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報道,一些地方出現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大面積退地、良田撂荒等問題。但通過對糧食主產區河南和山東兩地的調研發現,土地大面積撂荒結論的可信度不高;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退地現象確實存在,但需要理性看待。
土地大面積撂荒可信度不高
2016年玉米臨時收儲政策的取消降低了種糧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總收益,平均每畝收益下降200-300元,利潤的損失給不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來沖擊。調研發現,邊際產能退出或因結構調整導致的土地暫時性閑置確實存在,但土地大面積撂荒的可信度不高。面對玉米價格下跌,種糧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表現出5種現象:一是與土地出租戶重新協商,以玉米收益下跌程度為標準降低土地租金;二是調整種植結構,不再繼續種植食用玉米,調整為青貯玉米、馬鈴薯、花生、旱稻等。受農作物生長與種植規律的影響,結構調整同樣帶來了土地暫時性閑置問題;三是玉米價格下跌對從事種養殖循環農業經營主體的玉米種植決策影響較小,因為其種植玉米的目的是提供養殖飼料;四是玉米價格下跌對培育小麥或玉米良種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種植玉米的決策影響不大;五是高標準農田建設區產量和土地面積的雙增加抵消了部分玉米價格下跌帶來的損失。
對于土地撂荒,應理性對待:一是正常的種植結構調整帶來的季節性閑置不應視為撂荒;二是為發展鄉村旅游業,正處于規劃時期或規劃閑置的土地不應視為撂荒;三是被列為國家休耕計劃的土地閑置不應視為撂荒;四是為恢復地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行進行的季節性或暫時性休耕不應視為撂荒;五是為進行高標準農田建設而出現的暫時性閑置不是撂荒。
退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呈現三大特征
少部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退地確實存在,但應搞清楚是哪類主體出現退地現象。調研發現,退地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從事第二產業的企業家轉型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這類企業家從事農業生產的經驗不足,多利用發展第二產業的理念和思路來發展農業,忽視了農業是具有自然屬性的特殊產業及其必須遵循的成長規律,導致經營不善,退出農業領域;二是沒有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系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這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獲取大量政策支持的僥幸心理進入農業,多違背市場規律發展農業,最終被市場淘汰而退地;三是具有風險偏好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這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缺少資金積累和經營經驗,且政策支持力度不夠,由于自身認識的局限和行動的冒進導致虧損而退地。
從不同主體的退地現象看,2013年至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構建與發展進入一個自動調整的新階段:一部分能夠接受考驗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繼續存活發展,且能在農業中獲取豐厚利潤;一部分不會種地不懂種地的主體被自動淘汰而退地。這是市場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的結果,也是現代農業經營體制改革與創新的陣痛階段。因此,要理性看待退地問題,優勝劣汰中存活下來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才能夠成為建設現代農業的骨干力量。
認清限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因素
調研發現,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主要受制于5個因素:一是自然災害。在自然災害面前,農業是弱勢行業。經營主體普遍反映,目前農業保險的理賠項目少且理賠程序復雜,一旦發生災情,難以彌補損失;二是資金短缺。規模較大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租地、農業生產資料、機械化生產和收割、倉儲烘干等環節需要大量資金投入,一旦某環節資金鏈斷檔,將會影響整體發展;三是土地流轉困境。農村一些老年人口的戀地情結,增加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成方連片流轉土地的難度;部分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為規范土地交易市場增加了難度;四是農機具更新換代難題。隨著農機具更新換代的不斷加快,由于老一代農機具投資回收期較長,一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再購買新一代農機具面臨資金制約,限制了農業機械化的發展;五是技術推廣服務力度不足。由于公益性和社會性技術服務推廣的供給不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能及時有效獲得先進技術,為農業生產降本增效帶來困難。對策建議
政府在加強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扶持的同時,要堅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原則,堅持問題導向,有的放矢化解矛盾。
一是營造良好市場氛圍和提供完善基礎設施。政府主要在主體良性發育、市場準入、審核、批準、考核等方面做好工作,不要過多參與或主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經營、服務、銷售等環節。同時,要做好水電路網橋等基礎設施的建設與完善,大力推進連片土地的高標準農田建設。
二是完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政府要推動鄉鎮建立產權交易中心等機構,為不同主體提供產權交易場所,并完善土地流轉或托管信息采集與發布機制。對于成方連片土地流轉或托管,要推動其資產交易明晰化、規范化,提高產權交易效率;對于晾曬場地、農機具存放場地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政府部門在依法嚴格審批的同時還應做好協調工作,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良性發展優化土地供給。
三是完善農業保險和融資服務。政府要全方位做好應對農業自然災害的措施,解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發展的后顧之憂。一方面,合理提高農業保險賠付力度和額度;另一方面,通過激勵、考核等措施,鼓勵金融部門開發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傾斜的金融產品,滿足主體在不同環節的融資需求。
四是大力支持農業技術研發和推廣服務。政府應加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科研部門交流平臺建設,推動雙方技術信息交流共享;并基于合作、試驗等方式建立雙方利益共同體,提高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新技術的認知和學習能力,提升技術推廣效應與農業技術效率。
作者單位:張瑞娟: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高鳴:農業農村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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