、農機銷售商和農機服務戶;而有的則是農業下游的糧食收購加工主體。當前河鎮流轉土地最多的規模經營主體,同是河鎮最大的農資店主和糧食收購加工主體。一般這種從農業上游或下游進入農業生產中的規模經營主體并不自行耕種土地,多是二手轉包出去。通過流轉土地,這些來自農業上、下游的資本進入到生產環節,整合了農業產業鏈上的一段,從而獲得更大收益。當然,也有一些規模經營主體開始溯流而上涉及到農資和農機銷售。2014年,沃夫特復合肥進入河鎮農資市場主要就是由一位規模經營主體引入來的,他以較低的價格迅速搶占了市場,此后,還專門修建肥料倉庫,積極試用新肥料,以期擴大銷售規模。而另一位規模經營主體則創辦農機合作社,力圖整合河鎮農機銷售和服務市場。我們認為,這種相互交叉的關系將把三個主體勾連成一個緊密的利益共同體。
(四)普通農戶
普通農戶包括了河鎮的大部分農戶家庭。⑤他們是現今河鎮農業生產經營中,土地資源和勞動力資源的主要提供者。根據提供的不同農業資源,可以將這一主體分為兩類:
第一,提供土地資源的農戶。這類農戶家庭的主要勞動力進城務工,留下次要勞動力務農和照看家里。河鎮每年約有1.5萬勞動力外出,但正如列寧(1990:220)所言,接下來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就是,他們屬于農村人口中的哪個部分,是在什么情況下出去的,他們為什么要暫時地或永久性地拋棄農業?從我們的調查來看,出去打工的農戶多為中下層家庭戶,之所以出去,最為重要的原因就是“無法向土地求生活”,用一位被訪者的話來講就是“家里窮得不得了,逼著你出去打工”。隨著生產、生活資料商品化程度以及農業生產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嚴海蓉、陳義媛,2015),僅靠土地的收入已經無法完成家庭的再生產。在外出務工后,他們就將自家田地無償或以每畝100斤稻子的價格流轉給周邊村民或親戚耕種,催生了一批“中農”;而在2008年之后,流轉價格上漲到了每畝400斤稻子,這部分農戶就轉手將土地流轉給規模經營主體。他們之所以熱衷于將土地流轉出去,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農業生產方面的收入已經不再構成其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這類家庭戶是當前土地流轉市場上土地資源的主要提供者。
第二,提供土地資源和勞動力資源的農戶。這類農戶主要是在村務農戶,他們因為年齡等原因沒有外出務工,主要在家務農和打散工。2008年土地流轉之后,小部分原本在村務農戶直接退出了農業生產;一部分則受雇于規模經營主體,成為完全意義上的農業雇工;而大部分則繼續耕種自家的承包地,但僅僅耕種幾畝口糧田已經無法完成家庭的簡單再生產,他們必須過上一種“生計加成”(subsistence plus)(伯恩斯坦,2011:157)的生活:在耕種田地的同時,出賣自己的勞動力。總之,在土地流轉之后,這類農戶在提供一部分土地資源的同時,主要充當起了農業勞動力提供者這一角色。
需要指出的是,在政府當前所謂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并沒有包括普通農戶這一類。我們之所以將之當作一類新型農業主體,主要是因為他們已不再是分田到戶之初的自耕農,特別是在近年土地流轉興起之后,他們更為徹底地改變了自耕農的形象。對于他們當中的大部分來說,土地上的收入已經不再是家庭的主要收入,土地也已經不再是一種生產資料,而是成為了一種能使他們獲得一定租金收入的資產;而對于他們當中的小部分來說,盡管仍然耕種土地,但土地上的收入已經不足以令其完成家庭的再生產,他們不得不就近出賣自己的勞動力,而規模經營主體的農場就成了其最佳去處。這樣,普通農戶已成為資本化農業生產經營中,土地資源、勞動力資源的主要提供者。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本文將之與自耕農相區別,而納入到新型農業主體的范疇之中。