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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玉米將處罰”折射基層法治化短板

[ 作者:汪東旭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3-30 錄入:吳玲香 ]

近日,一份由貴州凱里市舟溪村下發的《調整玉米種植結構通知》在網上熱傳。通知規定,禁止在村內多處地方種植玉米,若被通報或處罰將免去三年的合作醫療補貼。3月27日晚間,澎湃新聞從凱里市舟溪鎮政府獲悉,由于舟溪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并未向鎮政府備案,其下發的通知已停止執行。(3月28日 澎湃新聞網)

出于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推進優勢產業發展的目的,選擇規模種植,這固然沒錯。可以說,當地的出發點是善意的。但出于我為你好的目的,就選擇強制性種植,如若不然,若被通報或處罰將免去三年的合作醫療補貼,則侵害了人們的自主選擇權利,顯然是一種權力的任性乃至濫用,更是基層決策缺乏法治思維的體現。

雖然,該通知已被叫停,當地政府立行立改的姿態是積極也是及時的,但這件事給我們帶來的思考卻不能就此止步。我們不禁想問:該村下發如此通知的底氣在哪里?在“公路沿線”“公路景區看得到的地方”禁止種玉米,究竟是為了在上級面前刷存在感還是真的為了產業結構調整?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決定有沒有履行相應的程序?不種玉米就通報或免去三年的合作醫療補貼的依據在在哪里?

事實上,類似這樣缺乏法治思維的公共決策不乏先例。此前,為迎接“世界水日”,“提高居民節水惜水意識”,山東省濱州市水利局和住建局19日聯合發布通知稱,將于22日停水11個小時。最后,在輿論的廣泛質疑中,活動不得不取消。還有的,以縣委、縣政府的名義要求“復婚不準操辦酒席,違者禮金全部沒收”。凡此種種,任性和隨性的公共決策乃至紅頭文件,侵害的是人民的切身利益,損傷的是相關部門的社會公信力,也暴露了基層決策的法治化建設不足。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嚴格遵守憲法法律,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把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這為規范基層決策立下了規矩、劃下了紅線。公共決策,因其事關廣泛的人民權益,因此,在制定之初,就應該科學論證、民主決策、依法辦事,否則,權力就會亂操心,人民的利益就可能被侵害。尤其在脫貧攻堅、鄉村振興的現實語境下,涉及基層的公共決策還會更多,內容更廣泛,更應該補齊法治短板。因此,各級各部門不妨引以為鑒,確保公共決策的出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或者法律授權,將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落地落實、貫徹始終,守住底線、不逾紅線,為實現人民日益增長的對美好生活的期待匯聚更多的法治力量。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荊楚網 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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