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鄉村發現 > 首頁 > 今日頭條

鄭雄飛:職業化與成員權:新型職業農民的社會利益關系及其協調路徑優化

[ 作者:鄭雄飛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6-06 錄入:吳玲香 ]

【摘要】培育和發展新型職業農民是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重要戰略。新型職業農民具有傳統農民職業化和城鎮居民“職業嵌入”兩種源流,在職業皈依過程中具有相似而又有差異的權利占有和利益訴求。為推進新型職業農民隊伍建設及其功能優化,需要協調農民職業權與村民成員權、小農戶與現代農業、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資本下鄉與村級自治、利益生長與收益共享等權益關系;整合城鄉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完善勞動關系相關法律法規,突出職業性,保護新型職業農民的勞動權益等,吸引農業專業技能強的勞動力返鄉或進入農村發展;打造共建共治的治理格局,通過收益共享在農業農村配置內生驅動機制,進而推動農民職業化和農業現代化縱深發展。

【關鍵詞】新型職業農民;職業化;成員權;社會利益關系;協調機制創新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勞動力大規模進城務工,農業從業人員呈現兼業化、老齡化甚至婦女化等趨勢;另一方面,隨著農業科學技術進步,農村勞動力的科學技能水平顯得相對不足,“誰來種地”和“怎樣種地”問題日益突出。2005年11月,農業部發布的《關于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養“百萬中專生計劃”的意見》首次提出培養“職業農民”。但此后多年,“職業農民”一說曾被“新型農民”所替代;直到2012年,中央一號文件再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職業農民”。隨后,國家連續多年大力投入,新型職業農民隊伍不斷壯大,2015年底達到1272萬人。2017年,農業部提出“到2020年,新型職業農民隊伍總量超過2000萬人”的目標,以圖為農業現代化提供堅實的人力基礎和保障。

十九大提出“鄉村振興戰略”,隨后的2017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作出有針對性的專門部署,要求“全面建立職業農民制度”,匯聚全社會力量,強化鄉村振興人才支撐。關于“新型職業農民”,學界開展了一定的研究,但大多聚焦于客觀需求、內涵外延、現狀特征、培育方式方法或國外經驗借鑒等方面。近年來,部分學者開始關注新型職業農民的生成環境、主觀意愿和影響因素等,但對“職業農民”背后的社會運行邏輯、多主體間利益關系、社會支持或配套機制等仍然關注不夠,尤其是在新型職業農民“作為從業人員”的職業化和“作為村民”的成員權這一關鍵問題上鮮有涉及,在制度建構方面也很難有實質性的建樹。為此,需要充分厘析農民職業化和村民成員權之間的關系,合理協調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權益關系,進而探索相關體制機制創新。

一、新型職業農民的身份源流及其權利屬性

新型職業農民是指以農業為職業并具有相應專業技能、收入主要來自農業生產經營且達到相當水平的現代農業從業者。與2005年提出的“職業農民”主要依靠培育農村戶籍人口不同,“新型職業農民”的來源則更為多元,不僅包括農村戶籍人口的農民職業化(內生型職業農民),還包括城鎮戶籍人口進入農業所帶來的市民農業化(嵌入型職業農民)。盡管“新型職業農民”在一定程度上標志著我國農民開始由身份型向職業型轉變,但這一群體尚處于身份屬性和職業屬性相互交錯的過渡狀態。厘清新型職業農民的身份源流,應從農民的“身份分化”、市民的“職業嵌入”兩個端口入手,進而探尋新型職業農民的職業皈依與權利屬性。

(一)農民的“身份分化”及其權利應然狀態

在我國,農民首先是一種身份標記,是整個社會身份序列中的重要類別。從時間軸來看,農民身份是個歷史命題,由特定歷史所塑造,是國家制度性安排的結果,由生產生活相關的土地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經濟社會制度所建構、維持甚至強化。作為一種社會關系,身份是有邊界的,也是動態的。從空間軸來看,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和現代化為農民的身份轉換提供了契機。藉由被動或主動的空間位移和穿梭,農民呈現出身份多元化的特征,型構出農民工、職業農民、失地農民、“城中村”村民、“村改居”居民甚至市民等多種相互交錯的身份演化進路。