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認為土地流轉之后,小農經濟正加速解體,在分化出少數規模經營主體和農業生產服務主體之外,大部分農戶淪為了土地和勞動力的提供者,而與此相伴的則是四個新型主體正逐步形成。在這四個新型主體中,農業規模經營主體、農業生產服務主體和糧食收購加工主體相互勾連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在上述解體和形成的過程中,排擠是最為關鍵的,表現在三個方面:農業生產上,規模經營主體排擠自耕農;農業服務上,大服務主體排擠小服務主體;糧食收購上,規模收購加工廠排擠小收購加工廠。由此,本文認為河鎮的農業模式正從小農經濟轉向以農業規模經營主體為主導的資本化農業。當然,上文對于四個新型主體還只是一個層級式的考察,我們更需要考察不同主體之間的資源流動關系(Prota and Beresfrod, 2012:61)。如此,不同主體彼此的位置才得以確定。
三、資源流動關系
伯恩斯坦(2011:33-35)指出,對于生產與再生產之間社會關系的考察,主要涉及四大關鍵問題:第一,誰擁有什么?即生產和再生產資料如何分配的問題;第二,誰從事什么?即社會分工問題;第三,誰得到什么?即勞動成果或收入的社會分配問題;第四,他們用獲得物做了什么?涉及到消費、再生產和積累的社會關系。具體而言,農業生產和再生產資料中最為重要的就是土地、農資和農業機械。土地問題就涉及到土地資源掌握在誰手里、被誰使用的問題。在農資已經商品化和農機服務日益社會化的今天,農業生產服務已經成為農業生產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因此,對于不同力量之間資源流動關系的考察,使我們必須考察他們之間存在的土地關系和農業生產服務關系。至于“誰從事什么”的問題,本文則主要考察農業生產中勞動力的問題。而勞動成果的分配和消費問題,在以糧食生產為主的河鎮,本文主要關注的是在糧食買賣方面的關系。參照普羅塔和貝雷斯福德(Prota and Beresfrod, 2012:75)構建的多元關系網絡,本文從土地關系、勞動關系、糧食關系、農業服務關系出發來考察當前中國農業生產中各種力量之間的資源流動關系。結合上述四個農業主體,四層資源流動關系可以用圖1清楚地展現出來。
(一)土地關系
不言而喻,土地關系是最為重要的。如果沒有土地關系,規模經營主體這個核心就無法產生出來;缺失了這個核心,另外三層關系也就很難產生或擴大。雖然在土地流轉之前,也有農戶自發進行的土地流轉,但無論是在土地規模、涉及農戶數等方面都無法與之后的情況相比。
土地資源主要從普通農戶流向規模經營主體。在這過程中,也有不愿流轉土地的農戶,主要就是許本根(61歲)這樣年齡較大的農戶:
(田)干嘛給大戶呢,我年紀也大了,出去打工也沒人要了。我自己種地么,也可以搞搞生活。打工也打不動了,你不種點田干什么呢?……種了田,我自己還可以喂喂雞、鴨,給我孫子吃……你去買的話,哪里買得起啊。我要把田給大戶,我就什么都沒了。你就只能拿錢買米吃了,買的貴,還沒有自己的好。(2015年3月16日訪談)
但即便如此,隨著年齡的增加,他們自己也會主動將土地流轉出去。在河鎮首輪土地流轉中,不少六十多歲的小農戶在自己耕種2年之后,主動要求將土地流轉給規模經營主體。當然,也有因外面就業不景氣而回來種田的勞動力,但他們不久也還是會繼續外出打工,將土地流轉出去。這都使得像錢云峰這樣的規模經營主體不再擔心自己沒田種:
現在要把田給我種的人多得多了,有些原本都是自己種的,還以為能賺錢的,但一年下來搞不到萬把塊錢的,就不劃算了,也不想做了……我今年還種了一個人的8畝田……以前他自己想種,但是種了之后效益不好,一個勞動力種8畝地,出去打工又不行,家里種田么又沒有收入,我替他算了下,8畝田,雙季稻下來也就只能掙個萬把塊錢,還要投入,還要待在家里種田,不得出去。所以他還不如轉包給我,自己出去打工。(2015年4月21日訪談)
