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清末民初江西尋烏為例
摘要:已有的中國現代史與中共黨史研究,大都將清末民初贛閩邊(即原中央蘇區)傳統農村社會定義為:地權高度集中于少數地富;地租比率奇高;土地租佃制是最殘酷的“封建剝削”,并嚴重阻礙了農村經濟社會的正常發展。然而,研讀毛澤東《尋烏調查》及贛閩邊相關史料,毛澤東視之為清末民初該地區最具典型性的尋烏農村則是:土地占有并非高度集中而處于動態流轉之中;地租率明顯低于普遍認定的比率且為租佃博弈的雙贏選擇;土地租佃制是為當時配置農村生產要素的擇優機制;總體呈現的是地權、租佃制與市場的結合及其傳統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向富動力,驅動著農村經濟社會不斷前行與悄然的現代轉型。
關鍵詞:傳統農村社會;地權;租佃;市場;向富動力
一、緒論
在傳統的中國現代史和中共黨史研究視野下,清末民初贛閩邊地區(即原中央蘇區,文中簡稱“贛閩邊”)農村經濟社會狀況多被描述為:“土地高度集中于少數地富”(陳榮華和何友良,1992)[1]145-150,土地租佃的地租率普遍較高(孔永松,1987;余伯流,1995;何友良,1996;李小平,1999;余伯流和凌步機,2001)[2-6],土地租佃制度是最殘酷的“封建剝削”;如是地權及租佃狀況嚴重阻礙了當地經濟社會的正常發展。上述定義,既導致了人們對于傳統尋烏農村地權、地租狀況片面或失實的認識,也就清末民初該地區極為普遍的土地租佃及其市場選擇得出了過于武斷的結論。
其實,從社會經濟發展角度閱讀與梳理毛澤東《尋烏調查》可見,作為清末民初贛閩邊經濟社會狀況典型代表的尋烏農村:一是地富階層占有土地比率不超過30%,地權并非高度集中且處于動態流轉之中;二是地租率要明顯低于被普遍認定的比率且為租佃雙方博弈的雙贏選擇;三是作為配置衣村生產要素擇優機制的土地租佃制,促成了財富多元增值的競爭機制而成當時生產力水平下農村生產要素配置的最佳選擇。也正是此番地權、租率、租佃制與市場的選擇及其結合,為傳統尋烏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孕育了不可或缺的向富動力,助推了傳統農村社會內部各項要素的優化組合,從而驅動著尋烏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前行與緩慢而悄然的現代轉型。
二、流動的地權:地富占有比率不超過30%而非高度集中
關于傳統中國農村地富階層的農地占有比率,著名經濟學家章有義(1988)指出,學界主流觀點普遍將其估算為“70%—80%”[7],許振鸞(1977)甚至認為高達“87.1%”[8];具體到清末民初尋烏農村的地權占有狀況,陳榮華與何友良(1992)則有著“地富占地70%”的認識[1]149-150。然而,從《尋烏調查》及相關贛閩邊史料可以看出,上述估計不僅存在有待商榷的定量誤差,而且忽視了地權的動態流轉及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影響。
(一)“公田”不應視為地富獨占
查閱相關資料與研究成果,所謂“70%”的當年尋烏農村地富土地占有比率,首先是明確包括了全部“公田”在內,因而其在占地數量上就存在著將全部“公田”視為地富獨占土地的誤區。
其實,《尋烏調查》告訴我們,當年的尋烏農村“公田”數量龐大,占到全部農村土地的40%,其用途主要是為鄉村發展提供必要的傳統公共品,支持鄉村社區的公共公益事業和各項基礎設施建設(如表1所示)。
資料來源:毛澤東的《尋烏調查》(1930年5月),《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8—112頁。
盡管在當年的尋烏農村最為常見的是,“公田”多由地富中的有地位、有文化、有信譽者掌握著管理權以實現經營效益的最佳化,但正如表1所反映的,其收益卻以服務于鄉村社區的公共公益事業為主,具有鮮明的公共屬性。可見,僅因地富主要掌控“公田”資源管理權,就將全部“公田”籠統地認定為是地富獨占的土地,顯然太過牽強與不合情理。因此,分析當年尋烏農村地富的實際農地占有比率,應將“公田”排除在外,具體而言,原本認定的“70%”之地富階層農地占有比率,減去“公田”所占的40%,至多也不超過30%了。
