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土地產權的社會認同表征了農戶主觀層面的產權實施強度,反映了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協同性,對農地的有序流轉和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均有重要意義?;谔K、贛、遼三省2379戶農戶的調查數據的實證結果顯示,土地法律文書提高了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村莊土地調整提高了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卻降低了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制度信任提高了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和合理性認同,但降低了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人際信任則提高了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和合意性認同;較低的制度信任和人際信任強化了土地法律文書與土地產權合法性及土地調整與土地產權合意性之間的相關性。因此,應從公共治理、村莊自治和農戶行為能力三個層面探討提高農戶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有效對策。
關鍵詞:土地產權 社會認同 產權情景 制度信任 人際信任
標題注釋:本文系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農地流轉模式、流轉契約與農業規模經營模式組合:驅動力、績效與機制設計”(項目號:7137312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土地產權安全與農村土地市場發育、勞動力遷移:基于江西省耕地產權與林地產權的對比研究”(項目號:SKCX2014003)的階段性成果。
有效的土地產權安排可以推動農地流轉市場的發育、激勵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和提高農戶對土地的長期性投資等。但由于土地法律執行的區域差異、村委會行政性干預和村莊傳統慣習的制約,現實層面與法律層面的土地產權狀況仍存在較大差異。更為嚴重的是,土地產權執行不到位導致農戶感知產權安全水平普遍較低。①Van Gelder認為農戶對土地產權安全性的主觀感知構成了他們土地經營決策的基礎。②North和Aoki則從制度實施績效出發,認為主體的主觀意向和偏好構成了制度實施的重要社會基礎。③從主體認知的社會屬性出發,羅必良認為國家賦權只有得到社會業已存在的道德觀念、風俗習慣等非正式規范的認同,制度實施的績效才能夠充分顯化。④因此,土地產權的社會認同構成了國家賦權和政策實施績效顯化的非正式制度基礎。
與以往采用土地產權安全感知表征農戶對土地產權實施狀況的主觀感受的研究不同,借鑒Alchian和Barzel關于產權實施的社會屬性和產權結構特征的思想⑤,羅必良將產權強度區分為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三個層次。在此基礎上,可從國家賦權、社會認同和主體行為能力三個維度將農戶的土地產權社會認同區分為合法性認同、合理性認同和合意性認同,并進一步在產權結構和治理層次上對農戶的產權認知進行考察。但已有研究多以產權安全性為研究對象,考慮到了產權安全感知與產權社會認同存在的內在關聯,但缺乏從產權情景層次性和治理維度差異性視角考察土地產權社會認同形成機理的分析。⑥除了國家賦權和現實產權情景,影響主體對事物主觀判斷的因素還包括他們的社會信任。信任作為主體基于其他主體是否會影響社會道德規范的主觀評估,具有提高組織合作水平、形塑群體內部互惠性等多重社會功能。⑦在土地產權治理領域,農戶的社會信任可區分為對公共治理和村莊自治兩個層面的信任,分別可表征為制度信任和人際信任。二者的形成反映了農戶對政府治理合法性和規范性以及村莊自治中群體社會關系的穩健性和可靠性的主觀判斷,并作為土地治理結構的軟性約束形塑了農戶的認知模式。因此,由公共治理和村莊自治長期形塑的信任,建構了農戶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非正式制度基礎,但已有研究并未從社會非正式制度層面考察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形成及其與正式制度在建構土地產權社會認同中的相關性。為此,本文將從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兩個層面分別考察其對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影響,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考察不同社會信任狀態下土地產權情景對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偏效應,進而從治理結構、非正式制度和認知層次等視角剖析土地產權實施在法律與村治文化維度的差異,為理解農村社會治理的特殊性和完善土地賦權實施機制提供經驗參考。