概括而言,促使農戶流轉土地的原因有三個。第一,無法向土地求生活。雖然糧食保護收購價格逐年提高,但農資價格也在相應上漲,種田利潤基本上維持在每畝700元—800元,即便一家農戶擁有10畝土地,一年種田收入也就8000元。但這何以維持一個家庭的日常生活呢?種田收益低的現狀逼著農戶流轉土地、外出打工。這也是普通農戶愿意將土地流轉出去的最為重要的原因。第二,老人農業難以為繼。在訪談中,聽到的最多一句話是“田里都是我們這些老家伙了,小家伙們誰還來種田啊”,還有的則自嘲為“末代種田人”。青年子女對農業的遠離,使得現在依舊在種田的農戶在不久之后也會主動將土地流轉出去。第三,行政力量的推動。盡管當地宣傳是自愿流轉土地,但村干部通過“人情”、“熟面孔”、“家門口人”等各類關系和農戶打“車輪戰”,也會通過“算筆賬”的方式曉之以得失,從而促使農戶流轉土地。有研究指出,中國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非但沒能阻止土地流轉,反而正通過土地流轉合作社(land transfer cooperatives)、新居計劃(new housing schemes)等政策促進集體土地的商品化,加速土地流轉(Trappel, 2011)。
除了這些 “推動因素”外,我們也需要注意規模經營主體自身的“拉動因素”。馮小(2014)在湖北省的研究已經揭示了下鄉資本是如何通過吸納鄉村暴力和鄉村干部來流轉土地的。河鎮尚且沒有出現依靠吸納鄉村暴力獲取土地這樣的極端事例,但通過干部獲取土地卻是不爭的事實。不同類型的規模經營主體獲取土地的策略有所不同。外來規模經營主體憑借自身雄厚的資本,多傾向于通過政府渠道或者本地代理人(多為農機手、村民組長)來獲取土地。這一直接表現為赤裸裸金錢關系的流轉方式不僅遭到了親小農學者的反對,而且也引起了不少本地農戶的反感。而本地規模經營主體則更多傾向于通過“人情”、“熟面孔”、“家門口人”等各類關系直接從村民組、農戶那里流轉土地。這種流轉方式披上了一件溫情脈脈的外衣,其內在的經濟關系被掩蓋,容易使人忽視農村內部存在的分化。
當然,普通農戶也并非是被動地任由擺布,當感覺自己利益受損之時,他們就會聯合起來共同行動。這在一起土地流轉糾紛事件上清楚地表現了出來。2014年下半年,林村一個村民組就因為和規模經營主體在土地租金問題上產生糾紛,在協商無果之后,直接將土地從后者手上收回。但令人詫異的是,在自身沒有資金和管理經驗的情況下,該村民組再次將土地自行流轉給了其他人。
張謙認為,當前中國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度給農戶提供了一定的保護作用,使其能夠免于外來資本的控制、剝削和侵占(Zhang and Donaldson, 2008:44)。問題是,即便在法律意義上農戶還保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在“無法向土地求生活”、年齡、行政力量、規模經營主體自身行動策略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他們仍會選擇將土地流轉出去。隨著農業經營體制的不斷變革,農戶所擁有的土地承包權已經與經營權剝離,看似也最終難逃被架空的命運。
(二)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主要就是給規模經營主體提供勞動力。在河鎮農業生產中,耕田和收割兩個環節已經實現機械化,但在田間管理上仍需大量勞動力。就糧食生產而言,雇工的多少和經營規模成正比。一般而言,規模在100畝—300畝之間的經營主體,如果夫妻兩個家庭勞動力都投入到生產中,則家庭勞動力的投入可以占到總勞動力投入的一半左右。如河村的司順勇,流轉土地183畝,夫妻兩人全部投入到農業生產中,但一年仍需要請工71個(小麥請工27個,水稻請工44個)。但如果只有一個家庭勞動力投入,即便規模不超過300畝,則家庭勞動力也占不到一半。而對規模在300畝以上的經營主體來說,雇傭勞動力的投入已經明顯超過家庭勞動力的投入。以中村經營飯店的徐修民為例,流轉土地315畝,自己只負責農資購買和糧食的買賣,田間事務全部是請人打理。雖然沒有算過詳細的請工數,但他估算小麥每畝需人工費60元,水稻每畝需人工費在80元—100元,一年人工費用共需4萬元—5萬元。而超過400畝的經營主體,則必須雇請3個及以上的常年性質的農業短工⑥,超過500畝的基本上需雇請1個長工(稱“隊長”)和2個—3個常年性質的短工。如流轉540畝土地的肖大志,除夫妻兩人全部投入生產外,還雇請1名隊長和2名常年性質的短工,全年共需人工費用約7萬元。在自己直接耕種的規模經營主體中,肖大志已經是規模最大的了,而其他超過500畝的規模經營主體無一不是將大部分土地轉包出去。由此可見,雖然名為“家庭農場”,但實際上規模經營主體的日常經營已經離不開農業雇工。
