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民收入問題。近年來,我國農民收入不斷增加,增長速度持續高于城鎮居民,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不斷縮小。但應看到,隨著農業經營收入和農民外出務工收入增長的潛力趨于耗盡,農民增收渠道不多的矛盾凸顯。在這種形勢下,通過深化改革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成為促進農民穩定增收的有效舉措。
目前,我國農民財產性收入水平較低,在農民收入中所占份額遠遠低于發達國家,農民財產性收入具有較大增長潛力。另一方面,我國農村還有大量的集體土地、山林等資產和資源沒有盤活,農民被賦予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財產權利也沒有充分實現。今后,隨著農村產權市場不斷健全、土地征收制度進一步完善、土地經營權和林權流轉更加規范有序、股份合作進一步發展,農民財產性收入具有很大增長空間。
農民財產性收入增長受限的癥結主要在于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當前,對農戶承包地、房屋等資產和資源的利用大多仍然停留在種植、居住等功能,出租、抵押等功能并沒有充分實現。這并非由于農民沒有意愿,事實上,許多農民的土地情結正在發生改變,明確希望有償流轉承包地。農民的意愿和需求之所以難以有效實現,一些資產和資源之所以未能帶來財產性收入,主要原因在于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還不健全。因此,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特別是推進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是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基本方向;而進一步創新土地流轉制度,則是釋放農民財產性收入增長紅利的有效途徑。
現階段,放活農村土地經營權是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一個關鍵舉措。從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構成來看,主要集中在土地流轉方面。進一步增加土地流轉收益,必須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應賦予農業經營主體更有保障的土地經營權,讓其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內占有、耕作并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更好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依法保護經營主體從事農業生產所需的各項權利,能使其形成穩定的經營預期,從而使土地資源得到更有效、更合理的利用。不僅如此,放活土地經營權,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地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依法依規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有利于農村土地保值增值,并促進農村土地等各類產權與金融資本實現有效對接,可以對農民財富積累產生乘數效應,較快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建立健全農民增收長效機制,還需要創造良好外部條件。一是著力培育和引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應以更開闊的視野培育農業經營主體,鼓勵種養大戶、龍頭企業、返鄉農民工、大學生等開展農業經營。這樣,可以增加對土地等農村資源的市場需求,有效激活農村資產、資源和生產要素,促進城鄉要素雙向自由流動,為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創造良好條件。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一些區位條件和發展基礎較差的區域,完全依靠市場機制引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比較困難,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過各種惠農政策吸引龍頭企業入駐。三是搭乘新型城鎮化的快車。新型城鎮化的推進會催生大量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交通運輸、商業物流等需求,這些都會增加對農村土地等資產和資源的需求,為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創造機會和條件。
作者單位:蒲實,國家行政學院, 郭曉鳴,四川省社會科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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