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上午,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村民因不服貴州省人民政府駁回其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訴訟案件,貴州省副省長陳鳴明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坐在對面的是原告該省遵義市農民丁某。據了解,省級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這在全國尚屬首次。(《經濟日報》4月13日)
近年來,“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遞增,但由于《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成為被告的行政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出庭應訴,再加之部分第一責任人“官本位”思想作祟和法律知識不足等原因,因而大多行政訴訟案件都是“民告官”但“不見官”。偶爾有行政領導出庭,也多是局長、副局長之類的部門負責人出庭。此次貴州省副省長陳鳴明出庭,這不僅是法治建設的進步,更彰顯了公權力的“回歸”。無論案件最終結果如何,這已經足以說明政府在對與錯、是與非面前敢于面對,是值得點贊的。
“民告官”本是一種正常的行政訟訴,其起因是行政機關做出的決斷引發了群眾的不滿,損害了群眾的利益。而通過對話協商的渠道又沒能較好的解決群眾的不滿,也沒能較好的維護群眾的利益,無奈之下,群眾便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第一負責人由于工作繁忙,完全可以依法“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作為原告及廣大群眾,對行政機關第一負責人的“工作繁忙”也深表理解,若是案件能夠真正依法審理,哪一位領導出庭無關緊要。但由于一些責任人喜歡“栽花”而不喜歡“種刺”,一聽說成了“被告”便“怒發沖冠”,覺得與群眾打官司掉“價”,站上被告席沒面子,于是便超越平等甚至凌駕于法律之上地干預、阻礙行政案件的審理,這不僅有損法律威嚴,更是對法律的褻瀆,而且還大大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求各級領導干部做尊法、守法的帶頭人。貴州省副省長陳鳴明身體力行站在行政訴訟案件的被告席上,毫不避諱與原告面對面辯論,既是對法律的尊重,更是對群眾的尊重,也是接地氣的表現,既能大大增強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公信力,還有利于政府與群眾間矛盾、糾紛的迅速化解。正如陳鳴明在庭審結束后所說的那樣: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意義重大,有助于職能部門迅速找到引起紛爭的癥結所在,準確把握時機化解矛盾。
隨著國家法律的不斷進步和完善,“民告官”將不再是稀罕事,也不會是大難事。而出庭應訴也應該成為作為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領導應當履行的法律職責。如果面對群眾的行政訴訟,作為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領導不愿出庭、不敢應訴,不但讓人懷疑政府跟老百姓打官司的誠意,更會讓人對法庭能否公正裁判抱有疑慮。所以,我們在為貴州省副省長陳鳴明出庭點贊的同時,更需要認清還要做的諸多工作。一方面,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要敢于對干預、阻礙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行政機關領導及其工作人員理直氣壯地說“不”,堅持依法審理、依法判決;另一方面,行政領導出庭時要強化“官民平等”觀念,體現出對原告人格的尊重和對民權的敬畏,以確保將行政糾紛納入法制化解決的軌道。
總之,行政領導出庭應訴,是政府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的具體化,是建設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所以,我們應該讓“民告官”不能止于“省級領導出庭”,關鍵是出庭后要拿出解決好群眾反映的難點問題的具體措施并抓好落實,而這才是公眾最迫切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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