規模經營主體一般都希望雇傭年輕力壯的勞動力,但由于工作不穩定、工資低廉、工作辛苦使得60歲以下的壯勞力都不愿受雇于農業。因此,規模經營主體退而求其次雇傭60歲—70歲的那些不得出去、在家務農的男勞動力,而在拔草、撒肥料等勞動強度較低的環節上則雇傭40歲—60歲的農村中年婦女,以降低人工成本。規模農業生產已經類似于工業生產。在勞動時間上,每天固定為8—9個小時左右,一般是早上7點到傍晚17點,中午休息1—2個小時。在工資上,一般實行日工資制,男工為每天100元 —120元 ,女工為70元 / 天。但在能實行計件制的環節上,雇主會傾向于實行計件制。比如在打農藥環節上,有雇主以一天打30桶為一工;⑦在撒肥料環節,有雇主以每包15元的價格包給雇工;在收割時候,雇主會以每畝10元錢的搬運費包給雇工。對于計時工資制存在的“出工不出力”問題和計件工資制存在的“重量不重質”問題,規模經營主體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來制約,其中最為主要的方式就是劃塊勞動、后期檢查。所謂劃塊勞動,就是不同的雇工在不同的田塊上勞動,比如150畝的面積,雇請3個雇工,每個雇工承攬50畝。后期檢查,就是在勞動結束后,雇主查看各個雇工的勞動效果。對于勞動效果不好的雇工,雇主則不再雇請。通過這樣的方式,規模經營主體最終會確定下來幾個常年性質的短工。
相對于規模經營主體的圈子,農業雇工的圈子也正在河鎮形成。一般是以周邊幾個村莊為界,在圈子內部他們相互介紹工作,商量工資,評價雇主的寬厚與刻薄等。除了在工作中采用“弱者的武器”,雇工也會有意識地聯合起來反制其雇主。比如對某個比較刻薄的雇主,雇工就會找借口推脫工作,以迫使這個雇主抬高工資或者去別的村莊尋找雇工。但不同雇工圈子之間也存在著競爭關系,比如,一個流轉蔡村土地的規模經營主體因為雇請外村人做“隊長”,致使其在蔡村難請到人工,因為蔡村的雇工認為蔡村的土地就應該由蔡村人當“隊長”進行管理,這個工資就應該由蔡村人來賺。
為了避免出現上述情況,同時保證自己能雇請到人工,規模經營主體在雇請人工上也會采取一些策略:第一,借用人情關系。規模經營主體雇請的“隊長”一般都是公社時期的生產隊長或者現在的村民組長,他們在村里較有威望,人際關系較好,由他們出面請人較為容易。 “請小工也要看面子,就算他(雇工)給別人在做,我(隊長)去喊的話,就可能會過來”。即便是不請“隊長”的外來租地農,也會和村民組長等較有威望的人保持好關系,憑借其威望和關系來請人。第二, 保證有活干。在不影響生產進度的情況下,規模經營主體會將農活分散,使雇工有活干,從而保證在農忙時節仍能雇請到他們。第三,工資現結。有的規模經營主體直接干完活就結算工資,以此吸引人來干活。除此之外,提供啤酒飲料、香煙伙食,過年過節時候送禮品、發獎金,也是雇主常采取的策略。
總之,土地流轉后,從土地上游離出來了一批農業勞動力,一個農村勞動力市場開始形成,這個農村勞動力市場主要是以年齡在60歲—70歲的男性勞動力和40歲—60歲的女性勞動力構成。而這正是規模經營主體所亟需的,通過從勞動力市場上雇傭勞動力,其農場經營得以順利展開。
(三)農業服務關系
