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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允星:村干部的”贏利”空間研究

[ 作者:辛允星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4-01 錄入:吳玲香 ]

——以魯西南X村為例

一、研究問題的提出

改革開放后,中國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的改變,國家與民間社會精英、普通民眾之間的關系隨之呈現出新的形態(孫立平,1994)。曾經壟斷社會絕大部分資源和機會的"總體性社會"開始瓦解,伴隨國家權力從基層社會的大幅度退出,"自由流動資源""自由活動空間"開始出現(孫立平,1993, 作為民間社會精英核心成員的村干部群體獲得了更大的行動自主權,基層村落社區的"自由政治空間"因此而得到擴展。按照相對通俗的學術界定,所謂村莊的"自由"政治空間,指的是村干部可以按照自己個人或者社區的利益來安排村莊的實際事務和做自己想要做的事情的自由度(楊善華,2000)。這種觀點從社會結構變遷的縱向歷史維度對中國農村基層干部的"政治地位"進行了審視。

與以上觀點相對應,也有學者持社會結構的"連續性"觀點,強調中國鄉村社會精英在村莊政治生活中一直充當著相同或相似的角色,有學者明確指出:"過去是"鄉紳"之類的精英分子,雖然名稱更換了,但社會的結構還可能是一樣的,過去管一個人叫鄉紳,現在改叫"干部"了,他們仍是鄉村中的重要人物"(趙旭東,2003299)。依據這種觀點,我們可以從更廣闊的理論視域對當前時期的中國農村干部群體進行理論考察;也因此,雙軌政治(費孝通,20092012)、士紳操縱(孔飛力,1990)、鄉村經紀人(杜贊奇,1995)等各種傳統經典理論都被引入到當下的村干部研究中,并逐漸形成了一類獨特的研究范式。關于"士紳社會"理論對中國鄉村社會結構的概括以及內部存在的爭議,孫秀林(2009)曾總結指出,"士紳社會"研究范式的學者認為, 傳統中國的鄉村社會,擁有一個在文化上同質的精英群體,即所謂的士紳階層,他們是鄉村社會中的精英階層,作為國家與社會的一個中間緩沖階層,平衡著國家與社會的利益,維持著國家與社會的協調;對于這一點,學者們并無太大異議,但是學者們對于晚清以來鄉村基層精英所扮演的實際角色,并不十分一致,總的來說,有三種看法,即鄉村社區利益的"保護人"、國家利益的"代理人",以及介于兩者之間的"雙重"身份。

很明顯的一個事實是,這種爭論實際上已經延伸到對當前時期中國村干部群體的角色和行為研究中。陳永剛等(2012)指出,由于絕大多數關于村干部角色的研究在視角以及方法定位上都強調"實然"分析,加之具體對象和研究著力點的不同,它們自然會得出很多大不相同的結論,下面我們可以分別對各類不同的觀點進行歸納總結。

第一種代表性的理論觀點傾向于強調村干部的"村莊保護人"角色。比如,美國學者C Oi.Jean1989)的"庇護關系"理論認為,村干部在庇護系統當中扮演代理人的角色,他們一方面要執行上級的指令,另一方面要為村民的利益不斷地同更高一級政府討價還價,使村民得以不受國家的太多征收之苦。王思斌(1991)的"邊際人"理論認為,村干部處于國家行政管理系統和農村社區自治系統的中介位置,當兩個系統發生矛盾時, 他們大多會向民系統一方回歸。徐勇(1997)認為,村干部扮演著政府代理人與村民當家人的雙重角色,就其長遠利益、基本身份而言,他們屬于村民社會,因此在行為上會更多地向民眾系統傾斜。沈延生(1998)也分析指出,當社區與國家利益矛盾時,村干部通常會站在社區一邊,扮演"保護性經紀人"。此外,申靜等(2001)研究發現,伴隨著市場因素對欠發達農村地區的侵入,村干部的"村莊監護人"角色無論在事實上還是在村民的認知上都已極大地弱化,但由于這種認同又還未完全消失,村干部成了事實上的"弱監護人"

第二種代表性的理論觀點強調村干部的"國家代理人"角色或者多元身份并存。比如,趙秀玲(1998)曾分析提出,居于強勢的壓力型行政運行模式和弱勢的村民自治、村級治理交疊出現,在一種結構性錯位的狀態下,村干部在實際的村政運行中變異為政府行政的腿腳,成為聽任政府差譴的職役者。羅澤爾(1992)等又提出了"主人-代理人"理論,認為村級行政組織是國家總體性支配權力在農村社會的分支,鄉村的社隊干部實際上可以被看作國家權力在農村社會的代理人。盧福營(2004)提出,"在當前的村莊治理運作過程中,管理者扮演著國家代理人、社區當家人、階層代言人和家庭代表人等多重角色,因此他們的行為表現出多重利益取向。"梁振華等(2013)通過"行動者為導向的研究方法"( Actor-Oriented Approach)考察了中國西北地區某村莊的發展項目實施過程,也發現,村干部在整個過程中都在多元利益需求之間尋求平衡,并同時扮演著多重角色。在這種情勢之下,種種二元身份符碼建構著村干部的身份邊界,標明了村干部相對于農民和國家二者身份的不確定性;導致他們對哪一方都不能全心全意,背后隱含著村干部實現去他者化的動機(徐慧清,2006)。

