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彌渡縣密祉鎮文盛街考察為例
編者按:自古以來,鄉規民約在鄉村治理中就發揮著積極作用,具體體現在婚喪嫁娶、祖屋分配、生產決策、扶貧濟困、糾紛調解等方面。盡管它在鄉村治理中有多種優勢,然而,仍要以法律為保障。畢竟法治才是全社會追求的最大公約數。
當前,傳統村落的保護與傳承已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認識。但在其保護過程中卻呈現了眾多令人費解而又無奈的狀況,如保護性破壞、開發性破壞、自主性破壞和強制性破壞等。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缺乏針對傳統村落保護的法律所致,使得基層政府與民眾并無法規可依,從而導致了傳統村落在現代化進程中出現了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現象,產生出新的社會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也激化了政府與村民之間的矛盾。法律固然是保護傳統村鎮的規范性約束,但鄉規民約也不可或缺。筆者基于對密祉鎮文盛街的考察后發現,在無正式傳統村落保護法規出來之前,該村對傳統村落的保護及日常生活普遍遵鄉規民約辦事,其中古民居保護中動用“歸并”就是鄉規民約形式的典型事例。
一、鄉規民約的法治內涵
鄉規民約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議的鄉規民約是指鄉土社會中存在國家公共法之外的公共性原則;狹義的鄉規民約是指經村民商討、制定并遵守的適合本民族、本地域習俗的行為規范。它或者是由代際間口口相傳,或者是通告的形式張貼懸掛于村口或公共場合的顯要處。它需要在國家的公權力的指導或引導下行事。因此,它既有國家性質,也有民間性質,主要是民間性質起的作用更大。
法制內涵的鄉規民約可體現為一種非正式的制度,它具有自發性特征,通常具有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的效力。我國1998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盡管國家制定有相關法律,但鄉規民約卻有其廣泛的生存空間,其前提是必須納入國家的公權力范圍之內施行。鄉規民約通常在各鄉村廣泛應用,特別在少數民族地區盛行,除了有國家法之外,還普遍存在著受習慣法的約束。它將習慣上升為一種約定,是一種民事習慣約定,體現的是村民集體的價值判斷,是全村村民意志的體現。
鄉規民約往往能發揮其特殊的作用,這種作用是國家法不能比擬的。它具有法律所不具有的更多靈活性,并不象法律一樣需要強制或嚴格執行。有時法律上遇到的棘手問題,鄉規民約卻能輕松解決。另外,它是基于鄉民之間的一種互為信任的約定,因更具有人情味而廣為村民所遵守。
二、密祉鎮文盛街田野調查基本情況
密祉鄉位于云南省中西部,東北與彌渡縣苴力、寅街兩鎮接壤,西南與巍山、南澗兩縣毗鄰。國土面積140平方公里。轄6個村委會、36個自然村、40個村民小組,2012年末總人口為16455人,距縣城30公里。
密祉是文明禮儀之邦,素有“三鄉兩區一古道”的美譽,即“中國花燈之鄉,文化之鄉,世界名曲《小河淌水》的故鄉,州級自然保護區,省級革命老區,文盛街茶馬古驛道”。2007年1月文盛街被列為省級歷史文化名村,同年12月密祉被列為省級旅游小鎮,2008年密祉被列為省級生態示范鄉鎮,2011年再次被列為省級旅游型特色小鎮。
密祉鎮是歷史上開南古驛道的途徑之地,古代在密祉集鎮西南的文盛街村設有茶馬驛站,今保留了以文盛街為軸心的較為完整的古村落風貌和格局,現全村有360戶,1285人,以漢族為主。
文盛街又名“馬食鋪”,在這里就成了通往滇西南的要塞。文盛街有文物古跡10余處,古驛道的明清古民居宅建筑群,保持著其古有的古驛道風貌特色。文盛街茶馬古驛道,因地制宜,依山布局,打破了構圖方正,軸線分明的建筑風格,道路(巷道)隨山勢曲直而布置,房屋就地勢的高低而組合。居所、民居建筑多為“三坊一照壁”、“四合五天井”,“四合院”,也有“一顆印”式院落,土木結構,青瓦屋頂。文盛街市井設計,石板古道依山勢布局,有主街,有巷道,有溝渠也有暗溝,街依溝延伸。高低錯落,酷似江南集鎮,又近于山鎮特征,別具一格,極具保護與傳承價值。
通過文盛街古驛道古跡,可尋找到積淀深厚的多元“馬幫文化”、“飲食文化”“花燈文化”“民歌文化”的歷史淵源。
在密祉鎮設有一個法庭,鎮政府中設有司法所和一個派出所。據采訪得知,近年來民事類案件在所有案件中居多數,主要涉及合同糾紛和借貸糾紛。司法所主要負責對群眾加強普法工作。而文盛村在日常生活中出現的民間糾紛首先考慮由村里的長者出面調解,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實在解決不了的再由法院出面解決。
