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社會秩序建設在社會建設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我國社會是否穩定基本上取決于農村是否穩定,這個現象數千年沒有變化過。因此,農村的社會秩序有必要單獨提出來討論。無論是歷史還是當代經驗,不難發現,農村農民問題的核心是土地問題,農民工問題的核心是土地問題,城市居民的生存空間(住房)的核心是土地問題,連各級政府的生存問題也是土地問題。概括地說,土地已經成為眾多問題中的“綱”。如果從土地問題入手,中國必須同時進行三場與土地有關的改革運動。
這三場改革運動的核心是社會的三大群體,即農民、農民工和城市居民。農民靠土地為生,土地問題是農民的關鍵是不言而喻的。農民工也是土地問題。所謂的農民工就是盡管已經成為工人了,但還在家鄉保留一塊土地。這塊土地的去留決定了農民工的未來身份。城市居民沒有土地,但其所面臨的問題也是和土地有關,即住房。在我國社會,城市居民住房問題越來越表現為土地問題。
我國的改革在農村開始,并且是以土地為核心的。第一波土地改革的表現方式就是農村家庭生產承包責任制,這一制度創新有效解放了農村的勞動生產力,完全改觀了農村的面貌,并且也為日后的城市改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是,第一波土地改革到現在,農村的發展似乎已經到了頂點。無論從哪個方面說,農村的進一步發展缺失動力。21世紀初,中央政府免掉了土地稅,但這并沒有在很大程度上改善農民的生活。實際上,農民和其他社會群體的收入等各方面的差異還在迅速擴大。沒有很大的改革,農村的衰敗似乎是不可避免。在很多鄉村,現在只剩下老少婦幼。
農民工這一塊的問題更大。農民工為中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做出了很大的貢獻。可以說,沒有農民工,中國就不可能有這樣快速的工業化和城市化。實際上,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一步發展更離不開農民工。但很顯然,快速的工業化和城市化并沒有消化和吸收農民工,否則,就不會有農民工這個概念了。這是和其他國家很不一樣的地方。因為離開了土地,但城市又不能吸收他們,所以農民工就成為了中國社會的第三元,即在城、鄉二元之上的新的一元。這第三元是中國社會最不穩定的因素。可以相信,農民工的問題在今后會越來越嚴重。第一代農民工還可以還原為農民或者成為城市居民,但第二代農民工已經不能還原為農民了,因為他們生在城市、成長在城市、在城市接受教育。即使他們在農村有一塊土地,土地對他們來說可能帶來另外的問題。就是說,第二代農民工是不可能再回到農村去的。現在第三代農民工已經開始成長了。
城市居民這一塊也在出現很多問題。傳統上,城市居民受國家的各種保護,是我國社會的特權階層(和農民相比較)。在城市,政府和市民之間的互動模式是基于不成文的“契約”之上的,即政府為市民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而市民接受政府管治。但城市的各種特權已經在市場化改革過程中消失了。因為社會改革的滯后,城市居民正在面臨越來越多的困難。失業、城市新貧民、社會抗爭等從前鮮見的現象,現在已經變成城市常態了。城市是中產階級的集中地。前面討論過,如果中產階級不能壯大,社會的穩定基礎就會很微弱,黨的社會基礎也同樣會出現問題。我國是否會出現一個可以加以治理的社會結構,很重要的一方面就取決于是否能夠培養一個強大的中產階層。
可惜的是,到目前為止,中產階層還是小得可憐。中產階層的成長和中國高速的經濟發展不成比例,主要原因是社會政策的缺失。各級政府所推出的各種刺激經濟的舉措不是在培植中產階級,而是在一次又一次地破壞中產階級的成長。在諸多社會政策中,住房政策是關鍵。“房奴”社會對中產階級的成長很不利。而要解救“房奴”,土地問題就是關鍵。
所有這三大塊問題,發展很快。如何解決?這些年來,領導層提出的城鄉整合是個有效的方向。城鄉統籌和整合就是要把城市改革和農村改革一同考慮;而統籌城鄉改革的關鍵就是土地問題。中國需要新一波的土地改革運動。
簡單地說,新的圍繞土地的改革是要保護兩個社會群體(農民和城市居民),而從長遠看是要吸納農民工和取消農民工制度。要保護生活在農村的農民,就要保護他們的土地權益。這里必須看到兩種發展趨勢。第一,盡管中國的城市化進展得很快,但在今后很長的歷史時期里,大部分農民還是會生活在農村。第二,農村的總人口必然呈現下降趨勢,越來越多的農民會轉變成為城市居民。這兩個特點就決定了,一要保護農民土地權益,二要容許土地的“流轉”。
但農村的土地問題不僅還沒有真正得到解決,而且在迅速惡化。這些年來,隨著各方面對土地需求量的急劇增加,對農民土地的剝奪也在加劇,并且已經演變成為社會沖突甚至暴力的一個重要根源。如何保護農民的土地的問題必須得到解決。土地的“流轉”不可避免,但在“流轉”之前必須先提供給農民足夠有效的土地保護機制。否則“流轉”就會演變成各種變相的剝奪。
