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家庭農場”概念以來,全國各地家庭農場發展迅速,已經成為我國農業生產經營的重要主體。然而,在各地家庭農場發展的實踐中,有哪些可供借鑒的發展經驗?家庭農場在現代農業發展過程中發揮和承載著哪些作用和功能?家庭農場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哪些困難和問題?以及各級政府為解決家庭農場發展的困難給予了怎樣的政策扶持?這些政策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究竟效果如何?這些問題直接決定著未來我國家庭農場發展的基本方向、發展的速度和發展的績效,值得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
一、家庭農場發展已經形成五大模式
作為家庭農場探索的先行者,上海松江、浙江寧波、安徽郎溪、湖北武漢、吉林延邊等地涌現出了一批具有現代農業特征的不同類型不同特色的家庭農場。
(一)松江模式
自2007年起,為了應對農業勞動力非農化和老齡化的趨勢,上海市松江區開始實踐百畝左右規模的家庭農場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先將農民手中的耕地流轉到村集體,然后由區政府出面將耕地整治成高標準基本農田,再將耕地發包給承租者。松江模式的重要意義在于為我國提供了一個特大型城市在后工業化階段發展現代規模農業的典型樣本。松江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1)家庭經營。家庭農場經營者原則上必須是本地農戶家庭,且必須主要依靠家庭成員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常年雇用外來勞動力從事家庭農場的生產經營活動。(2)規模適度。全區共有家庭農場1267戶,經營面積15.02萬畝,占全區糧田面積的88.8%,戶均經營面積118.6畝。(3)農業為主。松江糧食生產家庭農場最大吸引力在于,依靠農業為主的專業生產經營業能增收致富,2013年家庭農場平均凈收入10萬元左右,種養結合家庭農場平均凈收入可達15萬元左右。[1](4)集約生產。通過耕地流轉,將土地、勞動力、農機等生產要素適當集中,實現集約化經營、專業化生產。
(二)寧波模式
寧波作為最早探索發展家庭農場的地方之一,其家庭農場發展的最大特點是市場自發性。20世紀90年代后期,一些種植、養殖大戶自發或在政府引導下,將自己的經營行為進行工商注冊登記,尋求進一步參與市場競爭的機會,從而演變成“家庭農場”。截至2012年底,寧波市經過工商登記從事種植、畜牧養殖的“法人”型家庭農場共有687家。寧波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1)經營規模適中。種植類農場生產規模基本在50畝到500畝之間,占90%以上,平均每個農場3名雇工,基本涵蓋了糧食、蔬菜、瓜果、畜禽等主導產業,從事種植業生產的有456家,占66.4%。[2](2)家庭農場主綜合素質較好,管理水平較高。絕大部分農場主產業規模都是從小做到大,專業知識、實踐技能較強,懂經營,會管理,有不少農場主是購銷大戶或農產品經紀人,市場信息靈,產銷連接緊密,產品競爭力強。
(三)郎溪模式
早在20世紀90年代,郎溪縣家庭農場就開始萌芽。近年來郎溪縣工業化城鎮化步伐明顯加快,離土進城務工的人越來越多,為一家一戶的小規模種植向適度規模經營提供了條件。截至2013年8月,全縣已發展各類家庭農場363戶,家庭農場人均純收入將近3萬元,約為全縣人均純收入的4倍。郎溪縣成立家庭農場協會是其家庭農場發展的重要創新。為使家庭農場由單打獨斗的“游擊隊”轉變為協同作戰的“集團軍”,由郎溪縣農委牽頭于2009年成立了“郎溪縣家庭農場協會”,遴選了產業代表性強、規模較大、輻射帶動作用明顯且有一定影響力的家庭農場主為會員,讓家庭農場抱團,破解家庭農場融資困難,共享技術培訓和市場信息。2012年郎溪縣家庭農場協會為家庭農場貸款1000多萬元,舉辦各類培訓班158期,受訓人員達6320人次。[3]
(四)武漢模式
武漢是國內較早推行家庭農場經營模式的地區之一。武漢市對種植業等4類家庭農場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一是種植業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種植優質稻、油菜、鮮食玉米、蔬菜、西甜瓜等品種,蔬菜和糧油作物種植面積分別為50畝以上和l00畝以上,機械化作業水平達到60%以上,實行標準化生產。二是水產業家庭農場。標準精養魚池達到60畝以上,名特優養殖品種率達到70%以上,機械化作業水平達到60%以上,有穩定的技術依托單位和一定的生產設施。三是種養綜合型家庭農場。家庭農場主進行種植業、水產業等綜合經營,以種植業為主,其他產業經營達到相應土地規模標準下限50%以上。四是循環農業型家庭農場。以家庭為單位建成規模型畜牧養殖農場,功能分區明顯,畜禽飼養、排污等配套設施齊全。同時流轉土地進行種植業生產,實行“畜禽——沼——種植”的循環農業模式。[4]
(五)延邊模式
延邊地處中朝邊境,許多當地人常年在韓、日等鄰國打工,當地務農人口迅速減少。與之相應的是土地流轉呈現加速趨勢,農村土地經營權自發向種地大戶集中。截至2013年底,延邊州專業農場總數已發展到886家(其中旱田作物678家,水田作物149家,蔬菜作物17家,經濟作物42家),經營總面積達6.4萬公頃,其中農戶流轉面積5.5萬公頃,占經營總面積的86%,涉及土地流轉農戶2.7萬戶,平均每家專業農場經營土地面積72公頃。針對專業農場等規模經營主體生產所需資金量大而抵押物不足的情況,延邊州在2011年創新了農村土地經營權他項權證抵押貸款,全州利用土地經營權他項權證為專業農場貸款580萬元。2012年創新了“縣市農業局+銀行+擔保公司”聯合推薦擔保貸款新產品,共為專業農場貸款1758萬元。2013年在各縣市成立了物權融資公司,開辟了農村土地收益保證貸款,為專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7447萬元。2011年至2014年,延邊州金融機構利用抵押貸款、信用貸款、直補保貸款、他項權證貸款、擔保貸款、農村土地收益保證貸款等,共為專業農場解決貸款資金3億多元,有效地解決了專業農場的資金需求,促進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快速發展。
