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和規模經營,提出了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進一步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國務院《關于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的通知》等,也提出了十條政策等措施。目前新一輪改革正在農村興起,新政策對轉地進城農民會產生怎樣的實際影響?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抵押貸款
【案例】
《意見》發布后,在外闖蕩多年的農民王某回到盛產蘋果、鴨梨的家鄉,辦自己的果品公司。他說服家人,把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押給了當地的農村信用社,取得了貸款,解決了資金問題。可有些人認為,土地的經營權不能抵押,以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作抵押,貸款、借款違法。
【分析】
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允許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但對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則持否定態度。《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也將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作為不得抵押的財產。《意見》的“三權分置”提出后,國務院下發了《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試點涉及突破《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等相關法律條款,由國務院按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允許試點地區在試點期間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對滿足下列條件的土地承包權抵押行為,一般應認定為有效:一是抵押權人為融資機構,二是抵押擔保的債務范圍以提供抵押的農戶自身債務為限的,三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
承包地出租外出務工農民得征地補償
【案例】
農民胡某將承包地出租,帶老婆、孩子外出務工十幾年,戶口一直沒有從村里遷走。最近城市擴容,征用了村里土地,給了不少經濟補償。他聽說后,回來找到村委會要求分得補償款。村委會不同意他參加補償金分配,雙方為此發生糾紛。但隨著《意見》發布,他得到了這筆款。
【分析】
征地補償費,是因國家征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經濟補償。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一般應堅持以下原則:(1)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原則。征收或征用農民承包地的,土地補償費一般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征收或征用非農民承包的其他集體土地,土地補償費可分配給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3)專款專用原則。(4)民主議定及合法性原則。
雖然胡某在外打工多年,可他的戶口沒有遷出,他仍在以出租的形式對土地進行經營管理,與集體的土地承包經營關系沒有解除,所以應參加村里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具體應由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但決定應合法且應遵循上述原則。這一觀點在《意見》中得到支持。《意見》發布后,他得到了這筆款。
發包主體變動創業合同也繼續履行
【案例】
農村青年于某家村頭有塊洼地,常年積水,一直閑置。五年前于某水產大學養殖專業畢業,并在外地一養殖場打工一年后,他回鄉創業。經村委會同意,得到有關部門同意,他把那塊洼地開發成了魚塘。當時于某和村委會簽了十年協議,這個魚塘由于某經營。前不久,所在縣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這塊地的發包權劃歸了村委會下的第一村民小組。一些村民鼓動著要將該魚塘收回。根據《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意見》發布后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變更后的發包主體決定繼續履行原定的承包合同。
【分析】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發包主體的變更不應影響于某與村委會簽訂的土地經營合同的繼續履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上述法律的規定還是必須遵守的。即使是根據國務院《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包括承包到戶的和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等,也是這樣的。
不剝離農民身份也可進城落戶
【案例】
農村青年王某在武警部隊服役兩年期滿,退役后被市里企業招為保安。當兵前與家鄉農村女孩訂婚,退役結婚現在三年多,孩子已經三歲,可女方一直沒有來城市落戶。因為女方戶口沒有遷入,孩子一直沒落上城市戶口。女方為什么不來城里落戶,就是因為來城里落戶要遷出農村戶口,而戶口遷出意味著農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的喪失。在轉讓、出租土地收入逐年增多的情況下,農村人是不會輕易放棄這些權利的。《意見》發布后,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的通知》使這一問題得到解決,他們在不剝“農民身份”、不徹底與農村“剝離”的情況下得以在城市落戶。
【分析】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意見》發布后,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的通知》提出了十條政策措施:其中第九條進一步明確規定: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地方政府不得強行要求進城落戶農民轉讓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或將其作為進城落戶條件。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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