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養老并不是一個單一的社會保障問題,因為中國的養老主要是在家庭內部通過代際互惠來實現的,因此當與傳統的人倫結構發生關系時,它便不可避免地具有了倫理意涵,即養老秩序的達成與否事關倫理關系的存廢。而當下中國農村家庭養老中的新圖景則預示著傳統的倫理關系可能正在發生一些微妙的轉向。
對于中國傳統家庭養老最精辟的描述便是費孝通先生的“反饋模式”——子代在年幼時接受親代的撫育,待親代年老時,子代則履行贍養親代的義務。“反饋模式”用農民自己的話來講就是“父母養了我的‘小’,待我長大了,我就要反過來養他們的‘老’”。這種親代與子代、“老”和“小”之間的“撫養—贍養”關系既是一種延時的經濟交換,同時也是一種不可違背的倫理關系,受到道德和法律的保障,任何不贍養父母的子女都將被貼上“不孝”的標簽而被世人嗤鼻。
家庭養老中的反饋體系其實只是社會整體性倫理關系的一個縮影。在“家國同構”的傳統倫理體系之中,家規只是縮小的國法,國法亦是擴大了的家規,家庭的倫理與國家的法規成為一個相輔相成的體系,其中不僅家長(親代)的養老權益得到國家的維護,同時家長的權威也得到國家的捍衛。在傳統的倫理規范中,父母可以剝奪子女的相關權益,但決不允許子女損傷父母的任何權益。傳統的這種倫理關系具有明顯的“上位優先型”特征,即在權利保障和資源分配時,優先向“上位者”(父母)傾斜,以確保“上位者”在家庭中的核心地位。我們將這種倫理關系稱之為“上位優先型的倫理”。這種倫理關系一直支配著傳統的家庭關系,并約束著其中家庭成員的行為,它強調父母至上,如只要“父母在”子女便“不遠游”等。
近年來,來自田野的調研成果顯示,家庭內部的關系結構發生了一些重要變化:老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正在下降,橫向的夫妻關系正逐步取代縱向的代際關系成為家庭關系的主軸。在家庭養老層面,一些比較極端的案例顯示,老人生活的基本資源竟然也無法得到保障,以至于他們不得不通過自殺來結束自己晚年凄涼的生活。雖然這種極端的案例只是少數,但它也折射出了當下農村所發生的一些變化;同時更大范圍的調查也顯示,老人在家庭中的權威業已下降,其中許多老年的父母依然要為成年兒女提供經濟、生活等多方面的支持,出現“逆反哺模式”;而相當一部分年輕夫婦也持續對父母進行“代際剝削”,一方面不斷從父母手中“擠壓”他們的積蓄,另一方面卻又拒絕承擔贍養義務或以一定的條件——父母為自己帶小孩——為前提才肯贍養老人。正是基于家庭關系的上述變化,一部分研究者認為“中國農村出現了倫理性危機”,作為個體的農民正在逐步蛻變為“無公德的個人”。我們將這種論斷稱之為“倫理淪喪論”。
我們認為,農村社會(包括農村家庭)發生的上述變化是客觀存在的,這些現象中所呈現出來的倫理關系也確實同傳統社會中的倫理關系有所差異,但是否能將上述現象稱之為“倫理淪喪”是值得質疑的。因為“倫理淪喪”則意味著個體喪失了倫理認知,其行為并不依循倫理規范的要求。以家庭資源的分配為例,若他們在進行家庭資源分配時,既不優先贍養父母也不優先幫助子女,而是優先用于自己(和配偶)的花費,這才是真正的“倫理淪喪”。但事實并不是完全像“倫理淪喪論”論者所描述的那樣,一方面雖然老人的家庭地位降低了,老人從子女處獲得的福利減少了,但年老的父母都是自覺地選擇對自己“高標準、嚴要求”(即盡可能不成為子女的負擔),同時對子女表現出極大的寬容,甚至為子女的“不贍養”行為“免責”。如在調查中有老人說“現在孩子們的壓力大著呢,他們自己的孩子還有好多花銷的地方”。另一方面,“逃卸”了贍養義務的子女并沒有因此過上舒心的日子,而是常常倍感生活壓力大,這種壓力的重要來源之一在于他們對自己子女(包括成年子女)的付出。從這一系列現象中,我們可以發現,似乎有一種有別于以往倫理關系的規范在支配著當下的家庭代際互動。
如果將代際關系的分析從兩代視域(父—子)轉向三代視域(父—子—孫)之后,上述看似悖論的現象便可以獲得新的認知與判斷,即農村家庭倫理發生的變化并不是倫理淪喪而是倫理轉向——與傳統重視親代(父母)的“上位優先型倫理”不同,當下家庭資源分配更加重視向孫代的“下位優先型倫理”。在這種倫理轉向過程中,個體在進行家庭資源分配時,其優先將資源供給自己的子女而不是父母,“恩往下流”成為了當下家庭資源代際分配的一種趨勢特征。
“恩往下流”作為一種形象描述,它呈現出了家庭重心下移的特征。在這一過程中,年老的父母會主動降低自己的福利要求,即便是他們真正到了需要子女幫助的時候,出于盡可能減輕子女負擔的考慮,他們也會通過降低生活標準、減少需求等方式來達到減輕子女家庭養老負擔的目的。而之所以老人愿意降低自己的福祉,以令“恩”往下流,一個重要的原因便是他們希望自己的子孫能夠在日益激烈的社會競爭和社會分化中占據好的位置。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分化和社會競爭加劇,且這種社會分化與社會競爭主要是以物質財富的占有為基礎,因此老人為了能夠讓自己的子女(甚至是孫輩)能夠獲得較多的物質積累,以在農村社會中居于上層(至少不能是下層)或在農村社會競爭中占據優勢,他們總是想方設法為子女的發展提供機會,如為了讓子女安心在外務工而承擔所有農業生產勞動,并為孫輩提供全面的撫養;為了降低子女的經濟負擔而自行養老,等等。正是年老的父母與成年子女的這種“合謀”導致了家庭代際資源的分配呈現出“養老不足、愛小有余”的下位型特征。由此中國家庭資源的代際分配雖然不同于費孝通先生所概括的“撫養—贍養”反饋模式,但并不會轉向西方的接力模式,因為在后者中父母對子女的責任具有有限性,即子女一旦成年(或成家),作為父母的責任便完成,其中父母的責任具有剛性約束;而對中國家庭而言,父母則具有“無限責任”,他們需要不斷地為子女“操心”。
作者簡介:狄金華,華中農業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研究領域:鄉村治理與農村社會學、政治社會學;鄭丹丹,華中科技大學社會學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科學報》2016年6月14日第985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