二、家庭農場正在成為我國農業生產經營主要形式
隨著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大量轉移和農村土地流轉的快速推進,許多地區積極探索新型農業經營形式,通過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家庭農場正在成為我國農業主要生產經營形式。截至2012年底,我國共有家庭農場87.7萬個,經營耕地面積達到1.76億畝,占全國承包耕地面積的13.4%,平均經營規模達到200.2畝,全國家庭農場經營總收入為1620億元,平均每個家庭農場為18.47萬元。[5]
(一)家庭農場正在成為農產品供給特別是糧食供給的重要主體
保障農產品供給關系到經濟發展、居民生活和社會穩定全局,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石。農產品供給保障,首要是糧食的供給保障。建立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供給安全穩定高效的保障體系,是發展現代農業的重大任務。家庭作為一個特殊利益共同體,擁有包括血緣、感情、婚姻倫理等一系列超經濟的社會資本紐帶,具備靈活的信息反饋和決策機制,更容易形成共同目標和行為一致性,在農業生產過程中不需要進行精確的勞動計量和監督,使勞動者具有很大的主動性、積極性和靈活性,最大程度的發揮“擁有者精神”,而且家庭農場主基本上來源于本土的自然人,與農場所在地具有較強的地緣與血緣關系,對當地自然與社會環境保持高度的認同感和生命共同體的體認,對保護當地自然、人文環境和可持續發展有高度責任感。因此,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作為一種有效率的特殊組織形式,能負面效應最小化地解決農業生產中的合作、監督和激勵問題,是農產品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經營的先天最佳組織形式。[6]在實踐中,家庭農場以農戶家庭為基本組織單位,面向市場、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克服了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弊端,專業化生產程度和農產品商品化率較高,能為社會提供更多更豐富的農產品。
(二)家庭農場正在成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效載體
近幾年來,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形勢不容樂觀。如何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已經成為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長期以來,我國傳統的農業生產具有點多面廣、分散無序、缺乏規模經濟等特點。特別是在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的背景下,農村勞動力的外移導致很多地方的務農人員呈現出“老齡化、女性化、低文化”的特點,分散的農戶經營格局導致我國農業化學品濫用和部分農戶機會主義行為,是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難以取得明顯成效的根源之一。“農產品質量安全是生產出來的,不是管理出來的”這句話表明了農業經營主體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方面的重要作用。與傳統小型農戶相比,家庭農場可以使分散的土地、資金和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在較大范圍和較高層面上有效結合,有利于實行統一生產資料供應、技術服務、質量標準和營銷運作,有利于對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管,強有力推進農業標準化和品牌化建設,便于探索基地農產品的準出和追溯管理,更能夠保障農產品的質量安全。
(三)家庭農場正在成為推進科教興農的有效途徑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發展現代農業的根本出路也在科技進步。農民是農業生產的主體,也是農業科學技術轉化的重要載體。但是,小面積的分散農戶采納新技術的條件和能力有限、對農業科技的有效需求相對不足已經成為農業科技推廣的主要障礙。一方面,由于小規模農戶受教育年限比較短,文化水平較低,限制了他們對現代高科技知識的認知,造成農民普遍對利用科學致富的積極性不高;另一方面,長期以來,農民主要通過長輩的言傳身教獲得耕種技術,習慣于傳統的耕種模式,對新興技術持觀望、甚至排斥的心理,而且相當一部分農民為了眼前利益,放棄了對文化知識和新技術的學習。相比較而言,作為規模經營主體,大部分家庭農場主多年從事農業生產,農業實踐經驗豐富,具備較強的信息采集能力、經營決策能力、抵御風險能力和盈利能力,包括科技文化素質在內的綜合素質較高,能夠較快的學習掌握先進的農業生產技術,而且技術的采用可以通過家庭農場的規模經營獲得較高的收益,所以家庭農場比一般農戶更迫切需要農業新技術、新品種、新設施,也更有能力接受推廣和使用,成為實施科技興農戰略的主力軍。
(四)家庭農場正在成為培育新型農民的有效手段
