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整村行騙”的思考與治理
山東準大學生徐玉玉被電信詐騙致死案牽出了“整村行騙”的問題。簡單訴諸功利主義無法全面解釋“整村行騙”現象。“整村行騙”的德性源自于封閉族群生物適應性競爭中的演化穩定均衡,行騙是這些群體成員的演化穩定均衡。封閉族群的均衡在開放社會中與國家普遍意志和社會現代道德存在著嚴重沖突。傳統族群價值觀的轉換與重構既離不開第三方外在的強制,也離不開現代道德價值觀的宣傳和法治意識的植入。同時,傳統宗族和村社的功能在開放社會也面臨著轉型的任務。
山東準大學生徐玉玉被電信詐騙致死案牽出了“整村行騙”的問題。據報道,這種“整村犯罪”的現象不僅僅存在于此次被媒體揭露的安溪縣,國務院曾經點名批評的7個職業電信詐騙犯罪重點地區都被貼上“詐騙之鄉”的標簽。“詐騙之鄉”的共同特征是,詐騙已經成為當地人的一種謀生手段,騙到大錢被視為事業上的成功,成功者可以在村莊或社區中公然炫耀,被羨慕嫉妒恨的眼光所包RTY圍,成為社區眾人學習的榜樣,因詐騙而入獄的村民獲得同情,騙不到錢的可恥。詐騙成為這個群體中正確的價值觀,為了維護他們的事業,不惜組織宗族勢力購置武器對抗國家公檢法部門,甚至基層政權也或明或暗地支持著村民們的事業。
然而,何以詐騙這個傳統上極具負面感觀的損人利己行為會成為一些村莊共同認同的價值呢?有人將之歸因于市場經濟誘發的功利主義對道德的腐蝕。功利主義者認為一切道德問題都是利益的問題,道德的目的在于增進幸福的總量,也就是盡可能多地免除痛苦,并且在數量和質量方面盡可能多地享有快樂。在功利主義指導下,一些人將利益的獲取作為唯一的目標,指向價值天平上所有的砝碼均為利益。個人的快樂和幸福已經成為衡量成功的標準,為了增進自身的快樂與免除痛苦,不惜破壞法律、規章,踐踏社會傳統、道德和習俗。
然而,功利主義真的是道德陷落的罪魁禍首嗎?功利主義的確強調利益至上,但并不贊同馬基雅維利那種為了達到個人目的不惜斬斷恩義和違背信用的主張,功利主義不主張以他人幸福為代價來增進自己的利益,而是強調總體的幸福——在有限的認識范圍內行為主體及與之相關的所有人的幸福的總和。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中,邊泌一開篇就指出,“個人或者共同體都是利益或者幸福的主體”。穆勒也指出:“構成功利主義的行為的對錯標準的幸福,不是行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所有相關人員的幸福”;“如果真有什么道德原則憑直覺就知道是必須要遵從的,那么我會說,它必定就是關注他人的苦與樂”;“所謂道德,是人類的集體利益,或至少是不加區別的人類利益”。因此,功利主義甚至更傾向于總體的幸福大于個人的幸福,“整村行騙”依靠犧牲他人的幸福來增進個人幸福的行為顯然違反功利主義的本意。“整村行騙”的德性,必須跳出功利主義的理論,借助于社會學和演化博弈的理論才能得到全面詮釋。
一、封閉族群的演化均衡及其德性
關于道德起源的爭論歷史上由來已久,也是當今學術界頗有爭議的問題之一。不同的理論流派、不同的思想家對道德起源問題都做出了自己的解釋。除了功利主義道德論外,道德起源還有先天論、經驗論、生理論等。道德起源天生論相信道德先天地存在,其源自人類天性中所具有的同情的情感,這種將心比心的道德將人類導向對同類的普遍的愛,與損人利己的道德相去甚遠。經驗主義的道德起源論認為道德來自于經驗實證,有著知識論的基礎,在理性的基礎上經過審慎推理的道德也與損人利己的道德大相徑庭。僅僅用道德生成理論不足以解釋詐騙的“德性”。將詐騙視為一種“善”還得結合封閉社會或封閉社區的特征來考察。