身份是一種社會位置,也是一種權利狀態。長期以來,各項制度把農民建構在“村民”的社會位置上,主要享有村民權利。農民不受年齡和家庭等因素的影響,天然地對“村集體”擁有成員權——基于村民身份獲得的村民權。該項成員權是一個權利集合,包含多項與集體成員資格相關的權利束,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利益分配權、民主選舉以及參與議事決策等。實際上,農民也是國民,理應享有相應權利和待遇,如勞動和社會保障相關的各種權利等。誠然,農村人口已經享受了義務教育和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但由于新舊城鄉二元結構的制度分割,如社會保險制度的板塊區隔等,農民在工業化和城鎮化過程中并沒有充分享受到相應的國民待遇。有效保障農民在城鄉融合中的各項權益是農民身份分化的客觀要求,也是職業農民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

(二)市民的“職業嵌入”及其權利應然狀態

從戶籍屬性上來講,市民與農民相對應,通常在城鎮就業并從事非農產業。長期以來,我國的勞動力遷移格局都是從農村流向城鎮的“鄉-城”單向轉移,鮮有城市向農村流動;即便有少數“城-鄉”流動,也大多發生在小城鎮或近郊的城鄉結合部。但是,近年來隨著城鄉經濟一體化的交融發展,尤其是在現代農業的科技含量明顯提升、政府倡導發展適度規?,F代農業而農村原有勞動力科技水平相對不足的情況下,加上很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城鎮就業困難等原因,城鎮知識青年進入農村特別是到近郊從事現代農業生產,出現了“勞動力倒灌現象”。城市戶籍人口進入農業生產,成為現代農業從業人員即所謂的“職業嵌入”——已成為“新型職業農民”的重要人口來源。

與農民一樣,市民也是一種身份、社會位置和社會權利狀態。一方面,市民和農民一道構成國民,享受國民權利相關國民待遇,包括享受基本公共服務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相關權利、參與各類法律法規所允許的公共活動等。另一方面,市民通過“職業嵌入”進入農業生產之后,享有農業生產相關的各種工作權利,如獲得薪酬、在工作職責允許范圍內支配和使用農業生產資料等。有效協調整合前述兩大類權利體系,對于深入推進城鄉融合、加快新型職業農民人才隊伍建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新型職業農民的職業皈依及其權利應然狀態

據《關于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養“百萬中專生計劃”的意見》可知,“百萬中專生計劃”的培養對象是具有初中或相當于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農村勞動力,重點培養村組干部、專業農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骨干、農村經紀人、遠程教育接收站點管理員、復轉軍人和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可見,早期“職業農民”的培育對象是農村戶籍人口。然而“新型職業農民”則有所不同,還面向城鎮戶籍人口。十余年來,政府借助《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關于統籌實施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項目工作的通知》等制度平臺,通過政策優惠措施鼓勵包括城鎮生源在內的大學畢業生進入農村,從事農業和農村相關工作,從而推動新農村建設和農業現代發展。

如前文所述,盡管“新型職業農民”包含城鎮人口和農村人口兩種戶籍來源,二者在戶籍身份和權利占有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異,但在生產屬性上卻具有一致性——(農業)職業性,他們的行為取向和利益訴求皆具有相似性。職業,于社會而言,是一種社會化大生產的分工方式;于個體而言,是一種謀生或興趣愛好的途徑與方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是工業化城鎮化的客觀要求,尤其是社會化大生產的必然產物;規模經營內在要求從業人員具備較強的專業勞動技能,勢必要求農民實現職業化和專業化?!靶滦吐殬I農民”無論是何種戶籍身份,都是以農業為職業,以農業生產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獲得合理的職業保護和收入報酬是他們最為本質的權利載體與核心利益。同時,新型職業農民都是具有相當農業專業技能的從業人員,充分發揮技術特長或專業水準也是他們職業發展和自我實現的重要價值取向。

二、新型職業農民的社會利益關系剖析

社會關系首先表現為利益關系。利益是人類社會運行的內在規律,是解釋社會活動或社會矛盾之所以產生的重要因素?,F時代是利益關系極為多元化的時代,不同職業甚至同一職業內部都存在利益多元化和訴求多樣性的問題。新型職業農民不僅包含農民職業化,也涉及市民的職業嵌入。新型職業農民以家庭經營、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為執業平臺,其間農民職業權和村民成員權、小農戶和現代農業、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資本下鄉和村級自治以及利益增長和收益共享等利益關系值得關注。

