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底,社區主任于凡因為巨額貪腐被西安市雁塔區紀委立案調查。這一案件始于2011年東灘村的改制。當時,東灘村被納入城中村改造范疇。為保障失地農民權益,按政策村里留有130畝生活依托地,村委會可主導開發,利益由村民共享。在紀檢機關的調查中,于凡這樣交代:“只需給村民補償一部分房子,剩余部分轉手就能賺一個億。”(8月16日新華網)
“小小村主任,貪腐過億元。”如此基層“巨貪”案例難免讓人咋舌。隨著反腐力度的不斷加大,在“老虎蒼蠅一起打”的背景下,近年來,在紀檢和檢察院等反腐部門查處的違法違紀案件中,地方涉及村官腐敗的案件呈逐年上漲趨勢,涉案金額屢創新高,且腐敗花樣不一,“小官巨貪”案件頻發,不僅危害后果嚴重,而且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影響了干群關系,懲防基層“蠅貪”迫在眉睫。
其實,剖析一起起“小官巨貪”案件不難發現,背后一些共性問題值得深思。其一,價值觀念錯位,放松職業道德約束。涉案人員不能正確對待名利得失,對自身職務、收入不滿,認為權力不用“過期作廢”,以致心理失衡,用腐敗來補償職位不高帶來的“被剝奪感”;其二, 法治觀念落后,習慣于權力運行潛規則。有些基層干部素質不高,缺乏法治信仰,習慣于運用“市井智慧”和“江湖規則”辦事,加之權力運行高度集中,資金管理與分配隨意性大,缺少合理監督制約和有效防控風險機制;其三,監督體系不健全,權力尋租具有一定空間。基層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權力監督不到位。同時,不少“小官”長期處于關鍵崗位,人脈關系復雜,很容易形成監管“盲區”。
俗話說:基礎不牢,地動山搖。村、居委會是協助鄉鎮進行政府工作的主要機構,村干部更是直接面對群眾的執政群體,是黨和政府的形象代表,是公信力的體現,萬不能對“蛀蟲”“蠅貪”聽之任之,既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懲治腐敗的職能作用,加大案件突破力,提高查處率,增強查辦案件的震懾力;也要積極構建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基層權力運行機制,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大力推行基層干部交流、崗位輪換、任職回避等制度;更要推進政務、村務公開,創新信息公開的形式,規范信息公開的程序,拓寬信息公開的內容,細化信息公開的事項,確保權力始終在陽光下運行。
作者單位:中共綿陽市游仙區委組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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