封閉社會是指幾乎不與外界進行任何接觸和聯系的社會。封閉群體的生存和發展被視為最高利益,封閉社區被視為群體成員的終極歸宿,外界被視為滿足群體成員利益的手段,是能夠給予封閉社會源源不斷的供給滋養的“營養池”。對于傳統中國社會,尤其是被視為中國文化之根的傳統鄉土社會,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村社、宗族既是個活躍的共同體,又是相對封閉的族群,特別是在東南沿海地區,村社、宗族組織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這些傳統的小共同體被視為群體成員的終極歸宿,村社、宗族成員的生存和安全是其最高的利益。村社成員的交往范圍僅限于或主要局限于村社內部,村社內部結構完整,功能齊全,個人尊嚴、富貴、榮譽、成功能夠也只能夠在這個共同體中獲得,失敗、卑賤、屈辱也僅僅取決于群體內其他成員的判斷。村社、宗族也面臨著生存競爭,在爭奪資源和應對外來威脅時,其內部成員只有采取一致對外的合作的策略才能達到目的。
一致對外的策略是封閉族群生物適應性競爭中的演化穩定均衡。Axelrod和Hamilton曾通過“囚徒困境”的游戲實驗,揭示了在生存競爭和重復博弈中,合作普遍存在于同類個體之間,甚至存在于不同類個體之間。謝能剛等人通過parrondo悖論博弈模型指出,在嚴酷的自然面前,小群體中的合作個體相對于種群中不合作的個體,具有生存優勢。一個種群中合作的個體越多,這個種群越具有生存優勢,完全由自私個體組成的種群將被自然淘汰。合作進化的過程可以描述如下:首先,由于親緣關系和變異個體的存在,在自私的種群中產生了保守的合作小群體;接著,保守合作的小群體在生存競爭中獲得了優勢,小群體平均收益高于種群平均收益,在自然選擇的作用下優勝劣汰;最后,通過個體代際間的遺傳和個體間的學習模仿,合作在整個種群中擴散,合作獲得了進化。在資源爭奪或面對外部威脅時,封閉族群的內部協同會演化為一致對外的策略。一致對外是對自然的適應性,是演化博弈中的穩定均衡。穩定均衡中各成員及與其相互關聯和相互對立的因素在既定的范圍內的變動中處于相對平衡和相對穩定的狀態,它賦予了每個與之關聯的成員穩定的預期,“我們強烈傾向于相信我們應當做他人想要我們去做并且預期我們會去做的事,這是一種共同經驗;當我們違背他人的需要和預期時,我們往往會感到愧疚”。共同體中的內部協同和一致對外的策略成為族群每個成員對其他成員的共同期待,因此這一策略被賦予道德的含義,任何其他偏離這一均衡的特立獨行都將既不利于自己的存續,還會破壞別人的預期,危害到族群的生存,進而受到集體的譴責或抵制。
生存競爭中對內協作與對外對抗使封閉族群轉變為道德與價值的共同體,共同體成員在語言、行動、心理上都烙上共同體的標簽。某些行為因為偶然的因素或借助于經濟理性而獲得成功,該行為便會在共同體中迅速擴散并被其他成員所模仿,隨著時間的推移,該行為被族群全體或大部分個體認同和維護,遵從該行為方式不僅收益更大,而且成為“有道德”的行為,破壞該行為不但喪失來自集體的獎勵(贊賞),而且變得“可恥”。我們能夠理解各地的奇風異俗的同時,也不必為“乞討村”、“造假村”、“涉毒村”和“詐騙村”感到詫異,因為在封閉社區中,它們的性質沒有多少差異,都是生存競爭中的穩定均衡,這些行為都被賦予“德性”。正如肯·賓默爾指出的那樣,“并不是說在均衡狀態的社會穩定運行要有休謨設想的中產階級的田園詩一般浪漫。即使暴政要存在下去,也需要處于均衡狀態”。演化出來的穩定均衡不一定是有效率的,但是均衡一旦演化出來便凝聚著道德的力量。“一項得到一個群體內所有人遵循的規則,如果任何一名行為人遵守它,該行為人的對手也遵守它是符合對手的利益,這樣規則便具有道德力量”。
