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9點,法槌敲響,彭艷等12人訴蘭陵縣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附帶審查規范性文件上訴案公開庭審。此前,彭艷等12人作為被征收人,對縣政府的征收決定不服,于是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蘭陵縣政府作出的行政征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駁回了12名原告的訴訟請求。彭艷等12人不服,向山東高院提起上訴。(人民網2016年9月23日)
“民告官”確實在現在這個社會已經不算啥子新鮮事了,所有行政審批、行政權力行為都是有據可依,有法可循的,如果沒有按照行法定原則去做出行政行為的,都是行政違法行為,群眾可以依據行政法及相關規定提出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這個按道理來講“民告官”還是不是那么困難。
但是實際生活生活中,“民告官”確實有很多實際問題,比如,被告人行政負責人不出庭,或者,法官要偏向行政部門等等,這些都是民告官存在的一些實際問題,這些問題明顯的讓群眾 出于弱勢地位。行政機關作為群眾辦事的部門,在堅持依法辦事原則的同時,本來就應該轉變作風,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如果行政機關本來就是按照法定原則處理事情,那么一定不會懼怕被群眾告上法庭這樣的事,所以,出庭也沒什么羞恥的,行政訴訟法既然規定群眾可以想法院提起訴訟,那么至少要尊重法律,尊重被告人,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該出庭。
“民告官體”體現的是社會的進步,也從側面反映了我們法治社會建設的成效,對于行政機關負責人當被告這一點,筆者認為,只要行政行為堅持依法原則,沒什么可恥的,也不用怕上法庭。
作者工單位:綿陽市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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