土地流轉的必要性一方面來自農村集約經濟的客觀需要。依賴土地的小規模經營,已經成為農村勞動生產力低下的一個重要根源。從少量土地所得到的收益,只能使農民維持在生存的水平。同時因為農村工業化的發展,很多農民已經離開了土地,或者不再依賴土地而生存。這部分的土地(或者土地使用權)需要“流轉”給其他人,以期達成農業的規模經濟。土地流轉的必要性也來自城市化的需要。城市化需要大量的土地,要求把很多農村的土地轉化成為城市用地。這里要考慮的是兩個社會群體,即農民工和城市居民。如上所說,農民工是社會最不穩定的一個因素,從長遠來說必須消化這個群體。這個群體不被消化,既不能解決農村問題,也不能解決城市問題。農民工這個群體沒有被吸收或者被吸收得很慢,是農村問題不能得到解決的一個重要因素。同時,這也是城市化速度過慢的一個重要因素。農民工盡管生活在城市,但是他們既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市民權”,也不能為城市做出其應有的貢獻。解決農民工這個群體的經濟條件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存在,主要的障礙在于政治和行政上的(如戶口制度)。農民工(尤其是第二代和第三代)只能通過城市化得到解決,沒有任何其他的辦法;而解決方式的最重要的一環,就是農村土地向城市的“流轉”。
城市居民沒有土地,但他們的問題也與土地有關,即住房。要從“房奴”或者“蝸居”解放出來,至少需要兩個條件,其一是政府有效的社會政策,二是獲得從農村“流轉”出來的土地。“房奴”局面的形成一是因為沒有土地方面的社會政策,二是因為土地供應量的不足。和所有其他國家一樣,城市化必然意味著向農村要土地。而對大多數農民或者農民工來說,只有放棄了土地,才能真正被整合進城市,就是說農民和農民工可以用土地交換市民權。
無論是農村社會秩序的重建,還是推進城市化(即解決農民工問題)或者壯大城市中產階層(城市居民的住房問題),這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的改革是關鍵。
對農村社會秩序而言,集體土地所有制已經成為各種沖突的根源。為什么?一句話,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弊端在于這樣一對基本矛盾,即土地的數量是固定的,而集體則不是固定的。在集體不是固定的情況下,土地必須不斷重新分配,重新分配土地產生沖突。再者,擁有土地的這個集體也在不斷追求土地的經濟利益,例如集體土地的租讓、城市化進程中的征用等。土地產生利益,而利益必須再分配,利益再分配產生沖突。另外,可以支配集體土地的社會角色,不管是組織還是個人,不管是黨支部還是村民委員會,必然是自利導向的,他們必然通過各種方式從土地上獲取個人利益,就是腐敗。也同樣重要的是,集體之外的社會角色也可以通過各種手段來獲取集體土地的利益,這主要包括上級政府和開發商。上級政府往往動用政治權力,而開發商往往動用經濟資源。無論哪里,農村所有與土地有關的沖突都是在這幾個層面發生的。
不管怎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并沒有使得這個集體的成員真正獲益。各個社會角色都在利用土地的集體性質來追求自身的利益。土地集體所有制因此必須加以改革。從國際經驗看,土地要不是國家所有制,要不就是個人所有制,沒有其他更好的選擇。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在中國現實的意識形態中,農村的土地的私有化可能不是一個政治上可行的選擇。農村土地不能私有化,但土地是可以國有化的。同時,傳統和改革開放以來的經驗也表明,土地的使用權也是可以私有化的。土地承包責任制就是土地使用權私有化(家庭化)的一種形式。因此,中國的現實可行的選擇就是在進行農村集體土地國有化的同時進行農村土地使用權私有化(家庭化)的改革。
國有化不是剝奪農民土地。可以向中國臺灣等社會吸取成功的土地改革的經驗。政府必須一次性地向農民補償土地國有化,在此基礎上再進行土地使用權的私有化(家庭化)。一旦使用權私有化,那么土地流轉交易就不再成為問題。當農民把土地交易權掌握在自己手上的時候,其利益就受到了制度性的保障。沒有其他社會角色可以強行從農民手上奪取土地。這必然會大大減少農村的沖突,尤其政府和農民之間的沖突。同時,使用權的私有化(家庭化)必然造就農村勞動生產力的再一次大解放。
更為重要的是,農村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和流轉可以有助于解決上面所說的農民工問題和城市居民問題,從而加快城鄉的統籌和整合,加快城市化進程。
在一定程度上說,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私有化(家庭化)已經變得不可避免。在實踐層面,尤其在經濟發達地區如珠江三角洲和長江三角洲等地,一線地方政府官員一直在探索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各種有成效的實驗就是化解土地集體所有制所帶來的負面弊端。一旦在思想意識形態上接受土地使用權的私有化(家庭化),就可以造成一種整合性的綜合改革政策。如果能夠形成整合的改革政策,必將帶來一場大改革。這場大改革可以為中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長期的動力,把國家的工業和城市文明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與此同時,這場改革也會徹底改觀中國的傳統農業文明。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重建中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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