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將正式施行。作為中國首部慈善法,該法不但明確了慈善活動的范圍,同時對于個人公開募捐、捐贈人悔捐、單位強行攤派募捐等行為做出了嚴格的法律約束。(中國新聞網 9月1日)
慈善原本是我國最悠久的社會傳統之一,是一場心與心的溫暖。其經久不息魅力在于是自愿性和公益性。然近年來,隨著我國的慈善事業的蓬勃發展,民眾慈善熱情的高漲,接踵而至卻是問題重重。什么行政出馬的“被慈善捐款”,什么沽名釣譽諾而不捐,什么挪用善款、騙捐詐捐、信息不透明……等一些慈善領域的不規范行為被受詬病。毫無疑問,這些問題的存在,不但阻礙了慈善行業的發展,更損耗著民眾對慈善事業的信任。而慈善法的出臺實施至少能遏制慈善領域的亂象,對慈善行業進行有效的約束規范。但筆者以為,“以法促善”關鍵不在有法可依,還在于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當然“有法可依”是普遍守法的原則,是以法辦事的可靠基礎。有了立法,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一切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但如果執法不嚴或許也只能是一紙空文。所以對于慈善法而言,筆者以為務必“執法必嚴”。以早前的用人單位強行從員工工資中扣除“善款”,對不同級別的員工設定不同的募捐“標準”……為例,不少單位的領導熱衷于靠行政命令“親自”辦慈善,層層分解落實、指定了捐款額度,或是捐款被單位財務代扣代繳,讓本該自愿的慈善衍生為“有組織”的“苛捐雜稅”。為此,執法必嚴必須規避可能出現的專橫和對權力與職位的濫用,嚴格尊重廣大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事實上,違法必究方能讓“以法促善”落地生根。一直以來,無論網上還是網下,無論是騙捐、詐捐、還是“被捐”,抑或是慈善物資發霉,慈善物資使用不明,捐贈人知情權未得到充分保障,慈善組織管理不規范等亂象迭出,成為慈善公信的“暗傷”。所以對其立法規制,很有必要,也是迫在眉睫。但問題是,對違法者是否能及時地、準確地依法予以制裁,做到違法必究。我們的相關監督部門是否能分工負責、相互合作、相互制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頂真都硬。我們的群眾、輿論能否對慈善法的實施經常的、有效的監督。“以法促善”是未雨綢繆,走在問題前面。但如果只是有法可依,缺少必要的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慈善管理同樣會陷入困境中。
慈善事業關系民生溫度,容不得半點馬虎。慈善法的制定讓善行得到法律的保障和尊重,讓求助者有章可循,讓不法行為受到懲處,從而為愛心保駕護航。它賦予監督部門在監管慈善事業方面的主管角色和權威性,明確了監管責任,能夠實現有效治理。但仔細研讀,不難發現,《慈善法》中的各種規定既體現了“善意”也體現了“嚴規”。如“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再比如,新法還明確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觸犯上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等等。所以,“以法促善”只是有法可依第一步。
總而言之,捐款有數,愛心無價。慈善立法“以法促善”的首要目標應是為發展慈善事業服務,拓寬慈善的發育土壤,激發慈善組織活力,增強全民慈善意識,規范慈善行為。這意味著少數慈善組織掌握公募權的局面將被打破,對一些騙捐、詐捐等不正當的行為的追責名正言順,加強了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義務等。筆者愿《慈善法》不但能突出實效,系統規范全社會的慈善行為,更能通過強有力的監督確立起國家慈善事業發展所需要的現代規范。
作者單位:四川北川縣組織部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