作為農業和農村發展的領頭羊,職業農民是指以農業作為穩定職業,具有較高素質和社會責任,利用市場機制和規則來實現利潤最大化的農民。與普通農民相比,職業農民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職業農民是市場主體。傳統農民追求的是維持生計,而職業農民則充分進入市場,并利用一切可能的選擇追求報酬最大化,一般具有較高的收入。(2)職業農民具有高度的穩定性,把務農作為終身職業,而且后繼有人。(3)職業農民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現代觀念,新型職業農民不僅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還要求其行為對生態、環境、社會和后人承擔責任。通過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可以造就一大批懂技術、會經營的以農業為職業的新型人才,并由他們帶動我國現代農業發展,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并且使農民逐步脫離自然經濟和半自然經濟狀態下的生產生活方式、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轉而構建現代化、產業化、商品化的生產方式和城市化、時代化的生活方式。職業農民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和需求導向,其來源可以是多元的,目前正在土地上耕種的家庭農場應該是職業農民的主要來源。家庭農場從事農業生產和經營,以獲取經濟利潤為目的,是一種獨立的職業,這就為職業農民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空間和發展環境,是培育職業農民的最佳載體。
三、家庭農場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和挑戰
由于我國家庭農場發展尚處于摸索、試點和起步階段,在土地流轉、融資擔保、農場主素質、社會化服務等方面還面臨一系列困難和瓶頸,其培育和發展具有艱巨性和長期性。
(一)土地流轉難是制約家庭農場發展的首要問題
1.土地流轉特別是連片規模流轉租金越來越高。規范的土地流轉是家庭農場產生的先決條件,家庭農場對土地特別是連片土地有著十分強烈的需求,然而廣大農民一方面戀地情結根深蒂固,另一方面缺乏對承包地的長期收益預期,他們往往不愿意長期出租土地。這種需求旺盛、供給不足的土地流轉賣方市場不僅導致土地租金快速上漲,農業生產成本顯著上升,而且致使家庭農場難以穩定地保持足夠的土地經營規模。
2.土地流轉方式不規范。許多家庭農場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只是口頭協議,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不規范,導致在農業生產過程中糾紛不斷;由于目前土地租賃轉包政策沒有實施細則,土地轉出戶大多不愿簽訂長期流轉合同,導致有些家庭農場轉入土地流轉期限普遍較短,土地流轉不穩定,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家庭農場長期投入農田基礎設施的積極性。
(二)融資保險困難是制約家庭農場發展的關鍵因素
1.家庭農場貸款額度普遍低,貸款期限短,融資成本較高。家庭農場對融資期限的要求更加多元化,既有土地流轉租金、農業生產費用等季節性較強的短期融資需求,也有新技術引進、土地整理和品牌打造等較大規模的中長期融資需求。然而,金融機構對農戶貸款實行單戶限額管理,對農戶主要發放1年及以內的短期貸款,貸款期限難以滿足家庭農場中長期融資需求。
2.農業保險仍難以滿足家庭農場需求。當前,多數家庭農場對保險的期盼遠遠不能得到滿足。一方面由于農業保險的高風險性、高賠付率致使商業性保險不愿介入;另一方面政策性保險險種較少,產品設計不夠合理、補償標準過低,致使一旦出現較大的自然災害,就會給家庭農場造成巨大的損失。
(三)農場主職業素養不高是制約家庭農場發展的主要瓶頸
作為現代農業經營主體,家庭農場主對家庭農場實行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是對其基本的要求。我國家庭農場主大多是農村的種田能手、致富能人,農業生產經驗比較豐富,但是多數文化程度不高,對于新品種、新技術和新裝備缺乏必要的認識和了解,其信息采集能力、決策管理能力、抗風險能力和市場博弈能力都非常有限,而且很多家庭農場粗放經營,沒有財務收支記錄,更沒有成本核算、效益分析,缺乏長遠發展規劃,難以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據山東省科技廳2013年調查顯示,從事家庭農場生產經營的主體人群絕大多數是承包土地的農民,文化程度相對較低,導致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少,新型農業科學技術和農業機械使用少,只有13.6%的家庭農場能夠接受農機推廣機構或者科技特派員的技術指導,有大專院校、科技單位作技術依托的僅占2.36%,山東省80%的農場設施化、機械化、信息化程度低,仍在使用傳統品種和傳統種植、養殖方式,管理粗放。
(四)農業社會化服務體水平低是制約家庭農場發展的核心問題
總體上講,我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尚不健全,總體服務水平較低,還不能適應農業生產特別是家庭農場發展的需要。公益性服務體系建設仍然滯后、有效供給不充分,農技推廣、動植物疫病防控體系以及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糾紛仲裁機制還不健全;多元化經營性服務體系格局尚待強化,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內容單一,服務層次較低,多以提供生產技術服務為主,為營銷環節、加工環節提供服務的較少。農業龍頭企業與農民的利益聯結機制尚不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意識不足。
