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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鐵軍:宏觀經濟波動與農村治理危機

[ 作者:董筱丹?溫鐵軍?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10-10 錄入:王惠敏 ]

摘要:經濟基礎方面的“三農”問題與上層建筑方面的“三治(村治/鄉治/縣治)”問題高度相關,構成矛盾的對立統一。二者之間的相互作用關系隨宏觀經濟的波動而時緊時緩;不同的經濟增長機制對于矛盾的演化也具有重要影響。本文認為改革30年來隨著宏觀經濟周期趨緊,中國農村地區先后發生了三輪“治理危機”;到1990年代以后表現為大量的對抗性沖突。主要原因是違背了“上層建筑要適應經濟基礎”這一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所造成的制度成本--“去組織化”的個體小農難以提供足夠的剩余來支撐與大包干伴生的“撤社建鄉、撤隊建村”之后逐步龐大、異化于經濟基礎的農村上層建筑。因此,越是現代化的農村“上層建筑”就越是需要政府全額承擔制度成本。

關鍵詞:經濟周期;沖突管理;小農經濟;三治問題

一、“三農”與“三治”相關--建立鄉土中國的問題意識

(一)鄉土中國“三農”與“三治”問題的歷史背景與國情矛盾

在人口與資源關系高度緊張的基本國情矛盾約束下,中國人不僅只能依托全球10%的耕地和5%的水資源維持20%人口的生存,而且是在不能如殖民主義向海外轉嫁矛盾的約束下完成了內部化的原始積累實現了國家工業化。此期間的重大理論缺憾,在于鮮見制度變遷中不同主體之制度收益/成本的不對稱性研究:因極大地得益于通過農業集體化為組織載體的集中體制向“三農”轉移國家工業化的制度成本,而導致了人民公社解體之后幾無組織載體為條件卻仍然向“三農”轉移工業化成本的“路徑依賴”(溫鐵軍,1996)。

在農村改革30年后的新世紀來臨時,制度演進的資源“硬約束”--日益嚴峻的國情矛盾更加突出!不僅2億多農戶8億多農民人口分散經營“細碎化”土地大致如舊,而且人均和勞均耕地面積,農業產值占比,農民收入相對增速都大幅度下降。如果技術進步對生產力的實質性促進不足以緩解這種資源“硬約束”,則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矛盾,就只能愈益表現其本屬哲學意義的對抗性;雖然并非自始至終表現為緊張沖突狀態,但卻必然與外部環境變量高度相關:無論何種體制、何種意識形態,每次宏觀經濟危機及其后的蕭條階段,都會加劇農村中的經濟關系緊張狀態。中國在大包干完成了去組織化的改革以后,這種宏觀波動導致的經濟關系緊張,便缺乏緩沖地直接加劇了農村的社會關系緊張。

(二)“三治”問題的歷史與國際比較:一個經典理論的基本問題

中國2004~2006年取消農業稅后,盡管隨著免除農業稅費,農村上層建筑發生了重大“量變”--各地以大規模“撤鄉并村”為主要內容的鄉村治理結構自發調整持續進行,但人民公社解體以來存在了20多年的鄉村兩級治理體系如何進一步“質變”,亦即鄉村治理體系的實質性改革,仍屬懸疑;并繼續發揮著其對于已經到處發生的農村對抗性沖突的“路徑依賴”作用--因農民負擔過重導致的對抗性沖突明顯減少,然而,30年來條塊分割政府體制下得以強化的各種涉農利益集團已經形成,關系復雜,矛盾隨即浮現。因此,2004年執政黨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和諧社會”,表明預防、管理、轉化農村對抗性沖突的復雜性與艱巨性自不待言;而這,也正是本研究的重大現實意義之所在。

倘若斗膽豎看歷史,自清末民初以來建之于小農村社制內部的鄉村自治在百年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逐漸衰變,迄今為止的國家政權建設②過程中,對“三農”與“三治”(縣治/鄉治/村治)問題向無良策,遂使長期困擾中國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進程。