二、“整村行騙”的演化穩定均衡
博弈論中演化穩定策略(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ESS)的概念,最早由史密斯(John Maynard Smith)給出,史密斯的定義是:
對所有的J≠I有:
E(I,I)>E(J,I)…………………a
或 E(I,I)=E(J,I)且E(I,J)>E(J,J)………………… b
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策略I被定義為演化穩定策略(ESS)。關于上述符號還須作一說明。其中E(I,I)表示當其他參與人選擇策略I時,本人也選擇策略I時的收益(或效用),同理,E(I,J)表示當其他參與人選擇策略J時,本人選擇策略I時的收益。條件a的意思是,策略I是對自身的最佳應對策略,即當其他參與人選擇策略I時,本人的最佳應對也是選擇策略I。條件b的意思是,如果其他參與人選擇策略I時,本人可能有不止一個最佳應對,如策略I和策略J均是本人的最佳應對策略,但是當其他參與人選擇策略J時,本人選擇策略I仍是最佳應對。如果策略I滿足條件a或b,那么策略I就是一個演化穩定策略,所有人都選擇策略I就構成一個演化均衡。
就封閉族群中的對外行騙現象而言,可以用I表示“行騙”,以J表示“誠信”,E表示收益(或效用、期望效用)。那么,如果E(I,I)>E(J,I)成立,就意味著其他參與人都選擇“行騙”(策略I)的情況下,本人的最佳應對策略也是“行騙”。應當說,這一點對于封閉族群來說,是極有可能成立的。原因在于,封閉族群的核心特征就是將族群之外的人視作實現自己利益的工具,同時在族群內部存在利益攀比心態,因此,當族群內的其他人開始選擇對外行騙并獲益時,本人也“不甘落后”從而選擇行騙,同時又不會背負多少道德譴責(準確地說,行騙導致的道德譴責小于行騙收益)。這樣一來,族群內所有人都選擇I(行騙)就構成了一個ESS,這就是“整村行騙”。
如果其他參與人都選擇“行騙”(策略I),但本人選擇“誠信”(策略J)也不會影響到自己的效用,即E(I,I)=E(J,I)成立,那么,本人有可能選擇“行騙”,也有可能選擇“誠信”;但是,當其他參與人都選擇“誠信”(策略J)時,本人的最佳應對卻是選擇“行騙”(策略I),即E(I,J)>E(J,J)成立。這種情況下,“行騙”策略也是一個ESS。這里的關鍵條件是E(I,J)>E(J,J),該不等式意味著,在族群內的其他人都選擇“誠信”的時候,本人選擇“行騙”嚴格優于選擇“誠信”。這一點之所以成立,仍在于封閉族群的核心特征:將族群之外的人視作實現自己利益的工具,因對外行騙的獲益遠大于族群內部道德譴責帶來的成本。因此,即便族群內的初始狀態是大家都選擇“誠信”,某個人也會發現自己選擇對外“行騙”嚴格優于對外“誠信”,這樣一來,選擇“行騙”仍然是一個演化穩定策略(ESS)。這就意味著,即便從一個“良好的”初始狀態出發(大家都講“誠信”),族群內也必然會出現某個人“帶頭行騙”(不妨稱其為“始作俑者”)。“帶頭行騙”者出現之后,族群內其他人有可能轉而選擇行騙(策略I),也有可能仍然選擇誠信(策略J),即E(I,I)=E(J,I)。但是,選擇誠信(策略J)從長期來看并不是一個好的選擇,因為E(I,J)>E(J,J),也就是說,當其他人都選擇誠信(策略J)時,本人選擇行騙(策略I)才是更好的策略。因此,誠信(策略J)并不是一個演化穩定策略(ESS);或者說,誠信(策略J)并不是演化穩定的。