就農機服務而言,每個農機服務戶一般都會有確定服務的幾個規模經營主體。一輛拖拉機一季一般可以耕田約700畝,一年則在1400畝田左右,以平均一畝45元計算,一年毛收入約為6.3萬元。一輛收割機一個季度大約可收割500畝,一年加起來約能收割1000多畝,以平均一畝65元計算,一年毛收入約為6.5萬元。一個收割機服務戶告訴我們,只需一年時間,他就能將收割機的成本收回來。隨著河鎮范圍內農機的增多及外地農機的不斷進入,使得河鎮農機服務市場上的競爭開始變得激烈。現在只要有一家購買了先進的農機,其他農機服務戶就會群起效仿,因此河鎮農機更新換代的速度非常快,基本上2年—3年就上一個臺階。比如,收割機已經從最初約10萬元一臺的碧浪、星光、谷王等國產收割機發展到現在約20萬元一臺的洋馬、久保田等進口收割機,后者更可省去雇工搬運糧食這一環節。此外,農機服務戶也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如“一條龍”服務,即除提供收割外,以每畝25元的價格承攬原糧從田間到運輸車上的搬運業務,省去了規模經營主體自行雇工搬運的麻煩。當然,農機服務戶提高服務水平主要是為了服務于農業規模經營主體,而非小農戶,這點在服務價格上可見一斑。對規模經營主體,小麥耕地是35元 / 畝,收割是60元 / 畝,而水稻耕地是每畝55元—60元,收割是70元/ 畝;小農戶則需在此基礎上再加10元—20元。
同樣,河鎮的農資服務水平也在不斷提高。只要規模經營主體需要,農資服務主體就會投其所好。在種子方面,即便政府一再宣稱“嘉花一號”水稻種子未被安徽省農業部門正式引進,無法在本地保證售后服務,但基于規模經營主體的青睞,現在河鎮各農資店都已有銷售或代購。在農藥方面,因為進口農藥的藥效長于國產農藥,可節省雇工打藥的費用,所以即便其價格高昂,還是受到規模經營主體的青睞。基于此,河鎮各家農資店爭相成為各類國際農藥品牌(德國拜耳、美國陶氏益農)的獨家經銷商,加大進口農藥的推介和銷售。肥料亦是如此,原先價格低廉、肥力較低的復合肥已逐漸為規模經營主體所淘汰,他們轉而尋求價格高昂、肥效持久的控釋復合肥,以期減少施肥次數,節省人工成本。所以,農資店都擴大了控釋復合肥的銷售。另外,農資店還免費提供農業技術方面的指導與服務,對于大客戶的病蟲害,他們都會下田查看。此外,農資店還提供賒賬,以此吸引規模經營主體。如今,有的農資店已經開始推出“一站式”服務,即承攬農業生產中除蟲這個環節,提供包括農藥、人工、機械在內的投入,2014年這種服務的價格為每畝130元。需要指出的是,小農戶購買農資的價格都要高于規模經營主體,這就增加了其農業生產的負擔。
隨著在農業生產環節上機械化、化學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糧食生產正從傳統的勞動密集型往現代的資金密集型方向發展。對規模經營主體而言,這一發展無疑可以節省大量人工成本,這也是規模經營主體愿意選擇價格高昂的農資和更為先進的農機的原因所在;而對普通農戶而言,這些則產生不小的負面影響:對仍耕種土地的農戶來說,農資價格的上漲將增加其生產成本;對出賣勞動力的農戶來說,他們將會失去不少做工的機會,從而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總之,對規模經營主體而言,農業生產服務水平的提升無疑能更好地為其生產保駕護航;而對生產服務主體而言,提高自身的服務水平以吸引規模農業經營主體購買自己的服務,可獲得更大的收益。特別是對一部分從“中農”轉化來的農機服務戶而言,如果土地流轉使他們失去土地而對規模經營主體有所不滿的話,那么現在興起的農機服務市場或許已經可以消弭他們的不滿,甚至都給予了他們積累資金、流轉土地的希望。就此而言,農業生產服務主體的利益和規模經營主體的利益是相通的。而普通農戶則無法從農業生產服務水平的提升中得到好處,他們不僅承受農資價格上漲的苦楚,還遭到農業技術發展的排擠,失去工作機會。
(四)糧食關系