三、文盛街社會治理中鄉規民約實施情況
從考察的整體情況來看,鄉規民約在文盛街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占了很重要的位置,該村的村規民約是與當地的民風民俗緊密相聯的。他們通過鄉規民約解決鄰里糾紛、化解夫妻或婆媳矛盾、維護村容村貌、維護村級基礎設施等法律照顧不到的地方發揮著作用。
鄰里關系中有不成文的規則,如進行農田灌溉時,每戶必須保護好自家的水渠、田埂,不得倒灌,浪費農田用水。各戶在建房時,必須在新建房屋背后留出三尺間距,以給鄰居做過道與房屋滴水留出空間。每戶牲畜糟蹋了鄰里的莊稼或菜地,過錯方要向對方賠禮、道歉等等;婚姻家庭方面,主要涉及尊老愛幼。即年輕夫妻除有義務照看好自己小孩外,必須孝敬長輩,即使因兄弟多分家也不例外;在維護村容村貌方面,規定全村村民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護環境,各戶門前實行衛生三包,即包環境衛生、包公共設施、包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財務和公共衛生等等;就古鎮的古民居及公共建筑來說,當地村民都認為不能買賣他們的祖上留下來的祖屋與公共遺產,認為賣掉這些遺產是對祖先的不敬,沒保護好是后代人的失職。
在采訪中,筆者有幸見到了一個典型的鄉規民約成功實踐的實例。位于文盛街古道上方離村委會100米的一處聶家院子,面積大約300平方米,為四合院的土木結構、青瓦屋——上下兩邊各有兩間東西廂房,院內走道寬2.5米,長40米。筆者一行進入里面院子,正巧主人一家幾人在商討著老屋歸并的問題。經過打聽,原來是侄子夫妻倆外出打工掙了錢,在老街外已建了新式磚瓦房,而祖上的祖屋無暇照顧。因此,欲將祖屋歸并給其叔叔,由其進行日常的修繕與管理。雙方簽訂合約,其內容如下:
甲方:聶ZJ(叔)
乙方:聶HS(侄)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因新建了房屋,不再居住在老屋里,為了使老屋不致于因無人照看而坍塌、毀壞,故特將原居住之老屋歸并給叔叔。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止經濟糾紛,經雙方協商,就祖屋翻建、修繕及房產產權歸屬問題達成以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將祖屋無償歸并給甲方,乙方今后不得再以各種理由向甲方提出經濟方面的補償。
二、甲方有義務對祖屋進行保護和修繕,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出售祖屋。
三、今后甲方對祖屋進行形式的任何改造與修繕,乙方均不得干涉,但必須秉持修舊如舊的原則,保持原來風格。
四、房屋所有權是乙方,甲方享有永久使用權。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聶家長輩作第三方見證人執一份。
六、本協議效力約定:任何單方面的改變房屋結構和風格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須經雙方協商而定。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見證方(簽字):
訂立地點:
年 月 日
從上述規約可看出,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以一種特別的方式來保護傳統民居,也體現了雙方對祖上遺留之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的一份責任心。
四、結語
事后,筆者帶著一些疑問去鎮政府咨詢負責規劃的楊主任,政府遇到這種村民間的讓度或歸并房屋的協議,政府部門會采取什么樣的方式?是支持還是反對?楊主任告訴我們說,在傳統村鎮的保護法未出來之前,對村民之間的這種歸并協議,是村民自覺自愿意思的體現,也是鄉規民約的合理體現,政府是支持的,不應該過多的干涉,只是需要他們到政府部門備案,也就是需要以國家的公權力為基礎。
由此可見,法治視域下的鄉規民約并未矛盾,二者之間是可以協調的。在弘揚優秀傳統、發揮禮序家規、增強道德教化方面,鄉規民約還是法律處理鄉村問題的調節劑或潤滑劑。正如王岐山所說:“法制建設是鄉規民約的前提和方向,鄉規民約是我國法治建設的有益補充”。作為蘊含了豐富傳統人文思想的傳統村落來說,鄉規民約更應該大力提倡,為構建更為和諧的鄉村文化秩序服務。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南大學中國村落文化研究中心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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