因此,封閉族群的特征決定了“行騙”這一策略極易成為演化穩定的策略。通俗地講,當族群內其他人講誠信時,自己選擇對外行騙是更好的選擇(行騙收益大于族群內的道德譴責成本);當族群內的其他人對外行騙時,自己也對外行騙才是最優選擇(此時族群內的道德譴責成本幾乎為零),否則反而會被其他人視為“異類”。如果“行騙”是ESS的話,那么就極易演化成“整村行騙”。
圖1的博弈矩陣揭示了封閉族群中行騙策略的演化均衡。只要不損害內部成員利益,對外誠信和行騙都被族群成員視為可供選擇的策略。群體成員或許最初都是誠信者,收益是(3,3),但偶然的機會使得行騙成為達至成功的一種手段,行騙增進了個體的收益,它使得行騙者在群體中具有某種優越感(5,2)或(2,5),在強烈的收益對比下,誠信者最終會放棄誠信策略,轉而跟隨那些成功者進行行騙。盡管行騙者失去了優越感,但群體成員的收益都達到了更高的層次(4,4)。放棄行騙策略將使自己的狀況相對于行騙者更差。行騙成為博弈雙方都自覺遵守的策略,是穩定均衡。
然而,誠信、奇風異俗與行騙畢竟是有差異的,其根本的區別在于前者不會損害族群的外部成員,而后者會對外部族群成員的生存構成嚴重威脅。這就是開放社會中封閉族群價值與社會道德的沖突。
三、族群價值觀與社會道德的沖突
人類已經走出了諸侯割據、各自為戰的叢林法則社會,各個部落、宗族已經由封閉狀態逐步走向開放,族群之間的聯系日益密切,族群與外界的互動已經成為族群生存和發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即便再封閉落后的族群,也不可能完全依仗于資源的內部循環運動就得以存續。而且,各個族群被置于一個具有普性權力的國家—民族這個大共同體之下,盡管大共同體因為不可避免地受到利益集團的操控而表現出有所偏袒的一面,但仍能夠大體地秉持“天下為公”的理念,并承擔推進國家一體化和現代公民社會建設的責任。國家制定了普遍性的現代公民制度,這些制度規定了人們互動的范圍和界限,要求個人在不侵犯他人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基礎上實現自身的利益訴求。這一“免于侵害”的自由成為現代國家制度的核心價值,這一價值不但凝聚于各種正規制度中通過強制力的方式推行,而且也被人們廣泛地接受并得到普遍遵守,成為社會的普遍道德價值。一國之內,以損害他人利益為代價的方式來增進自身利益的行為必然受到廣泛的譴責,同樣,一個族群以犧牲與之密切關聯的外界社會利益為代價的生存和發展行為也為現代社會所不容。這實際上也是阿馬蒂亞·森在批判羅爾斯“初始狀態”時所指出的,“封閉的中立性可以將不屬于焦點的人們的意見排除在外,但是這些人的生活都會受到焦點群體決策的影響……如果焦點群體所作的決策(例如在初始狀態下)沒有對外部的任何人產生任何影響,那么這個問題就不存在,但是這種情況很少見,除非人們居住在一個完全與世隔絕的社會中”,森主張對契約要構建開放的中立評價體系,將外界的受主體行為影響的人納入對行為的評價中。正如圖2的博弈矩陣中所揭露的一樣,原本在封閉族群中演化而來的“正確”,放在國家—民族的場域內則轉變為一種“錯誤”。
圖2的博弈矩陣揭示了封閉族群的演化均衡在開放社會中的處境。群體成員都行騙已經成為封閉族群共同的道德,是族群中演化的穩定均衡,這一策略下每人的支付都是4。但是在開放社會中還存在著另一對均衡——都講誠信,而且這一均衡策略下每一參與人的支付為6,高于雙方都行騙時的支付。因為行騙雖然能帶來短暫的利益,卻損耗了社會資本(社會信任),社會信任一旦被破壞,在短期內很難重新建立起來,社會的長期利益必然受到損害,一個誠信的社會對誰都有利,因此,在人人都講誠信的社會,博弈參與人的支付會大于在行騙社會中的支付,我們假設其支付為6。然而,盡管有一個更高水平的均衡,族群成員也難以實現自我轉型,因為族群仍然是成員主要交往的場合以及精神的歸宿,現存的道德是如此強大以至于任何單個的博弈參與人都沒有動力去改變現狀,否則,不但要失去行騙的收益,還面臨族群其他成員的嘲笑。這一情況反映在圖2中,誠信為支付占優均衡,但行騙策略的風險因子為1/3,在期望支付下,參與人更傾向于選擇行騙。單個參與人改變策略選擇誠信時,其收益變為2,與行騙者的收益5又形成強烈的反差,因此,在集體的“道德”的綁架下,參與人不會退出行騙。
