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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旭等:村企合一集體經濟組織形式能否存續

[ 作者:楊旭?李竣?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1-09 錄入:王惠敏 ]

內容提要:基于鄉鎮企業改制的視角,通過對轉型后村辦企業的要素稟賦、產業特征以及政策與市場環境的動態分析,解讀外部約束條件的變化對企業自生能力的影響,從而說明“村企合一”這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式存在的合理性。研究認為:集體產權改革不徹底,農村基礎設施供需失衡以及新農村建設的政策導向使得村企共建獲得了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在現行的政策環境下,鄉村企業與村莊協同發展的趨勢將長期存在。

關鍵詞:農村經濟;農村產權改革;“三農”問題

農村分田到戶,使約1.5億原本處在隱性失業狀態的農村人口,一下子被釋放出來。廉價的勞動力和土地,加上當時廣闊的市場空間,促進了鄉鎮企業的迅速發展。但是,從90年代開始,鄉鎮企業生產的大量低端廉價產品受制于國內消費不足,外部市場的競爭壓力不斷向企業內部傳導,引致鄉鎮企業產權制度變革。1997年,《鄉鎮企業法》頒布實施,以法律的形式明晰了鄉鎮企業的產權關系,鄉鎮企業開始向現代企業制度過渡。然而,民營經濟所處的制度和政策環境與真正的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相差甚遠。鄉鎮企業是這一歷史時期民營企業的主力。在市場和政策的雙重作用下,企業紛紛尋找轉型發展的新路徑。

一、相關研究綜述

在有關我國經濟轉型的理論研究中,民營企業一直是引人注目的領域之一。孫早等(2003)梳理了該領域的主要文獻,分析表明,從單純強調市場競爭和激勵機制(田國強,1995),到關注模糊產權(Weitzman-Xu,1994;Chang-Wang,1994;李稻葵,1995;Che-Qian1998;裴小林,1999),直至地方政府的全面退出(譚秋成,1999;Li-Li-Zhang,2000;張軍、馮曲,2000;支兆華,2001),我國民營企業的內涵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其定義越來越接近主流經濟學關于“企業”的標準。研究重心開始從“解釋問題”轉向“解決問題”(孫早、魯政委,2003)。各種經驗與對策性研究逐漸成為主流。

林毅夫(2004)在對我國農村工業化的理論爭論與實證證據分析的基礎上指出,公有產權對鄉鎮企業的發展起到了負面的作用,鄉鎮企業應該逐步改革自身的產權結構,以硬化預算約束。事實上,關于鄉鎮企業產權改革的對策研究,一直伴隨著轉型的整個過程。20世紀90年代,中央及地方政府將企業大部分股份賣給職工的“股份合作制”被認為是探索實現公有制經濟的有效途徑。然而,政府預期的職工廣泛持股的改革模式未成為集體企業產權改革的主要方式,到20世紀90年代末,這一模式被經理人控制———“經理層持大股”所取代。如何看待和應對這一問題,學者們有著不同的態度。范從來等(2001)對鄉鎮企業的改制模式和改制中普遍遵循的兩大原則“經營者持大股”和“集體股權退出越多越好”進行了理論上的探討,指出“經營者持大股”的股權結構,不僅可以在產權理論上得到支持,而且實踐也證明其是有效的,但必須建立嚴格的經營者選拔機制。杜志雄等(2004)對鄉鎮企業改革參與主體的實證研究表明,股權結構對企業生產率影響不明顯,所有權結構只是生產率提高的必要條件,而非充要條件,它不是改革最終走向“經營者持大股”的邏輯原因。政府應該營造良好的市場和法制環境,而不應參與到具體的企業制度變革中。