糧食關系包括賣和買兩個方面。對于糧食收購,國家每年會出臺糧食最低收購價格以保護農民利益,但國家也制定了相應的入庫標準。根據2010年國家糧食局《關于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以及安徽省糧食局《關于做好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購價收購工作的通知》,“最低收購價中晚稻必須經過降水、清雜后方可入倉,確保入倉水分在14.5%以下、雜質在1.0%以內”(安徽省糧食局,2014),而實際水分含量“每高0.5個百分點扣量1.00%”,實際雜質含量“每高0.5個百分點扣量1.5%”(國家糧食局,2010)。諷刺的是,這個國家標準為糧食收購加工主體的盤剝提供了絕佳的理由。實際上,國家糧食最低收購價格只有擁有糧食烘干設備的糧食收購加工主體才能享受;而作為生產者的農業規模經營主體,包括小農戶,因無法直接將糧食送去國家糧庫,也就無法享受最低收購價格。以2014年為例,每百斤小麥、早秈稻、中晚稻和粳稻在河鎮的收購價格分別為110元、128元、130元和145元,都低于當年國家糧食最低收購價格。⑧
雖然不能獲得最低收購價格,但這對規模經營主體而言影響不大,因為將糧食出售給加工廠不僅便利,而且省去了自行烘干、保管等方面的開支。如若不然,收割上來的幾十萬斤原糧必須自行烘干、保管和送去糧庫,這筆費用的大小可想而知。而對價格較低的現狀,規模經營主體也有能力對加工廠進行反制。一種方式是,規模經營主體另尋合作伙伴。最為團結的當屬外來租地農,一位外來租地農向筆者介紹了一次反制事件:
我們自己要是覺得實在不劃算了,我們也就不賣。我們就拉回巢湖去賣,寧愿出4分錢一斤的運費,也比在這邊賣掙得多。所以,我們也不是沒有退路。那一年(2012年)小麥不是壞了嘛,他(糧食收購加工廠老板)殺我們價格殺到了6毛(每斤),我們老鄉都生氣了。那個時候國家是有收購保護價的,好像是1.02元(每斤),但他就是不給,最好的才給9毛(每斤)。后來老鄉們就都商量好了,那年的水稻都沒有賣給他……從老家調車全部拉回去……所以,大家聯合起來,還是可以和他討價還價的。(2014年9月17日訪談)
另一種方式則是規模經營主體自己找烘干機烘干稻子之后,直接將糧食賣去國庫,從而享受最低收購價格。即便是在扣去7元 / 百斤的烘干費之后,最終得到的糧食價格仍高于河鎮本地。
面對強勢的糧食收購加工主體,小農戶則無能力進行反制。小農戶一般都會曬干糧食,從而得到較高的收購價格。但我們不要被這一表象所迷惑。因為對糧食收購加工主體來說,規模經營主體的原糧是需要花費較大烘干成本的,而小農戶的原糧則只需要花費較小,甚至都不需要烘干成本,所以小農戶的原糧是優于規模經營主體的。如果我們在兩者各自獲得的收購價格上,加上各自的烘干費用,小農戶得到的收購價格甚至都是低于規模經營主體的。所以在這個意義上,自行曬干糧食的小農戶實際上成為了糧食收購加工主體的“糧食烘干工”。
此外,普通農戶在口糧購買上也不得不忍受盤剝。河鎮的普通農戶在生活資料的獲取上已經商品化,他們要么通過市場購買糧食,要么在糧食加工廠“用稻換米”。以后者為例,所謂“用稻換米”業務,就是農戶把原糧賣給加工廠后,一部分糧食直接提取現金,一部分糧食則掛到“糧油兌換卡”上,等需要口糧時再憑卡兌換,一般100斤原糧折米60斤—65斤。但在兌換過程中以次充好之事常有,且農戶無權選擇。而之所以有這個兌換業務,是因為河鎮只剩下1家碾米小作坊提供碾米服務了。
總之,在糧食關系中,面對糧食收購加工主體,規模經營主體和普通農戶有著不一樣的命運。雖理論上規模經營主體可能會受制于糧食收購加工主體,但兩者更多是利益相通的:前者需要后者來收購其幾十萬斤的原糧;而后者需要前者提供可以加工的幾千、幾萬噸原糧。但與此相反,普通農戶與糧食收購加工主體的關系則完全是一邊傾斜:在原糧售賣上,擁有優質原糧的普通農戶沒有能力和糧食收購加工主體討價還價;在口糧購買上,前者也必須忍受后者一點一滴的盤剝。隨著土地流轉成為常態,這一邊倒的關系也將維持下去。
從上文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土地流轉后興起的四個農業主體中,農業規模經營主體、農業生產服務主體和糧食收購加工主體在根本上結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他們內部之間以及與普通農戶之間已經出現上述四層資源流動關系。憑借著在資本、生產服務、糧食銷售上的優勢,以規模經營主體為核心的利益共同體已經可以不斷從普通農戶那里攫取土地、勞動力資源并用于其生產的進一步擴大。
四、中國農業轉型的再思考
(一)小農經濟占主導?