如果睜眼縱覽全球,凡屬“后發內生型”追求工業化的發展中國家,客觀地由于既不再具有向海外轉嫁矛盾的條件,又都要從“三農”提取剩余才能進入原始積累。于是明眼人會清楚看到,越是上層建筑方面自由化程度高的后發國家,就越是不得不在與傳統小農之間交易成本過高造成的負外部性制度陷阱中痛苦地難以自拔;無論其理念相對于其國情是否具有普世價值③。

有鑒于此,中國農村“三治”問題才既是近代以來的百年難題,也與其他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社會關系高度緊張具有一定程度的本質不同。任何在鄉土中國構建制度的努力,都必須考慮上下層文化,即制度與鄉土文化之間,怎樣才能最大相容或最小沖突;也因此,在數千年的小農村社制的灌溉農業文明之中內生的“中央化”集中體制④,概由低成本地維持鄉村自治才得以形成“穩態結構”基礎,這一改革之初被認為是負面的制度經驗今天或許值得重新審視。

綜上,本文討論的很可能是在鄉土中國語境中理解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的最大難點:在高度分散、剩余過少的小農經濟基礎短期內難以根本上有效改變的制約條件下,到底是“低成本”地重新構建農村上層建筑,還是繼續維持運行成本和交易費用已經過高的上層建筑?

無論是否認同馬克思主義,面對當前沖突迭起的農村治理局面都不能再局限于理論問題的爭論,而更要直面現實中的“世紀難題”--包括政府在內的任何外部主體都遇到與分散農民之間交易費用過高所導致的制度成本問題,由此產生的市場經濟的復雜“負外部性”遺留至今且不斷惡化!

如果本文在理論上有所創新,也僅僅在于構建了一種具有一定解釋力的邏輯相關--通過對近30年中國宏觀經濟的周期性波動與鄉村治理危機之間的相關關系的分析,揭示了外部環境對于鄉村治理的影響;進而得出對于化解農村“治理危機”的初步認識:要為鄉村良性治理的回歸營造良好的外部條件,關鍵在于如何辯證地處理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相適應的問題。

二、近三十年來宏觀經濟波動下的“三農”與“三治”對立統一

(一)市場化改革與宏觀經濟危機應對方式的變化及其對農村治理的影響

改革之前30年是國家工業化初期階段的資本原始積累時期;農村集體化作為農產品統購統銷和財政統收統支等國家積累制度的組織載體,與服務于政府集中進行工業化建設的一整套制度中的其他重要方面互相依存。盡管每一次經濟波動都對上述體制平穩運行構成威脅,但每次都得以化解。其重要條件,主要是政府依靠意識形態化的政治動員以及其他非常規手段將城市經濟危機爆發時的大規模失業等問題向“三農”轉嫁;直觀表現即為1960年以后的3次知青下鄉運動⑤。

到1970年代末,隨著政治結構和國內外形勢的重大變化,處于權力實質性更替時期的執政者礙難沿用原來的意識形態或運動手段向“三農”轉嫁失業人口來緩解城市經濟危機,農業也由于相對愈發不經濟而被財政率先“甩包袱”--農村改革的客觀結果,是政府這個“經濟主體”在農業生產領域退出,并且沿用“打補丁”政策在農村構建了自收自支的基層政府的治理體系。

這一客觀條件下主觀順勢引致的制度變遷的收益已經得到高度評價⑥,而其打破了人民公社體制下農村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相互約束的對立統一機制帶來的制度成本至今缺乏分析。本文認為,主要在于其后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按各自邏輯分別運行的結果恰恰是這一哲學意義上的矛盾的對抗性加劇,并在外部環境的影響下演變成為農村治理危機。

以1978年為起點的30年改革中,進入“工業化中期階段”的中國先后發生了三次較大的宏觀經濟波動,對應著也發生了農村中三次治亂循環⑦。

(二)20世紀70年代末的宏觀經濟波動與農村治理危機

1.20世紀70年代末的城市經濟危機

隨著中國1972年開始再度對歐美日開放引進外資,宏觀經濟旋即進入高漲;到1978年基本建設支出和經濟建設費分別達到451.92億元和718.98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50.20%和45.62%,相應地,承擔基建開支并以其為主要內容的國家財政支出也達到1122.09億元,比上年增長了1/3.投資慣性(如對初始投資追加配套投資等)必然要求財政在經濟建設方面的支出繼續增加,但財政卻出現高額赤字:1979年赤字達135.41億元,1980年宏觀緊縮赤字仍達68.90億元,兩年赤字累積超過200億元,相當于1980年的財政收入1159.93億元的17.61%⑧。