(一)產權情景與土地產權的社會認同:概念辨識與影響機理
土地產權情景是由土地產權制度實施建構的參與主體可感知的現實和由此建構的各主體對于土地產權權屬的占有及排他關系,一方面可界定為村莊土地治理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諸如村莊自主治理規則、村規民約等;另一方面,土地產權的安排還包括法律層面的賦權特征,表現為公共治理中產權關系界定和法律對公權力及私權力在土地治理中的準入邊界的規范等。由此,可將土地產權情景界定為土地制度在公共治理和村莊自治層面的實施特征。借鑒Ma等的做法,分別采用土地法律文書和土地調整表征公共治理和村莊自治的產權情景。⑧這是因為,土地法律文書作為國家賦權的重要手段,具有在法律層面保障農戶土地財產權益和約束公共治理行為的作用。土地調整作為村莊治理中按照傳統慣習和集體行動模式進行的土地治理模式,是按照集體成員權實施的符合村莊特殊性的土地自治行為,反映了非正式制度層面土地產權的實施特征。
土地產權社會認同方面,參照羅必良將產權強度區分為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的做法,將土地產權社會認同區分為合法性認同、合理性認同和合意性認同。其中,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是指農戶對土地產權法律維度受到保護的主觀認知,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是指農戶對村莊土地產權治理行為的社會認同,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則是從行為主體對產權的保護和排他能力出發,以主體對土地產權的主觀控制感進行表征。以國家賦權、村莊治理和農戶行為能力三個層次為參考,本文分別采用農戶對土地法律文書重要性的感知、土地調整感知和土地知覺控制表征土地產權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社會認同。這是因為,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層次性映射了農戶對不同治理層面土地產權穩定性的主觀映像,公共治理的賦權通過法律文書得以實現,村莊自治層面則通過土地集體行動進行表征,個體層面則由主體的行為能力及其對土地產權的排他性構成。
產權情景對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影響方面,法律文書發放表征了國家土地賦權和對公權力的約束,持有土地法律文書的產權情景將提高農戶對土地產權合法性的認同。但公共治理層面的賦權與土地產權的合理性及合意性認同存在結構上的不匹配特征,具體表現為村莊環境中的法律執行受到村莊傳統慣習、鄉俗民約和土地自治模式的制約,表現出村治文化對法律意識的排斥。相反,作為村莊土地自治的重要方式,土地調整則刻畫了集體協同和共識性慣習等非正式制度的共同作用,并且在農村封閉性的社會環境中具有較強的社會合理性特征。尤其當農戶參與集體協作或經歷類似的社會性活動時,他們對該土地治理類型的認可度將顯著增加。此外,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表征了農戶在村莊小環境中對承包地權能的行為實施能力,具有典型的情景依賴和近因特征。因此,與公共治理的外生性相比,由村莊傳統道德規范等非正式制度建構的集體行動規則或土地治理模式對農戶的土地排他性能力具有更為直接的影響,表現為土地調整的實施弱化了農戶對承包地的直接行為能力。
(二)社會信任對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影響機制
信任是除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外影響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社會資本,同時建構了市場經濟中最基本的道德規范。⑨較高的社會信任也使得人們更愿意與他人交易,集體的互動和共同行動的成功率也更高,換言之,信任作為建構社會交易的道德紐帶,可以緩沖由道德風險及逆向選擇造成的市場失靈和社會冷漠。Luhmann將信任區分為制度信任和人際信任,其中制度信任是基于政治和制度環境建構的主體對“非人際”社會關系穩定性和可靠性的主觀認知,人際信任則是基于人與人之間的情感關系建構的具有差序格局特征的群體性關系紐帶。⑩由此可見,制度信任和人際信任的區分識別了在非人際關系型交易和人際關系型交易中的契約精神,折射出主體與國家及主體與主體之間的關系穩健性和交易可預期性。在土地產權治理領域,制度信任表征了公共治理層面國家賦權和土地產權實施引致的公權力與農戶關于土地權屬界定的穩健性和規則約束,反映出農村社會群體對公權力自我約束和農戶權益保護可靠性的認同。人際信任則是基于農村社會人際關系網絡建構的村莊自治中集體實施有效性的社會認同,反映了農戶對自身權益和行為能力受到尊重和群際交易風險及違約發生可能性的判斷。因此,制度信任和人際信任分別表征了農戶對公共治理和村莊治理中土地權益配置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預期,形成了農村社會傳統文化和倫理道德嵌入產權治理模式并具有模式建構性的非正式制度。