四、家庭農場已經成為各級政府扶持現代農業發展的重點
自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家庭農場”的概念以后,扶持發展壯大家庭農場就成為了政府農業農村工作的重要內容,許多地方政府相繼出臺了扶持家庭農場發展的政策文件。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4年8月,全國已有14個省50多個市(縣、區)出臺了扶持家庭農場發展的文件,并明確了具體扶持措施。
各地扶持家庭農場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六條:
(一)家庭農場注冊登記和認定制度
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自然條件、農業發展水平、經濟發展水平差別較大,很難在全國范圍內提出一個普遍適用的家庭農場的注冊登記和認定制度,各地根據自身的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家庭農場注冊登記和認定制度。
(1)家庭農場資質標準。山東、湖北、天津、重慶、上海、山西等省市對家庭農場的資質規定較為嚴格,明確指出家庭農場經營者應具有農村戶籍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具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自然人;而江蘇、安徽、遼寧、云南等省市對家庭農場經營者的資質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農業部2014年發布的《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指導意見》也只是規定,家庭農場經營者主要是農民或其他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員。出臺家庭農場扶持政策的各市(縣、區)大體上沿襲了所屬省市對家庭農場資質的認定,但是也有一些市(縣、區)做出了相對比較靈活的規定,如江西省南昌市規定家庭農場的負責人應具備下列三項條件之一,或者從事規模種植、畜牧水產養殖、林果業、農家休閑產業三年以上,或者具有農業類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具有一定的農業專業技能,或者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的各業公民。湖北省武漢市對家庭農場主資質做出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家庭農場主必須是武漢市農村戶籍、從事農業生產發展的農戶,且具有高中或相當于高中以上水平,具備市農廣校以上部門頒發的“綠色證書”,具有5年以上主產業種養經營等。
(2)家庭農場勞動力標準。大多數省市都規定家庭農場應該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山西、重慶則規定了家庭農場無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數量不超過家庭務農人員數量。部分縣市對家庭農場的勞動力則規定比較嚴格,如江西省萬年縣規定,家庭農場勞動力必須以家庭成員為主,主要從事農場勞力2人以上(含2人)。
(3)家庭農場收入標準。大多數省市都規定家庭農場應該以農業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重慶等省市規定農業凈收入占家庭農場總收益的80%以上;山西等省規定家庭農場主必須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自有流動資金在10萬元以上,經營效益比普通經營高出20%以上。
(4)家庭農場土地流轉期限標準。大部分省市規定家庭農場的土地流轉期限不能低于5年,云南省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年限3年以上,山東省則規定土地經營規模不但要相對穩定,而且要相對集中連片。河南省周口市對土地的不同用途規定了不同的流轉期限,從事糧食、蔬菜作物生產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從事林果、花卉生產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10年以上;四川丹棱縣則規定極為嚴格,種植業土地租期15年以上,林地租期30年以上。
(5)家庭農場土地規模標準。各省市按照自身的自然資源經濟社會條件,對家庭農場土地規模標準進行了不同的規定。如遼寧省規定從事稻谷、小麥、玉米等糧食作物的土地經營規模應達到100畝以上,從事經濟作物、養殖業或種養相結合的其經營規模按照當地農業等有關部門確定的規模標準掌握。天津市規定以糧食生產為主的土地規模應在100畝以上,以蔬菜生產為主的應在10畝以上,以果品生產為主的應在20畝以上。山西省則規定更為詳細,從事糧食生產的,小麥種植面積在50畝以上,玉米、雜糧種植面積在100畝以上;從事露地蔬菜、瓜果、棉花、油料、甜菜、煙葉、藥材生產的種植面積在50畝以上;從事設施農業的建筑面積達到10畝以上;從事水果業的種植面積達到20畝以上;從事干果業的種植面積達到50畝以上;從事養殖業的,生豬年出欄500頭以上,羊年出欄300只以上,肉牛年出欄100頭以上,奶牛年存欄100頭以上,蛋禽年存欄1萬只以上,肉禽年出欄5萬只以上;從事種養結合的綜合型家庭農場飼草、飼料作物種植面積達到50畝以上。也有很多省份如山東、浙江、安徽等省份沒有對家庭農場土地規模標準做出具體的限制,其標準由其下面的市縣自主決定,如山東省規定,家庭農場土地經營規模達到當地農業部門規定的種植、養殖要求。相應的,也有許多市(縣、區)對家庭農場土地規模標準做出了類似山西省較為詳細的規定。
