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網絡上流傳華中科技大學教授賀雪峰的一篇文章,題目是“論土地資源與土地價值”。筆者在微信上看到了這篇文章,比較認真地拜讀了。從字里行間感受到濃厚的知識分子的家國情懷,令人肅然起敬。但對文章中一些的觀點,筆者有不贊同或不完全贊同之處。
1、要把基本經濟制度與經濟體制區分開,不能混為一談
賀雪峰認為,政府經營土地形成土地財政,是中國土地制度紅利的體現,“是經歷了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改造的兩場革命而形成的新中國最重要的制度財產”。這樣表述,是把具體的體制機制問題,上升到基本經濟制度的高度上,恐怕不符合歷史發展的邏輯。
2、全面正確理解和運用“漲價歸公”理論,建立利益共享機制
賀雪峰十分強調土地“漲價歸公”,但他把歸公理解為歸政府,我認為是片面的。
問題主要出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后,私營企業和改制后的國有企業自主用人,政府沒有強行安置失地農民就業的權力了,經營不善的企業實行破產、兼并、下崗,安排了也沒有意義。就是說,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利益共享機制在市場經濟里不靈了。
到底是農民變壞了,還是制度、政策出了問題?我看,農民中確有極少數害群之馬,但對于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主要還是要從制度、政策上尋找原因。
當年出臺按原用途補償的辦法,主要的思想理論依據就是“漲價歸公”。曾經,我對此也是擁護贊同的。后來經過多年深入思考,才逐漸認識到,對農民講“漲價歸公”,其實是驢唇不對馬嘴。
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本質上是土地革命,農民是參與革命的重要主體。
3、現行土地制度的弊端是不允許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賀雪峰認為,我國現行土地制度是世界上最好的土地制度,不需要根本改革,只要打打補丁就可以了。這個判斷,與事實相距甚遠,也與中央的認識相距甚遠。事實是,現行土地制度存在嚴重弊端,
4、現行土地制度背離了改革初衷
當年土地實施改革要達到的目的,一是改變計劃經濟無償用地,大圈大占造成的土地資源浪費;二是理順經濟關系,土地所有者獲取地租,使用土地的企業或個人,在平均利潤規律作用下平等競爭;三是促使用地者集約利用土地等。現在看,這些目的基本都沒能達到。
5、我國現行土地制度問題的根源是政府既是“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土地管理部門既管理又經營,有其必然性。國家土地管理局艱苦工作了十幾年(包括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雖然取得很大成績,但最終也未能在全國全面建立起城市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政府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弊端,也就沒有充分顯現。
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成立了國土資源部,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全面建立起來了,工作重心就轉向如何經營土地,政府既管地又賣地的弊端,開始全面顯現。
6、建立“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的憲法秩序
為什么國家層面的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辦法始終推不出來?政府經營土地形成的利益格局,是根本原因。此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對憲法條文的理解存在分歧。
單看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這一條,集體土地使用權當然可以進入市場轉讓。但是憲法還有一條規定,大意是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
有人認為,按照這一條的規定,城市擴展到哪里,哪里的土地就應該歸國家所有,成為國有建設用地以后才能入市,因此根本就不存在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問題。如果這樣解釋是對的,就意味著憲法本身存在矛盾,需要在適當的時機修改憲法。
如果這樣解釋不符合憲法的本意,也要在適當時機修改憲法或由權威機關做出明確的解釋。在現在的情況下,無論贊成還是反對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都可以從憲法中找到依據。賀雪峰不贊成集體土地入市,一個重要依據就是城市土地國家所有這一條。
現在,土地管理法又要進行修改,修改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但是,這個草案的基本思路還沒有跳出現行制度的窠臼,沒有鏟除利益的藩籬,沒有壯士斷腕,還是如賀雪峰所說在打補丁。
作者簡介:黃小虎(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研究員,曾任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院長兼黨委書記。后任書記、巡視員,中國土地學會副理事長。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改革》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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