對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影響方面,制度信任作為公共治理中關于權屬配置和合理性介入在農戶主觀層面的表征,反映了政府治理和村莊民主治理的規范性。因此,較高的制度信任可以提高農戶對土地產權合法性的認同。類似的,村莊民主治理有助于村莊傳統慣習和土地自治模式的程序化和常態化,進而強化土地調整合理性的社會認同。但對于土地產權合意性,較強的制度信任意味著制度約束有效和權屬界定嚴格,將在公共治理和村莊自治兩個維度限制農戶的土地行為能力。人際信任的影響方面,較高的人際信任表征了農戶對農村社會關系網絡中自身土地合法權益和土地產權行使能力受到傳統道德保護的主觀感知,具有非正式治理下的社會合理性。因此,較高的人際信任可以強化農戶對土地合法權益和自身行為能力受保護的主觀認知,表現出較高的土地產權合法性和合理性認同。但作為村莊傳統慣習和土地自治模式的土地調整,則是基于集體行動邏輯和村莊公共治理模式嵌入的土地行為,具有村莊內部強社會合理性屬性,即人際信任建構的農戶主觀權益受尊重與土地產權合理性具有內在邏輯不匹配特征。
(三)社會信任對土地產權情景作用的調節效應
產權情景對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影響表現出治理層次的差異性,體現了公共治理與村莊治理在結構上存在較大互斥的可能性。加之農戶對兩個層次治理的信任差異,使得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形成面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互鎖或疊加影響,呈現出局部和多重均衡。在制度信任對土地產權情景作用的調節方面,制度信任作為公共治理層面主體與政府權益配置和管理約束的公眾認同,體現了公權力治理中的法律實施有效性和可靠性。因此,當農戶具有較高的制度信任時,他們無論是基于心理契約或書面契約,均存在對政府治理的先驗依附性。此時,雖然土地法律文書的發放是國家賦權和公共治理的重要手段,但在效力上面臨這種防御機制的后驗屬性。(11)相反,當農戶在認知或心理契約上無法獲得公共治理層面對土地產權保護的合法性時,土地法律文書作為法律層面賦權的強效手段將提高農戶對土地權益持有和排他的認同。此外,正如上文所述,村莊民主治理嵌入傳統土地治理模式將強化土地調整作為農村社會合理的土地產權行為,制度信任表征的公共治理有效性一方面可以強化其發生的社會認同,即替代土地調整對其的正向影響,另一方面較低的制度信任則會降低土地產權合理性的社會認同,從而顯化土地調整對產權合理性的激勵作用,最終表現為不同制度信任下土地調整對產權合理性社會認同的影響大小不確定。土地產權合意性方面,與土地法律文書對土地產權合法性的影響類似。
在人際信任對土地產權情景作用的調節方面,由于土地法律文書和人際信任分別在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兩個層面表征了土地法律權益實施的有效性,作為土地產權完備的先驗認知,較強的人際信任同樣會造成土地法律文書的效力在非正式土地治理環境穩健的情形下呈下降態勢。土地調整的影響中,人際信任作為村莊關系網絡的主觀表征,并未對具有較強社會合理性的土地自治模式產生影響。這表明,基于集體行動邏輯的行為與主體參與度及認可度直接相關,并不受人際關系網絡的直接影響。相反,人際信任對農村社會中土地權益的尊重和承認則顯化了主體對土地的直接行為能力。此時,較高的人際信任有助于抑制由土地調整所引發的農戶土地知覺控制的下降,即由道德約束下的土地治理行為比人際信任程度較低時的土地調整對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的抑制作用要小。
數據來源與模型選擇
(一)數據來源
本文的數據來源于課題組2014年8月到2015年8月組織的對江蘇省、江西省和遼寧省的農戶調研,此次調研主題為“農地流轉、流轉契約與農業規模經營”,涉及農地流轉、農業規模經營、農民收入、土地產權及農村經濟與社會治理等相關內容。此次調研在江蘇省選擇了金湖縣和灌云縣,涉及30個村910戶農戶;江西省選擇了豐城市和遂川縣,涉及42個村817戶農戶;遼寧省選擇了東港市和蘇家屯區,涉及23個村811戶農戶。經過對不適合本研究和數據殘缺樣本的處理,本文最終使用的樣本為3省、6縣(區、市)、75村的2379戶農戶。
(二)模型選擇與說明
為考察社會信任對農戶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影響及對產權情景作用的調節效應,本文首先識別了一組Probit模型估計社會信任和產權情景對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獨立影響;在此基礎上,通過引入社會信任與產權情景的交叉項以識別不同社會信任下產權情景對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偏效應。
社會信任和產權情景對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獨立影響估計模型:
式2同樣識別了三組模型,模型1、模型2、模型3中,分別表示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合理性認同和合意性認同,表示土地產權情景與社會信任的交叉項,為待估計系數,其余變量定義與式1中一致。
(三)變量選擇與定義
(1)因變量。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合理性認同和合意性認同分別由農戶的土地承包證書重要性感知、土地調整感知和土地知覺控制表征。在調研中,讓農戶分別回答“土地承包證書對于保護你的土地權利重要嗎”“你對未來(5~10年)發生土地調整的預期”“你認為現在土地歸誰所有”三個問題。
(2)主要自變量。主要自變量包括產權情景、制度信任和人際信任,其中產權情景變量采用農戶是否持有土地承包證書和是否經歷土地調整進行表征。農戶信任方面,參考汪匯等的做法,制度信任采用農戶對政府官員的信任感進行表征,人際信任則采用農戶對親戚和同村農戶的信任進行表征。(12)調研中,分別讓農戶對“政府官員從來不說謊”“親戚是永遠可以相信的”“同村的人始終是可以相信的”進行1~10的打分,1表示完全不同意,10表示完全同意。在此基礎上,將農戶對親戚和同村農戶的信任進行加總平均表征人際信任水平。
(3)戶主特征變量。戶主特征變量包括戶主性別、戶主年齡、戶主受教育程度和戶主非農就業經歷。土地產權合法性方面,男性比女性對法律的認同感更強,預期戶主性別與產權合法性認同正相關。戶主年齡越大,既可能強化對現實中產權不安全的認知,也可能提高他們對法律持續實施的感知,即戶主年齡與產權合法性認同相關性不確定。受教育程度越高,農戶對土地法律和政策的認識越深,有助于提高他們對法律文書重要性的認識。戶主從事非農就業經歷會強化他們對法律的感知,但也降低了對土地的直接保護。土地產權合理性方面,男性比女性對土地的保護力更強,將降低土地調整合理性的社會認同。戶主年齡越大可提高他們的社會地位,但也會降低他們對土地的保護力。受教育程度雖然可以提高對土地法律的認識,但由于土地調整是基于村莊傳統慣習進行的,受教育程度也會提高農戶對土地調整的認知。非農就業經歷對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的影響與對合法性認同的影響一致。土地產權合意性方面,男性對土地的保護雖然強于女性,但女性對于土地法律的認識更為清晰,將降低自身對土地的控制感。戶主年齡對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的影響與對合理性認同的影響一致。受教育程度越高對土地法律和政府公權力的認識越深,不利于農戶土地主觀控制感的提高。從事非農就業雖然可以提高家庭物質資產和社會地位,但也會降低對土地的直接保護。
(4)家庭特征變量。與戶主的非農就業經歷類似,家庭非農就業人數越多會提高家庭的社會地位和對土地的保護力,但由此造成的對土地的直接保護力下降和對政府及法律的認知也會降低他們的土地產權安全感知。其次,家庭農業固定資產越多,農戶面臨土地侵權時損失越大,因此將強化他們對法律和現實侵權或土地收益受損的感知。但對于產權合意性,農業固定資產越多越可以提高農戶的土地產權安全感知,強化合意性認同,而由固定資產增多造成的損失風險則會降低主體對土地的主觀控制感,即農業固定資產與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相關性不確定。
(5)其他控制變量。中國農村公平思想會抑制土地分配中的不均等,即家庭土地面積較多的農戶面臨較高的土地調整風險。同時,承包地面積越大意味著在農村地區農戶具有更高的社會經濟地位,但承包地面積越大也會提高土地侵權和調整的風險。承包地的塊數越多意味著土地遭遇調整的可能性越強,即承包地的塊數與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正相關。地塊數較多提高了土地被調整的可能性,但由此釋放的土地需求信號會提高農戶的產權安全感知。距城鎮越近,家庭承包地面臨的征收和調整風險越大,但該地區的農戶對土地的保護能力更強,將弱化侵權行為對他們造成的影響。村莊人均收入越高,農戶整體行為能力越強,但是較高的土地經濟價值也將引致土地侵權的發生。此外,為控制區域層面未觀測到的制度、社會和經濟等因素對土地產權社會認同可能存在的影響,識別了江西省和遼寧省的區域虛擬變量。具體變量定義見表1。
實證結果與討論
(一)產權情景、社會信任對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影響
從表2可以發現,持有土地法律文書提高了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但對農戶的土地產權合理性和合意性認同影響不顯著。經歷土地調整提高了農戶的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而降低了其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但對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影響不顯著。這是因為,農村土地產權治理可區分為公共治理和村莊自治兩個層面,法律維度的賦權通過法律文書刻畫了農戶主觀上對土地產權合法性的認同。但土地調整作為土地產權在村莊自治層面的實施特征,不僅嵌入了公共治理的屬性,也受到村莊傳統道德觀念和村治文化的制約,而且土地調整作為一種村莊土地產權實施的集體性規則,具有村民自治維度合理性的社會學特征。此外,農戶對土地的行為能力也受制于村莊中實際的產權狀況和集體協同或共識性規范,造成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更易受村莊產權情景和產權集體實施的影響。
