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鞏義市村民舉報稱,該市青龍山慈云寺景區內的水庫旁,有人在砍伐林木后,侵占1845.5平方米土地建成別墅和農莊。當地國土資源局兩次按照“非法占地一平米處罰3元”的標準處罰,仍未能阻止非法占地行為。(央廣網,8月30日)
2015年12月份和今年2月份,鞏義市國土資源局曾兩次派人到現場調查了解,認為這是在非法侵占林地和可耕地進行非法建設,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恢復林地停止建設。2016年1月,鞏義市林業局也曾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停止采伐,恢復原狀。根據相應的文件,非法占用發126平方米的土地竟然只罰款378元,超低的違法成本導致違建未能停工,更沒有進行林地恢復,直至目前已經建成了三棟樓房。
違法成本過低,執法彈性寬泛,是導致“非法占林”的客觀原因。執法力度不夠,違法成本自然就會降低,反之,提高執法過程的權威性以及懲戒力度,“非法占林占地”的后果,就絕對不是像如今的“每平米3元,共計378元”那么簡單。對違法者采取“重刑嚴懲”,就如商鞅變法時,制定嚴苛的《秦律》來約束當時的社會,為秦國發展打下重要鋪墊。現在我們的執法者也應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從嚴處理,對不法行為進行遏制,否則類似的“非法占林”,還會如割韭菜一樣,一茬又一茬地發生。
在質疑這種“兒戲”罰單的同時,也應看到其背后的執法困境。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地方配套法規的裁量標準,存在某些環節上的銜接不當,導致一些人得以鉆法律的空子,在出現違法行為過后,不能得到同等的違法代價。其次,我國制定的規章制度很多都存在時間過長,不能“與時俱進”的問題,可能在50、60年代,378元是一筆巨款,但現在已經無關痛癢,所以此次尷尬的“每平米3元”也給我們的法律制度和執行部門敲響了警鐘,并非經濟發展需要與時俱進,政策的制度和執行也要順應時代的要求,不要讓陳舊的條例變成違法行為的“保護傘”,失去了政策法規存在的意義。
作者單位:綿陽市北川縣安昌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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