(一)農民職業權與村民成員權

集體化生產時期,土地等生產資料都由生產隊統一掌控,并統一安排生產活動和分配生產所得?!皟蓹喾蛛x”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包括土地在內的生產資料按戶分配到家庭,由農戶自主支配生產資料并掌管勞動所得生產剩余。這兩種模式下的“農民”通常是身份意義上的農村人口或農業從業人員,而非現代職業意義上的農民。他們作為整體(生產隊時期)或者作為個體(兩權分離之后)對土地、農用器具等生產資料享有使用權甚至所有權。

然而,新型職業農民則不盡相同。盡管他們的生產資料也是土地和農業用具等,生產活動產出同樣是食品或者相關農作物,但除了以承包地為基礎的專業大戶之外,新型職業農民通常都是在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或農業園區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不同于家庭經營,無論合作社還是企業皆以租賃或反租倒包農戶的承包地為經營基礎,故此,如下幾組利益關系需要協調妥當。首先是,新型職業農民與當地村民之間的利益。村民對集體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甚至自然資源擁有所有權或控制權,而在農業企業從生產經營活動的新型職業農民則對這些生產資料擁有實際支配權。誠然,農業企業家或管理者可以事先通過租賃契約等方式協調利益和規避矛盾,但在利益增長超過預期、合約到期時先期投入資本回本兌現或生產資料折舊等情況下,這種職業支配權和村民所有權之間的潛在沖突往往很難規避。其次,新型職業農民與其他農民之間存在差別?!罢l能夠成為新型職業農民”“誰先成為新型職業農民”等利益分割是新型職業農民隊伍建設首先需要面對的問題。而后,職業控制權與所有權或承包權之間的內生沖突還會體現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權和索取權問題上,如何協調就業機會和收益共享的利益關系,都是新型職業農民和其他農民之間的利益分歧。

(二)勞動關系與社會保險

新型職業農民主要有自雇、他雇或合伙等勞動參與形式,不同形式對應不同的社會保險參保方式,也折射著不同的利益關系。首先,以家庭經營為載體的新型職業農民。如果沒有穩定的勞動雇工,是農戶自我經營,屬于自我雇傭。就目前的社會保險制度而言,他們可以通過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等來抵御社會風險。但如果家庭經營擴大成為家庭農場,具有穩定的雇工,此時就產生了明顯的雇傭勞動關系,應當與雇工簽署勞動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但當前家庭農場的雇傭雙方都存在短期行為取向,往往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誠然,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的制度規范,風險一旦發生就會釀發矛盾甚至沖突。

其次,在農民合作社工作的新型職業農民。如果是本村居民,鑒于農民合作社是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新型職業農民和合作社之間理應是合作關系而非雇傭關系。但如何界定新型職業農民和合作社之間的權責利關系顯得非常重要,比如職業權相關的勞動報酬和成員權相關的收益共享等,依然需要加強制度規范建設和體制機制創新。另外一種情況,如果合作社的新型職業農民不是本村的農村戶籍居民或城鎮戶籍的居民,必定存在勞動雇傭關系,就需要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若沒有參加,無異于非法用工;若參加了,本村居民與外村戶籍或城鎮戶籍新型職業農民之間又會產生差別化待遇。

再次,在農業企業就業的新型職業農民。農業企業的用工形式主要有計件式勞務外包和正式雇工兩種。正式雇工需要支付固定的薪酬待遇和社會保險等用工成本。“計件式勞務外包”則不然,通常是把園區或企業內的農活以“打包”的方式外包出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能夠節省企業的用工成本(比如固定的薪酬和社會保險支出等)。該模式為企業節省了成本,但不能規避潛在風險甚至帶來社會矛盾沖突。這種“用工外包”是否構成勞動雇傭關系,與雇傭勞動關系的區別如何厘定,以及如何界定農民與農莊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都需要加強理論研究和法制規范。

(三)小農戶與現代農業

小農生產是我國千百年來農業生產的歷史傳統和社會事實。長期以來的基本國情是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盡管近年來城鎮化率超過百分之五十并不斷提升,但農民的人口基數依然很大,且還存在返鄉創業等“逆城鎮化”的趨勢。另一方面,農業比較利益相對低下,大批勞動力進城務工,大量農田被撂荒,土地流轉相關規模經營已有長足發展,也是當前的基本社會事實。“十九大”提出“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正是統籌兼顧兩種社會事實的戰略定位。如何協調家庭經營和規模經營之間的利益關系是實現兩種經營方式有效銜接的關鍵,也是新型職業農民隊伍建設的重要基礎。