根據中國“2億多農戶,6億多農村人口”(賀雪峰,2015)這一現狀,不少學者紛紛認為在中國農業生產中小農經濟依舊占據著主導地位。無論是“留守經濟”(馮小,2013)、“中農經濟”(賀雪峰,2011;劉銳、余佳伲,2014)、“流動性家庭農場”(余練、劉洋,2013),還是從事“新農業”的“小而精的真正家庭農場”(Huang, 2014)都被視為是“中國小農經濟的另一種表達”和中國小農經濟堅韌生命力的表征。但是否大量小農戶的存在就能說明中國農業依舊是小農經濟占主導呢?
武廣漢(2012)的研究已經指出,農民在流通領域獲取利潤的能力不斷弱化,其比重從1999年的56%下降到2010年的43%,他們在流通領域已經處于從屬地位,并且呈現出“半無產化”的特征。但僅從流通領域來論證農民所處的“半無產”地位是不夠的,我們還必須從農業生產關系本身來對中國小農經濟的處境進行考察。本文的分析指出,無論是在農業的生產、服務環節,還是在銷售環節,小農戶都已無主導地位可言。就農業生產而言,河鎮將近50%的土地,已經為67個農業規模經營主體所耕種,而且隨著土地流轉趨勢的加劇,這一比重也將越來越高,全國范圍內亦是如此;而小農戶在將自己土地流轉給規模經營主體的同時,也不得不將自己的勞動力出賣給后者,以掙取工資。而就農業服務和銷售而言,伴隨著商品化程度日益加深,小農戶對市場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無論是農業生產資料、服務,還是糧食這一基本生活資料的購買,小農戶遭受到來自農業生產服務主體和糧食收購加工主體的盤剝。因此,無論是在流通領域還是生產領域,小農戶都已經處于“半無產化”的從屬地位。
事實上,無論是“留守經濟”、“中農經濟”、“流動性家庭農場”,還是“小而精的真正家庭農場”的產生,都是小農經濟遭受沖擊而開始分化解體的表征。面對小農經濟內部這一愈發顯著的分化,只有農業民粹主義者才會繼續無視并且依舊沉湎于小農經濟頑強生命力的浪漫想象之中。而這些學者之所以得出此類民粹觀點,根本原因就在于沒有從生產關系的角度來考察中國農業正在經歷的分化與轉型。
(二)政府推動占主導?
部分學者認為,現今中國農業轉型主要就是政府推動的結果,特別是資本下鄉破壞了中農群體自發的發展,出現了政府支持資本和大農打敗小農的局面(賀雪峰,2012b;2013a:35;2014b)。這一觀點看到了中國農業轉型的外因,卻忽視了更為重要的內因——農民分化——的推動作用。
事實上,早在去集體化剛結束之初,農村分化就已經開始出現。1983年,浙江紹興縣的一位農民就租下了53畝土地為期10年的經營權,他自己不下田勞作,而是管理雇工耕種(Prosterman, Hanstad, and Li,1998:94,轉引自Gürel, 2014:78)。威廉·韓丁(1990:32-33)1984年在山西的調查中也發現雇工勞動的存在:山西北部有人承包750畝土地,雇工生產;太原北部的一對夫婦承包了80畝稻田和60畝旱田,也是雇工經營;還有張莊公社的6個果園承包者,分別雇傭15個人來勞動。韓丁就明確指出,“所有這一切包含的不僅僅是收入的差別,而更是階級的分化”。無獨有偶,即便是在20世紀80年代剛剛平分了牧場和牲畜的內蒙古,牧場圈地運動就開始出現。那些能夠買得起電線的牧民迅速圈占大片肥沃的公共牧場,其牧場面積已經遠遠超出先前分配給他們的份額(Williams, 1996:680)。“草原上的兩極分化”也為韓丁(1990:44-45)所證實,他在內蒙古碰到的最大的個人承包戶,承包了2萬畝土地;另一個人則承包了3000畝土地,用籬笆圍住土地,并在割草季節雇請勞動力。如此看來,不待政府推動,改革之初的小商品生產早就已經為現今中國農業的轉型打下了基礎。