(二)出租土地是民眾配置資源的務實選擇
已有的研究拔高地富農地占有比率誤區之一,就是將出租土地全部視為地富的選擇,從而也陷入了“地富土地占有比率高”的認識誤區。
在當年的尋烏農村,除了普遍認同的地富階層存在著將土地出租的行為之外,擁有土地的部分衣民也有著因實際需要而將土地出租的行為。例如,部分自耕農或中農,將比較貧瘠、經營獲利低,或離自己居所較遠、耕種不方便的土地出租給他人耕種;同時,又出于合理利用家庭勞動力資源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等需要同時承租他人土地耕種,該土地可能是便于承租者耕種與管理;或是其投入與產出比有助于承租者獲取更多收益。具體實例有:尋烏農民趙月星,在將自有土地中的約3畝離家較遠的土地出租給他人耕種后,又租種了3畝可以和自己田地連成片的公堂田;溫俊才,一方面將離家十多里遠的2畝田租與他人耕種,收取地租;另一方面又為解決家里婦女、孩子等富余勞動力的利用問題,在自家附近租種了3畝多田地耕種(溫銳,2012)[9]。
可見,非但出租土地不是地富階層獨有之“專利”,而且被出租的土地也不全是地富階層所占有的土地,從而也使得包括地富階層在內的當年尋烏農村各階層民眾,都能依據家庭勞動力、生產要素狀況做出租入或出租土地的務實選擇,進而實現家庭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
(三)多層次土地權益削弱地富占地比率
清末民初的尋烏農村,土地買賣的頻繁發生和地權交易體系的不斷豐富,土地財產權益呈現出多層次特點。
在《尋烏調查》中,毛澤東(1982年版)就指出,在以“賣絕”和“典當”(包括“過手典”和“不過手典”)為主要形式的尋烏農村土地買賣中,“賣絕”和“過手典”的結果都是田主將失去田地的收益權[10]144。在“不過手”典交易中,田主雖可耕種自己典出的田地,但需要向典主繳納田租。龍登高等(2013)的研究也指出,此種“出典自佃”、“納租抵息”的土地典當(交易)方式,盡管在宋代被視為不規范,但在清代已相當普遍,且是一種“降低交易成本與風險的互利選擇”[11]。這樣,田地原有的完整所有權就出現了“田面權”與“田底權”向“使用權”的分離,呈現出多層次權益的特點,土地權益也逐漸分散化。而毛澤東的調查對象劉亮凡所提供情況是:在1925年,尋烏全縣“每百家有五家”將田典出(比例為5%),且其中“不過手的占10%”,由此可以推算出,僅當年即有約150家是通過“不過手”典的形式進行地權交易的(全縣人口以3萬家計)(毛澤東,1982年版)[10]143-144。這也意味著部分掌握在地富階層手中的土地,他們只有部分處置權與收益權,并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權。如按照當地普遍“田面權”和“田底權”收益分成1:2的比例,地富階層所集中的土地在歷經上述情形的地權變動后,其可能只保留有1/3或2/3的收益權,這無疑也有力地削弱了地富階層的實際衣地占有比率。
顯然,地權流動下的土地財產權益的多層次化,對于地富農地占有比率及地權向地富階層的集中具有一定的削弱和分散作用,若忽略此一點,則必然做出誤判。因此,考慮到土地權益的多層次,前述傳統尋烏農村30%的地富農地占有比率,可能還要打些、甚至是大打折扣。
(四)多子析產分家有力抑制地權集中
傳統中國社會,長期存在的多子析產分家財產權制度,使得包括地富在內的所有階層民眾的土地等財產權益不斷受到分割,清末民初的尋烏農村亦不例外。
例如,過去被稱為“萬戶”,后來“做屋做窮了”的篁鄉區高頭村地主嚴錦繡,便主要是由于兒子太多,分家后分別建造房屋,從而導致家產被分割得厲害,最終只剩“得三四百石谷(田)”(毛澤東,1982年版)[10]119;過去同為“萬戶”的曾海瀾,也因為家產被拆分,只剩“得二百石(谷田)”(毛澤東,1982年版)[10]121;祖父曾為“萬戶”的鐘奕材由于祖上一路下來的析產分家,到他手里僅有三百石(谷田)(毛澤東,1982年版)[10]123。再如,當年尋烏的小地主,便有一大部分是由原來的地富階層析產分家而來,家產被分割得較厲害的,甚至有完全破產、淪為貧民的。古柏“家道中落”降為小地主、劉茂哉由小地主破落直接降為貧民都是其中的代表(毛澤東,1982年版[10]129.42)。