第三種代表性的理論觀點強調村干部的"贏利型經紀人"角色。比如,宿勝軍(1997)提出的"承包人"理論認為,改革開放后,村干部開始具有自身獨立的利益,以"經營者"的面目主動拓展謀利行為的合法性空間,追求所在群體利益的最大化。這種觀點得到了很多實證研究的支持:李志軍(2011)通過對西北某村莊退耕還林(還草)"過程-事件"的考察發現,當地村干部在具體事件中更多地從個人利益出發扮演代理人角色,其基本的行動邏輯就是村干部的個人利益最大化;蔣永甫等(2015)通過對特定"農地流轉經營事件"的研究發現,作為村莊的經營人,村干部的行為邏輯受到正式權力壓力和經濟利益的雙重俘獲,導致他們的經營行為表現出強烈的自利性;宋婧等(2005)發現,改制后的蘇南農村,以集體經濟為基礎的村莊公共權威經歷了以"私營化"為表征的蛻變。龔春明(2015)則提出了新的村干部角色分析范式--"精致的利己主義者":它不僅是對當下村干部角色更為客觀、具體的表述,而且還可更精準地分析多數村干部的心理動機和行為選擇。他們善于在政府和農民面前不斷變換臉譜,更善于利用職務之便和體制漏洞實現自身的利益..."精致"的面具背后,隱含著"利己"的目的。

針對以上觀點,吳毅(200120032002)提出了異議:雖然村干部占些小便宜之類的事情經常發生,但典型的"贏利型經紀"不會成為一個普遍的現實。中國傳統的宗族和村政衰落過程不能被簡單地理解為"贏利型經紀""保護型經紀"的替代。在現實農村基層政治實踐中,當村干部欲通過努力工作實現自身的抱負和正當利益而不能時,他們會面臨三種選擇,即辭職、充當"贏利型經紀"和兩面應付、得過且過,充當"贏利型經紀"只是他們的一種可能而非必然選擇。無獨有偶,賀雪峰等(2006)則采用類型學的方法對村干部角色扮演上的地域性差異進行整體分析,并總結提出:村莊自主生產價值的能力和村干部能獲得的正當收益水平是影響他們"角色扮演"的主要因素;受不同村莊價值生產能力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差異影響,村干部可能扮演保護型經紀人、"撞鐘者"、贏利型經紀人或者動搖于國家代理人與當家人之間等多種角色。無疑,這種"總結"展現了中國鄉村政治形態的多元化現實,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諸多的理論分歧。

從上文的討論可以看出,圍繞當前時期村干部的角色扮演問題,盡管學界存在很多分歧,但是幾乎沒有人完全否認該群體存在一定程度的"牟利"動機和行為,不同觀點之間的差異大多都存在于"何種角色行動模式占支配性地位"的爭論。有研究發現,村干部的各種策略行為導致村委會的職能因為被"變通性"地實施而發生偏離(許昀,2003)。不管是村干部還是村組織,在村民當中的威信都不高,村干部在鄉村已乏道德權威,其權力與權威出現了明顯分離(肖唐鏢,2006)。農村社會的權力主體日益多樣化并趨向"離散",而權威主體則出現了"虛擬化"的現象(趙旭東等,2010)。這些研究發現從中國鄉村治理的結果維度"反向"地說明了村干部的"贏利"行為是普遍存在的,甚至可以認為,杜贊奇(1995)所提出的"贏利型經紀人"已經成為該群體的主要角色擔當。基于此,本文以魯西南X村為個案,采用"多事件立體分析"的研究方法,根據當地村干部的主要"贏利渠道"而選取了村莊的集體資產、國家的政策執行、鄉村的社會交往三個領域,來集中探討村干部的"贏利"空間是如何形成的,他們又采取了哪些行動策略來利用這種空間順利達成了"贏利"的目標。

二、村莊的集體資產

魯西南X村是其所隸屬鄉鎮最大的行政村,擁有和豐富的土地資源,僅上報給鄉政府的賬面耕地面積就有將近4000畝,此外還有千余畝的干涸湖泊、河溝荒地等其他類型的土地。自1982年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后,村莊將集體化時期的大多數公共資產逐步分配到小隊和農戶,并根據各戶的人口變動定期進行土地調整,數百畝的干涸湖泊及其上面生長的蘆葦也同時以這般形式被分配到了各農戶。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這種局面發生了改變:在進行定期的土地調整時,村兩委將"蘆葦湖地"首先統一收歸村集體,然后再向村民進行有償轉讓承包,由于這些土地沒有被列入普通耕地的范圍,也無需向國家繳納繁重的農業稅;因此,該項新舉措也得以順利推行。從此以后,數百畝的蘆葦湖地就成為了X村的主要集體收入來源。后來,X村兩委又將這片湖地開墾成為可種植大宗農作物的普通耕地,先后兩次分別以10年和20年為周期向村莊內外的農民進行"發包"(價格分別為300/*年和480/*年),X村集體僅此項收入就可以達數百萬。此外,伴隨市場經濟的發展,X村的其他集體資產也不斷被村干部"變現",現舉若干例證如下:

