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展集體經濟是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證。省第十四次黨代會報告提出,增強集體經濟薄弱村造血功能,全面消除集體經濟薄弱村。近年來,通過加大財政支持、產權制度改革、創新發展模式等措施,我省農村集體經濟得到了長足發展。但同時也面臨著發展不平衡、村級負債重、政策難落實等問題,導致“造血”功能普遍不強。深入貫徹落實省第十四次黨代會精神,努力探索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有效途徑,切實增強農村集體經濟造血功能,已成為發展壯大浙江農村集體經濟的當務之急。
針對當前我省農村集體經濟存在的突出問題,最近我們對農村基層進行了較為深入的調研。我們認為,可從以下途徑有效提高浙江農村集體經濟造血功能:
重視頂層設計。我省于2007年9月賦予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即村經濟合作社的法人地位,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取得法人資格,明確村經濟合作社在農村集體資產經營中管理的主體地位。2015年制定了《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對于集體資產管理和集體經濟發展作了進一步法律規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作為“特別法人”,但規范集體經濟發展的具體法律甚少。我們建議國家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特別法人”,盡早制定可以“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具體辦法,以便為制定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法律規定提供遵循和依據。
配強村級班子。黨委、政府要十分重視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工作,將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目標完成情況,納入省對市、縣新農村建設考核的重要內容;配強村級組織領導班子,特別是村主要負責人;注重培養后備隊伍和青年農民,不斷增強村級組織對經濟發展的領航力、帶動力和支撐力;切實加強以村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依法將村黨組織書記選舉為村經濟合作社社長,強化黨對發展集體經濟的領導力和控制力。
強化政策引導。一是加大財政投入。建議各級財政繼續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經濟薄弱村轉化扶持,同時將財政支農建設項目與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結合起來,同步解決村級建設資金不足和當地產業發展問題。建立農村基本公共服務財政承擔的投入機制,加大對村級組織運轉、村級公共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轉移支付力度,以政府投入主導推動公共設施項目建設。免除村級組織安排項目配套資金,明確財政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的資產歸村級集體所有。二是落實用地政策。在年度可用建設用地指標中安排一定比例專項用于集體發展物業經濟。對于薄弱村區位條件先天不足的,鼓勵在縣、鎮工業功能區內統一安排一定土地指標用于建設薄弱村二、三產用房。全面落實10%~15%村級留用地政策,給予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手續,土地出讓收入收益部分,在符合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規定的前提下安排給村集體。扶持開展集體土地整理,整理后取得新增耕地歸集體統一經營,新增建設用地及其指標優先安排本村項目建設。三是加強稅費優惠。鑒于集體經濟組織承擔了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要在落實薄弱村建設物業項目稅費優惠政策基礎上,對村集體經營或參股的其他項目在稅費上做到可免盡免、可減盡減、可返盡返,最大限度減輕村級負擔。四是加大金融支持。把扶持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產業化經營作為信貸支農的重點,對村集體經營或參股的項目在信貸及其利率方面給予適當優惠。五是結對幫扶培植增收渠道,組織機關單位、強企、強鎮村利用自身優勢,結對幫扶薄弱村共同發展。
創新發展模式。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建議實現發展模式從興辦企業向開發經營集體“三資”轉變,經營方式從直接經營向間接經營轉變。改變過去集體直接經營的傳統方式,采取發包、租賃、入股等為主的間接經營方式,走資本經營路子,努力實現集體經濟收入從產品銷售收入為主轉移到租金上交、投資收益為主的路子上來。通過產業帶動、資源開發、資產經營、配套服務、休閑旅游、物業經濟等多種形式,打好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組合拳。
加強財務審計。一是加強財務審計節流。抓好村級非生產性開支管理,保障村民對集體資金的使用、收益、分配情況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通過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制和“萬村審計”專項行動,發現問題及時處置。二是消減歷史遺留債務。開展債權債務沖抵化債,與農戶之間存在的債權和債務,通過相互拉賬實現抵消,嚴格防范發生新增債務。三是優化村級借款結構。村集體借款由民間借貸轉向金融機構貸款,暫時無法結轉的,一律按照銀行同期同檔標準進行借款利率的調整,減少利息支出。四是依法催收承包款項。對有償還能力而不償還的農戶,進行依法催收清欠;對暫無償還能力的,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決議依法收回承包項目權益。
作者單位:浙江省社會科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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