為了應對危機,1980年實行“關停并轉”后中國經濟事實上進入了蕭條階段。盡管這只是建國30年來宏觀經濟波動中的一次,但由于政府不可能再延用以往動員城市待、就業青年“上山下鄉”的做法讓“三農”承接這次國家對外開放加快工業化造成的社會矛盾,同時還要兼顧第二、三批回城大齡知青的就業問題⑨,因此遇到的挑戰空前嚴峻。值得今人加深理解的一個重要規律現象是:當制度成本不能轉嫁時,矛盾在城市集中爆發--1979年起社會犯罪率以每10萬人10起以上的速度遞增,1981年社會犯罪率達到89.4件/10萬人,趨近新中國成立初期1950年的數值(93.02件/10萬人),并且是1951年經濟恢復以來的最高峰⑩。

2.應對城市經濟危機的“甩包袱”政策及對農村的直接影響

為了恢復經濟、促進就業[11],1980年,負責中央經濟工作的領導同志提出:“工業、農業都要甩掉一些包袱……甘肅、內蒙古、貴州、云南等省,中央調給他們糧食很多,是國家很大的負擔。可不可以考慮,……地廣人稀、經濟落后、生活窮困的地區,索性實行包產到戶之類的辦法。讓他們自己多想辦法,減少國家的負擔”[12].

此處,借鑒制度學派的理論可知,包產到戶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是急于擺脫財政危機的政府在農業相對于城市工業而言日益顯得“不經濟”[13]的條件下,通過向村社集體和農民在土地和其他農業生產資料所有權上的讓步,甩出農村集體管理和農民福利保障的一項制度交易。而從那時的農村政策當事人對中央文件的詞語統計中可知:1982年起政府連續發出的5個“一號文件”共有三十幾個“允許允許又允許”和“可以可以也可以”;表達出前所未有的讓步政策。

但由于傳統體制和意識形態的約束,各地仍然不能短期就形成全國一風吹地甩掉財政包袱的局面,某些機械化作業面積較大的省和地區(如黑龍江和山東的煙臺地區)的地方領導干部甚至拒不執行大包干政策。這使得1984年由中央直接出面在全國以政治形式徹底推進大包干[14].隨之,農村財產關系全面調整,使農村利益主體由過去的約70萬個生產大隊480萬個生產隊變成了2億多個農戶,對農業增長起到重要作用。

3.改革之后的農村第一輪治理危機

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分散小農經濟內含的經濟活動復雜性與多樣性與過去不可同日而語,加之政策推進力度大、轉變快,許多具體問題在國家政策上并沒有給出明確指示,農村矛盾生長點大量產生。同期,原先的公社和大隊、生產隊干部賴以發揮職能的組織制度基礎不復存在(見專欄1),因自身利益受損或權力喪失而消極抵抗,也導致農村社會矛盾和財產損失大量增加,甚至發生沖突。