(6)家庭農場技能培訓、財務收支記錄、示范帶動等標準。總體上講,大多數省市沒有就上述標準做出規定,只有重慶等少數省市做出上述規定,如家庭農場經營者應接受過農業生產經營技能培訓,家庭農場經營活動有比較完整的財務收支記錄,對其他農戶開展農業生產經營有示范帶動作用。相比較而言,大部分市(縣、區)和重慶市一樣做出了類似的規定。
此外,浙江、安徽等省還出臺了示范性家庭農場的認定辦法。如浙江省在《浙江省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辦法(試行)》規定,省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必須是縣級以上示范性家庭農場、專業從事農業生產3年以上;采用先進實用技術,先進科技應用面達到90%以上;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高于同行業全省平均數30%以上。安徽省在《安徽省示范家庭農場認定辦法(試行)》中規定,糧油集中連片規模在200畝以上,土地流轉年限在5年以上;家庭農場年純收入10萬元以上,其成員年人均純收入高于本縣(市、區)農民人均純收入40%以上。
(二)農村土地流轉及用地政策
許多地方在推進土地流轉向家庭農場傾斜、加強土地流轉服務等方面進行了大量的制度創新。一是鼓勵農村土地向家庭農場流轉。如安徽、上海等省市規定,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的家庭農場,同等條件下可以享有土地流轉后的優先承包經營權;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整合相關項目資金,按照農業發展規劃建設連片成方、旱澇保收的優質農田,優先流轉給示范性家庭農場;上海市鼓勵通過建立老年農民養老補貼機制等,引導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村委會統一流轉;浙江省規定有條件的地區對長期流出土地農民以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可給予適當的保費補貼。二是健全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如山東、安徽、浙江等省市規定,要建立市、縣、鄉、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為家庭農場提供法律咨詢、供求登記、信息發布、中介協調、指導簽證、代理服務、糾紛調處等服務。
為了促進土地加速流轉,許多市(縣、區)出臺了相應的財政補貼政策,如陜西省商洛市《關于支持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發展的意見》中指出,對實行標準化種植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連片流轉土地在30畝以上的,縣區政府結合實際,給予連續3年的獎勵,分年度兌現;對協助家庭農場一次性流轉農村土地300畝、500畝、1000畝以上且流轉期限在5年以上的村、鎮,由縣區財政給予一定的獎勵。山東省諸城市《鼓勵扶持家庭農場建設的暫行辦法》中規定,家庭農場參與現代農業園區建設,成方連片且管理規范,當年新增流轉土地每畝補貼100元。
除了促進農村土地加快向家庭農場流轉以外,山東、浙江、上海等省市還落實了家庭農場經營用地等優惠政策。如山東省規定,對家庭農場因農業生產需要,直接用于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的附屬設施用地,要切實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于完善設施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辦理相關手續。對家庭農場所需的農產品加工場地等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和農業相關規劃的前提下,由當地政府予以優先安排,按規定辦理用地有關手續。
(三)涉農財政政策
財政政策是各級地方政府扶持家庭農場發展的主要政策措施之一,大多省市縣都出臺了相關政策加大對家庭農場的財政扶持力度,通過直接補助、以獎代補、項目扶持、貸款貼息等方式,給予家庭農場優先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建設、土地整治、農村道路建設等項目,支持家庭農場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農機購置補貼、種苗繁育、加工儲運、市場營銷等。
許多市(縣、區)出臺了財政扶持家庭農場發展的具體細則:
(1)基礎設施方面。如浙江桐鄉市對家庭農場開展符合市產業發展規劃的主導產業示范基地建設,按其基礎性設施和生產性設施設備實際投資額的20%~30%限額100萬元給予獎勵;浙江省常山縣重點扶持被縣級以上認定的示范性家庭農場在基礎設施、生產設施、生態建設、景觀綠化等方面建設,實行家庭農場主項目申報制,憑項目建設方案、有效支出憑證,按當年實際新增投資額計,示范性家庭農場給予30%以獎代補,精品家庭農場給予50%以獎代補;重慶永川區對檢查驗收達標的家庭農場,財政一次性給予3萬元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家庭農場土地整治、設施建設、新品種、新技術引進、農機具購置補貼等;山東諸城市鼓勵家庭農場發展設施農業,當年新建標準冬暖式大棚(棚內2畝以上)每個補貼5000元,新建拱棚(棚內1畝以上)每個補貼3000元。