周飛舟(2013)認為,從改革開放的歷程來看,雖然私有經濟一直在迅速增長,但是產權改革對于我國經濟的貢獻并非一直占絕對主導。對于鄉鎮企業的繁榮最有力的解釋都是從經濟結構論(Naughton,1996;Li1996)、政府行為論(Kung and Lin,2007)、歷史背景論(葉揚,2004)等“外圍”入手,但是以往的研究不自覺地將企業的產權、經營機制與外圍的經濟、政治和歷史背景割裂開來。他指出,應該從產權明晰化與我國經濟轉型和持續增長之間的內在聯系進行深入的討論。在此基礎上,他對渠敬東(2013)的研究作了擴展性的注釋,從社會學的角度對鄉鎮企業的研究路徑進行了反思。他認為,鄉鎮企業作為一種現代企業制度,扎根于鄉土社會,其所產生的新的經營和治理方式具有長盛不衰的深意。時至今日,鄉鎮企業已經進行大規模改制。然而,我國農村沒有停止首創和探索,農村工業化快速發展,出現了新局面或許能對此作出有力的回應。

在鄉鎮企業轉型研究的初期,Dong和Putterman(1997)利用隨機前沿生產函數比較了在工資和就業決定方面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的效率。研究發現,村屬企業的平均技術效率要高于私營企業,沿海發達地區村屬企業的比例較其他地區高。譚秋成(2003)從不完全合約的角度解釋了鄉鎮企業產權安排問題,他認為不同地區鄉村組織所控制的資源不一樣,不同行業對權力資本與企業家人力資本也有不同需求。鄉村組織和企業家將選擇總體上投資扭曲最少、盈余最多的合作方式,集體產權安排不僅在一定時期內有效,而且私有制和集體所有制鄉鎮企業將會在長時期內并存。樊綱等(2005)通過構建初步的理論框架,用一條鄉鎮企業的“(約束下的)最優轉型路徑”,說明了鄉鎮企業如何在其他(未改革的)制度的約束下產生和發展并到達其目標形式,以及整個政策環境與鄉鎮企業的發展又是如何相互影響的。他指出,“第三條道路”可能正是完成轉型的最佳道路。鄭風田等(2011)從社會制度學理論角度,通過對村辦企業的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分析發現,鄉鎮企業的產權改革會導致村企關系中企業、政府與鄉村社區之間權力發生相對變化,但并不必然導致企業與村莊的相互獨立,一種可能的村企關系發展路徑是由“村莊型公司”轉變為“公司型村莊”。與理論研究相呼應的是,村屬企業與集體經濟、鄉村組織與企業家之間的相互博弈,最終演化出一種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普遍存在的形態———“村企合一”。

關于“村企合一”的發展模式,民間形式各異,不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稱謂或理解,比如“村社合一”、“村企一體化”、“以企帶村”、“村企互動”、“村莊型企業”、“企業型村莊”,等等(褚瑞云、趙海軍,2006;鄭風田等,2011)。在具體做法上則比較一致,大都實行村黨支部、村委會和村屬企業總公司(或骨干企業)一套班子、幾塊牌子,形成發展經濟的合力,以此推動村級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實踐中這種模式有較大的爭議。但一直沒有學者在學術層面上予以解釋。在長期的案例跟蹤中,對眾多采取“村企合一”發展模式的村莊進行了研究,這些村莊及其企業,都表現出強勁的發展活力。在產權形式、治理結構、分配方式上均有自我調節和完善的過程;企業內部的經營效率及市場化程度很高;產業布局合理,都有明顯的產業升級演變。但是,很難從理論上說清這種形式的存在是否合理。

以往的研究多從制度經濟學、社會學角度,對轉型后的鄉鎮企業,尤其是鄉鎮一級的企業進行分析,一般通過鄉鎮企業產權結構與企業內部經濟效益來判斷鄉鎮企業的轉型是否高效,由此得出的結論也不盡相同。這些理論難以將復雜的轉型問題置于統一的分析框架之下。這里嘗試引入新結構經濟學理論,將村莊與企業置于同一理論框架,對鄉鎮企業轉型后,尤其是村辦企業轉型后所面臨的要素稟賦的變化進行動態分析。通過對后鄉鎮企業時期“村企合一”模式合理性的解讀,以獲得更具普遍意義的成果。