專欄1.大包干以來的第一輪治理危機:農村組織系統的變遷與服務體系的失靈

農村改革以后,農民家庭經營主體地位確立的過程同時也是生產隊瓦解的過程。在大多數地區,生產隊多半已經名存實亡,基本不起作用。據不完全統計,安徽353340個村民小組(原生產隊)中,目前還有“統”職能的只有22000個,占6.2%……由于生產隊是人民公社制度的基礎,所以上述事實便成為農村組織系統微觀構造解體的根本標志。隨著包干到戶的推行和農產品收購政策的改革,以部門為依托的計劃管理體制在工作對象、工作方式、工作環境上遇到了很大的變化,部門結構滿足不了變化了的新需要,從而發生了解體現象。如植保部門,原來中央設植保局,省設植保處,地區設植保科,縣設植保股、公社設植保站、大隊設植保員,形成一套體系;農村變革后,這套體系基本癱瘓了,估計有一半以上的縣植保股已解散或名存實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撤消了植保員。又如畜牧獸醫部門,全國共有省、地、縣、鄉四級畜牧獸醫站56000個、人數40萬,其中鄉站5.3萬個、人數30萬。三中全會后全國有三分之一的鄉站瓦解,有牌子沒有人員,畜牧獸醫系統半癱瘓狀態。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進步,農戶對各個經濟技術部門的要求越來越高。目前農民抱怨最多、呼聲最強烈的問題,如“水老虎”、“電老虎”、“亂攤亂派”、“單邊合同”、“買難賣難”等等,幾乎都與部門的工作直接相關。(資料來源:周其仁等:《改革面臨制度創新》,三聯書店出版社,1988年。)

最早提及的農村資源糾紛是在198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從側面反映了20世紀80年代中期農村民事糾紛大量增加;1985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審民事案件84.6萬多件,比上年略有增加。由于生產關系的某些調整和財產關系的某些變化,爭土地、山林、水利等生產資料的糾紛,比上年上升了12.7%.1986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98.9萬多件,比上年增加16.9%;財產權益糾紛,特別是債務、賠償、房屋糾紛以及土地、山林、水利糾紛案件則成倍地或大幅度地上升,已占民事案件總數的50%以上。1988~1992年,全國法院共審結土地、山林、水利糾紛等案件166234件,這些案件多發生在農村[15].

由此可以認為,家庭承包制導致農村財產關系變化與治理結構的互動演變成了農村改革以來的第一輪治理危機。

4.農村第一步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及“放權讓利”的制度安排

出于應對農村基層干部對大包干消極反抗或“行政不作為”的狀態的需要,1984~1986年全國完成了“撤社建鄉,撤隊建村”的第一步農村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逐漸填補了大包干后農村的治理空白[16].

在赤字財政的壓力下施行的農村“政治改革”,其客觀后果卻是史無前例地構建了中國歷史上人員數量最龐大的農村基層政府。而且,與之最不對應的是國家沒有相應安排必要的財政資源--1986年財政部下發《鄉(鎮)財政管理試行辦法》,雖然名義上將鄉鎮財政預決算正式納為國家統一管理,但卻要求鄉鎮政府自行“統籌”.這也可以看作政府通過向農村基層政府下放收費權,甩出維持基層政權運行的財政負擔的一項制度交易。

這種在30年改革中經常產生于上下博弈的“放權讓利”的制度安排,在中國的積極作用另當別論[17];對于農村治理的實際影響是,這不僅讓鄉級政府和事業單位從此按照城市體制吃上“皇糧”,連本來應該歸于自治體制的村級干部,也成了享受由上級決定的“補貼工資”的“準財政供養人口”.不過,當時新組建的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的自我膨脹尚未開始,又正值農村經濟發展的黃金時期,尚可承擔其運行成本。但其后的事實表明,正是這一制度安排,成為農民負擔加重的濫觴。

(三)20世紀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宏觀經濟波動及農村治理危機

1.改革以來第一次滯脹形態的周期性經濟危機

1988年中國試圖推行“價格闖關”之際發生了嚴重的通貨膨脹,CPI 達到18.6%,同時出現社會公眾大規模擠兌。為了保住存款,銀行陡然提高存款利率,8年期長期存款利率達到24%;但同期的貸款利率并沒有相應調高,從而出現“深度負利率”--實際存貸息差高達十幾個百分點--導致1988年當年銀行虧損460多億元,直接轉變為財政赤字。

為避免銀行虧損加劇,政府隨之調高了貸款利率,商業銀行貸款的暗中高利貸或者尋租,殊途同歸。

于是,最依賴流動資金的商業企業首先開始減少資金占壓而向制造業轉嫁負擔,導致制造業的企業占壓上游原材料企業的產品和資金;最終是導致整個經濟鏈條因連鎖負債而趨于癱瘓;從通貨膨脹進一步演化為生產停滯--1989、1990年國內生產總值增速由前兩年的10%以上降到低于5%,這就是中國改革以來發生的第一次滯脹形態的周期性經濟危機的大致演化過程[18].