(2)示范補貼。浙江桐鄉市對新認定的桐鄉市級、嘉興(農用地、商住地、工業地)市級、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分別給予2萬元、3萬元和6萬元的獎勵;浙江省常山縣對當年被評為省、市、縣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的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5萬元獎勵;安徽省合肥市對2013年度評選的30家依法登記的市級示范家庭農場,每家一次性補助3萬元,被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現代農業示范區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
(3)食品認證補貼。浙江桐鄉市對家庭農場新通過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認證的分別給予1萬元和2萬元獎勵,對無公害換證、綠色(有機)續展的相應減半獎勵。浙江省常山縣對新認定的有機食品獎勵2萬元/個,對新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續展認定的綠色食品獎勵1萬元,對當年創造浙江農業吉尼斯記錄的獎勵2萬元。山東諸城市鼓勵家庭農場品牌認證,當年通過“農產品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和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的每個補助1萬元。江西省南昌市對家庭農場每新增1個有機食品品牌獎勵6000元,新增1個產品獎勵1200元;每新增1個綠色品牌獎勵5000元,新增1個綠色產品獎勵1000元;每新增一個無公害生產基地獎勵2000元,新增1個無公害農產品品牌獎勵3000元,新增一個無公害農產品獎勵800元。
(4)新技術應用補貼。浙江省常山縣對通過與省級以上科研院校合作建立產學研示范基地,并引進新品種、成效明顯且有一定示范推廣價值的家庭農場獎勵3萬—5萬元;浙江省諸暨市對從事經營兩年以上、面積100畝以上,推廣應用先進農技、農藝,且平均效益比普通農戶高50%以上的家庭農場給予3萬—5萬元的獎勵;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對推廣應用新技術且平均效益比普通農戶高30%以上的家庭農場,給予3萬—5萬元的獎勵;陜西省咸陽市楊陵區推廣應用新技術且平均效益比普通農戶高30%以上的家庭農場,給予1萬元的獎勵。
(5)品牌建設補貼。浙江省常山縣對獲得省級著名商標、名牌農產品的獎勵10萬元,對獲得市級著名商標、名牌農產品的獎勵3萬元;浙江省湖州市德清縣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獎勵50萬元,對獲得國家地理標志(集體)證明商標的獎勵20萬元,對獲得總局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省知名商號、省著名商標的獎勵10萬元,對獲得市著名商標的獎勵3萬元;江西省南昌市對家庭農場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獎勵5萬元,新獲得省著名商標獎勵2萬元,新獲得國家標志性產品獎勵10萬元。
(6)銷售業績補貼。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年銷售實績在100萬元以上的家庭農場,給予實際銷售收入1%的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陜西省咸陽市楊陵區年銷售業績在100萬元以上的家庭農場,給予實際銷售收入1%的獎勵,最高不超過2萬元。
(7)股份合作農場補貼。浙江省銅鄉市對經工商注冊登記、管理制度健全、實施規模經營的股份合作農場,按照規模補助啟動資金5萬~10萬元;安徽郎溪縣對家庭農場創辦的市、省、國家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分別獎勵2萬元、5萬元、10萬元。
(四)金融保險政策
(1)信貸政策。各級政府對家庭農場的信貸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創新。如江蘇省南京鼓勵金融機構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經營特點,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利率和償還方式,鼓勵金融機構發展小額信貸業務,重點扶持家庭農場;浙江省衢江區對家庭農場開展信用等級評估工作,對資信較好的家庭農場給予授信額度,實行貸款優先、利率優惠。
二是設立規范化家庭農場發展基金。如浙江省桐鄉市每年安排不超過100萬專項資金,對開展標準化生產且無安全事故發生的規范化家庭農場的貸款,按同期貨款基準利率的30~50%給予補助。
三是發放貸款補貼。如浙江省要求有條件的市、縣(市、區)對擴大用于家庭農場等新型主體的貸款給予貼息。
四是成立農業擔保公司。如安徽省鼓勵各市、縣(市、區)由政府出資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為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提供融資性擔保服務,并與該擔保公司享受有關扶持政策掛鉤;各市、縣(市、區)將家庭農場納入融資擔保風險補償范圍,分擔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家庭農場融資擔保業務所產生的損失。
五是創新擔保方式。如河南省洛南縣規定,家庭農場可以通過自有資產抵押或農戶聯保等形式辦理貸款,允許其使用各類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的農(副)產品訂單、保單、倉單以及大型農用生產設施、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灘涂或水面使用權等財產申請抵(質)押貸款。