族群從封閉走向開放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其成員在這一過程中一方面受到國家普遍性制度的約束,另一方面受著封閉狀態下演化出的族群傳統和價值觀潛移默化的影響。二者相互交織,其結果是外界被視為成就功名利祿的場所和慰藉精神、靈魂的手段,而傳統鄉土則被視為精神上的港灣和靈魂深處永恒的歸宿,正所謂“富貴不還鄉,猶如錦衣夜行”。族群成員的行為表現出對內互助協作、對外強烈不信任,正如林語堂在《吾國與吾民》中所批判的“對內無條件的利他主義、對外無情的利己主義”。這種內外部價值觀的沖突是族群由封閉走向開放所具有的特征,也是轉型社會中傳統與現代的沖突的一部分。然而,畢竟從封閉走向開放的過程中,傳統族群的個別價值與社會普遍道德存在著沖突,是將族群價值凌駕于普遍性道德之上,還是遵從普遍性道德,取決于其成員選擇的是“小共同體本位”還是“大共同體本位”。
人們自出生起就不可避免地處在某一個共同體中,受集體規則的影響,并在共同體文化和傳統的熏陶中成長。盧梭的名言“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身戴枷鎖、身處牢籠”,用于形容共同體對個體無處不在的束縛再貼切不過了。可以將個人所直接歸屬的社團、村落、家族或宗族等稱為小共同體,具有普遍性的民族或國家視為大共同體。我國封建王朝在儒表法里的大一統中建立起了強大的國家權力,國家權力滲透到傳統村社和宗族中,宗族、村社既承擔著族群內部組織生產和保衛安全的責任,又代理著外部政府的賦納和刑罰的權力。在封建王朝被外部力量摧毀,現代國家取而代之以后,國家的普遍意志構成個人行為的首要約束,小共同體的規范和束縛不能與普遍意志和道德相沖突,“大共同體本位”是國家一體化和現代秩序擴展的必然選擇。解放后,我國基本上確立起了“大共同體本位制”,但在,各個時期和各個地方并不都得到嚴格的推行。傳統村社和宗族勢力曾經在短暫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時期遭到徹底瓦解,但是改革開放后,隨著國家權力的收縮,傳統村社和宗族勢力有所復興。同時,市場經濟不可避免地使個人主義泛濫,但個人主義從來就不是以原子化的形式出現,市場擴展的同時可能伴隨著社團組織力量的強化,承載著傳統文化基因的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族、村社得到恢復。傳統上宗族觀念根深蒂固的東南沿海地區,農村祠堂林立,族規森嚴,族譜盛行,村民心中根深蒂固的宗族觀念使他們更傾向于依靠以血緣關系組織起來的社會團體,而不信任以地緣關系為基礎的社會團體。血緣關系的先天凝聚力,使得一些族群在現代化進程中固守傳統的族群道德價值,表現出強烈的小共同體意識,“小共同體本位制”的結果是引發了與普遍性的社會道德嚴重沖突的集體行為。宗族、村社這些傳統的小共同體,成為現代市場秩序擴展過程中和社會普遍道德施行過程中所遭遇的頑固的堡壘。
四、傳統族群價值觀的轉換與重構
