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這個文件的把握不是很到位,只能簡單地談一下感性認識。
說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1982~2017年這19個一號文件連貫起來看的感性認識。第二部分主要是農村集體產權問題。首先,是這19個文件,主要是近十年的關鍵問題,就是如何把我國農業目前的小農經營模式引入到現代農業規模化,集約化的發展道路。其次是主要工具,從文件中可以看出我們在80年代就已經發現了這個主要工具其實就是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在80年代我們用的是一種層級政府之間的責任制。比如說我們講公社的責任是什么,大隊的責任是什么,生產小隊的責任是什么,用這種行政層級分包的方式自上而下地分解任務。人民公社制度解體之后,近十年來,這種責任制它轉變了,這主要是以下三方面的轉變。第一個最簡單的轉變就是行業轉變。取消農業稅之后,承認農業弱勢行業的地位,出現了以工促農的這種行業轉變。就是剛才曹老師講的判斷,工業去反哺農業了,它這種責任制不再是早期那種層級政府之間的,而是行業之間的。工業負有促進農業發展的責任,而農業也有保障工業的責任,如此形成了一二產業之間的責任制。第二個轉變是區域上的,我們看到最明顯的區域責任制就是糧食主產區跟非糧食主產區,劃定13個糧食主產區,包括基本農田等,之后中央一號文件中還提到了優勢糧食主產區等,這都是空間與區域上的劃分。這說明我們開始關注農業的區域性差異,比如一號文件中提到的降低一些非優勢糧食主產區的總量等。如此一來,全國農業出現了區域上的分工與責任制。第三個轉變就是生產與服務上面的責任制,它開始一步步強調農村社會服務和農業社會服務,包括大型農機耕種,由農機合作社為小農提供機械化服務等。如此一來,小農經營中原本都由家庭承擔的農業作業逐步在環節上進行了切割,并且出現環節分包、環節市場化這樣的趨勢,實際上是降低了小農經營的勞動密集程度。這就是我所說的小農生產與社會服務兩者之間的分工與責任制。
此外,我覺得發展農業,建立更好的農業合作最基本的思路應該是建立一種緊密的利益連接機制。緊密利益連接機制其實是一個共建共享的意思。歸結到最后關鍵詞應該在于共建共享。不管這種合作形式是建立合作社,或是龍頭企業加農民的形式,重點都在于怎么樣去建立一個利益連接。那就必然是我們強調很多都是合作社,那這是一個共建。共享是我們目前大概從2014年開始到2017年,所有文件都在強調共享。
所以前面是這么多年的總體認識。接下來就是第二部分,關于農村集體產權改革的內容。主要聚焦的是2014-2017年的文件。
其實2014年并沒有提出農村集體產權改革,2014年是將集體產權的內容完全分開的。土地承包、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征地,這每個部分都有具體的規定。但是到2015~2017年這三年,中央一號文件就把它整合成一個重點來講,以農村集體產權改革為小標題。這個里面我覺得很大問題是,我們并沒有搞清楚產權單位的問題,也就是文件中“戶”跟“個人”之間的區別。因為在2015年的文件里面講到的是,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個主體的利益分配。2016年就講“集體”跟“個人”,但是后面又講,要股權量化到“戶”。也就是說每一年的文件表述都不一樣,始終在搖擺。集體組織經濟成員到底是戶,還是個人,是現在我們在文件里面并沒有看清楚的東西。那么如何進行這個產權改革呢?是以“個人”作為集體成員參與還是以“戶”作為集體成員參與?要明白的是,戶跟個人它是不一樣的。因為戶跟個人它不是同一個主體。國外講究產權,它最后私有化,個體化立場之下的私有化應該是到“個人”的,但是這樣的個體化立場適不適用于中國?這是我們目前并沒有解決的一個問題。如果以“戶”為單位,那就存在著戶內的二次分配,這個分配是行政權力無法干涉的,留給社會的自主領地。如果是到個人,那就需要對每一個人都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成員資格標準就會越來越細化。這個在上海跟江西的調研中就有一個對比。之前我們在江西城郊的一個村的調研當中,村干部其實說不清他們村集體經濟成員是哪些,只知道大概有多少戶,但他們的集體分紅、集體福利分配這些方面沒有出現過問題。村干部說,“反正我也說不清。我就只知道是以前就在這里的農民”。這樣一個模糊的概念,反而和當地農民對于本村人的認識上有一致性,因而能把許多集體相關事務平穩地推進。但上海就不一樣,上海有一個嚴格的農齡計算方法,根據這個方法計算出每一個人的農齡,然后頒發農齡證,證明其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個農齡算得極其清楚,因而也就導致集體成員這個邊界特別大。這個集體成員的范圍就遠不只是在村農業戶口,還有當年到這個地方工作過的知青,還有那些在這個地方出生但后來當兵或者考學出去了,戶口農轉非了,根據這些人之前在這個地方工作過的時間長短都計算為農齡。之后的集體經濟組織若有分配,就是按照這個農齡來分配。所以上海就完全到個人了。但是江西它就是戶,在戶內二次分配之后,很多矛盾就可能在戶內消化,由家庭這一社會單位去解決,可能會分配更和諧。但是到個人之后,大家就會看到,雖然一次一次的把這個邊界明晰,然后把這個標準細化,其實更說不清。因為要把這個邊界明晰,就需要不停去細化這個標準。那這個標準是一次一次,你就要針對不同的人制定不同的標準。例如以前政府征地,他只需要跟集體經濟組織這一個主體談判,但是他現在一個一個細化之后,征地就需要跟所有的這些人談判,每一個有證的人都擁有和征地主體談判的資格,也就增加了政府很多很多的制度成本。這些人認為,只要能找出一點點證據證明自己是在這個村住過,為這個村付出過,有貢獻,就可以說自己是集體經濟的成員。
所以我覺得這個在2015~2017年三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里面這個集體產權改革的主體并沒有說清楚,導致了各個地方出現了不同的產權改革具體方式,然后就會在之后帶來很多隱藏的問題。因此要通過各地經驗比較,什么樣的區域適合何種改革方案,這是需要探索之后并且在之后的文件中明晰的。大概是這樣,謝謝!
(作者系華東理工大學社會與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生,本文系作者在湖南省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中心舉辦的“歷年中央一號文件回顧與展望”研討會上的發言,中國鄉村發現網錄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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