當然,縱觀各國農業轉型歷史,政府確實一直在扮演一定的角色。即便是在中國,政府的推動作用也早已有之。通過對農村改革以來中央農業政策的梳理,嚴海蓉、陳義媛(2015)兩位學者就發現,中央政策一直是在“支持培養農村專業戶,鼓勵農村分化”。只是政府的推動力強大,使中國農業可以在更為短暫的時間內走完其他國家需要上百年時間才能走完的轉型道路。這點也可在本文案例中看到,河鎮土地流轉市場的形成確實少不了行政力量,正是土地平整項目的展開,為資本進入農業生產領域打開了便利之門,加快了河鎮的農業轉型。但是一旦這個門打開,后續如何發展也就不是行政力量所能導向的了。即便當前政府想以每畝600元的土地保證金來“踩剎車”,卻還是難以阻擋流轉土地的欲望。在2015年下半年即將開始的三個村子(約1萬畝耕地)的二輪土地流轉前期報名中,報名人數已經達到150人。雖然為資金“門檻”所阻擋,但不少想擴大規模的“中農”主動繞開政府,通過“人情”、“熟面孔”、“家門口人”等各類關系展開了自發的土地流轉。如此看來,政府扮演的更像是助產婆、催化劑的角色,而非主導的角色。
五、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本文認為圍繞農業生產的四個主體以及他們之間資源流動關系的出現,正在從根本上重構中國的農業生產格局:小農經濟正在加速解體,新的資本化農業將取而代之占據主導地位。在這個過程中,四個新型農業主體正在分化成兩個相互對立的群體。
一個是農業規模經營主體、農業生產服務主體和糧食收購加工主體構成的利益共同體。在各類因素的作用下,土地、勞動力資源不斷從普通農戶流向規模經營主體,在促進規模經營主體興起的同時,又極大地促進了生產服務主體和糧食收購加工主體的發展。這三個主體之間相互依賴、利益相通,也可以相互轉化:生產服務主體需要規模經營主體購買其農資和農機服務;糧食收購加工主體則需要規模經營主體為其提供大量的原糧;而規模經營主體既需要生產服務主體為其農業生產保駕護航,也需要糧食收購加工主體來收購其原糧;三者都想進入到農業產業鏈不同的環節中,擴大自身利益。這個利益共同體占據糧食生產、農業服務、糧食銷售方面的主導地位,掌控農業生產中的大部分資源,是資本化農業的主導者。
另一個群體則是不斷提供土地資源和出賣勞動力的普通農戶。雖然表面上是土地資源和勞動力資源的所有者,但在生產資料再生產和生產者再生產矛盾引發的簡單再生產擠壓(simple reproduction squeeze)(Bernstein, 1977:64-65)態勢下,普通農戶無法依靠其完成家庭的再生產,不得不流轉土地和出賣勞動力。即便仍是自己耕種,他們也不得不高價購買農業生產服務,相對低價出售自己的生產成果。在這一高一低的剪刀形的物價下,普通農戶被腰斬了(陳翰笙,1983:553)。雖現時土地、勞動力資源的緊缺,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其價格,但這也難掩普通農戶在生產、服務和銷售方面的從屬地位。普通農戶不再是農村改革之初的小農,就生產關系而言,他們已經陷入“半無產者”的境地。
在這一分化態勢下,前一個群體將依靠自己手中掌握的資源,不斷攫取更多的資源加固自身的地位,成為糧食市場發展和國家各類惠農政策的最大受益者;而普通農戶則因為從屬地位,無力從這當中獲得發展的機會改變境況,愈發陷入到“半無產化”的境地中。盡管因為集體土地所有制度的存在,使得馬克思意義上的農業無產階級還沒有在中國大規模地出現,但正如列寧提醒我們那樣,不要過于“死板地理解下面這個理論原理,即資本主義需要自由的、無地的工人”(列寧,1984:151)。就此而言,僅僅依靠是否有大規模農業無產階級的出現來判斷農業資本主義的發展是不夠的,甚至是具有誤導性的。盡管完全的農業無產階級還沒有大規模出現,甚至規模經營主體都沒有擁有完全意義上的土地產權,但這都并不妨礙中國農業生產已經呈現出資本主義的特征。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開放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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