二、理論分析框架

林毅夫(2010)重構了發展經濟學的框架:認為經濟結構內生決定于要素稟賦結構,并倡導以新古典經濟學的方法來研究經濟結構及其變遷,以及政府、市場在此過程所起的作用,以彌補當前發展經濟學的不足。他倡議的新結構經濟學說明了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一個經濟體的稟賦及其結構(定義為自然資源、勞動力、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的相對豐裕程度)在每一個特定的發展水平是給定的,并隨發展水平不同而不同,因而經濟體的最優產業結構也會隨發展水平不同而不同。特定的產業結構都要求與之相適應的基礎設施來盡可能降低運行和交易費用。

第二,經濟發展水平并非僅有“窮與富”或“發展中與發達”兩種離散情況,而是一條從低收入農業經濟一直到高收入工業化經濟的連續頻譜。因此,傳統的二分法并不適用。在這條譜中,給定產業結構的內生性,處于任何一個發展水平的發展中經濟體的產業和基礎設施升級的目標,并不必然是比自己所處水平更高的發達經濟體的產業和基礎設施。

第三,在每個給定的發展水平,市場是配置資源最有效率的根本機制。作為一個連續變化過程,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要求產業多樣化、產業升級和基礎設施的相應改進。個體企業在作投資決策時無法完全內化對基礎設施的改進,而基礎設施的改進對其他企業產生大量的外部性。因此,在市場機制以外,政府還必須在發展過程中發揮積極而重要的協調或提供基礎設施改進以及補償外部性的作用,以促進產業的多樣化和升級。

新結構經濟學從宏觀角度研究國家經濟發展問題。這里將新結構經濟學理論引入到中觀層面,構造一個新結構經濟學的“微環境”或“小氣候”,研究“村企合一”這一特殊經濟組織的發展。

1.通過構建一個框架來解釋在現實世界中觀察到的持續增長事實背后的因果關系

新結構經濟學強調,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必須發揮市場和政府的協同作用,同時,政府的政策和制度安排必須考慮不同發展水平的結構性特征。鑒于“村企合一”的組織架構有效地連接了政府和市場,這里按照林毅夫提出的嘗試方法:一是建立一個分析架構,將村莊與企業面臨的要素稟賦和基礎設施、發展水平,以及相應的經濟、社會結構等因素納入考慮;二是分析“村企合一”的經濟組織在不同發展水平,以及從一個水平過渡到另一個水平的轉換中的作用;三是分析要素稟賦約束條件下,企業在獲取自生能力過程中的產業選擇與發展。

2.轉型期村莊與村級企業面臨的經濟、資源稟賦

(1)土地要素:土地的集體所有及農地保護措施

我國農村與城市土地制度具有“權利二元”特征: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擁有農地農用時的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農地轉為非農時,農民的土地權利在獲得原用途的倍數補償后即告消失。地方政府成為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唯一合法渠道,他們一手從農民手中征地,另一手將轉到政府名下的建設用地獨家出讓;耕地占用實行審批制,地方建設用地實行指標控制,建設用地的劃撥和協議出讓仍占相當比重,政府介入和控制經營性用地的出讓和定價。城市土地屬于國有,地方政府享有建設用地的處置權、出讓權和收益權。

農地可以通過征收和辦理農地轉用審批手續變為國有建設用地。它要變為集體建設用地,除了要辦理農地轉用審批手續外,還被嚴格限定在農民自用或以土地合伙或入股與他人辦企業、進行農村公共設施建設和自建宅基地的范圍。在鄉鎮企業高速發展時期,為促進農村工業化快速地完成積累,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相對寬松,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鄉(鎮)村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等,只要符合鄉(鎮)村建設規劃就可進行開發。如果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進行建設,只需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只是在使用耕地時才需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高圣平、劉守英,2007)。