11996年,在最后一次全村規模的土地調整時,X村有部分村民因戶口外遷而失去自己的責任田,村干部就將這部分耕地以500/份承包給其他村民。

22005年,X村小學在當地的"合村并校"政策影響下被廢棄,X村兩委便將其所占土地作為普通宅基地對村民進行公開出售,最終獲得十多萬元收入。

32004年以來,村兩委先后多次以"公開招標"的方式將村莊所轄公共道路兩旁的荒坡、河灘土地承包給本村的一些村民,按對外公開宣布的承包價格(2-3/*年和10年周期)來計算,X村集體由此至少可以獲得數十萬元的收入。

42009年,一條占用X村大面積土地的高速公路開工建設,施工方按4.5萬元/畝地價格進行賠償,除已分配到戶的土地補償款被下撥到各農戶外,其余所占村莊公共土地的補償款(據村民說有將近百萬元)都悉數被X村集體"收入囊中"

從以上所列各項集體收入就可以看出,X村有著豐厚的財力,村莊的大面積土地等集體資產就成為了X村干部充當"贏利型經紀人"的基本籌碼。據X村的很多村民反映,與周邊村莊相比,本村雖然有特別豐厚的集體收入(這令臨近村莊的村干部羨慕不已),但村民并沒有享受到多少益處--在農業稅被取消之前村民所承擔的稅務負擔并沒有輕于其他村的村民,村莊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也沒有突出的成績,近兩年開始繳納的環境衛生費等甚至還要高于周邊一些村莊,人們普遍認為村集體的龐大收入有相當大的份額已經被村干部們瓜分、侵吞。有了解國家公共財務制度的村民反映說,當地政府已施行所謂的"村賬鄉代管"政策很多年,所以X村的集體收入只要"入賬",就需要交其所屬鄉鎮經管站代管,村干部需要憑公共開支票據將這些錢報銷出來才能使用,很難將其直接據為己有,除非他們將部分集體收入直接"化公為私"而不計入村集體賬目,而由于絕大多數的村莊集體收入都要通過特定的公共行動才能獲得,所以這種做法又很容易被關心村莊公共事務的村民所發覺。

那么,在這種情況之下,X村的干部到底是如何成功地將村莊的大量集體收入轉變成為自己的"贏利資本"的呢?齊曉瑾等(1995)提出,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村干部運用與上"共謀",對下實現"利益組織化"的策略,構造出一個"自由政治空間",從而為自己利用集體資產謀利的行為創造條件。根據筆者的調查,這種理論解釋幾乎完全符合X村的現實情況。更具體地來說,本村干部的"贏利"行動大概可以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是贏利行動的直接實施,其又包括兩種基本途徑,即"做假賬""不入賬",第二步是通過"收買"(從物質和情感兩個方面)潛在的"知情人""干預者"(如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或直接向村干部"發難"的內部人或普通村民,及上級政府領導等相關人員)逃避來自上級政府和本村民眾的監督。顯然,第一個環節并沒有多少操作難度,而第二個環節卻顯得特別復雜,因為村莊的公共事務具有很強的公開性,所以其潛在的"知情人"數量眾多,至于誰會成為最終的"干預者"更是不好預計,如何有效地甄別和確定要收買的對象并不容易。

筆者(2009)曾指出,中國基層農村政治精英已經在新的時代背景下探索出了一套新的鄉村治理術,他們有明確的團結對象和分化目標,并通過維持團結和分化的有效結合、無為和有為策略的交叉運用而扮演起"贏利型經紀人"的角色。首先,由于身份和職責存在天然的"相互需要",村干部通過對上級政府不斷輸送利益而獲得他們的支持、默許或共同參與,就成為村干部利用集體資產"贏利"的首要工作;其次,村干部還需借助其在村莊內部精心培植和編織的"組織化支持系統",通過拉攏一些所謂的"非治理精英"或村民而疏離另外一些人等手段在村民當中造成分化(張靜,2000:196-207),從而成功地逃避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和干預;而且,村干部在日常工作當中越是感到乏力,便越倚重那些非治理精英,并與他們勾結起來達成破壞村民利益的默契(賀雪峰,2001)。顯然,X村的干部正是通過嫻熟地運用這套精致的"鄉村治理技術"而順利實現了"贏利"的目標;關于此,筆者在調查中就了解到了一個特別值得關注的情況,有村民私下向筆者反映說,

村里的河堤、荒坡等土地雖然在表面上是有償承包給個別村民的,有時候還搞"公開招標"這樣的花架子,實際上這些人并沒有向村集體繳納承包費,通常都是請村干們吃吃喝喝就算了,至少不會按照公開宣布的承包費數額繳納......承包這些土地的人大多都是村里"有頭有臉"的人物,要么家族勢力大,要么是"能作"的人,村干部用村集體的東西"為好人",想辦法拉攏他們。