2.城市危機的應對政策及其對農村的影響

面對經濟危機的決策層提出了與1980年曾經有效的“關停并轉”類似的“治理、整頓、充實、提高”.后果也與任何經濟體制條件下經濟危機爆發導致的情況類似,農村鄉鎮企業和城市中小企業首先受到沖擊陷入經營困難,1988~1990年3年間鄉鎮企業的發展速度驟然下降,尤其是1989年,消除物價上漲因素后,實際呈現出負的增長速度,增速比上年下降了18個百分點。

此時,城鎮居民農產品購買力降低,大部分農產品收入彈性都小于1,有的甚至為負值,農產品市場出現整體性供大于求,主要農產品生產效益出現大包干以來的首次下降,導致農民現金收入連續3年增長速度下降。

3.農村治理危機發生與化解

雖然農民現金收入增長速度連續3年下降,但在經濟高增長時已經膨脹起來的農村基層政權為維持運行而對現金的需求卻是剛性的,成本過高的農村治理體系再一次表現出了與剩余過少的小農經濟基礎之間的對立性質,并且很快就演變為尖銳對立--鄉級財政要解決規模增加了的人員的基本開支,只能依靠“加強征收”(這既是指對小農經濟剩余索取的相對程度增加,也意味著征收手段的加強甚至非正常化),農村干群關系逐漸惡化。20世紀90年代初出現了村民暴力反抗稅費征收的事件,標志著大包干以來的第二輪鄉村治理危機爆發[19].

1992年鄧小平南方談話之后,中國經濟開始了由產業型經濟向資本型經濟的重大轉化,導致經濟復蘇并隨即轉入高漲。在其帶動下,農民進城務工增多,勞務性收入增加;同期城市農產品需求高速增長,很多地方出現“糧荒”.為保證糧食供給,1994~1996年政府實行了“省長米袋子”、“市長菜籃子”等含有增加財政支農資金的工程,并連續兩次大幅度提高糧食收購價格,累計提高幅度達到105%,農業的經營收入也持續增長[20].隨著農村經濟外部環境的好轉,鄉村干群矛盾有所緩和;于是,農村的第二次治理危機隨之緩和了下來。

(三)20世紀90年代末的宏觀經濟波動及農村第三次治理危機

20世紀90年代末以通貨緊縮為標志的經濟蕭條,是宏觀調控“軟著陸”于1997年獲得成功,以及同年發生的東亞金融危機雙重作用的結果。

雖然1994年政府就提出宏觀調控,但直到1996年采取經濟與行政干預雙管齊下,才遏制了1993年以來以期貨、股票、房地產等3大資本市場拉動的宏觀經濟“過熱”,并于1997年宣布成功實現“軟著陸”,當年GDP 增長速度比1993年回落了將近5個百分點。任何人始料未及的是,同年東亞爆發了金融危機,國際市場需求突然萎縮,1998年出口對GDP 增長的貢獻由過去約3個多百分點降到只有1個百分點。

1.20世紀90年代宏觀經濟周期作用于農村的4個方面

在中國更多地融入國際金融資本主導的經濟全球化進程、國內出現全局性產能過剩以及“再意識形態化”的市場化導向[21]方興未艾的大環境下,本輪宏觀經濟周期及蕭條階段對農村經濟和農民收入的影響是多方面的。

(1)1994~1996年經濟過熱階段政府大幅拉高糧價,起到了刺激了基本農產物生產迅速增長,中國在1996年提前4年實現了原定于2000年實現的一萬億斤的糧食產量目標;但接著1997年經濟周期發生作用,城市需求相對減少,同時總人口增長仍維持預期速度,從人口總量和結構兩方面講,糧食消費需求都沒有可能提前4年擴大--糧食供給本來就潛伏了短期過剩矛盾--當中國經濟轉向蕭條后供給過剩矛盾顯露,導致糧食價格和效益雙下降。