在演化博弈中,均衡一旦演化出來就能夠自我維持,不需要第三方的強制實施。但是,這也意味著低水平的均衡在無外力作用的情況下會長期地存續下去。封閉時期形成的惡劣的民風,具有破壞性的村規民約以及整村詐騙的“道德”在開放社會中都歸屬低水平的均衡。與之相對應的另一組更高水平的均衡看似近在咫尺,其實又遙不可及。在存在更高水平均衡的情況下,博弈參與人身陷低水平的均衡無法自拔,其原因有二:一是博弈參與人無法同時地將策略轉向高水平均衡;二是參與人沒有意識到高水平均衡的存在。在第一種情況下,任何單個的博弈參與人都沒有動力去改變現狀,要實現向更高層次的均衡的推移,一種外在強制實施是必不可少的。在第二種情況下,通過提高博弈參與人的思想認識,促使雙方自動地同時地調整策略。
通過第三方強制的方式迫使博弈參與人放棄行騙策略,其方法是強制雙方選擇誠信,對違反者施以懲罰。違法犯罪是個體基于收益與成本比較之后的理性行為,加大打擊力度嚴懲行騙者以降低其行騙的收益。加大打擊力度后,圖2的博弈矩陣變為圖3。參與人都行騙的收益由4降為了2,而且由于忌憚被懲處,在與其他誠信者的比較中也不再具有收益優勢。(誠信,行騙)這一對策略的支付由(2,5)變為(4,3)。在這一博弈結構中,原先(行騙,行騙)這一均衡在外部的打擊下不再構成穩定均衡,甚至不再是均衡,誠信成為雙方唯一最優的選擇。
通過提高思想認識水平促使博弈參與人自動地同時地轉向高水平均衡。短視與無知確實是整村犯罪的重要原因。接受過高等教育和具備現代意識的群體極少將損人利己的行為視為一種德性。從徐玉玉案來看,詐騙人員也都僅僅是小學或初中學歷,那些接受過高等教育和具備現代意識的人均已移居城市,留居農村的大都為在城市中難以進入正規部門就業的較低學歷的農民。短視、虛榮、法治觀念淡薄成為這一群體的共同特征,也是整村犯罪滋生的土壤。鏟除整村犯罪的土壤就必須依靠提升群體思想認識水平來達到,因此,培養現代法治社會所必須的平等意識、公民意識、權利意識、義務意識迫在眉睫。在博弈結構中參與人同時改變策略選擇誠信的回報是立竿見影的,但現實社會中,權利意識、義務意識和法治意識的培育是漫長的過程,社會成員從中獲益是通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才能體現出來的。單純依靠道德的教化和法治意識的宣貫很難在短期內見效,打擊“整村行騙”現象還必須輔以強力措施,促使村民摒棄行騙策略,共同轉向誠信策略。
五、傳統族群的現代轉型
不僅僅那些封閉族群的傳統道德價值面臨著轉換與重構,傳統宗族和村社的功能在開放社會也面臨著轉型的任務。現代社團組織是社會自治的基石,是公民社會秩序得以良性運行不可缺少的部分。缺乏自發的社會中間組織,市場經濟就無法正常運行,市場的優越性就無法得到充分體現;缺乏自發的社會中間組織,國家的權威就會直接面對原子化的個人,權力擴張的本性導致全面和絕對的專制。正如經濟學家方竹蘭所說,“沒有社會自治之手,市場這只無形之手的作用殘缺不全,沒有社會自治之手,政府這只有形之手蠻橫泛濫”。宗族的復興在維護農村秩序、協調村際關系方面發揮了正面效應。但是,傳統宗族、村社這一類社團從封建社會脫胎而來,保留了許多封建殘余,其功能與現代社團相去甚遠。相當一部分傳統的小共同體與大共同體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了以宗族為特征的“宗族械斗多、治安死角多、對抗行政執法多”的三多現象,“整村行騙”和其他“整村犯罪”的現象僅是其與現代化相沖突的一個表現。同時,傳統宗族在尊宗敬祖旗號下,在禁錮人們的思想、束縛人們的心智方面也為害匪淺。這些傳統族群面臨著現代轉型任務:既要將自身的價值、道德與普遍性價值、道德對接,還要承擔公民權利保護、基層社會秩序維護和促進經濟發展的功能。可以說,新文化運動中倡導的“用科學理性取代傳統權威、用個性解放取代禮制禁錮、用自我價值取代宗族本位、用民主自由取代專制獨裁”,在現代化建設的今天對傳統宗族和村社的轉型仍具有積極的意義。