正是由于多子析產分家的普遍存在及其巨大分割作用,地權向地富集中受到了有力地抑制或瓦解。這也正如陳旭麓(1992)所指,在財產繼承方面“多產之家往往多妻妾子孫,再多的田產也經不起一析再析,幾代之后,集中的土地又會化整為零”[12];丁弘(2013)所指,“殷實一方之家,可能五世而斬”[13]4,體現的也是同樣的道理。
(五)地權有序流動與多層次發家致富
在上述清末民初尋烏農村地權的動態流轉過程中,土地租佃或土地權益交易、讓渡的相關利益方(主要是地主與農民),對于契約精神或原則的踐行,使得地權流轉整體處于有序流動之中,從而也為當年尋烏農村各階層民眾實現不同層次的發家致富奠定了必要基礎。
縱觀《尋烏調查》所示內容,當年尋烏農村土地租佃、買賣、借貸抵押和山林權益轉讓等所涉及的地權流動,都無一不是建立在相關利益主體自愿、平等、契約一致的基礎之上。以當年尋烏農村最常見的土地租佃為例,雙方租佃關系建立的主要標志和重要保障之一就是要立寫“賃字”。
“立賃耕字人鄺世明,今來賃到凌賤貴兄手內禾田一處,土名鐵寮壩,禾田一大丘,計租六桶。當日三面言定,每年合納租谷六桶,限至秋冬二次,早六番四,送至家中,過風精燥,交量明白,不得缺少。如有缺少,任田主另批別佃,不敢生端異說。恐口無憑,立賃字為照。
每年信雞一只。
見人 羅長盛
代筆 謝雨霖
民國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立賃耕字人 鄺世明”(毛澤東,1982年版)[10]140
不難看出,當年租佃雙方所訂立的契約,既有關于雙方所租佃土地界址、大小、租額、租的質量等的約定,也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這也正是它能成為租佃雙方共同遵守的“規矩”和保障雙方利益“不成文的法律”的關鍵。毛澤東(1982年版)還指出,如是建立在雙方自愿、平等協商基礎之上的契約,即便少到三擔谷田的租佃,同樣也要立寫一張[10]139-140。這便凸顯了該“賃字”對于租佃雙方權益的重要保障作用,也體現了其對于當年尋烏農村地權有序流轉的重要意義。
也正是得益于相關利益方共同遵循契約原則規范下的地權的有序流轉,以及傳統中國家庭多子多福理念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長期矛盾帶來的地富階層財產權不斷受到分割和瓦解,加上前述傳統農村民眾優化資源配置導致的土地權益多層次化,共同促使當年尋烏農村的各階層民眾通過土地權益的買賣、繼承、轉讓等方式獲得了必要的生產資料,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其積極向富的動力和決心,進而也為傳統尋烏農村社區的多層次創業創富奠定了必要基礎。
綜上可見,將龐大“公田”全部視為地富獨占之土地、忽視土地出租者的身份區別、忽略了地權的多層次以及多子析產分家對于地富農地占有比率的巨大抑制作用,人為地拔高了地富農地占有比率,也對當年尋烏農村地富土地占有狀況做出了誤判。同時,清末民初的尋烏農村,前述有序流動、多層次化且多元分散的真實地權狀況,使得地權整體處于動態流轉、不斷聚合與分散消腫之中,從而為各階層民眾優化資源配置和實現競相創富提供了可能,也為經濟社會的發展前行孕育了不可或缺的向富動力。
三、雙贏的地租:明顯低于被普遍認定的比率
長期以來,盡管傳統中國農村土地租佃“地租比率”問題受到了社會與學界的廣泛關注,但由于對其缺乏準確的認識與界定,地租比率普遍被描述為“50%—80%”(孔永松,1987;余伯流,1995;何友良,1996;李小平,1999;余伯流和凌步機,2001)[2-6],奇高者還使用了100%的說法(孔永松,1987;李小平,1999)[2.5];而當年尋烏農村土地租佃的地租比率,則被界定在“50%—56%”之間(陳榮華和何友良,1992)。[1]150同時,在上述高地租率視野之下,革命史書中還出現了“高地租比率阻礙傳統中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論斷。然而,剖析地租比率成因及其影響因子可見,非但前述關于地租比率的部分認識有待澄清,而且“實際地租比率”乃是租佃雙方雙贏博弈的理性經濟選擇,從而也促進了社會財富的創造與增值。