(2)在制造業產能過剩和宏觀緊縮政策的共同影響下,鄉鎮中小企業經營狀況再次惡化,但社區福利及政企合一下鄉村政府消費的開支剛性,使得企業生產性貸款被大量挪用為地方政府消費,導致鄉鎮企業大面積負債,基層政府自發仿效“甩包袱”政策,紛紛以轉讓債務為條件對鄉鎮企業進行私有化改制。改制后脫離了社區屬性的鄉鎮企業,不再以社區就業最大化為目標,在“資本增密排斥勞動”的機制下吸納就業人數下降,并且不再承擔農村社區福利開支[22].實證研究表明,1991~2006年15年間,中國宏觀經濟增長率與鄉鎮企業就業人數增長率之間存在著強相關關系,皮爾遜相關系統為0.642[23]。

(3)20世紀90年代的化解城市危機為導向的一系列改革,包括1998年展開的以降低國有銀行風險為主要目標而進行的農村金融改革,為拉動內需而進行的教育、醫療等領域的“產業化”改革等,都成了將農村的稀缺資源抽向城市的“抽水機”.

(4)1999年為了配合農村金融改革、消化糧食系統在農業銀行占壓資金而開展了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其諸多利于國有糧食部門壟斷糧源的政策中有一個“戶交戶結”的措施--將農戶剩余提取方式由過去經由糧站統一為鄉村扣除糧款改為農戶交糧結賬后鄉村干部再去挨家挨戶收取現金--在貫徹中成為引發沖突的一個機制性變化:基層政府與分散農戶之間的交易成本凸顯,矛盾陡然顯化[24].

2.“自收自支”的鄉村治理模式再次呈現危機

農村上層建筑方面的支出需求并不隨著經濟運行陷入低谷而自發縮減,反而持續膨脹。一方面是鄉鎮基層人數進一步增加,另一方面,1994年財政體制分稅制改革后,上級政府各部門基本上采用“財權上收、事權下移”的方式,將難以通過簡單市場化“甩”掉的農村的基礎設施、義務教育等公共物品的供給責任逐級下推,農戶最終成為農村公共物品的主要供給主體。例如,“教育集資”一度在農民負擔中占相當高比重。20世紀90年代末直至2004年中央政府宣布取消農業稅之前,盡管各地“不準加重農民負擔”的文件密集出臺,客觀上反映了“農民負擔不斷加重”的事實[25].

這些都表明,經濟關系緊張再次導致社會關系緊張,并且比以往有過之而無不及--當正常的征收手段不足以滿足需求,基層政府普遍動用了協稅、貸款、集資甚至黑社會等非正常手段;通過侵占土地發包收入或征收補償款、冒領國家移民、退耕還林等補償款等方式變相征收的情況,也大量發生(見專欄2)。由于政權的內卷化(杜贊奇,1995),鄉村基層工作人員部分地出現“劣紳化”趨勢,并與地方政府形成“劣紳+精英”結盟[26];進一步形成鄉村治理中的“精英俘獲”和“扈從關系”(世界銀行,2005)[27].

專欄2.農民稅費負擔的案例

農業稅費改革和基層人員精簡改革以前,典型的案例是湖北省洪湖紅城鄉[關于紅城鄉的案例可參見2003年4月在CCTV《經濟半小時》關于三農問題的5集電視片中記者的實地采訪報道(資料現存中國人民大學鄉村建設實驗室)]的鄉鎮財政所的工作人員竟然達到108個,主要靠鎮級政府本級財政自籌供養的人員高達千人規模。比如內蒙古某行政村,全村5265畝耕地、1000多人,1997年秋冬共上繳農業稅、教育附加費、預購糧定金116638.50元,統籌款38470.4元,總計150108.5元(扣除預購糧定金5000.40元),人均150元左右;1998、1999年時負擔最重,教育附加費每人30.50元,“三提五統”費每人70元,加上農業稅,平均每人負擔220多元(以某農戶為例,4口之家,25.88畝地,1998年共繳納統籌款252元,農業稅532.7元,教育附加費121.6元,合計906.3元,人均226.58元);而當時人均純收入800~1000元,負擔比重超過了20%[根據對該村村委會主任的訪談整理,并查對村賬核實。統籌款中,鄉、村各提取一半].在有些人均耕地只有1畝多的傳統農區,農民實際稅費負擔甚至達到了50%.