(2)資本要素:財政體制與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改制之前的鄉鎮企業能夠實現快速的資本深化得益于地方政府在信貸上的支持(張軍,2002)。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地方稅收多由縣級政府征收,使得鄉鎮政府在財政上并不獨立。1998年之后,四大國有銀行共撤并3.1萬個縣級以下機構,導致大部分農村地區出現金融機構單一化、金融市場日益壟斷化的局面。從現行法律來看,鄉鎮政府也不具備獨立借款人資格。而大銀行天生喜歡為大企業服務。因為大企業資金需求量大,銀行發放一筆貸款所需花費的平均成本比小額信貸低。而勞動密集型的中小企業需要資金不多,且分散在各地,大的金融機構獲取其金融和信用狀況的信息成本較高。另外,大企業固定資產比較多,貸款一般以固定資產作抵押,而中小企業缺乏可抵押資產。

20世紀90年代鄉鎮企業的資金來源和融資結構呈現了新的變化:一是支撐鄉鎮企業發展的信用基礎仍然比較脆弱;二是鄉鎮企業直接融資的渠道已經得到迅速拓展,但直接融資的發展仍然任重道遠;三是資金總額迅速增長,資產負債率趨于下降,但繼續維持高比例的負債經營;四是鄉鎮企業負債融資,特別是通過銀行進行間接融資等資金來源受阻、融資困難加大;五是鄉村集體企業負債經營的依賴程度相對較高(姜長云,2000)。

(3)基礎設施的供給機制

新結構經濟學認為,將基礎設施作為經濟體稟賦一個新的組成部分而引入是有益的。基礎設施包括硬性(有形的)基礎設施和軟性(無形的)基礎設施。林毅夫從宏觀的角度認知基礎設施的概念,認為對于單個企業來說,絕大多數硬性基礎設施和幾乎所有的軟性基礎設施都是外生供給的,無法被企業自身決策所內化。這里認為,在村莊這個微環境中,除了外部宏觀條件的改善,許多的硬性基礎設施是可以內化的,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決定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基于以下考慮:1994年分稅制改革實施的“財權上收與事權下放”的非對稱性制度安排導致基層政府財力困難,中央政府逐步加大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力度。在財政對農村公共服務的支持中,大量的資金投向了建設環節,而后期的管護投入不夠,農戶對管護環節的供給狀況不甚滿意。在農村公共服務的資金投向上,更多的資金被投向城鎮,真正的農村地區獲得的資金投入相對不足(林萬龍,2007)。加之鄉鎮在財政上并不獨立,稅收多由縣級政府征收,導致鎮區沒有足夠的資金進行農村地區的基礎設施投資,即使進行了投資,也沒有足夠的還款來源。同樣,鄉鎮政府不具備獨立借款人資格,從風險與收益匹配的角度來看,銀行也不太愿意向農村地區的基礎設施項目提供貸款。因此,從基礎設施的供給機制來看,村辦企業有空間也有動力在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方面作出貢獻。

此外,隨著國家政策向農村傾斜,在土地集體所有的背景下,村辦企業將會內化諸如社會資本、規制等一些軟性基礎設施。

(4)產業特征

20世紀90年代中期之后,市場條件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有效需求不足、結構性相對過剩的問題日益突出,鄉鎮企業發展遇到了改革開放以來前所未有的挑戰。1998年之后出現的通貨緊縮,直接導致了1998~1999年大量鄉鎮企業破產。取代這些破產企業的是產品質量高、技術水平高、能耗低的新型企業。為求得生存與發展,鄉鎮企業開始了以優化結構、推動產業結構升級為重點的艱難的調整歷程(苑鵬、鐘聲遠,2000)。

在產業升級發展的過程中,江蘇與浙江企業的產業特征最具代表性。鄉鎮企業發展初期,浙江的民營企業大多是從千家萬戶的家庭作坊和“前店后廠”的小企業開始,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漸形成了以專業化市場為依托的企業集群和特色產品。90年代末,蘇南鄉鎮企業制度改革面臨“放小”所帶來的問題,它們開始借鑒浙江的企業制度,進行產權重組,絕大多數改為個人獨資或者公司制企業。同時,在外向經濟的拉動下,以蘇州工業園為代表的園區經濟興起,并向江蘇各開發區移植,產業集聚的園區經濟取得了良好的發展。