(一)“實際地租率”明顯被高估
自漢唐以來,傳統中國民間收租慣例的長期承襲,使得地主只對土地的單季正產收租,而一般不對副產收租(葛金芳,1998)[14]。因而,前述社會與學界所普遍認定的“地租比率”,乃是“名義上”的地租率(以下簡稱“名義地租率”);其計算的僅是相對于土地單季“正產”所得出的比率,而未將土地全部收獲考慮在內。換言之,“名義地租率”并非“實際地租比率”的真實或準確表達。
例如,前述清末民初尋烏50%—56%的“名義地租率”,依照楊麗瓊等(2009)計算副產后所做估算,“實際地租比率”當在33%—37%之間;即便100%的“名義地租率”,“實際地租比率”至多也不過57%[15]。再如,土地的肥沃程度、距離遠近也使得地租比率在不同土地上呈現出較大差異。據我們的實地調研,在當年的尋烏農村,僅有肥田的地租比率(“名義地租率”)在50%及以上,而貧瘠之田、山田(部分基金會的社會公田)的地租率(仍是指“名義地租率”)僅為20%左右,甚至有的田地因無人愿耕而只象征性地繳納少量地租。[16]
可見,原認定的50%—56%的當年尋烏農村“地租比率”,首先是忽略了當時贛閩邊區較為普及且在尋烏農民生活中居于“關鍵地位”的“副產”,導致了誤判;再加上傳統革命史思維采取了“就高不就低”的做法,“實際地租比率”也就進一步被人為地拔高。
(二)租佃博弈推動地租比率走低
清末民初的尋烏農村,一方面大量的土地有賴于佃農承租耕種(溫銳,2002)[17]65,以避免被大量拋荒;另一方面,當時的尋烏因連接了東南沿海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及其經濟腹地而商品經濟逐漸興盛(溫銳,2012)[9]58-59;加之經營工商業相對農耕生產更為“獲利豐厚”,這便使得各階層民眾在條件許可時,都更傾向于“棄耕從商”。此番傾向,站在農業生產經營博弈的角度而言,即是增添了佃農與佃主地租博弈的砝碼,從而也推動了地租比率在租佃博弈中逐漸走低。
第一,盡管土地收獲行對“見面分割”約定50%的“名義地租率”,但遇“撮谷種”之情形,佃戶會在雙方對半分之前先撮取一部分“補償”佃戶(毛澤東,1982年版)[10]137。此種情形之下,地租比率,即便只計算正產,也明顯會低于50%。
第二,實行“量租制”分成法的土地,佃戶與地主雙方原本約定分享農地收獲成4.4:5.6,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雙方卻多采用對半分的“見面分割”(制)原則(毛澤東,1982年版)[10]137。這不僅減輕了佃戶的原定地租負擔,而且也在事實上使地租率下降。
第三,盡管“鐵租制”(也稱“定額租制”)最初約定“半荒無減”,但農業生產遭遇大災或歉收之際,佃戶與地主還是多能“精冇照分”(即不論好谷還是無米之谷,雙方按比例分成)(毛澤東,1982年版)[10]142。這樣,農民所承擔的地租量較約定額度有所減少,地租比率在事實上也降低了。
第四,“永佃戶”,由于長期甚至是幾代人向同一地主租種土地,因而可以獲得“永佃權”,這也就提升了其與地主租佃博弈的條件,從而也能得到一定比例的地租優惠(通常是10%)(丁弘,2013)[13]6。
第五,血緣宗親關系進一步拉低地租比率。客家民系聚族而居的傳統使得生產生活于同一村落的地富階層和一般民眾都可能是“公田”資源的分享者或利益受眾,加上“公田”多由本族族眾或村中鄰里承租耕種,因而該類“公田”租佃的地租比率還能相對進一步降低,大致也可減少“一至二成”(楊彥杰,1996)[18]。
如是多元博弈,促使地租比率走低或不致居高不下,從而減輕了農民的負擔,緩解了其生存壓力;或是在事實上使農民獲得了更多的生產發展資料與空間,這于大眾創業致富和租佃雙方博弈實現雙贏而言,顯然是有積極的意義。
(三)理性選擇促成雙方互利共贏