由此可見,在這種上級政府和本村非治理精英大多都被收買而大多數普通村民又無能力進行干預的情況下,村干部不管采用"不入賬"還是"做假賬"的贏利方式,都會變得格外安全--"不入賬"雖然必然有村莊內部人知情,卻無人追究或向上級政府舉報;"做假賬"雖然肯定經不住專業審計人員的調查,但由于"啟動調查"的環節早已受到某種利益共同體的嚴密防范,其中隱藏的問題自然也不會暴露出來。但面對這樣的現實,那些眼看著村集體資產被少數人瓜分而自己卻沒有獲得任何利益的普通村民,為何也沒有對這些問題進行檢舉揭發呢?盡管他們對村干部的各種"贏利"行為缺少細節層面上的了解,卻對一些重要線索也算是了如指掌,國家紀檢機關完全可以借這些線索"查清"村干部的很多貪腐行為。對此問題,X村的很多村民都提出了十分相似的解釋,現列舉如下:

村民甲:村里集體收入那么多,到底都花哪去了?村干部說修路、打井了,可別的村沒這些收入,這些事不都也照樣嗎?其實大家都知道,這錢被村干部貪污了,但又拿不到很確切的證據呢。

村民乙:之前村里確實也曾公開張貼過村里的賬目,但是大家都知道是假的,所以也沒人去看......村集體的東西實際就是村干部的嘛!上級政府領導和村干部"穿一條褲子",上告也不會有用的。

村民丙:仔細想想,中國人當官不就是為了撈好處嘛?自古以來就如此,誰也改變不了,所以誰當村干部都一樣會貪污,反正老百姓是得不到集體的好處,村里那些有點"本事"的人就能跟著村干部沾點光,沒本事的就"干看著"唄!

村民丁:村干部貪污的錢是村集體的,全村的每個村民都應有一份,所以誰也不想自己挑頭追究這些事,因為你帶頭鬧了,得罪人的是自己,得好處的卻是大家,沒有人會這么傻......在一個村里,大多都是熟人,很多人也不好意思撕破臉去搞這個事,不然以后怎么在村里混呀。

X村以上這些村民的言論可以發現,村干部之所以能夠成功扮演"贏利型經紀人"的角色,除了他們所采取的精致治理技術之外,廣大普通村民的默認乃至配合也是一個重要的支撐因素。這些村民之所以會成為"沉默的大多數",背后又隱含著三種社會認知的作用:其一是的對國家政府之公正性的不信任;其二是"不出頭"心理及其帶來的某種集體行動的困境(奧爾森,2011),其三是個人在內心深處就已經認可了這種現實的"必然性",只是對自己未能成為圈內既得利益者而感覺無奈罷了。很顯然,在這種情況下,X村的普通村民只能是在不斷地哀怨與無奈情緒之中對村干部的"贏利"行為維持一種"視而不見"的態度,國家法律制度所規定的他們所應該享有的各種所謂監督權利自然也就變得"蕩然無存"了。

三、國家的政策執行

付英(2014)研究發現,我國現行征地制度賦予了村干部一定的政策空間,使其能借助在村莊中的權力、權威及與鎮政府的熟絡關系等實施越軌行為,包括擠占村集體的土地補償、套取青苗補助等。筆者認為,這種政策空間廣泛存在于國家政府幾乎所有制度和政策的落實環節;所以,無論是在富村還是窮村,當"村干部"都是很多村民炙手可熱的追求目標,在他們眼里,村干部的社會地位較高,而且可掌握對集體財產的支配權,擁有政府分配給鄉村的資源特權,甚至還有少交、免交稅費的特權(周大鳴等,2003)。X村的情況同樣如此:2004年之前,村干部的主要職業就是協助鄉鎮政府征收公糧、提留和開展計劃生育工作,之后伴隨農業稅的取消,村干部的核心工作職能開始發生轉變,其所扮演"贏利型經紀人"的方式和渠道也發生了一些微妙變化,主要表現為從截留村民向國家上繳的資源轉變為扣留國家向農民發放的資源,或開辟其他新的"贏利"渠道。

由于在國家政策的落實過程中,村干部有著"信息占有"方面的絕對優勢,所以在上級政府和農民之間,他們成為了最重要的信息傳輸樞紐,這就為其牟利行為創造了天然的環境契機。就X村而言,國家的計劃生育、貧困扶助、殯葬等制度與政策,都為村干部們創造了優越的贏利空間。比如,國家的農村貧困扶助政策,其落實過程中最關鍵的環節就是貧困戶的確定;再如計劃生育政策,核心的落實環節就是及時"發現"所謂的非法懷孕和生育者,而由于上級政府在獲取這些信息方面都嚴重依賴于村干部,所以后者反而經常成為"主角"。正因為如此,有些村民(哪怕確實是最貧困的農戶)為了能順利拿到貧困戶指標,大多會給村干部送禮行賄,違背計生政策的村民會通過討好和收買村干部來逃避因此而會遭受的一些懲罰。最近兩年以來,X村干部更是獲得了正大光明地充當"贏利型經紀人"的新契機:

幾十年來,計劃生育一直是X村干部的核心工作之一,但從2006年后,當地政府對此項工作有明顯的放松,村干部明知道村里出現"政策外懷孕"現象,也未通知她們去做流產手術,因此有更多的"計劃外"兒童得以降生。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時,村干部向村民宣傳說:"都趕快去報戶口,現在不罰款",于是,不少村民借機到戶籍部門登記,為孩子申報戶口。但在2014年初,這些家庭幾乎同時收到了政府下發的社會撫養費征收通知單,據知情人介紹,X村需要征收的這筆款項數額就達800多萬元,其中將有10%左右返還給村兩委,X村干部僅通過參與這次政策"突擊行動"預期就可以獲得80萬元左右的收入。

與此同時,因為X村所在地區屬于華北平原地區,人口稠密,所以當地政府一直提倡對死者進行火葬,以節約土地資源;而數十年以來,X村干部利用這種殯葬制度"贏利"已經成為一個特別突出的現象。關于其中情由,當地的有很多村民都講述了他們了解的情況:

現在村里有人死了,要想不火化,就得給開"火化車"(專門運尸體到火葬場的車輛)的人送錢,一般都是二到三千,然后由他安排火葬場不要把尸體燒完,并開出"火化單"。村里人大都想給死去的親人留個全尸,所以寧可花錢,也會這樣做......前些年不用這樣,交了錢,開火化車的人拉著死尸在附近轉幾圈,做做樣子就拉回來裝棺材了,有時候,連樣子也不做......上級政府有政策,村干部肯定清楚,他們只要向上舉報,開火化車的人根本不可能吃下這個錢,多年來就這樣過來了,肯定是給了村干部錢嘛!開火花車的那個人肯定是同時買通火葬場和村干部,才能掙到這些"死人"的錢!更久之前,有人去世了,想不火化,就直接給村干部送禮。

從以上所列現象可以明顯看出,農民要多生孩子,要為死去的家人保全尸,而政府要求少生孩子,要求去世的人火葬以節省耕地;在此,國家與農民之間的矛盾就徹底浮現了出來,而村干部隨即充分利用這種矛盾,通過特定的"政治操作"手段,從中牟取個人私利,由此帶來的結果就是:國家政府的很多制度和政策都難以公平和全面地落實,而與此同時,廣大村民卻不得不通過"暗中向村干部及相關職能人員輸送利益"的方式來逃避上級政府可能的懲罰,最終成為"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的受害者。

與這些情況十分相似,當地政府最新的住房建設政策近年來又成為了X村干部"贏利"的另一個絕佳渠道。受中央的城鎮化戰略和山東省農村社區建設政策的影響,X村所在地方的政府也在籌劃推行農村社區建設,當地一度傳出的說法是:鄉鎮政府打算在K村旁邊集中建設一個可以容納上萬人居住的農村社區,X村的村民將搬遷到此地集中定居,如果該規劃難以落實,X村則計劃自行建設經"標準設計"的排屋,村民不再被允許私自新建住宅,而只能購置這些排屋。這種說法傳出數年有余,卻不見任何落實,所以,陸續有村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設新房,盡管并未受到鄉鎮和村干部的強力阻撓,卻被要求繳納特定數額的住房建設費,其數額為12千元。關于這個"新規定",有村民給出了自己的評價:

從這幾年開始,村干部說蓋房子要上級政府審批,否則不允許動工,像XZ家,就是在拆除老房子后的原有地基上建房,不僅向村干部交了錢,還請他們吃了頓飯,我還聽說,人家FR動工蓋房子的時候,村干部也去要錢了,但FR就是不給,并對村干部說:我兒子要定親,你們若能找到地方給他娶媳婦,我就不蓋了,否則,我就得蓋!村干部一看這情況,扭頭就走人,最后沒要來一分錢.......現在農村哪有真事?撐死膽大的,餓死膽小的。

在與X村干部的交流中,筆者得知,這項收費是當地鄉鎮政府要求的,但是最終使用權還是歸X村集體,這就等于以鄉鎮政策的名義為村干部開辟了新的財源。這種情況還發生在X村的衛生費征收過程中:2014X村的征收標準是35/人;有村民HJ通過親戚關系了解到,同一個鄉鎮的Z村卻是按照10/人的標準征收衛生費,于是根據當地鄉政府提供的"投訴熱線"進行電話舉報,結果收到了接話員這樣的回復:"X叔,你管這些事干嘛,大家交,你就交唄!我們家那邊也是按照這個標準交的......"HJ只好按規定繳納了衛生費。HJ認為,X村的收費標準高于一部分村莊,就是因為村干部想為自己多謀好處,鄉里接到了投訴仍然維護他們,說明他們本身就是一伙的,難以真正發揮監督功能。