三、“村企合一”發展演變歷程

20世紀80年代鄉鎮企業“異軍突起”,90年代成為我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個地區有著不同的特色,所有制形式有較大差異:蘇南地區鄉鎮企業原型往往可以追溯到社隊企業。改革開放后,這些企業由村、鄉鎮政府建立和擁有,利用上海的緊密關系,獲得技術和營銷渠道而迅速發展。這種由基層政權代表社區建立和擁有的鄉鎮企業被稱為“蘇南模式”。浙江溫州、臺州鄉鎮企業也很發達,主要是由農民、手工業者等私人創立的個體工商戶發展起來的私營企業,這類鄉鎮企業往往由于要尋求保護而“掛靠”到國有企業或集體經濟名下;另外一種就是港澳臺投資者主導的業務外向型的鄉鎮企業。

這一時期,鄉鎮企業的外部環境發生了顯著的變化:一是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目標積極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集中力量抓好大型國有企業,對一般小型國有企業進一步放開搞活。二是黨的十五大肯定了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場化改革在制度上大大減少了私有經濟發展的風險,私有企業對鄉村政治保護的需求明顯下降。三是分稅制后鄉村組織不再享有給集體企業稅收優惠的特權。四是經過多年市場化改革,我國經濟擺脫了短缺的困擾,產品市場競爭十分激烈。市場開發、組織與技術創新成為決定企業收入流的關鍵因素。那么,為什么“村企合一”還有存活的空間呢?

(一)企業家才能和集體建設用地的存量改

革為“村企合一”的形成提供了可能1997年,國家通過行政手段推動鄉鎮企業改革,預期的企業職工廣泛持股“股份合作制”未能成為集體所有制企業的主要模式,“拍賣轉私”使得大批的民營經濟私有化,以蘇南為代表的鄉鎮企業改制基本上將集體所有制企業轉讓給原經營者。新結構經濟學認為,到目前為止,我國最具競爭力的部門是勞動相對密集的制造業和農業,企業家風險(企業家的經營能力和企業家的道德風險)是產業發展存在的最大風險。因此,改制后的企業由原經營者經營,不僅是鎮、村出于改制的順利性及就業的考慮,更源于原經營者的優勢地位(譚秋成,1999)。

當時的改制采取了較為靈活的方式,幾乎所有的村辦企業一次性轉讓給經營者,但是,土地與房產仍屬于集體資產,企業可租賃使用。具有鄉鎮企業基礎的村莊,在鄉鎮企業快速發展階段,積累了大量的集體建設用地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制度的特殊性為股份合作制的創新和延續提供了空間,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農地股份合作制與社區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的股份合作制由于土地而重新煥發生機。這種股份合作制開始是以民營經濟為主的“溫州模式”的延伸,繼而成為以集體經濟為主的“蘇南模式”的選擇,具有“殊途同歸”的發展趨勢,為后來“村企合一”的發展模式提供了條件。

(二)企業自生能力與要素稟賦差異使得“村企合一”模式延續

林毅夫(2002)在新結構經濟學中引入了“企業自生能力”的概念。他認為,在一個開放競爭的市場當中,一個正常經營管理的企業在沒有外部保護的情況下,獲得被大家接受的利潤率的能力,有這種能力的企業,不需要得到外部的補貼、保護,就可以依靠自己的努力,得到大家可以接受的利潤率,這樣的企業叫“有自生能力的企業”。沒有這樣的能力的企業在市場中不會長期存在,除非政府予以保護和補貼(林毅夫,2002)。

鄉鎮企業一直運行在市場和制度不完善的環境中。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民營企業兼具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調的缺陷。私營企業在許多領域無法進入,改革開放之后,對私人經濟活動逐步解除,直到1997年,仍然被限定在公有制的補充范圍。雖然國家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但是在許多領域中對私營經濟的進入限制仍然沒有取消,非公有制經濟被置于不平等和不利的運作環境中,特別是在市場準入、銀行信貸和法律保護方面。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消除體制障礙,放寬市場準入”;2003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重申“堅持平等保護物權”。但是,受命令經濟的習慣勢力和特殊利益的抵制和阻礙,實施情況并不理想。