在上述傳統尋烏農業生產經營博弈中,“地租率”并非是地主或佃戶某一單方面所能決定的,即便是前述奇高的100%的地租比率,也都需要建立在租佃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理性選擇之上;否則,租佃關系都無法建立。同時,地租率的上下波動,也與租佃雙方在激烈生產經營博弈中的具體理性選擇緊密相關。因此,地租率的達成與變化,始終浸潤著租佃雙方利益權衡的博弈及其理性經濟選擇,從而也促成了雙方的互利共贏。
具體到毛澤東做調查所定格的清末民初尋烏農村,前述50%—56%的“名義地租率”,著實不低;就是計算“副產”之后33%—37%的“實際地租率”,也還是會遠遠高于當年南京國民政府減租減息政策所規定25%的比率,從而也使得當年贛閩邊農民遭受了過重的地租負擔。然而,在當年尋烏農村,農民爭相承租耕種地租比率較高的上等田地,下等田地則少人問津。究其原因,則是與租佃雙方的理性選擇、追求互利共贏直接相關:盡管農民承租耕種上等田地需要支付更多的地租,但其土地出產量與復種指數高,租佃雙方能獲取更佳收益和實現共贏;租種下等田地,盡管地租負擔較輕,但其農地產出極為有限,倘再遭遇災荒,則很可能顆粒無收,更遑論互利共贏了。
總之,傳統尋烏農村土地租佃的“實際地租比率”,不僅要明顯低于前述普遍認定的比率,而且作為租佃博弈的雙贏理性選擇,其在生產經營中逐漸走低,也有利于地富階層通過地租收入獲得農業收益或累積商業資本,從而為其逐利工商經濟奠定了必要基礎;也較大地激發了民眾競相奮發增值財富的動力,助推其多元創業創富,進而也為傳統尋烏鄉村社區帶來了積極向富的局面。
四、土地租佃制:適宜的生產要素配置制度
追溯土地租佃制被貼上“封建剝削”標簽的緣起,孫中山先生“平均地權”、“耕者有其田”(劉健清等,1992)[19]等思想和中國共產黨“通過土地革命逐步廢除封建土地租佃剝削制度”的主張可謂其重要源頭。然而,土地租佃制度與所謂“封建剝削”其實并無必然關聯。前述當時尋烏“批田”通通需要立寫“賃字”,即說明了土地租佃是建立在租佃雙方契約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且保護的是租佃雙方的共同利益。如若僅因土地租佃制度脫胎于所謂“封建社會”,便將其定性為“封建剝削”,顯然太過牽強。即便時至今日,土地租佃制作為農村配置生產要素的適宜方式仍顯特別重要。如在政府的鼓勵和提倡下,時下農村土地使用權的租佃、轉讓現象重現,土地租佃制度重新展現出強大的生命力和適應性。這也說明其并不獨具某一社會制度屬性,將其視為封建經濟象征和所謂“封建剝削”的代名詞并不合情理。此外,學者相關研究成果對“農地租佃制度封建化”的正本清源也同樣說明和支撐了這一點(溫銳,2012;張德元,2003)[9.20]。
(一)眾多“公田”經營的最佳選擇
如前所述,一方面,清末民初的尋烏各姓鄉村社區存在著數量眾多的“公田”,且其經營收入與當年尋烏農村的各項公共公益事業緊密相關;另一方面,當年尋烏農村的廣大下層民眾擁有大量的勞動力資源但土地嚴重不足,特別是85%的貧民沒有土地或僅有少量土地(毛澤東,1982年版)[10]132-133。這樣,實現“公田”資源和農民家庭勞動力資源的有效結合與利用,也就具有了現實的可能與廣泛需求,土地租佃制度的應運而生及其優化生產要素配置,也就成為了眾多“公田”經營的最佳選擇。
上述情形在當年的尋烏農村,便突出表現為:全部“公田”均采取分散租佃給“小農戶耕種,收取地租”的經營模式(溫銳,2002)[17]65。由此,在土地租佃的制度便利及其優化配置生產要素下,大量的“公田”資源與無地少地農民的閑置家庭勞動力資源實現了優化組合。從而,一方面滿足了當時人均僅“6—8石左右谷田”的尋烏鄉村社區民眾借助農業耕作求取生存保障的需要,并使部分民眾看到了承租“公田”耕種、力農致富的可能與希望;另一方面又有效避免了“公田”集體耕作經營可能帶來的管理成本高、經營效益差的趨向,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公田”資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經營效益最佳化。