基層民主制度的完善是促進宗族、村社轉型的一個有效途徑。傳統宗族、村社在基層民主制度的建設中具有雙重作用:一方面,宗族、村社具備較強大的組織和動員能力,是民主參與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由于宗族天然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使其容易拋棄理性,不顧政治主張地支持宗族代言人,從而加劇宗派之間的矛盾。但是,充分的民主能激發更廣泛的參與,擴大基層選舉過程的自由競爭,能促進村社治理過程中的理性思考和審慎的決策。理性的論辯是充分民主的應有之義,在普遍性的國家法律和道德價值的影響下,候選人在廣泛的論辯中能夠逐漸掙脫宗族、村社傳統價值觀的束縛,最終那些具有現代化意識的宗族精英在競爭中脫穎而出,在村莊治理中通過不斷地革除陳規陋習,引領村社向現代的轉型。
加強基層組織的建設,提升基層治理能力是促進傳統宗族、村社轉型的重要保障。民主是傳統宗族和村社現代轉型的必要條件,但并非充分條件,陳規陋俗在民主制度中可能被長期保持,印度民主制度下低效率的種姓制度得到長期存續就是最好的例證。族群演化出的低水平均衡要向高水平的均衡推移離不開外在的強制,由此,國家或政府在族群轉型過程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出現“詐騙村”、“涉毒村”、“造假村”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基層組織的渙散與軟弱,在一些“整村犯罪”的案例中,村干部也參與其中,反映出了基層組織的薄弱。村干部與基層民眾朝夕相處,對村民中的不法行為其實也了如指掌,但是常常礙于情面或者擔憂報復而不愿或不敢管,這助長了群體性違法行為的蔓延。鄉、鎮政府與村兩委是國家意志和現代價值觀的執行者和推動者,鄉、鎮政府與村兩委既不能在鄉村民主化進程中越俎代庖,也不能在村民自治中充當看客,鄉、鎮政府與村兩委只有在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及時糾正基層民眾中出現的犯罪苗頭,才能阻止其演化為群體行為。
依據現代法律程序建立起來的公司、協會、社團、自治社區等社團組織是現代公民社會的基礎,是普遍性法律和社會道德的守護者。無論是專業的營利性組織,還是具有公益性質的自發社團,其固有的權利和義務的邊界既是個體個性的發揮和個人權利的成長保護器,也是抗衡傳統宗族、村社傳統權力擴張的天然屏障。在農村地區大力發展現代社團組織,能夠培養村社成員的公民意識,從而有效抵御那些具有破壞性和封建性的傳統和價值。通過現代社會因子的植入,逐步革除宗族和村社的傳統性,實現向現代社團的轉型。
總之,傳統宗族、村社要想在現代社會中獲得繼續生存與發展的條件與機會,尚須進一步消除其傳統性,尤其那些帶有破壞性和封建性的傳統,引進現代性的因子,利用社會主義思想意識和文化形態改造自身,使自己轉變成能適應現代社會發展要求的非強制性、非功利性的互助組織和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性民間團體。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天府新論》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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