處于轉型期的鄉鎮企業,自生能力受到挑戰。“村企合一”的發展模式是企業在充分考慮自身要素稟賦條件下進行的自我選擇。

1.土地的資本替代為企業提供了前期積累分稅制后,鄉村組織不再享有集體企業稅收優惠的特權。鄉鎮企業負債融資,特別是通過銀行進行間接融資等資金來源受阻、融資困難加大。國家嚴控土地的使用,項目用地供需矛盾突出。

1998年頒布的《土地管理法》雖然在關于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的具體細節上作了嚴格的限制,但是,法律中又規定了“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法律的例外規定為集體建設用地隱形入市提供了變通的路徑。轉型后的鄉鎮企業憑借著大量的集體建設用地存量。通過土地整理(由于村莊具有一定的產業基礎,村民可通過舊村改造盤活宅基地,可獲得工資、股份等形式的可持續性收入,使得土地整理彰顯了良好的效果)、集體建設用地級差地租(通過創辦市場、工廠等手段獲取級差土地的收益)、旅游地產(發展鄉村旅游項目)等多種方式,發展工業和第三產業,起到一定的“融資”替代效用,弱化了企業融資困難的影響,增加了企業前期發展的資本積累。

2.政治關聯緩解了企業的融資約束

伴隨民營經濟蓬勃發展的同時,一個非常有意思的現象是,民營企業家的參政議政積極性提高。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家主動參政議政,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政治地位。馮天麗等(2009)的研究發現:轉型期政治聯系對私營企業而言是一種獲取組織合法性的重要途徑。私營企業家所感知的制度環境越有改進,越可能認識到政府強大的授予組織合法性的能力,其政治聯系意愿越強;企業規模越大,企業家政治聯系意愿越高。而尚未參政的民營企業家也有很高的“爭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與黨政領導人經常聯系”的意愿。

“村企合一”造就了企業家村官這一特殊群體,他們被樹立為新農村建設的典型,各地“第一村”現象頻現。有些企業家甚至為縣鄉兩級的掛職干部。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以及黨代表中紛紛出現其身影,各省(區、市)的情況基本類似。這些職務為其積累了廣泛的政治資源。而企業的發展壯大,使得企業家與地方政府的政治關聯更加緊密。于蔚等(2012)通過全面考察企業政治關聯、信息不對稱與民營企業融資約束之間的關系,證明了具有政治關聯的企業更有可能是經營效率較高的企業,政治關聯能夠降低資金供求雙方之間關于企業未來業績的信息不對稱;同時,政治關聯能夠增強民營企業的資源獲取能力,提高企業的未來總收益,降低資金供給方提供資金的風險。

3.內化的基礎設施加速了產業升級

采取“村企合一”發展模式的村莊,并不意味著村域內只有一家企業。它們或者合資經營,或者組成企業集團,或者成立服務性的公司,產業發展多樣,并且都存在轉型升級的演變過程。新結構經濟學認為,一個經濟體最優產業結構內生決定于該時點上的勞動、資本和自然資源的相對豐裕程度。產業升級的要素不僅取決于要素稟賦結構提升速度,還取決于基礎設置是否作出相應改進。有學者對村鎮企業遷移作過研究,發現鄉鎮產業集群要能夠有效吸引農村中小企業自發向鄉鎮工業園區集聚,關鍵是改善鄉鎮產業集群的區位條件、社會化服務體系、社區的社會人文環境。盡管地理區位優勢難以改變,但是,市場基礎設施、生活基礎設施完善等公共產品供給和社會化服務,都被證明能夠有效地改善小城鎮及其工業園區的區位條件。基礎設施的供給具有相當的規模經濟,城市人口比較集中,建設大規模的基礎設施相對來說成本較低,而農村人口比較分散,基礎設施帶來的效用較小,建設就比較昂貴。產業集聚和園區經濟的發展,促使了工作機會的本地化,人口的集聚使得基礎設施建設的成本下降。集聚效應出現后,社區產生了對居住、教育、醫療、娛樂的配套需求。“村企合一”模式下的企業通過主導集體土地的重新布局和規劃,將硬性基礎設施內化,從而解決了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效率問題。企業的開發建設為村民提供了更好的居住環境,村民獲得了更多租金和工資收入,享受了多元的經濟和社會保障,大大降低了推行這種模式的制度成本。