孫立平(1996)曾研究指出,中國大部分的體制運作往往要借助于三個具體的手段:黨的文件、長期或短期的工作隊、現場經驗交流會,這些工作方式的"共同的特點,是非程序化和非制度化,從而為變通留下相當大的余地"。在這樣的制度背景與運作程序下,村干部可以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去改變原有的政治空間,為自己或社區爭得更多可供選擇的政治地盤;而國家實際上也和他們在某種程度上已經達成了一種妥協:只要能夠保證政府的各項任務得以完成,村干部的社區守望者和家庭代表人身份就可以得到承認(楊善華,2000)。就X村的情況而言,村干部也擁有為自己創造自由"政治空間"的很多機會,特別是當上級政府為了在實際工作當中取得他們的配合或者接受他們的利益輸送,而默認其設計出來的各種"變通"手段時,所謂的"制度漏洞"更加顯著,他們也就獲得了更加得天獨厚的"贏利"空間。與此同時,廣大村民面對來自國家政府的各項規章制度,既不想去遵守,又難以抵抗,最終只能與村干部結成暫時的聯盟并向其提供利益,以此來婉轉地達成自己的私人目標。從這種情勢來說,村干部的"贏利"空間實際上是由他們和國家政府、普通村民共同創造出來的,這其中,國家與農民之間的"結構性"(對立)關系正是該空間存在的原始基礎,而村干部的"第三方"角色則是其最終被創造出來的關鍵所在。

四、鄉村的社會交往

吳毅(2002)指出,村莊精英之所以成為村干部,主要是為實現一些特殊利益,它大體可以分為兩類:物質報酬和精神報酬,前者包括較普通村民更高和更加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因掌握更廣泛的社會資源而獲取的物質報酬,后者指通過履行職務獲得更高的社會地位、事業成就感和社區威望。如果說,村莊的集體資產、國家的政策執行已經成為X村干部牟取物質報酬的主要載體和渠道的話,那么,鄉村的社會交往則可以被視為他們獲得精神報酬的絕佳舞臺,而與此同時往往也會伴隨有一些"蠅頭小利"式的物質報酬。在鄉村的社會交往活動中,村干部之所以能夠"贏利"是與他們在當地社會關系(信息)網絡之中的"節點"位置密切相關的,這又可以表現為兩個方面,村莊內部人的"外部利益"訴求及相互關系的協調對他們的依賴;村莊外部人員進入村莊內部開展活動時對他們的依賴。前者主要發生在本村的村民與村莊之外的社會主體(如個人、企業、政府部門等)發生利益關系或他們相互之間發生糾紛時,而后者主要發生在外地流動商販、科研機構(如大學)和其他各類"非政治性"團體前來X村開展商業或社會調查等各種活動時。下面可以分別舉例說明:

例證1:本村青年村民HG2000年前后因為在外地從事偷盜活動被公安機關抓獲,之后由村干部出面擔保才得以出獄;后來又因為參與群體斗毆(未遂)而中槍并被再次逮捕,由于在被拘留期間傷情惡化,最后又由村干部出面,將其接回家中養傷;再后來,圍繞這次傷害補償款的討要,村干部也多次參與斡旋協商。這兩次特殊的經歷使HG深刻認識到村干部的在日常生活中的價值,于是,出于感謝和結交的目的,多次宴請他們并贈送禮品,最終成為村干部的內部"親信"成員。

例證2:村民PD介紹說,前些年,村里經常來一些推銷化肥、農藥等農資產品的人,他們通過村干部的宣傳等幫助在村里銷售這些產品;這兩年還有來自濟南等地的大學生在暑假時開展社會調查,也是通過村干部尋找調查對象的......這些人初來乍到,誰也不認識,肯定是首先去找村干部尋求幫助,通過他們才方便在村里活動,村干部自然可以從中得到一些好處。

通過HG的故事可以看出,由于村干部被政府和民眾視為村莊天然的"代理人",所以當本村成員與外部社會發生利益糾葛時,他們就會成為理所當然的關系協調員,不管是否真的發揮積極作用,"參與"本身就已經成為他們獨特社會地位的象征;而PD提供的信息則證明,村莊作為一個相對封閉的社會實體,當外部人員與其發生關系之時,村干部必然處于這種關系的最前端"位置",這就為他們利用這種位置換取一些精神和物質利益提供了天然的契機。與此同時,村莊內部一旦發生利益糾紛,而"熟人圈"又難以協調成功時,村干部出面調解就會成為這些糾紛最終是否進入正式司法渠道的最后一環,這會讓村干部這一身份獲得某些精神報酬,有時候還會伴有特定的物質利益收獲,可以列舉如下:

村民BY,通過鄰居(媒人)的介紹,娶妻相貌端莊秀麗的SZ。自從二人結婚后,他們的家庭矛盾持續不斷。村民們普遍認為,矛盾的源頭在于SZ"看不上"BY家,感覺自己嫁給BY是受了莫大的委屈。一次劇烈的家庭糾紛后,SZ丟下年僅幾歲的孩子回到娘家生活,打算與BY離婚;盡管BY多次登門謝罪,甚至痛哭流涕地向她認錯,SZ仍不回頭。BY家人在動員媒人和一些親屬前去"勸說"仍然無效后,只好請X村的干部出面,一同前往SZ娘家"迎請"她回家,最終果然奏效,一場險些導致婚姻破裂的家庭危機得以化解。村民普遍認為,SZ能回頭,主要是因為她的娘家人感覺X村干部的參與讓她們"掙夠了面子",也充分證明了BY的誠心。

此外,在有些情況下,村干部還可以不需做任何事情就可以輕松獲得一些"莫名其妙"的利益;比如說,在他們的父母長輩去世或者兒女結婚、生育時,村里經常會有很多的村民積極"送禮"表達友好,以求得在特定情況發生時(如家中老人去世、子女超生、爭取貧困戶名額)受到他們的照顧,盡管這種照顧不見得一定會變成事實。更值得關注的一個現象是,X村還有一些"特別熱衷于當村干部但還未取得位置"的村民也經常通過各種方式討好現任的村干部,從而給他們帶來一些精神或者物質利益;關于此,有村民反映說,現在村里有些年輕人,整天就在大隊里圍在村干部身邊轉悠,端茶倒水,鞍前馬后,找機會就請他們吃喝,其實目的就是想等他們退休了自己接班唄!在農村,就是不缺這樣的人。

由此可見,在X村的社交生活中,由于村干部享有很多天然的社會地位優勢,他們得以順利充當起了"贏利型經紀人"的角色,并借此構建起了以自己為中心的利益網絡和組織化支持系統。在這種村莊利益和權力配置結構的持續、頑強生存狀態之下,很多村民實際上都已經形成了對村干部的某種"人格依賴",也因此而在潛意識中滋生出了對這種現實狀態的默認態度,甚至還會積極參與到這種社會結構的"再生產"過程當中,隨之也就養成了通過盡力"討好村干部"(而不是監督或干預)來牟取利益的習慣,很顯然,這必然會更加助長村干部的"贏利"欲望和政治空間,進一步惡化既有的鄉村政治環境。有年長的X村民基于自身的感受而指出:"與之前相比,有的村干部更加不在乎與村民之間的關系,他們在城里買了房子,在村里呆得時間都不多,有時候幾個月都見不到他們一面,怎么可能專心給村里辦事?"從這種現象不難看出,隨著X村干部自身生活方式的改變,他們可能朝著更加典型的"贏利型經紀人"角色這一方向轉變,特別是在其贏利行為不但沒有得到普通村民的監督和干預、而且還備受一些村民的追捧和獻媚的情況下,這種結果幾乎是必然會出現的。

五、結論與討論

在當前的中國農村社會學和鄉村治理研究當中,村干部群體的角色扮演和行為方式已經成為了一個焦點話題。在本領域的研究中,很多人都關注到了村干部的角色沖突問題,一種比較主流的觀點認為,造成這個問題的原因是現有壓力型體制下鄉鎮政府與農民之間的需求性職能矛盾和制度性職能矛盾(唐曉騰,2002)。在村干部的"職役化"受到村民自治抵觸的情況之下,村干部就會被推向一種兩頭無著、兩面受夾的無根和無助狀態,迫使其去學習和掌握在政府和農民的不同利益需求之間"踩鋼絲""擺平衡""游戲規則"(吳毅,2002)。筆者則認為,就X村的情況而言,村干部并不存在明顯的"角色沖突"問題,而且正是這種獨特的政治角色才幫助他們成功達成了"贏利"的目標。可以認為,村干部首先就是"贏利型經紀人",其次是國家利益的代理人,最后才是村莊利益的保護人,而且后兩種角色的扮演也只是在其個人利益得到保障的情況下才會發生;由此可見,表面的所謂"多重角色"本質上還是同一個利益目標在不同情境下的不同展演而已。

綜合本文對X村干部"依托"村莊的集體資產、國家的政策執行、鄉村的社會交往三個領域開展各種牟利性活動的考察,我們可以將其"贏利空間"的形成過程歸納如下:首先是中國鄉村基層政治的"基礎結構"具有鮮明的"國家-農民"二元對立之特征,政府的基層社會治理目標與廣大村民的利益訴求經常形成沖突,而這就亟需村干部群體參與協調斡旋,從而為他們創造了具有獨特優勢的角色地位;其次是中國的農村土地產權、人口計生、扶貧助困、財政管理、糾紛調解、基建、殯葬等國家制度和政策為村干部提供了牟取個人私利的各種良機,使得其在市場經濟大潮中形成的強烈經濟欲望借助手中的"公權力"轉化為行動;最后是受上級政府對村干部的"信息依賴"和普通村民對村干部的"人格依賴"之雙重影響,加之村干部利用村莊公共資源積極與上級政府和村莊內部精英結成"利益聯盟",從而導致來自上、下各方面的對村干部的監督經常會陷入"失效"狀態。由此,中國基層村干部群體的"贏利空間"得以順利搭建起來,并獲得頑強的再生產能力,特別是當其中的運作機制已成為某種被普遍接受的"潛規則"時,它還會形成自發性擴張的強烈動力。

