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老清水潭村七組(現潘家鋪社區第六組)為例描述第一次確權時的程序與做法,則有以下基本程序和規則:
首先是確權等級。生產隊也即現在的村民小組,將隊內或組內的水田、旱地分為幾個等級,農田等級的劃分有三個依據,第一個是灌溉條件(最近的確權的首要依據變更為靠近機耕道),直流灌溉一等田,半直流灌溉二等田(把堤加高可以灌溉的),抽水灌溉三等田。第二個是離家遠近,越遠的等級越低,去勞作的路程太遠;太近的等級也越低,雞鴨等家禽會吃掉糧食,但是緊挨著農戶的田自家必須要。第三個是土質,有的田長期積水,土質太深,是淤泥田,勞作不方便;有的田土質太淺,肥力不夠,產量自然也會低些。這三個依據或因素會直接影響田地的產量等級,因而田地等級的標準還有另外一套也即產量標準。按產量田地可劃分為五個等級:一等田畝產800斤以上,二等田畝產700斤,三等田畝產600斤,四等田畝產500斤,五等田畝產400斤。只不過這兩個標準的用途不同,前一個標準主要是用于土地確權,而后一個標準主要是用于賦稅上交。或者說,前面的三個依據是分田到戶時使用的,而后面的產量標準是在繳納各種農業稅費用時使用的,也即“好田多交,差田少交”。
其次是確權方案。這種確權方案至少有四個原則:其一是均分。也即把全組的田地均分到人而非到戶,這個規則明顯屬于集體化規則。當時這個組有九十四畝五水田(旱地的確權沒有水田那么嚴格和規范),全組人口是八十六人,人均一畝一,但實際分田的結果是人均一畝零九。這是因為有些水田受自然因素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的約束,所以實際結果就不會那么精確,而對于這種不精確的程度,村民一般也是可以接受的。其二是慣例。比如某農家周圍的水田必須分給這家農戶。個中緣由,是為了避免本家的家禽吃別家的稻谷,從而產生鄰里糾紛,這樣做,自然也有為了方便耕作的考慮。其三是將“公平”置于“效率”之前。為了公平地均分水田,很多水田不可避免的被細碎化,比如一塊六畝的水田被分到八個戶主,以“淹深”即田埂為界線或確權標志。其四是合理性。這里的合理性是指不同等級的水田在組內農戶之間的合理搭配,也即將一等田二等田三等田在隊內或組內農戶之間進行合理搭配,抑或者說,就是把每個等級的水田按照戶數分成相對應的塊數,以本隊或本組水田總面積為基數,合理分配各等級的水田。
再次是確權方式。這里的確權方式有多種多樣,作為局外人要全部搞清楚,也是不容易的。但不管采取哪一種方式,只要農戶間無爭議無異議,大家沒有意見就行。比如老清水潭村七組第一次分田時,主要是按照家庭住址的位置來確權的,也即是說是指以家庭位置為中心,順著水流的方向往外推,推夠應分的水田面積為止。如果“推多了”或者“推少了”,則通過另外的規則來“找補平衡”。這些另外的規則大致有“抓鬮”、“摸坨”或者協商等。水田等級的這個因素,在這次分田中是不太起作用的。其中的一種情形,意思就是說“種好田”稅費也高,“種差田”稅費亦低,農戶的利益一般不會因“種好田”還是“種差田”而受太大的影響。
作者單位:湖南師范大學湖南縣域發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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