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流于形式、弄虛作假等問題或將從根本上被遏制。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今天透露,新版《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以下簡稱《參與辦法》)已經公開發布,其中,公眾參與已納入環評審批的受理要件,環評報告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將被退回。(新華網,8月6日)
說到環評,筆者稍作贅述,它是環境影響評價的簡稱,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并提出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無疑,群眾積極參與與否,是檢驗環評效果的重要標尺。但縱觀當前多個事例,一些部門懼怕公眾監督、“半遮半掩”,即使有所謂的公開,但更多的只是“默默”一發了之,大有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之嫌。如今,要求環評充分征求公眾意見,是否真有“效”,值得拭目以待。
如果按照相關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施措施而論,凡是違反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不予審批,凡是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實施。為保障公眾參與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參與辦法》要求建設單位單獨編制公眾參與說明,并納入環評審批的受理要件,同步受理同步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和舉報,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真對待公眾意見,是讓民眾參與環保最常見、最直接的方式。可問題是,個中不乏存在各種障礙,民眾是否真能更好地參與到環評的中來,這是一個最為直接和現實問題。加上相關的數據信心不對等,難保征求意見不會“霧里看花”。
“你有張良計我有過墻梯。”進而言之,一些單位部門或是施工單位,為了上項目和如期施工,不惜花費重金,不僅會買環評報告,也會買“公眾參與”。事實上,這種環評交易早已為公眾所熟知。讓公眾參與從環評,環評報告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將被退回,只是防止環評報告作假的手段之一,能否觸及根本筆者不好妄下論斷。再者,就早前的處罰方式看,只要工程開工或者建成,就不怕環保部門不批準補辦的手續。而且,對未評先建的項目,只要補辦手續,就沒有罰款;對做了環評但環評文件未批就先建的,可以責令停止建設,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雖然,新環評法作了補充說明,但不足以震懾未達到環評后果。
守法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是導致“先上車后買票”癥結所在。因為,在實際評價時,報告書往往對建設項目概況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描述得很詳細,而對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往往不夠詳細具體,結論缺乏明確性、可核查性。假以環保部門將工程項目基本信息以書面形式告知居民,再由村民或居民委員會組織村民參與討論,并將意見、訴求與建設單位溝通和協商,形成書面協議或備忘錄上交,由全體居民簽字確認,然后上報環保部門審核,可能效果會實在。
說一千道一萬,加大處罰力度是關鍵。征求公眾意見可以有,但應當加重對環評違法的處罰力度,提高罰款數額,引入對違法行為的按日計罰制度;對未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就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不應通過補辦手續讓其合法化,而應根據違法時間長短按日罰款,停止項目建設;對違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要敢于對未通過環評的項目進行拆除,少一些事后的“柔性”處理、“冷”處理。
(作者單位:四川北川縣組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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