對于在產業升級中自生能力不足的企業,基礎設施建設與產業升級具有一致的資源整合需求,為企業的升級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三)新農村建設為改制企業回歸“村企合一”提供了土壤

1982年后,中央先后出臺了15個有關“三農”問題的“一號文件”,政策開始向農村傾斜。尤其是在2006年提出的新農村建設戰略之后,國家加大了對農村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度。在此過程中,政府財政雖有潛力可挖,但是鑒于現有的農村金融條件和公共物品供給效率問題,國家開始動員社會資金參與一些有回報的項目,工商資本參與新農村建設得到了相應的支持和引導。與此同時,基礎設施建設雇用了大量的當地勞動力,再加上硬件設施所用材料多由當地鄉鎮企業提供,農民獲得了更多的就業機會和收入來源。鄉(鎮)、村一級的企業正是發揮這種帶動作用的重要力量之一。

在新農村建設背景下,一個村莊帶給社會的示范和帶動意義要遠遠大于一個企業的影響。企業家帶領村莊致富符合“共同富裕”的社會發展主旨。村辦企業參與新農村建設,可以為企業積累大量的社會資本和政治資源。企業的發展若能為農民經濟生活的改善提供持續的激勵,將會在農村獲得更大的生存空間。

四、發展趨勢

從農村現有的經濟基礎和要素稟賦出發,“村企合一”呈現三大發展趨勢。

(一)“村企合一”的隊伍將逐漸壯大

1.企業的理性選擇

國有銀行撤出農村之后,中小銀行在農村地區布局緩慢,農村金融建設發展相對滯后。新農村建設發展戰略的提出,使得地方政府的新農村建設績效成為政績考量的標準。各地紛紛打造新農村建設的典型,其中,經濟指標和社會福祉是考量的核心。“村企合一”模式下政治關聯的融資效應在不斷增強。企業家借助“支農、惠農、富農”的政策導向,做大做強集體企業,引領農村經濟發展,提升村民的福利水平,增強了企業的社會影響力,由此獲得地方政府更多的支持,提升借貸機構對企業的風險容忍度,降低地方金融機構為企業提供資金的風險。

在市場日趨開放的情形下,民營企業間的競爭加劇。企業參與新農村建設,可在土地、資金和政策方面獲得隱性支持。在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框架下,通過村企共建的模式,企業可建立與自身產業發展相配套的基礎設施,以此樹立自身發展的比較優勢。

2.政策空間不斷增大

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鼓勵和引導城市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業。”同時還指出,要“因地制宜探索集體經濟多種有效實現形式,不斷壯大集體經濟實力”。“村企合一”模式下的企業具有得天獨厚的社會和資金優勢,國家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采取投資籌資、捐款捐助、人才和技術支持等方式在農村興辦醫療衛生、教育培訓、社會福利、社會服務、文化旅游體育等各類事業,并“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管護費用補助等政策”和“公益性捐贈農村公益事業項目支出所得稅前扣除政策”。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刺激,會引導這類民營企業參與到新農村建設中,促使企業更多參與村莊建設,從而保持與村莊協同發展的合作方式。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鼓勵農村發展合作經濟,扶持發展規模化、專業化、現代化經營。這一系列舉措將會使“村企合一”模式發展的政策空間不斷增大。

(二)集體建設用地的“同權同價”促進企業與農民的共贏

大多數鄉鎮企業在發展初期,主要利用社區土地,并沒有辦理土地征用手續,沒有土地證甚至房產證可供抵押。多數小城鎮沒有將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導致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受到嚴格限制,新建、搬遷成本過大,嚴重制約了鄉鎮企業的擴張和向小城鎮集中的步伐。后鄉鎮企業時期,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管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企業的產業升級,村辦企業享有的集體建設用地的紅利正在逐漸消失。在此背景下,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允許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經批準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農民可以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經營(但不準用于房地產開發),這種方式讓集體建設用地部分功能復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又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集體建設用地市場”的要求,這為企業利用集體建設用地提供了合理依據。