張靜(2000:51287289)指出,地方勢力將國家和村民隔開,使國家失去了直接和有效地保護農民權益的法律地位;村集體有可能成為"日益脫離原來行政監督、同時未受到任何社會監督的、相對獨立的、內聚緊密的資源壟斷集團",普通村民很少能從國家上方的活動中受益,而國家政策中有利于基層政權擴張權力的部分卻得到了充分"運用"。孫秋云(2004)研究發現,雖然實行了村民自治,但是在有些鄉村,社會精英的活動仍在鄉鎮政府的掌控中,村干部是國家權力在村莊的依靠力量,國家任務的完成最終有賴于他們的配合,這使他們不僅能與鄉鎮干部結盟,從而自然地獲得國家力量的行政支持,還使得他們有可能較為便利地搭載國家制度化資源的便車,維護私己或者小集團的特殊利益。本文認為,以上兩種觀點共同說明了一個事實:村干部已經成為與普通農民相對立的利益集團;X村的情況則同時還證明,村干部和上級政府已經形成了某種"合謀""利益交易"關系。

透過X村的政治生活,我們還可以從某種角度觀察到,村干部在行使自己的權力過程中實際上也與村民之間構成了另一種形式的"合謀"關系,這集中體現為大多數的村民都通過沉默或者縱容的方式表達了對現實的"認可",盡管這種認可也經常充滿著各色的無奈情緒。更進一步而言,本村的很多村民由于在潛意識中已經接受了這種"強者得利、弱者吃虧"的某種"叢林法則",所以當他們能夠通過與村干部的私人關系而獲得一些"非正常"利益時,自然會深感幸運,而當該目標不能順利實現時,他們也能夠坦然面對,最多是口頭抱怨一番,而絕不會想到通過改變現有的"游戲規則"來爭取自己的正當利益。法國社會學家布迪厄在其"符號暴力"理論中指出,"任何權力關系都是在'合謀'的情況下完成的"(楊善華,2002:289),X村的政治生活對此給出了完美的注釋。可以發覺,傳統的村干部研究大多都關注到了這一群體與村民之間的角色和利益沖突,卻對它們二者之間的"合謀性"關系缺少應有的關注和思考,因此,也就難以解釋:在干群矛盾日益尖銳化的中國鄉村社會,"基本穩定"的政治局面到底是如何維持的?希望本文在某個角度對此提供了一些新注釋。

此外,我們還應該認識到,中國基層村干部的"贏利空間"難以無限擴張,所以必然是存在界線的。根據已見諸媒體的相關信息,村干部的"贏利"活動可能會遭遇如下三種力量的制約:其一是村民(個體或集體)的行動抵制,比如要求查閱村莊集體賬目、針對村干部的身體暴力等;其二是電臺、報紙等公共媒體的介入,其三是國家紀檢部門的反腐敗調查。但是很明顯,由于村干部大多都能夠對這些潛在的"威脅"有所預料,并提前采取各項防范措施,從而將其消解于萌芽狀態之中;至少就X村的情況而言,這些可能的制約力量暫時還都尚未顯現出來;而鑒于案例研究的這種局限,本文還難以對該問題提出更為詳細的論證。與此相關,有必要說明的一個問題是,本研究基于對X村的個案考察所得出的各種理論總結盡管很可能也"適用于"中國的其他一些村莊,正如本研究也在不同程度驗證了之前的很多相關研究結論;但是它們肯定是難以具備"普遍性"推廣的理論價值,中國廣大農村社會的復雜性足以證明這一點,然而與此同時,個案研究的價值卻也不應因此而被低估。

最后,我們可以將本研究延伸到對中國村民自治制度的未來命運問題的探討上來。對于村民自治制度在當代中國農村的作用與效果,已有諸多的爭論,既有樂觀主義的期待,也有悲觀主義的懷疑,甚至有人認為,在中國鄉土社會的背景下,基層民主的作用要弱于宗族等"本土性組織資源"(孫秀林,2009)。筆者(2009)認為,受中國"生態政治"的決定性影響,"打江山做江山的"循環邏輯在中國農村不斷重演,由集體本位異化出來的"小團體主義"思想頑強地存在,而基層社會的民主力量卻不斷地被消解掉了,因此,鄉村政治精英也難以改變其"贏利型經紀人"的角色定位。同時還需要指出,消解中國鄉村基層社會民主力量的小團體主義思想并不僅僅包括宗族這樣的組織性資源,還有一些諸如江湖團體、合作經營機構甚至俱樂部這樣的社會組織機構。但顯然,不管是哪種形式的小團體,它們都具有強烈的"利益排他"性質,因此不可能成為基于公民社會特質而形成的現代民主制度所可以依賴的資源,從這個角度來看,中國基層村民自治制度建設可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參考文獻和相關注釋信息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學評論》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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