此外,土地租佃制度對于生產要素的調節與優化,還使得當年的尋烏農村在地富階層并不完全親自參與農業耕作且重心逐步轉向工商業經營的情況下,仍能有效利用與合理經營“公田”資源,從而也為傳統尋烏鄉村社區浩繁且耗費巨大的公共事業建設提供了最主要的經費來源。因此,站在激發民眾向富動力、整合與有效利用農村各項生產要素創富的角度而言,土地租佃制度無疑是當時尋烏農村大量“公田”經營的最佳選擇。
(二)地富生產要素配置的最優方式
就清末民初尋烏農村地富階層而言,他們占有著較多的土地、具有一定的生產資料和資本積累,但其家庭勞動力資源普遍無法滿足親自耕種諸多土地的需要;同時,地富階層若一味追求農業規模化經營將很可能因農業勞動季節性強、生產周期長、雇工經營成本高等制約,而面臨管理成本高、經營效益不佳等風險。另外,近鄰尋烏的潮汕地區的開埠,使得近代商品經濟浪潮迅疾滌蕩尋烏山鄉內外,這也使得地富階層財富增值的興奮點更多聚焦于工商業經營。
在上述情形之下,也得益于土地租佃的制度便利及其對地富階層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當年尋烏農村地富階層占有的絕大多數土地,除了小地主、富農因有著通過增加農地產出增值財富的需求而親自耕種一部分,以及大中地主出于不讓家中人畜糞草浪費和不使長工“閑嬲”的考量,而帶耕了“十多二十石谷(田)”之外(毛澤東,1982年版)[10]124,都通過租佃經營的方式,由佃農承租耕種;地富階層則以“地租收入”的形式分享農地收獲。
土地租佃制度對于地富階層生產要素的如是優化配置,既解決了地富階層無法完全親自耕種諸多土地的麻煩,也省卻了依靠雇工經營農地所需之較高成本;又幫助他們累積了經營工商業所需之必要原始資本或生產生活所需之資金。同時,地富階層與農業生產的逐漸脫離并逐漸轉向工商業經營,也使得他們可以將盡量多的時間和精力用于工商業及其它有利可圖項目的經營,以便實現財富增值多元化和經營效益最大化。這都充分說明了土地租佃制度是為地富階層配置生產要素的最優方式,并有效地激發了地富階層普遍的向富動力。
(三)農民大眾維生與致富擇優機制
就清末民初尋烏農民大眾而言,他們人數眾多且擁有豐富的勞動力資源,但普遍缺乏土地和現金資本,其他農業生產資料也同樣不足。毛澤東便特別指出,占全部農村人口59.5%的貧民,全無自己的土地,偶有的犁耙,也多“窳敗”,本錢則更是稀少;占全部農村人口7%的“貧民”,甚至連最基本的生產生活物資都需要靠日久年深的借貸才能解決(毛澤東,1982年版)[10]132-133。
在土地租佃制度的調節之下,農民結合自身生產要素狀況,普遍以支付地租的方式向公堂或地富階層租種適量土地,以農耕勞作求取生存發展保障。這樣,農忙時節,農民可以充分利用家庭勞動力資源從事農耕生產,保障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農閑時節,農民則可以借助打工兼業等途徑,實現對家庭剩余勞動力的充分利用,并補充基本生活與生產發展所需。這在當年的尋烏具體表現為:盡管外出挑擔打工異常辛苦,甚至還有“性命之憂”(Bousfield,1932)[21];但農民“就是有了土地,但不愿多耕,而有勞力多的寧肯挑鹽、挑油、挑其它貨品買賣”(江西省檔案館和中共江西省委黨校黨史教研室,1982)[22]。農忙末期,強勞力的農戶們都爭相盡早結束農田勞作,以便盡早外出打工挑擔、發展兼業性勞動。部分農民甚至還會選擇以“換工”的形式或雇傭短工的方式來爭取盡早結束農業勞作,以便追趕他人兼業的步伐(尋烏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1996)[23]。
土地租佃的制度便利及其對農民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除了滿足民眾的基本維生需求之外,還助其積累了必要的致富資本,從而也成了農民發家致富的擇優機制。例如,1917年出生的尋烏篁鄉農民劉步權,祖輩、父輩均以租田耕種維生,也兼開伙店。待其19歲之時,三代人的勤力農耕及長期積累,已能讓其不再需要租地耕種維生,而完全以伙店生意、販牛生意(與他人合伙)二業發家致富(溫銳,2002)[17]75。再如,毛澤東在調查中特別提及的當時尋烏城水貨雜貨店主張均益,本是普通的農民挑夫,但他充分利用土地租佃所解放的自身勞動力資源,歷經數年間幫助商人挑米或香菇去梅縣,再挑布匹及魚類等干貨返回尋烏的奔忙后,逐漸發家致富,從而脫離農耕并在尋烏城里做起老板來(毛澤東,1982年版)[10]77。
