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這天下午,一則集團辦公室的處罰通報在成都的一家公司傳開了,據一名知情人士透露,公司有人因為在微信群里搶紅包,被公司處罰了500元。“紅包是老板自己發的。”公司之前在QQ群里發過一個通知,其中一條就是“從2016年1月1日開始,上班期間嚴禁玩手機、聊微信、發朋友圈。(2016年1月6日央廣網)
公司既然出臺了新的管理規定,抓落實、看效果自然是免不了的;否則,墻上掛幅山水畫豈不更有美感得多。所以,這家公司老板別出心裁,用最時髦的方式、最特別的辦法,出奇制勝,查出了違規員工并給予了相應的處罰。可也有人說,用這種“釣魚”的方式查處違規者,顯得老板不厚道,容易引起員工的反感。對于這種說法,筆者委實不敢茍同。
作為民營企業老板,自然不可能為了要與員工保持一團和氣,就置企業的經濟利益于不顧。所采用的“釣魚式”查崗,往往逮著的都是“慣犯”;這與個別國家機關采用“釣魚式”執法,是有本質區別的。再說了,員工上班時間玩手機這種違規行為,如果不采取特殊手段,還真難以做到“人贓并獲”。
要知道,工作時間玩手機,不但違反了基本的勞動紀律和公司相關規定,同時也容易引發相關事故,甚至是嚴重的安全事故。幾個月前,筆者所在的城市就發生了一起行人因低頭專注看手機而被貨車撞出3米遠的交通事故;也就在五、六天前,又一名浙江籍女子因專注于低頭玩手機,導致一腳踏空掉入河中溺亡。慘痛的教訓不僅要用教育引導來吸取,更要將制度挺在前面,用嚴厲的處罰來警示,從而達到聞者足戒的目的;尤其是像該公司這種經營燃氣的特殊行業,更不能心存僥幸和有絲毫的麻痹大意。
所謂“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既然加入了別人公司,就得按公司的規矩干活掙錢、違規受罰。至于律師所說對員工的處罰應該遵循《勞動合同法》,筆者并不反對。只要公司制定的規章在事前有通告,而事后對員工的違規處罰又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譬如:員工違規情節不足以被開除而企業借故開除員工;罰款過生,導致員工收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等。
法律也好,規章也罷,都應得到應有的尊重和敬畏,誰觸犯了都該受到應有的處罰,這才是立法的精神和制定規章的宗旨。
二O一六年一月七日
作者地址:四川省江油市中壩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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