此外,制度信任提高了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法性和合理性社會認同,但降低了土地產權的合意性認同。人際信任則強化了農戶的合法性和合意性社會認同,但對合理性社會認同的影響不顯著。這是因為,制度信任作為主體對國家政策或村莊民主治理有效性和穩健性的主觀知覺,折射出了公共治理的完備性,也表征了行為主體按照規范和固有范式進行行為選擇的認知框架。因此,從國家賦權和村莊自治規范性角度來看,制度信任有助于強化農戶對土地法律文書和村莊自治中土地調整的認同,但這也意味著在制度約束下的農戶主觀行為能力受限。人際信任則表征了社會關系網絡中的非正式約束和互動規范,較高的人際信任不僅意味著主體行為和意愿更易受到群體內其他主體的尊重,也更容易實現對自身權益的保護。因此,國家賦權的實施借助良好的人際信任,可增強土地產權合法性社會認同。類似地,主體權益受到尊重意味著社會關系網絡中的個體行為能力得以有效實現。但土地調整的實施仍有賴于先驗規范,即人際信任與產權合理性認同缺乏內在匹配機制。
其他控制變量的影響方面,戶主性別對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的影響與預期不符。主要的原因是,雖然男性對土地法律的感知強于女性,但男性對現實中存在的政府土地侵權行為和不安全的產權實施也比女性具有更強的認知,最終表現為戶主性別對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的影響不顯著。其次,家庭外出務工人數提高了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原因在于,家庭外出務工人數越多,農戶接受的土地產權信息和法律知識越多,而且該效應要強于現實中可能存在的政府侵權行為的影響。最后,江西省農戶的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和合意性認同分別高于和低于江蘇省農戶,遼寧省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和合理性認同分別高于和低于江蘇省農戶。
(二)社會信任對產權情景作用的調節效應
表3顯示了不同社會信任水平下土地承包證書和土地調整對農戶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邊際影響。限于篇幅,此處未給出交叉項的估計結果。由表3的結果可知,如果農戶的社會信任水平較低,土地承包證書對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的正向激勵作用更強。此外,較低的制度信任和人際信任也使得土地調整對農戶的土地產權合意性認同的抑制作用更強,但對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的影響差異不明顯。這是因為,較高的制度信任反映了農戶對公共治理的認可度及由此引致的對土地產權穩定性的社會認同,此時制度信任對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具有替代效應。人際信任則表征了農村小環境中農戶土地權益受到尊重和產權有效實施的微觀基礎,其通過規范村莊自治中的集體行為,從而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法律文書的效力。同時,土地調整具有村莊自主治理的社會內涵,較低的制度信任和人際信任無疑加大了農戶對村莊自治中土地權益受損和自治規范不完備的主觀感知,從而弱化了農戶對土地的知覺控制。不同社會信任下土地調整對土地產權合理性認同的影響差異不明顯則表明,村莊傳統慣習和集體行動邏輯具有產權治理合理性的強社會認同屬性。
(三)進一步的討論
農村土地產權具有公共治理和村莊自治兩個維度的不同涵義,治理模式和實施方式的差異致使土地產權強度主要取決于國家賦權、社會認同和主體行為能力。隨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法律層面的賦權不斷強化,但村莊自治與公共治理的結構性和文化理念差異則造成法律賦權與現實產權情景相距甚遠,一個重要的表現是農戶對土地產權的社會認同呈現出層次性差異。由此造成制度實施的參與主體的主觀意向性和偏好基礎呈現復雜性,難以有效提高國家賦權對農戶認知框架的形塑作用。