可見,作為生產要素適宜配置機制的土地租佃制度,務實而有效地優化配置了當年尋烏農村的各項生產要素,也助推了農村土地的合理經營及其效益的最佳化,從而為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普遍向富動力的激發作了重要鋪墊。
五、向富的動力:各階層民眾財富增值的沖動
縱觀上述內容,清末民初的尋烏農村,動態有序流轉的地權,激發了各階層致富向上的動力;租佃博弈下共贏的地租比率,同時為租佃雙方提供了競相創富的動力;適宜配置農村生產要素的土地租佃制度,則有效助推了社會的普遍向富。這樣,如是激烈生存競爭下理性的地權、租率、租佃制選擇,不僅與商品(市場)經濟活動“須臾難離”,而且相關利益方圍繞其展開的多元博弈所展示的都是市場競爭機制及其契約平等原則,從而既為各階層競相發家致富奠定了必要基礎,也全面驅動了當年尋烏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前行與悄然現代轉型。
(一)普通農民勤力于農耕致富
土地租佃制度的盛行及其對農村生產要素的適宜配置,使得農戶的豐富勞動力資源與鄉村社區的龐大“公田”及地富階層私人占有的大量土地實現了優化組合與各取所長,從而為農民勤力農耕生產發家致富奠定了必要基礎。
在當年的尋烏農村,一般農民由于大多缺乏土地、現金等生產資料,因而其生產發展路徑更多展現出“勤力農耕以致富”的特點。例如,在土地租佃的制度便利及其調節下,他們多根據自身家庭勞動力、生產資料等的實際狀況,適量承租土地,合理控制農地經營規模,并勤力于農耕勞作以追求單位面積產量的提升,從而創造了更多的農地產出和農業財富。在《尋烏調查》中,毛澤東(1982年版)特別提及的“新發戶子”、“富農”們,實際上就是最佳優化配置家庭生產要素、勤力農耕致富上升而來的普通農民[10]129。無論是其躬耕于田地,還是其加工“年有剩余”的農產品發賣,抑或是其放所謂“很惡的高利貸”(借貸谷子、錢給貧民),都與農業生產密不可分,從而也體現出了鮮明的勤力農耕致富特點。
因此,在激烈的市場生存競爭博弈及地權的動態流轉之下,普通農民通過優化配置自身生產要素,勤力農耕勞作以實現不同層次的生存與財富追求,從而有效地激發了他們積極向富的動力及傳統農村奮發進取的局面。
(二)地富階層逐利工商經濟大潮
如前所述,依托于充裕農地產出及地租收入所提供的豐厚農業積累,也伴隨著自身財富增值興奮點由傳統農耕生產向工商產業的拓展,清末民初尋烏農村地富階層爭相逐利工商經濟大潮。
總體而言,當年尋烏農村的地富階層,無論是資本雄厚的大中地主,還是“吝嗇”到只是時刻想著“發財”的小地主和富農,都不同程度地參與到了商品經濟浪潮當中(如表2所示),也促成了社會蓬勃創富的局面。
具體來看,一方面,大中地主成為了逐利工商經濟的標桿和主力軍。例如,民國初肇,潘明徵就在吉潭圩經營藥店和雜貨店(毛澤東,1982年版)[10]113,后來又在縣城及附近鄉鎮陸續收買商店,并不斷將店鋪出租或用于擴展生意,從而使得其家族商店貨商號遍及尋烏城鄉大小圩鎮,甚至于省外的梅州和武平。再如,大中地主盡管年地租收入都在200石以上,但其仍積極逐利工商經濟大潮:大地主王菊圓在澄江圩主要經營鴉片煙販賣、雜貨、水貨店生意;大地主陳萬保則主要是做豬販、煙土販和開雜貨店;中地主潘明瑞在吉潭圩經營兩間雜貨水貨店;中地主古有余則既開紙行,又賣煙土,還開花會(縱賭)(毛澤東,1982年版)[10]114-117、119-120。另一方面,積極創富的小地主、富農成為了當時尋烏農村逐利工商業最廣大的創業群。梳理《尋烏調查》及相關史料可見,小地主及富農們參與工商經濟大潮,或是將農地出產的稻谷加工成大米并親自挑到市場發賣;或是養豬仔、肉豬售賣;也有的囤積農產品“候物價高時”再行售賣;還有的則是借貸“余剩的”錢、米給貧民以獲取利息收入(毛澤東,1982年版)[10]129-131、145-146。
