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訴延慶某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土地承包經營權案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摘要:1991年,王父作為家庭成員(王甲、劉母、王某、王乙)的代表,承包了本村土地6.13畝。2002年,王某出嫁,但戶口未遷出該村。1998年,該村對村民承包的土地重新確權,但未與村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2004年6月14日,王某離婚。同年8月25日,王父作為家庭成員(王甲、劉母、王某、王乙、王乙之妻、王乙之女)的代表,與本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經合社")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
關鍵詞:承包 土地 經合社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鄉村發現》2016年6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