當前新型職業農民主要供職于農民合作社尤其是農業龍頭企業,并以正式或非正式農業雇工的形式存在。這部分新型職業農民通過出讓勞動力并參與農業生產經營而獲得較為豐厚和穩定的從業收入。在科技發展水平和職業培訓水平既定的情況下,充分挖掘農村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中“統”的作用,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現代農業,對于發展和壯大新型職業農民隊伍具有很強的牽引作用。誠然,通過“公司加農戶”、農民合作社、“農超對接”甚至互聯網經營技術的接入,加強經營管理相關體制機制創新,在點線面多個層次上構筑互生共贏的利益生態網,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的有機銜接,是新型職業農民發展壯大的外部環境和內生要求。但總體上以家庭經營為主的小農戶依然是我國當前農業經營的基本形態,瞄準小農戶,通過職業培訓提高家庭經營的科學技術含量,增加農產品的市場附加值,讓傳統農民在家庭經營中實現職業化專業化無疑是新型職業農民隊伍建設的關鍵著力點。

(四)資本下鄉與村級自治

“資本下鄉”是當前理論界和實踐界的新興熱點,就農業而言,主要表現為工商業資本進入農村,通過合股或租賃等方式流轉并集中土地經營權,建立農業企業或園區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這種土地經營管理模式實現了家庭承包經營向公司化規模經營的轉變,其間承包經營權分置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際上是“兩權分離”向“三權分置”過渡的一種表現形式。該模式符合當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也是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現代農業所必要的生產組織方式。但如何創新利益協調機制,在有效銜接小農戶和農業企業的基礎上平衡相關各方權益訴求,進而理順公司治理和鄉村治理的關系顯得非常重要。

農業是鄉村的支柱產業,其經營管理方式和規模的改變必然影響甚至一定程度上決定著農村社會治理的利益格局和溝通方式。無論是股份合作還是租賃經營,在合約允許范圍內,農業企業的經理層將很大程度上替代農戶甚至村“兩委”支配和經營村集體的土地,管理并約束企業職工(包含新型職業農民)。農業企業在生產和生活兩個層面直接影響了相關農民的作息方式和利益訴求,間接影響了鄉村社會生產生活的基本形態和運作方式,也通過其內生或外溢的利益格局重塑鄉村政治經濟權力格局,逐步重新定義了鄉村治理甚至基層政府的管理范圍。如何引導已經職業化的農業從業人員積極合理參與各自所屬村的“兩委”選舉和村級事務監督管理,如何激勵村委會和村支部成員合理合法監督農業企業公司治理并領導村集體發展經濟是需要進一步研究和探索的新興的村級治理問題。

(五)利益生長與收益共享

長期以來農業比較利益相對較低,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制度紅利逐漸喪失,農村土地利用效率和農業生產效率都迫切需要提高。“資本下鄉”就是瞅準了這一契機,瞄準了農業生產規模經營以及土地利用規模調整背后的巨大增值潛力。資本進入農村,與土地、勞動力尤其是新型職業農民這種專業技能相對強的勞動力結合,再借助規模經營的生產組織方式和高附加值的農產品輸出,能夠獲得超額經濟利潤或巨大增值空間。同理,在各方面條件成熟的情況下,農村內生的農民合作社也能通過土地股份合作和勞動力技能整合取得相似的經營管理效果。

據馬克思主義剩余價值理論,農業企業和農民合作社都可以通過延長勞動時間、增加勞動強度、提高農民的專業生產技能或增加新型職業農民在勞動用工中的比重等方式來獲取更多剩余價值。誠然,這種勞動力剩余價值的控制權和收益分配,與農業企業中“計件或計時性的勞務外包”一樣,是市場上供求方雙方的問題,可以通過協商談判達成契約合同的方式來協調解決。但是,還存在另外一個關鍵性問題——土地的增值收益分配。農業企業和農民合作社通過租賃或反租倒包的方式從農戶手中流轉土地經營權,把土地集中起來從事現代農業的規?;a經營,獲得了巨額的土地增值收益。依據地租或生產要素分配等理論,如何合理切割土地增值收益,如同職業權和所有權或承包權的利益關系一樣,也面臨農業企業或合作社與村集體之間、新型職業農民與村集體甚至村集體其他農民之間、農村戶籍新型職業農民和城鎮戶籍新型職業農民之間等多重利益交叉及其分配關系。