上述過程中,地富階層向工商經濟大潮的積極進取,實現了自身財富的多元創造與增值,從而又進一步刺激了其逐利工商經濟的熱情與動力,這就為當年尋烏農村帶來了民眾競相逐利工商大潮、創業創富的進取局面。
(三)兼業農民奔忙于商道與市場
借助于土地租佃的制度便利,也與日漸拓展的當年尋烏山鄉商品經濟市場之不斷延伸和對接東南沿海商品經濟發達地區相伴隨,農民大眾擁有了相對更多的生產發展選擇。這在當年的尋烏農村突出表現為:浩蕩的兼業農民大軍絡繹不絕奔忙于贛閩邊傳統商道與圩鎮市場之間。
在當年形態各異的邊區農民兼業潮中,最典型的當屬青壯年強勞動力奔波于傳統商道、圩鎮市場充當腳夫苦力。《尋烏調查》等顯示出,單是通過尋烏商道的挑腳夫人數,從石城、瑞金挑米去往梅縣方向的日均300余,安遠挑雞至梅縣而路經尋烏的日均也有100—130(毛澤東,1982年版)[10]48-49;在尋烏羅塘至福建武平下壩之間,兼業挑擔的農民更是“如同螞蟻牽線”,不絕于途(政協尋烏縣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2010)[24]2-3、7;連通廣東興寧、平遠與尋烏篁鄉的商道上,每天也有數百挑腳夫“早出暮歸、兩頭斷黑”匆匆而過(政協梅州市委員會學習文史委員會,1997)[25]。
兼業農民的外向型發展,既是邊區農民于激烈的生存競爭中展拓和創新就業渠道的經濟閃光點,也為其帶來了較為可觀的經濟收入。據毛澤東當年的估算,僅兼業收入一項即可占到農民全部家庭收入的1/3(毛澤東,1982年版)[10]170;如若加上農民的副業收入,則將遠遠高于其極為有限的農地收獲(溫銳,2002)[17]69。值得注意的是,兼業的豐厚收益,進一步刺激了農民競相創富的熱情和積極向富的動力,也助推了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前行。尋烏后人盛贊當年絡繹不絕于圩鎮、市場兼業的挑夫、馬夫、艄夫為“古代客家經濟貿易的脊梁”(政協尋烏縣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2010)[24]42,道理亦在于此。
(四)立足子女的人力資本投入致富
在清末民初的尋烏農村,地富階層為了適應激烈的市場生存競爭,也基于其所聚集豐厚社會財富所夯實的基礎,普遍熱心于子女的教育投入,立足子女的人力資本致富。這既是其積極多元向富的重要表現,也為其多元創富、持久增值財富奠定了必要的基礎。
在尋烏調研期間,由于毛澤東對于當年地富階層投資子女教育問題有著特別的關注,因而《尋烏調查》中便不乏相應記載:大中地主對于派遣子弟進入學校也“頗熱心”,或者自己就畢業于中學等類學校(毛澤東,1982年版)[10]125;即便是經濟社會狀況已然“今非昔比”的“破落戶”階層(小地主中的一種),也仍然傾其所有派遣子弟進入各類學堂,小地主子弟全部上過初等小學,“80%—100%”進過高等小學,“30%左右”能進入中學深造(毛澤東,1982年版)[10]127、130。地富階層在子女教育方面的如是積極投入,使其子女普遍能夠享受教育甚至于優質教育,也為其進一步發家致富奠定或聚集了更具競爭力的人力資本,這既是一般農民無法望其項背的寶貴財富,也必將為其發展生產與增值財富、甚至于長遠致富帶來不竭的向富動力。
總之,清末民初的尋烏農村,地權、租佃制與市場三者的優化組合,激發了傳統農村不同階層的向富動力,有效疏解了邊區農村的人地矛盾,也為商品經濟扎根省際農業山鄉創造了條件,由此也正向助推了傳統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前行腳步及其逐步的現代轉型。這既為抗日戰爭年代邊區迎來第一次現代化浪潮作了重要鋪墊(溫銳和游海華,2004)[26],也為飽受戰爭破壞的原中央蘇區經濟在建國后短短幾年內“就已大體恢復到甚至超過了戰前水平”(黎志輝,2012)[27],奠定了必要基礎。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江西財經大學學報》,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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