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依蘭縣的松花江渡口,是超載大貨車前往哈爾濱的必經通道。過往大貨車無不迎頭在警車旁停下,只要“上了錢”,即可安然無恙揚長而去。記者調查發現,依蘭縣松花江渡口江南、江北,每天停靠著不同牌號的警車,過往超載大貨車交錢后,得到放行。(10月24日《新京報》)
只要貨車司機給交警“上了錢”,就可以暢通無阻的超載,治超淪為一句空話,這絕非黑龍江依蘭縣松花江渡口一地獨有的現象,而是全國各地普遍存在的共同現象,近年來媒體已經曝光過很多起,甚至有地方的交警、交通等部門直接弄出了“超載罰款月票”,貨車司機可以包月、包年超載。換句話說,貨車司機給執法人員“進貢”,儼然成了超載的通行證,法律尊嚴和治理超載淪為笑話。
交警“收錢”放行超載車,或者弄出“超載罰款月票”,實質上是一種權力變現,是交警等執法部門、執法人員以傷害了執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為代價,與超載貨車司機雙方達成不當利益的共贏。按照法定的執法,交警對于超載的貨車司機要開罰單給予處罰,標準比較高,所有罰款所得全部上繳國庫,執法交警個人收不到一分錢現金,說白了就是得不到實惠。交警“收錢”放行超載車,收的“保護費”直接進交警個人口袋,屬于個人收入,不用上繳國庫,對執法交警個人來說,肥了自己的荷包。而對于超載貨車司機而言,上交給交警的“保護費”標準,遠遠少于法定的罰款標準,自己為超載行為付出的成本低了,超載司機也賺了。
但是,從社會危害性角度說,交警“收錢”放行超載車行為嚴重背離了公共利益,危害巨大。眾所周知,超載的大貨車就是馬路上的大“禍”車,極易引發車禍,很多造成人員傷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與貨車超載有關。而且,貨車超載對道路損耗相當嚴重。交警“收錢”放行超載車,實際上就是公開縱容超載,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巨大的安全隱患。
從法律層面說,交警“收錢”放行超載車,實質上就是典型的受賄行賄犯罪行為。交警充當超載貨車司機的保護傘,又涉嫌瀆職罪。從這個角度說,對于交警“收錢”放行超載車行為,必須依法追究涉案交警的刑事責任,而不是像所在單位領導說的辭退了事。實際上交警“收錢”放行超載車、“超載包月罰款”現象難以根絕,原因之一就是違法成本太低,發生這類事件之后,各地往往辭退涉案民警、臨時工,對單位領導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了之,基本上不會追究他們的受賄罪、瀆職罪。
另一方面,必須想方設法降低物流成本,讓貨車司機在守法前提下也有錢可賺。同時,必須提高超載違法違規成本,給交警“進貢”的要追究他們的行賄罪,靠“一降一升”遏制貨車司機超載動力。
作者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蒙陰縣東城新貴15號樓2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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