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建成區范圍以外的地區,一部分村莊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多年來也由農民集體自主決定推向了市場,土地利用效益沒有因為農民集體保留土地所有權而降低。相反,因為這種模式給處理土地利益分配提供了基礎,有利于擴大農民的土地財產權,也有利于縮小城鄉收入分配差距,受到廣大農民歡迎。這也是改革開放以來合理利用土地的重要經驗。
這些改革經驗表明,農村經營性建設按照同地、同權的原則,與國有建設用地一樣入市交易使用權,不再因為土地涉及城市發展而必須由國家征用后進入市場轉讓,打破城市建設用地只能歸國家所有的法律禁忌,十分必要。近日,國土資源部總結試點地改革的經驗,提出了修訂現行土地管理法的意見,擬交全國人大討論通過。此次法律修訂,不僅需要改寫法律條款的核心原則,還有許多操作性的問題也要有所顧及。我們希望,土地管理法修訂以后,落實法律有關條例的修訂也能盡快完成,使土地制度能在更大程度上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縱深發展的需要。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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