(2)保險政策。大多數省、市、縣(市、區)都要求,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與財政補助相結合的農業風險防范與救助機制,進一步擴大農作物保險品種,提高農業保險覆蓋面,為家庭農場發展提供保障。部分市、縣(市、區)提供了不同的農業保險,如重慶梁平縣支持鼓勵家庭農場參加農業保險,享受保費補貼,財政承擔保費的70%,業主承擔30%,降低農業生產的風險。
(五)人才政策
(1)培養人才政策。如浙江省要求各地建立家庭農場經營者培訓制度,制訂培訓計劃,在安排實施千萬農民素質提升工程、農村實用人才培訓、現代農業領軍人才提升班、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等培訓時要向家庭農場傾斜。省里每年組織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專項培訓,納入省中高級農村“兩創”實用人才培訓范圍;加強農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提高農業勞動者生產技能;探索組建農業勞務中介服務組織,努力滿足家庭農場臨時性用工需求。安徽省實施“青年家庭農場主”創業計劃,加強對青年農民的農業職業技能、農業創業和農業實用技術普及性培訓。
(2)吸引人才政策。如浙江桐鄉市對示范性家庭農場招聘涉農專業大學生的給予每人每年2萬元獎勵,連續獎勵3年;對大學生自主創業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成立家庭農場,且生產經營(含種植業、水產)面積50畝以上或蔬菜鋼管大棚10畝以上或養殖湖羊100頭以上的,給予每人每年3萬元的獎勵,連續獎勵3年。浙江省江山市積極支持大中專畢業生到家庭農場工作,對從事家庭農場的大專(含)以上畢業生可享受省財政補助政策(按1萬元/年的標準,連補三年)和新型職業農民政策;市人才交流機構要為其提供人事檔案保管、辦理集體戶口、黨團組織關系掛靠等服務;大中專畢業生與家庭農場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按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同一家庭農場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可計算連續工齡。青州市為了鼓勵引導大學生、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個體工商戶、農村經紀人等投資創辦家庭農場,增強農場發展后勁,積極推薦優秀家庭農場經營者作為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和評先樹優備選對象,激發和調動家庭農場經營者的積極性。
(六)提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政策
加快構建以公共服務機構為依托、合作經濟組織為基礎、龍頭企業為骨干、其他社會力量為補充,公益性服務和經營性服務相結合、專項服務和綜合服務相協調的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為家庭農場提供多元化、多層次、全方位的社會化服務,一直是各級政府進行制度創新的重要領域。如江蘇省南京市著力創新服務方式和手段,積極探索“專業化服務公司+合作社+專業大戶”、“專業化服務隊+農戶”、“農業經濟技術部門+龍頭企業+農戶”等多種服務模式。
(1)農業公益性服務。如上海市要求各有關區縣建立農技人員聯系家庭農場制度,及時提供各類信息、技術、經營等指導服務;江蘇省揚州市要求農業技術部門加強對家庭農場的全程技術服務,建立家庭農場農技特派指導員制度,實行“一對一”服務,切實提高農技推廣服務能力;安徽省要求區域性農業科技服務機構、新型農技推廣服務單位,把家庭農場作為重要服務對象,指導家庭農場應用優質高產品種和標準化生產技術,開展病蟲害統防統治、測土配方和農機化等技術系列服務。
(2)合作社社會化服務。如山東省青州市引導家庭農場組建或加入專業合作社,加快規模化發展;上海市積極探索農機社會化服務新機制,鼓勵機農合一、互助合作。
(3)龍頭企業社會化服務。如山東省青州市支持農業龍頭企業與家庭農場采取保底收購、股份合作、利潤返還等形式建立經營合作共同體。鼓勵有條件的家庭農場領辦、創辦農產品加工企業,拉伸產業鏈條,提高綜合效益。
(4)經營性社會化服務。如江蘇省南京市鼓勵采取政府訂購、定向委托、獎勵補助、招投標等方式,引導經營性服務組織提供良種示范、農機作業、抗旱排澇、沼氣維護、統防統治、產品營銷、信息提供等服務;陜西省商洛市積極支持家庭農場開展農超、農企、農校、農社產銷對接,支持其參加各類農產品展銷展示活動。
五、對現有政策的評價和政策調整方向
從總體上講,各地政府根據當地家庭農場發展的現狀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具有較強針對性的扶持政策,比如針對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家庭農場具有不同的政策扶持訴求,不同地區的政策扶持重點亦不相同。像山東省等一些地區家庭農場正在處于培育發展的初級階段,其政策扶持的目標在于培育家庭農場從無到有,其政策扶持的重點就放在了諸如促進土地流轉、融資服務和農機購置補貼等項目上;而浙江省等一些地區家庭農場已經渡過其發展初期階段向更高級階段發展,其政策扶持的目標在于促使家庭農場穩定、健康、可持續發展,相應的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植重點放在諸如打造示范家庭農場、商標品牌培育、人才培養等項目上。可以說,各地政府的扶持政策對于破解我國家庭農場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種種問題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然而,現有的家庭農場扶持政策并非完美無缺,在某些方面亟需進行適度調整。
(一)政策扶持對象有待糾偏
