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江西省進賢縣文港鎮一制造毛筆的個體戶徐某涉嫌故意毀壞北京市樹人文化事業有限責任公司(以簡稱“樹人公司”)財物,后遭當地警方拘留。日前,文港鎮政府向法院發函,請求從輕處罰。(2月2日,中國新聞網)
眾所周知,公函,是指正式的或官方的書信。公函是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間商洽和聯系工作時使用的一種文體。
既然是政府公函,怎么能為了私人求情而發出呢?這樣的公函不僅耐人尋味,這當中究竟暗藏了啥玄機?
據報道,2014年11月21日,江西省進賢縣文港鎮毛筆個體戶徐財秀等人故意毀壞其公司財物,隨后警方將徐財秀刑事拘留,幾日后取保候審。
眾所周知,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理應收到法律的嚴懲。那么,既然有法律來約束,又何來鎮政府公函求情一說?又豈能因為“意識到嚴重性”就從輕處罰? 所以,這又是一起典型的“濫用公權”的案例。
據了解,昨晚,新京報記者從進賢縣委宣傳部獲悉,進賢縣政府方面決定對文港鎮政府在全縣予以通報,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時任文港鎮黨委書記晁興華予以批評教育。
在此,筆者不禁想問,這樣隨意使用政府公函,以達到某些人的私人利益,甚至這樣的“求情”不排除以斂財為目的,這不僅嚴重擾亂了公務程序,更是丑化了法律的尊嚴,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因此,筆者認為,公函為私人求情,不止是念歪了權力的“經”,涉嫌濫用公權,更貼近于另一種違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道理人人皆知,只有做到讓大家都相信法律的公正,才能確保法律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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