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鄉鎮政府關于涉農問題的兩面性答復對鄉村治理的影響
實事求是處理每一起涉農事件是對執政者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但近日,筆者在河南一些地方走訪時了解到一些鄉鎮政府在處理涉農問題過程中特別是在法院的判決下,鄉鎮政府作出的“兩面性”處理結果令人大跌眼鏡。所謂“兩面性”處理結果指的是一些鄉鎮政府官員在處理某些涉農事件過程中針對不同的答復對象、不同的處理環境,作出不同的兩種處理結果。這種“兩面性”的答復結果不僅玩弄了法律,欺騙了法庭,還掩蓋了鄉鎮政府某些官員的違法行為。為此而引發農民對鄉鎮政府的強烈不滿。根據走訪的實際情況,筆者將其歸納為四個方面。
1、面對法律與新聞媒體,鄉鎮政府答復不同。在農民反映的同一事件中,鄉鎮政府面對法律的判決和新聞媒體的采訪報道,而作出兩種不同的處理結果。如X市G鄉Z村民反映的2008年12月石武高鐵新鄉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繳納問題。為核實此事,村民三次將鄉政府訴至法庭,法庭三次判決鄉政府敗訴,讓其對農民申請公開的社會保障費繳納情況的信息進行答復。但鄉鎮政府以種種理由變相拒絕答復。后來,村民以“讓鄉政府‘說話’為何如此難”為題向河南日報反映此事。隨后,高新區相關部門給予復函。從其復函附帶的一份繳款票據上發現該票據正是農民三次訴訟讓其答復的政府信息。從這張票據顯示2012年6月28日,繳納石武高鐵征地社會保障費69萬多元。
2、針對利益糾紛,鄉鎮政府處理問題理由前后不一。在一些“三農”事件中,有些問題涉及到一些利益歸屬的問題,一些鄉鎮政府為了達到自己的某種目的,在處理相關事務中用種種理由打壓與利益有關的農民,其理由前后不一,當第一理由落空后,再換一個理由。X市M村村民姚的養殖場被鄉政府強行拆除就是如此。為脫貧致富和償還給父母治病欠下的巨額外債,2008年姚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了一個養殖場,圈養了200多只綿羊。2013年,鄉政府為建光伏產業園區,強行征收包括該養殖場在內的耕地200多畝。為了讓姚搬遷其養殖場,鄉政府用欺騙的手段與其簽訂了一份“拆遷補償協議”。承諾給姚重新規劃一處土地建新的養殖場,新場地沒規劃好之前,不讓搬遷。之后,鄉政府給姚找了一塊20平米的地方讓姚養羊。因該地面積太小不能滿足所養羊只需要,姚拒絕搬遷。因光伏產業效益下滑,鄉政府只建了一座廠房就停工了。2015年12月,鄉政府以“不履行協議”為由將姚訴至法庭。二審法院判決駁回鄉政府訴訟。就在姚拿到二審法院判決后,高新區環保分局給其下達一份“限期拆除通知書”,從該通知書顯示的內容可知其依據的市政府辦公室2015年11月3日下達的一份內部明電。但該明電注明治理驗收期限為2015年12月11——20日,高新區環保分局下達通知的日期為2016年8月23日。 2016年9月30日強行拆除。
3、信訪與法律面前,鄉鎮政府不同的查處結果。當前,很多農民尋求處理問題的方式仍是“信訪”,當信訪部門作出某種處理結果后,認為其結果不屬實或存在某些問題時,他們轉向改為司法訴訟。在法院的判決下,鄉鎮政府再次做出一種處理。其結果與之前信訪部門作出的處理結果卻大相徑庭。如J市D鎮Y村民反映村干部非法轉讓3.8畝土地的轉讓費問題,2015年11月27日,鎮信訪辦作出信訪處理意見書,該意見書講:該地村干部以每畝5萬元的價格(共計15萬元)出讓給H市某公司。土地出讓費15萬元隨其它費用一起用于村委會日常開支(經調查發現X市某公司不存在)。為核實此事,村民向鎮政府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其答復該公司支付該款的相關票據。但鎮政府拒絕答復。之后,村民將鎮政府訴至法庭,在法庭的判決下,鎮政府給予答復,答復結果顯示該土地出讓費為30萬元.....