從本質上看,制度績效的實現有賴于主體主觀上對制度塑造的可感知現實的評估及由此引發的行為響應,表現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間的有效契合。信任作為一種基于社會主體間契約精神的主觀映射,反映了社會誠信和制度的穩健性。林南將信任視為一種社會軟約束和資本進行考察(13),福山則證實了信任對社會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14)制度信任形塑了農戶對于土地產權政策實施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先驗認知,人際信任則建構了農戶群體中土地產權合法權益的社會認同和主體行為能力所受到的社會尊重,二者分別在公共治理和村莊自治兩個層面形塑了社會關系穩健性和制度生產性激勵在農戶認知框架中的建構性。由此可見,主體基于制度有效性和人際關系穩定性的主觀評估構建了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但隨著我國農村社會逐漸由封閉走向多元化,信任差序格局逐漸為物質和利益格局所嵌入,農戶對國家政策和集體成員的信任均呈現低水平或裂解的態勢。加之現實中地方政府不作為或亂作為、部分地區“鄉政”“村治”有名無實,造成公共治理的尋租本性泛濫,進而導致制度合理性在農村社會具有較低的認可度。此外,村莊內部逐漸出現的階層分化、行政權力依附等社會特征則造成農民群體內部出現了“信任危機”,降低了社會關系網絡的穩健性。從本文的研究來看,制度信任和人際信任對農戶的土地產權認同的影響存在主體差異性,即制度信任和人際信任分別抑制和強化了農戶的產權合意性認同。這表明公權力和村莊集體軟約束表現出治理的不對等,也形成了法律意識與村莊自治文化的互斥。而如何破解公權力對村莊不合理傳統慣習的強化作用,也是保持土地經營權穩定和長久不變的重要前提。
綜上可知,公共治理與村莊自治的差異性不僅表現為法律賦權和產權實施的不同,還表現為產權情景對農戶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影響差異。在農村居民的制度信任仍然處于較低水平和人際信任關系網絡不斷裂解的背景下,需要通過正式制度嵌入和加強村莊民主治理與村莊自治文化的合理兼容,增強農村土地產權社會認同三個層次的一致性和公權力與村莊傳統規范實施的有效匹配。
農村土地產權的社會認同具有產權情景識別差異性,而且這種情景信息的識別受制于主體的社會信任水平,即非正式的道德觀念和制度理念形成了制度執行和村莊自治有效性的重要基礎。在如今的農村社會,土地產權的實施面臨公共治理和村莊自治的不匹配、法律意識與村莊自治文化的互斥、農戶先驗產權認同與現實不安全的產權情景內生互鎖等多重困境,加之由村莊民主自治導致的傳統慣習和集體行動模式的程序化和常態化,誘使了如土地調整等一系列與法律意識不相符的村莊土地治理模式長期存在。當然,傳統慣習是村莊基于自身特殊性自發形成的行為準則,具有典型的內生性,短期內仍難以強行剝離。但從農戶土地產權社會認同與產權情景關系的結構性差異出發,可以發現公共治理在村莊自治中的效力仍然乏善可陳。而且隨著農村社會信任格局的裂解和變遷,農戶對國家治理和村莊自治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等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認識呈現出復雜性。社會信任對農戶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影響呈現的內在不一致性則表現為制度信任和人際信任結構上的不匹配,進而反映出公共治理與村莊自治的不兼容。此外,從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關系來看,非正式制度作為主體行動的重要參考或內在認知框架的建構元素,對正式制度的推行和實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本文認為,當前農村土地產權社會認同的結構差異來自公共治理和村莊自治長期不兼容及由此形成的農戶先驗產權認知模式,進而造成社會信任和治理模式的內在互鎖,強化了土地產權合法性認同、合理性認同和合意性認同的內在邏輯差異。為此,需要從治理模式著手,強化公共治理中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兼容。在此基礎上,通過村莊治理模式的法律限制性引入,提高村莊治理中法律意識與村莊文化的一致性,增強國家賦權的實施效力和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政策的有效落實,進一步弱化村莊慣習誘發下的土地變更行為。最后,通過賦權到戶、宣傳到人、基層約束和群眾參與土地治理等方式,形塑農戶的制度信任和人際信任,提高正式制度與非正式道德觀念的內在一致性。
感謝南京農業大學馬賢磊副教授對本文研究數據的支持,同時感謝華南農業大學羅必良教授對文章研究思路的點撥,當然,文責自負。
作者簡介:李青乘,1985年生,南京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仇童偉(通訊作者),1991年生,南京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李寧,1989年生,南京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江海學刊》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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