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月前,杭州方林富炒貨店里來了兩個男人,他們買了半斤糖炒栗子。隨后他們發現栗子的外包裝牛皮紙袋上面寫著“杭州最好的炒貨店鋪”,他們認為這個“最”字違反了新廣告法,要求方林富賠1000元。老板方林富覺得對方在敲詐,直接拒絕。拒絕賠付1000元后一周,方林富收到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管理部門發來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停止發布使用頂級詞匯的廣告,并處罰20萬元。(中國新聞網,3月24日)
20萬元,對于一個賣糖炒栗子的店主來說,也許就是接近一年甚至是兩年的收入,因為沒有及時對自身的廣告行為進行糾正,就受到這樣的處罰,是他無論如何也沒有想到的。或許就是因為這20萬元,就會導致他的鋪面關門,導致他原本平靜的人生道路發生逆轉。20萬元,對于一個政府部門來說,也許只是例行公事,但是對于一個普普通通的炒貨店老板來說,就是一筆巨大的支出。
其實,整個事件來看,關鍵的爭議點還是在這20萬的處罰上面。這樣的處罰是不是過重了,應不應該執行到底,或許多方面都沒有底。從社會危害上來說,老板的這種行為,并沒有產生多大的社會危害,甚至根本就沒有。有的只是一種善意的夸大。盡管這樣的行為,不值得提倡,而且,新出臺的法律也已經明令禁止,但是這樣的處罰規定,至少從這件事上來看是不操作性的,不符合實際的。對于炒貨店主這樣的行為,的確該處罰,但是處罰的方式應該按照其營業額的多少倍來處罰,這樣既能起到一定的懲戒效果,又不至于給當事人造成太大傷害。
另外,對于這樣的一個店主來說,究其基本意愿還是希望自己的小生意能夠好一點,能夠多買點出去。但是,或許是由于其文化水平有限,信息獲取渠道狹窄,對于新法的知曉程度還不夠,才導致出現這樣的違法行為。這樣的情況對于執法者來說,視為一種執法的尷尬。很多的法律,特別是這種和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何進行制定、如何宣傳都、如何執行都值得深入思考。
而這樣的尷尬,不僅在法律制定過程中就埋下了伏筆,在法律的宣傳上也存在不足。法律的制定應該切實考慮到各種情況,還應該從執法的的角度進行制定,唯有如此,才能更好的執行法律,維護其權威。另一方面,在法律的宣傳上,還應該創新方式,加大力度,特別是一些和老百姓、弱勢群體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法律,更是應該提高知曉程度。法律的根本作用還是要造福百姓,在執法的過程當中還是應該謹慎對待。只有從立法、執法、傳法等全維度的充分考慮、仔細謀劃,才能真正讓法律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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