4、農民與上級政府,鄉鎮政府的結果陰陽不同。一些農民反映的事件中,鄉鎮政府在向農民作出處理的同時,有些需要向上級政府或向上級相關部門作出相應的匯報。事實顯示有些鄉鎮領導向上級匯報的結果與其給農民作出的結果卻是陰陽兩種。如J市Y村村民反映村干部非法占用集體土地搞商品房建設。從市政府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材料中獲知該商品房是村干部集資600萬元建設的所謂小產權房。為了落實此信息的真實性,村民向鎮政府申請公開該信息。鎮政府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拒絕答復。隨后,村民向法院進行訴訟。在法院的判決下,鎮政府給予答復,講:該信息不存在。隨后,村民進行調查,在區規劃局的“雙違”辦公室看到該信息,鎮政府是以紅頭文件的方式向其上報的。該紅頭文件內容與之前市政府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內容完全一致。
鄉鎮政府“兩面性”答復的根源分析
類似這種“兩面性”答復現象,筆者在走訪中遇到很多,舉不勝舉。在當前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大環境下一些鄉鎮領導為何做出如此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根據實際情況分析有三方面原因。
1、打壓農民,實現政府自身利益化。當前,有些涉農事件與鄉鎮政府的自身利益有關,因政府某些領導在處理相關事件過程中存在某些違法行為,或其辦理程序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他們公開與農民面對面的“真槍實彈”交涉的話,其違法行為就有可能被揭穿。這樣的話,政府的某種目的就會被擱置。為了能順利處理相關問題,得到自已既定的目的。鄉領導就用“借刀殺人”的手段打壓涉事農民,迫使農民按照自己的意識就范。這樣,鄉鎮政府既達到了自己想要的目的,同時又讓農民無話可說。
2、掩蓋政府違法行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從鄉鎮政府給農民的處理結果與其給其它部門的結果核對可知,一些鄉鎮領導或其他人員在處理相關事件中存在這樣或那樣的違法行為,有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如果鎮政府如實答復農民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相關領導的違法行為就會被揭穿。如Z村民反映石武高鐵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繳納事宜,按照省相關部門出臺的政策規定,相關部門應該在2008年12月征地前將該款繳到社保部門。從高新區給記者的復函材料上顯示該費用是在2012年6月28日繳納的,其費用是69萬多元。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知,該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鄉政府如果根據法院的判決如實答復的話,相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就會被揭穿。而新聞媒體則不同,他們認為相關部門只要繳了此款就沒事了。這樣,違法犯罪人員就逃避了法律責任追究。
3、敷衍法院判決,忽悠訴訟農民。從這些事件的實際情況可以清楚看出,鄉鎮政府給農民出具的答復都是在法院的判決下甚至執行下作出的。面對法院的判決,鄉鎮政府不敢不作出答復,但他們又不敢作出真實的答復。為了應付法院的判決,鄉鎮政府作出一些不如實的答復。這樣,在法律成面上講,自己已履行法院的判決,不存在對抗法律行為。關于答復的內容是否屬實、農民是否滿意則是另外一碼事。如果涉事農民繼續追究,必須另案訴訟。這樣既敷衍了法院判決,又忽悠了涉事農民。
建議
1、建設配套法制管理機制,遏制此種現象發生
事實證實,這種“兩面性”答復,一方面掩蓋了鄉鎮政府某些領導的違法行為,同時,也欺騙了農民和上級政府或相關部門,使其逃避了法律責任追究。這樣周而復始繼續下去,會加劇某些鄉鎮領導的違法行為,也會讓其它鄉鎮領導效仿,從而給上級政府治理鄉村傳遞錯誤信息。
為此,筆者建議上級相關部門應該根據這種現象危害程度建設配套的法制管理機制,遏制這種現象蔓延。否則將會給鄉村社會治理造成一定危害。
2、加大處罰力度,對造假者追究法律和刑事責任。
一些鄉鎮領導之所以用這種“兩面性”答復手段處理某些涉農問題,一方面說明該事件背后隱藏這某些違法或不可告人的隱情。另一方面說明當前我國基層管理體系中存在某種缺失。這種缺失等于縱容了他們違法行為,并給他們侵害農民合法權益提供了空間或便利條件。
為此,筆者建議上級相關部門必須加大處罰力度,特別是一些連帶人員,不能手軟、姑息。只有讓他們感覺到對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時,他們才會對自己的某些造假行為有所顧忌。
3、相關部門聯動,全面打擊這種違法行為。
從這種“兩面性”答復現象可以看出,其已涉及到多個部門,特別是法院和新聞媒體,針對這種違法行為相關部門不能充當“鐵路警察”只管一段。應該做到該曝光的必須曝光,該嚴懲的必須嚴懲。只有全面聯動起來,讓那些違法者具有害怕感,他們才不會去故意違法。
為此,筆者建議法院、新聞媒體及相關部門不應該顧及彼此,應該相互聯動起來,通過法院的嚴懲、媒體對典型案例的曝光,讓這種違法行為成為過街的老鼠,使其處于“被喊打”環境,這種違法行為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作者單位:河南省新鄉市高新區關堤鄉張八寨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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