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內蒙古農民王力軍因無證無照大量收購玉米,觸犯非法經營罪,被法官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該案一經報道,輿論一片嘩然。據了解,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王力軍在未經糧食部門許可及工商行政機關核準的情況下,從周邊農戶手中收購玉米,然后陸續賣到巴彥淖爾市糧油公司杭錦后旗分庫,涉及經營數額21萬余元,從中獲利約6000元。
就像當初王力軍沒有想到,只不過是販賣點糧食,怎么就觸犯了法律一樣;該案的主審法官也未曾預想到,一個事實清楚、與法有據的判決,緣何會引來如此大的爭議?
爭議首先是針對判決的量刑問題
很多人看了報道,第一直覺是感情上接受不了?一個農民,一年到頭苦哈哈的,倒騰點糧食,賺點辛苦錢,怎么就被判刑了呢?當然,感情歸感情,法律歸法律。從司法層面來看,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只有“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如此,王力軍確實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法規。但是,這是否意味著王力軍的行為達到入刑的程度?客觀來看,5個月的時間掙了6000元,其行為并未帶來任何社會危害性,更談不上擾亂市場秩序。在沒有擾亂市場秩序的前提下,是否構成刑事處罰的充分條件?此前,也有一些地方有過農民因為無證收購糧食遭受行政處罰,但因此被判刑的卻鮮少聽聞。該案如此“嚴刑峻法”,是否合適?
更大的爭議則來自于導致這一事件的源頭:糧食收購許可證
作為特殊背景下誕生的、有著特殊使命的產物,糧食收購資格證身上有著鮮明的計劃經濟時代的烙印。2004年開始,國家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和銷售市場,實行購銷多渠道經營。當年制定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也提出:“國家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但是卻留了個小尾巴——必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之后的歷輪改革中,“許可證制度”也都被保留了下來。雖然其內涵已經逐漸發生變化,但是從本質上來看,仍然帶有一定的行政壟斷性。
應該承認,在一定時期內,糧食收購許可證制度客觀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從實踐來看,尤其是經過了十多年的改革發展之后,這一規定,已經越來越與時代的精神、改革的要求格格不入了。既不符合當前推進我國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方向,也和減少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的發展大環境相違背。如果說在計劃經濟和糧食短缺背景下實施糧食收購許可證尚可理解的話,那么在糧食連年豐收,市場化改革不斷深化的背景下,為什么這個改革留下的小尾巴就一直割不掉?
當前,隨著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場主體多元化格局的形成,農村糧食經紀人隊伍不斷擴大,在拓寬購銷渠道、方便農民售糧、促進農村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既是市場的選擇,也是政策鼓勵的方向。尤其在當前我國國內外糧價倒掛、庫存高企,農民賣糧難問題比較突出的情況下,加快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推進糧食經紀人發展意義重大。糧食收購許可證制度,毫無疑問正應該在改革之列。
改革開放以來,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一直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之一。不同時期,改革有所側重,但是一直延續著“開放”的主體取向。時至今日,“許可證制度”的權威和實際作用,與早年相比已經發生了很大改變,在很多地方,相關管理部門的態度也不一致,有的緊,有的松。這就導致這個許可證其實陷入一種很尷尬的境地,一會是在市場條件沖擊下某種程度的形同虛設,一會又以剛性的法律約束出現成為綁腳索。不僅農民無從適從,也并不利于地方工作的一致性和法律執行的權威性。
應該說,這一事件從判決結果上來看帶有一定的偶然性,并不意味著就是要限制農民經紀人的發展。但是客觀上,每一個案件的判決,都是在和社會對話,是向社會傳達價值理念。實際生活中,未取得行政許可的個體糧販恐怕不在少數。此判決一出,很可能會形成負面示范效應,這是需要千萬警惕和防范的。
從另一個角度看,這起判決以頗富爭議的方式,為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提供了一個契機。“無收購玉米被判刑”,這一案件屬于司法實踐的領域,但是從更深遠的角度來看,這也是一個改革的課題。而且,這個課題早就有了結論與共識,剩下的是如何盡快落實到位。廢除糧食收購許可證,別再拖了。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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