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四川閬中市人民法院在閬中市江南鎮舉行公開宣判大會。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務案,8名被告討薪農民工分別被判處6至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兩名宣告緩刑。不少網友表示“公判大會”這種方式不可取。專家稱“公判大會”與人權保護不相符。(3月18日 新京報)
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就聯合下發《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規定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都是違法的;不但對死刑罪犯,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及一切違法的人員也一律不準游街示眾。但是,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公判大會,反而在“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入刑后仍大行其道,不僅令人費解,更引人深思。
農民工討薪是當今存在的嚴重問題,也是熱點話題。每一年春節前,各種形式的討薪方式在全國各地上演。如今,四川閬中對這個敏感話題的案件進行公判大會,是不是讓人覺得有種“殺雞給猴看”的意味呢?一方面講,討薪農民工的討薪方式不對,甚至違反了國家法律,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討薪事實是不是實際存在呢?誰又會為他們討不到血汗錢做主。如果開始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怎么會升級到如此嚴重的地步呢?是不是讓人聯想到“官商一家親”的存在,公判大會確實起到了震懾的效果,讓討不到薪的農民工如找政府不理,再也不敢采用其他方式了,面子“傷”不起啊。試想,如果群眾申訴的問題得到及時的處理和回復,怎么會產生如此極端的行為,有關部門存不存在不作為現象,讓事態升級。不管如此,犯罪該受到懲罰,但如此熱點問題的公判怕只會傷了百姓的心,讓百姓對黨和政府產生畏懼心理而非敬意。
一個損害百姓利益的貪官沒有公判,一個妨害公務罪的違法行為受到了公判,是不是有點讓人難以理解呢?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認為;像閬中法院這樣,以威懾社會公眾為目的的“示眾”或變相“示眾”的做法不可取,因為這脫離了審判公開的宗旨,同時對被告人的人格造成了羞辱。
法律只有懲罰人的功能,而沒有羞辱人的義務。以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尊嚴為代價,來顯示法律的威力,其實是制造“法律恐怖”。2014年,習近平主席提出要依法治國,要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然而,公判大會無視人民意識,無視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尊嚴 ,不但挽救、教育不了人,反而把人往絕路上推,是非正義的“廣場司法”,震懾效果再好也不過是“多數人的暴政”而已。如果公判大會能起到震懾犯罪的效果,那么“表哥”、“房叔”、“車爺”等腐敗官員是否更需要震懾一下?
作者單位:三臺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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