三、新型職業農民隊伍建設的理性路徑探索

隨著現代農業的加快發展和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有效開展,新型職業農民的數量持續增加、結構不斷優化,已成為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主、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的骨干力量,是當前現代農業建設的生力軍。新型職業農民規模迅速增長在很大程度上歸功于政府的大力推動,比如免費培訓、各類優惠甚至補貼激勵政策等,但當前農業產業鏈條中的內生性動力機制依然不足。與培育對象的瞄準和培訓機制等技術性問題相比,充分理順新型職業農民背后的相關利益關系,進而建立合理的制度保障平臺和社會支持體系顯得尤為重要。

(一)統一城鄉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城鄉融合和區域整合,助力勞動力返鄉或進入農村發展

新型職業農民有農村戶籍和城鎮戶籍兩種身份來源。盡管2014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取消了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性質區分,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和居住證制度,但是城鄉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仍然沒有破除制度分割林立的窠臼,如城鄉居民和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險制度分割、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統籌層次過低、失業保險沒有覆蓋農業從業人員、農村優質教育資源嚴重不足、隨遷子女異地入學尤其是升學相關制度的區域阻隔等,嚴重影響了新型職業農民的職業認同。要想促使新型職業農民愛農村愛農業,扎根農村,奉獻農業,就應當深入推進城鄉融合和區域整合,統一城鄉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解除新型職業農民的后顧之憂,滿足他們的美好生活需要。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培養造就一支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三農”工作隊伍,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為此,首先應當統一城鄉勞動用工制度,整合相關體制機制,提高新型職業農民的職業認同和歸屬感。新一輪國務院機構改革通過“歸并同類項”等方式實現了國家部門的重組,為制度甚至體制機制創新提供了契機,如國家醫療保障局等。推動城鄉居民、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三險合一”支持新型職業農民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或創建新的覆蓋職業農民的職工社會保險,提高他們的社會保險待遇甚至可轉移性。對照城鎮勞動用工制度,既能增強新型職業農民的職業認同,也便利于勞動力在“城-鄉”之間雙向流動,還能適度協調農村戶籍內部新型職業農民和其他農民之間“職業性”和“身份性”的沖突。其次,借助稅制改革的契機,提高社會保障的統籌層級,擴大教育等公共服務的地域范圍。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重組了國稅和地稅征管體制,將省級及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這將便于協調事權和財權相關調各級政府之間的權責利關系。因而,可以嘗試通過財政支持或稅收優惠等方式,為新型職業農民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提高新型職業農民技能培訓及其子女就近入學升學的可及性等提供有針對性的專項資金扶持。再次,把新型職業農民納入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長期以來,農業和農民都不存在“失業”一說。但隨著農業分工日益細化,尤其是農業的社會化大生產程度不斷提高,要想提高農業從業人員的職業化程度,就應當將新型職業農民納入失業保險制度內。這有利于降低新型職業農民所面臨的經濟社會風險,增強他們的職業歸屬感,也間接推動現代農業的平穩快速發展。

(二)加強勞動關系相關立法建設,突出新型職業農民的職業屬性,保護他們的勞動權益

新型職業農民的就業場所通常是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勞動用工主要有自我雇傭、他人雇傭、合作經營等表現形式,合理厘析其間的用工性質,對于規范用工行為、處理相關勞動爭議甚至加強新型職業農民隊伍建設具有非常關鍵的意義。關于用工性質,目前主要有勞動關系和民事關系兩種,通常情況下前者適用勞動法序列的法律法規體系,后者適用民法序列的法律律法規體系。關于勞動用工規范,已有法律法規在建制之初沒有預見到新型職業農民等用工形式的出現。1995年勞動部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另外,200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第六款規定“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很顯然,這些法律已經不能適應規范農村新興勞動用工的需要。

當前涉農涉地勞動用工的形式、規模和性質都發生巨大變化。新型職業農民顯著提高了農業從業人員的社會化和職業化程度,在其職業培訓和專業技能等級鑒定過程中政府的勞動管理行政部門也有廣泛介入,尤其是新型職業農民在勞動管理權轉讓后的職業從屬地位和經濟社會風險日益顯現,合理適時修改相關法律規范顯得非常必要。如果一味地依托民法而不是勞動法來進行規范,新型職業農民就難以獲得正規就業的社會職業地位,他們的社會保險和勞動保護等權益也很難得到有效保護。這無疑不利于新型職業農民的隊伍建設和現代農業的健康發展。誠然,現階段農業的用工性質比較復雜多樣,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農業企業本質上是企業,在農業企業工作的新型職業農民理應認定為勞動關系而非普通民事關系,應參照城鎮企業職工獲得社會保險等勞動權益。而農民合作社則不同,它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戶之間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如果新型職業農民是城鎮戶籍或非本村居民的“外來工”他們和合作社的關系應當界定為雇傭勞動關系;而如果是合作社所在村的新型職業農民,其利益關系可視為民事合作關系,適用民法來規范和約束。至于以專業大戶形式呈現的家庭農場,如果存在穩定的較大規模勞動雇工,也應當側重新型職業農民的職業性,按照勞動法相關法律來規范職業勞動;反之,則適用民法規范。