這時農民上訪和農村群體性事件大量發生的情況表明,矛盾的主要方面確實是客觀事物變化的主導力量。某些地方政府在有些情況下,動用國家專政機器甚或黑惡勢力等手段來制止群體事件,造成沖突升級甚至發生人員傷亡,農村治理危機更趨嚴重[28].直到中央政府于2004~2006年正式取消農業稅--政府在稅收不斷增長的條件下,終于接手了本來應盡卻長期未盡的提供農村公共品的責任--并不斷加大惠農政策力度,矛盾才相對緩和。

本輪農村治理危機的開端、激化以及相對緩和的全過程,仍然可以從中央政府出臺文件的密集程度變化中窺見一斑。

不過,就在這種上層建筑終于積極地做出適應經濟基礎的挑戰的同期,鄉村社會沖突、特別是對抗性沖突的發生也出現了結構性的變化--負擔過重導致的沖突大幅度下降,因全球化、資本化力量向農村的擴張而導致的土地征占和其他財產性沖突大幅度上升,2005年全社會群體性治安事件增加到86000多起,將近1993年8709起的10倍;因征地、財產、環境等引發的沖突占全部沖突的一半以上(2006年數據)。

盡管執政黨在明確了“科學發展觀”的經濟方針之后,進一步強調了“構建和諧社會”的政治路線,甚至指明了“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但在各地仍然事實上繼續巧取豪奪農民資源以招商引資、繼續“以資本為本”的發展主義導向、和已經形成的劣紳勾結導致“精英俘獲”的利益結構制約下(康曉光2002,楊鵬2005),第三次鄉村治理危機的復雜化趨勢仍有待于深入觀察。

三、小結

一般地,單純市場經濟條件下,分散小農經濟的家庭收入與宏觀經濟存在著較強的正向相關:宏觀經濟高漲時農民收入增加,經濟蕭條時則恰好相反。實證研究表明,1984~2006年二者之間的皮爾遜相關系數達到0.702。

因此,每一次經濟蕭條,農村基層“自收自支”的暫時平衡態都會被打破。其根本原因,仍然是農村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的哲學意義上的對抗性矛盾還沒有被正確認識,更難以形成合理的政策導向。

如果依據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29]分析大包干之后的中國農村治理結構,一方面在經濟基礎領域發生的主要是傳統小農生產方式的恢復;另一方面,與這種經濟基礎所對應的上層建筑,如上所述,卻并非是從這種“現實”的經濟基礎內在生發出來的,而是深居城市的上級政府在現代化目標之下人為地“外加”的、客觀上服務于部門利益和“條塊分割”體系的現代科層治理結構。國家權力下沉鄉村的治理意愿,這樣毫無緩沖機制地訴求于“傳統”的小農經濟基礎及未能免疫于“帕金森定律[30]”的“現代”上層建筑,結果就是、恐怕也只能是“黃宗羲定律[31]”的再現。除非政府支付這種治理結構的全部開支,并對其隱含的制度成本承擔化解之責。

在中國的制度環境之中的人們應該把寫入憲法和黨章的馬克思主義作為批判的武器,如是,則可知,農村改革中高成本的上層建筑的構建,顯然違背了馬克思主義“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基本原理,由此,已經使鄉土社會的整合成本越來越高,基層良性治理難以形成,并且表現出巨大的制度成本--農村周期性的治理危機。

不過,如果采用其他非馬克思主義的、微觀的理論對這些復雜問題做分析,則會得出另外的結論--假如接受“政府公司主義”或稱“政府公司化”理論,就可以把基層政府直接看作一種微觀經濟主體,那就完全可以按照經濟主體的運行規律來研究并規范其行為[32].

然而,研究者沿著這種另類理論的軌跡做分析,仍然不得不推導出對上層建筑和意識形態體系的改革取向,但那在現行體制下卻幾乎是不可能的。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管理世界》200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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