按照農業部的定義,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并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既然家庭農場要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其經營規模就要在一個家庭所能顧及的范圍為限,規模不能過于龐大。然而許多地方政府對家庭農場的規模只做出了下限的規定,沒有對其上限做出規定。于是在實踐中,家庭農場經營規模越大越容易受到當地政府的重視,更容易從獲得政策扶持,結果導致家庭農場規模越來越大,更為甚者許多農民合作社、公司農場為獲取政策扶持,紛紛翻牌注冊為家庭農場,導致家庭農場發展良莠不齊,許多“假”家庭農場大行其道,套取財政資金扶持,大量“真”的家庭農場反而得不到政策扶持。因此,各地政府要調整家庭農場扶持的精準度,對家庭農場的規模做出上限規定,不應鼓勵家庭農場向超大規模發展,扶持真正的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的家庭農場。
(二)政策扶持目標不夠準確
保障糧食安全始終是關系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國家自立的全局性重大戰略問題,也是我國發展家庭農場的主要目標之一。然而在實踐中,耕地“非糧化”、“非農化”現象已經比較嚴重。根據河南省的農村土地流轉數據,截至2013年底,70%的耕地流轉給了經營大戶,而土地經營大戶的“非糧”比例從2010年的43.7%上升至目前的60%,一般農戶流轉土地的“非糧”比例也已經高達40%。[7]因此,各級政府在設計扶持家庭農場的政策,應將保障糧食安全作為政策扶持的重要目標,采取激勵機制鼓勵家庭農場發展糧食生產。
(三)政策扶持力度要適度調整
截至2014年8月,雖然許多省市縣地方政府已經出臺了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扶持政策,而且其中不少地區的扶持政策具有較高的含金量,破解了家庭農場發展中面臨的種種難題。但是從全國范圍來看,仍有一半多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大多數的市縣沒有出臺相關扶持家庭農場發展的政策措施,即使一些出臺了扶持家庭農場發展政策措施的省市縣,其扶持政策內容比較空泛,缺乏實踐上的可操作性。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某些關鍵性的家庭農場扶持政策還有待于進一步破題,如家庭農場面臨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的雙重約束,急需要農業保險政策的扶持,盡管許多地方政府正在積極探索家庭農場的農業保險政策,但是真正可以付諸實施且具有推廣價值的農業保險政策卻亟待創新。而有些地區的家庭農場政策則用力過猛,操之過急,不顧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過于追求家庭農場的形式和數量,將家庭農場的發展當成一項政治任務,將家庭農場的數量納入政績考核機制。
(四)家庭農場政策扶持重點要區別于其它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當前,我國農業經營主體開始分化,家庭農場、農村土地合作社和工商資本等為代表的多元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勢頭強勁。各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基本特征和治理結構之間具有較大的差異性,在農業生產的不同領域和環節具有不同的優勢,如家庭農場擁有包括血緣、婚姻倫理等一系列超經濟的社會資本紐帶,具備靈活的信息反饋和決策機制,“天然為低”的監督管理成本,有效地適應了農業的生產特性;農業中普遍存在合作組織的根本原因,在于家庭經營在農業生產中的普遍性和在市場競爭中的局限性,農業家庭經營制度與合作制度的結合,是迄今為止最為有效的農業制度安排,[8]這就決定了農業生產中合作社必須與家庭農場相結合,服務于家庭農場;工商資本組建的公司農場屬于現代企業組織,能夠以現代經濟的方式有效地擴大農場規模,從而使其應對國內外農業競爭具有強得多的經濟抗力[9],然而公司農場的較大規模經營卻不符合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在我國當前經濟發展階段工商資本更適合從事農產品加工和物流環節。因此,在實踐中要按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特征,實行差異化扶持政策,明確在農業生產不同領域和不同環節優先培育方向和政策扶持重點,要重點培育家庭農場作為農業生產的規模主體,農業合作社作為農業生產的服務主體,工商資本作為農產品加工和物流的主體,鼓勵新型經營主體相互融合、協同發展,發揮好自身優勢。
六、總結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雖然我國家庭農場發展正處于起步階段,仍然面臨著在土地流轉困難、融資保險難、農場主素質不相適應以及農業社會化服務供給不足等一系列困難,但是一些地方的家庭農場已經困境中實現了突破,形成了具有較強借鑒意義的上海松江、浙江寧波、安徽郎溪、湖北武漢、吉林延邊等五大發展模式。許多政府已經出臺了含金量較高的家庭農場扶持政策,促進了家庭農場的快速發展,但是這些扶持政策的方向性和目標性等仍然需要進行適度調整,不但要使真正的家庭農場得到政策的扶持,而且要發揮家庭農場在保障我國糧食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井岡山干部學院學報》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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