(三)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通過收益共享為新型職業農民隊伍建設植入內生驅動機制

黨的十九大提出“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戰略規劃。農民人口基數大、土地分散經營是我國當前農村生產的基本面,僅僅依靠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職業嵌入”不可能建成現代農業,必須依靠農戶自身專業技能的提升,依靠農民內部的職業化來助力農業現代化,進而切實推動現代農業的縱深發展。新型職業農民是現代農業發展的客觀需要,更是銜接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的關鍵節點之一。然而,要想激發農戶自身職業化的積極性,就需要調整農業內部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的收益分配格局。首先,除努力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城鄉職業規范和保障體系的統一性之外,應通過政府指導定價等保護方式提高農產品和農業服務價格,保障農業在整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獲得更多的價值份額,讓農業經營有效益,讓農業成為有奔頭的產業,讓農民成為體面的職業,進而留住現有農業從業人員、引導他們實現職業化專業化甚至吸引更多城鎮戶籍的專業技術人才進入農業,成為新型職業農民。其次,應適當去身份化、重職業化,在按股分紅、按要素分配和按勞分配進行利益切割時,在合理范圍內給予專業技能相對高的新型職業農民相對多的權重,爭取既保證成員權分紅和資本收益又調動新型職業農民的積極性,進而激勵新型職業農民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兩新”融合和一體化發展,解決當前農村“誰來種地”和“怎樣種地”的問題。

加強新型職業農民隊伍建設屬于共建共享城鄉社會治理結構的重要內容。從宏觀政策上講,需要綜合運用項目、信貸、保險、稅收等政策工具,在農業農村內部培植利益驅動機制,引導各方力量參與新型職業農民隊伍建設。在土地流轉、產業扶持、財政補貼、金融保險、社會保障、人才獎勵激勵等方面出臺具體政策措施,鼓勵新型職業農民帶頭創辦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確保他們在市場準入、創業技能培訓、財政支持、金融服務甚至用地用電等方面享受政策優惠。從微觀機制上看,各類政策優惠措施的落實和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搭建往往依靠鄉鎮基層政權尤其是村“兩委”來落實或支撐。鑒于“資本下鄉”過程中公司治理可能對鄉村治理產生的影響,如公司管理替代農戶和村兩委經營管理土地等集體資產為此需要統籌協調公司治理權、職業管理權與村民成員權包括土地所有權之間的關系,理順土地增值收益等農業經營收益在農戶、村集體、新型職業農民、資本投入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打造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律保障的多層次監督管理體制機制。另外,就新型職業農民的遴選和培訓機制而言,除了發揮村民自治的作用之外,還可以引入市場機制和專業機構,比如借助農業企業的雇傭意向和專業機構的資質認定等。

四、結語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全面建立職業農民制度”;作為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支柱,新型職業農民隊伍建設和相關體制機制優化被提到了空前的戰略高度。從政策源流上來看“新型職業農民”是“職業農民”和“新型農民”的升級版,均不同于傳統身份意義上的農民,也都強調提高現代農業相關科學技能,但“新型職業農民”還包含通過“職業嵌入”農村的城鎮戶籍農業從業人員。實踐中“新型職業農民”相關身份源流和權益屬性面臨很多交錯縱橫的利益瓜葛,相比目標瞄準和業務培訓,充分協調其間的利益關系顯得更為必要和緊迫;應突出“職業性”并兼顧成員權,從利益協調、保護和實現等多個層面進一步探索相關體制機制創新。

【作者系北京師范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學(微信公眾號原創)2018-06-06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

免責聲明:中國鄉村發現網屬于非盈利學術網站,主要是為推進三農研究而提供無償文獻資料服務,網站文章、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

欧洲一级中文字幕在线,久久精品综合视频,久久久久久不卡免费,玖玖资源站中文字幕一区二区
亚洲国产成在线网站91 | 中文精品欧美无线码一区 | 亚洲欧美另类综合偷拍 | 亚洲日本欧洲欧美视频 | 伊人精品久久久大香线蕉 | 亚洲国产午夜福利在线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