同樣,產業集聚為村民提供了豐富的工作機會、預留了特殊的發展空間,使得有些地區出現了不愿意轉居的現象。而集體建設用地收益中不合理分配格局的存在,使得國家政策和法規無法根本保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權利。農民逐漸意識到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獲得土地增值權益的重要性,對合法權利的訴求在不斷增強。

無論國家對集體建設用地采取何種規劃措施,對于村辦企業和農民來講,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城市國有土地的“同價同權”是其共同訴求。

(三)產權問題決定于企業自身的發展和城鄉二元結構的破除

林毅夫(2002)認為,不解決企業自生能力的問題,而按新古典的經濟理論來改變產權安排、政企不分、公司治理等,其結果不僅不能達到政策設計當初的預期,而且經常使問題更為惡化。采取“村企合一”發展模式的企業與轉制前的鄉鎮企業相比,經營主體發生了重大轉變:地方政府完全撤出,村民由于土地的特殊性而參股企業,集體經濟產權雖有改進,但是產權仍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成分。在現有的土地政策下,完全理順產權關系,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傷企業發展的積極性,原因在于集體建設用地與農用土地權屬各異,基礎設施供給機制缺乏,產業集聚的成本將大大提升,必然導致集體經濟或者農民土地的使用權與企業生產經營捆綁在一起,企業若放棄現有的發展模式,其自生能力將會面臨較大挑戰。

“村企合一”模式下的企業家享有集體資源支配的話語權,他們已將企業的經濟組織結構視為自身的優勢所在,即使企業已經獲得自生能力(表現為很多村辦企業開始跨區、跨省甚至跨國投資),其依舊將村莊資源稟賦作為企業發展的最有利支撐。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以清產核資、資產量化、股權管理為主要內容,加快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推進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的具體辦法”。實際上,在現有的土地政策下,產權問題將會長期困擾地方政府和農民,并衍生出諸如小產權房、村民身份轉變等一系列問題。農民依靠土地和集體資產入股將始終是產權問題處理中的一個難題。在村企共建的模式下,企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不同地區、不同發展階段的集體經濟組織難以形成統一的產權架構,產權界定的形式必將呈現多元化,真正現代企業制度概念下的企業難以形成。從理論上講,在現行的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下,只要股份合作制概念存在,產權改革就不會徹底完成。

村莊與企業間的這種特殊的關系存在,將可能成為未來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最大阻力。值得注意的是,城鎮化改革的推進,集體建設用地制度的轉變、人的城鎮化得以落實,農村向社區或者小城鎮的轉變的過程可能會成為產權改革的轉折點。

五、結語

鄉鎮企業改制有較為豐富的理論研究文獻。村辦企業的整體演進呈現了較強的規律,尤其是近幾年,企業與村莊協同發展出現了新的內容和形式。采用新結構經濟學理論解讀,能夠從對鄉鎮企業改制的本質認識上抓住“村企合一”現象的核心。從企業的角度出發展開研究,更能看清農村土地、財政、金融等制度問題的實質,明確集體經濟組織產權改革的著力點。這里從改制后鄉鎮企業的要素稟賦認知出發,分析“村企合一”模式存在并得以發展的內在機制。集體建設用地制度、中小企業融資、產業發展升級等諸多要素稟賦條件決定了“村企合一”的經濟結構,導致了缺乏企業自生能力的企業進行自我保護。產業升級的需求,使得企業對“村企合一”模式產生了路徑依賴,企業獲得了隱性的扶持和保護,繼而獲得了長期穩定的增長。

國家政策向農村傾斜,企業家村官獲得政治資本的渠道增加;資本下鄉的各種政策優惠,同樣會激發企業的參與熱情;集體建設用地制度改革和農村產權市場的形成,會為農村土地和產權問題的解決帶來相對合理的制度環境。從宏觀的角度看待村辦企業改制,“村企合一”模式是改制的最優選擇,但也是企業發展階段扭曲性的選擇。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改革》201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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