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漯河市糧源公司“中間人”制度的案例分析
摘要:本文在交易成本經濟學的分析框架下,分析了糧源公司的“中間人”制度安排。該制度將種子行業的部分資產專用性風險轉移給對這些風險并不敏感的“中間人”,從而在實現連片規模經營要求的同時避免農地流轉產生的成本和其他社會問題,同時兼容了商品契約下的激勵作用,化解了供需雙方特定資產專用性風險。
一、引言
自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土地在集體內部均分,出于平等的需求,往往根據地塊的肥沃程度、距離遠近進行分塊,好壞搭配均分給農戶,在我國地少(耕地少)人多(農民多)的國情下,這種初始分配方式直接導致農戶承包地的零碎化程度很高,進而使得耕地細碎化和規模經營之間的矛盾突出。通常,通過土地流轉來實現土地使有權的集中進而實現規模經營。尤其是對于種子繁育產業而言,要求必須連片經營、不能出現“插花”現象,因為,種子質量非常重要,其他類型作物的臨近,尤其是同種卻不同型號作物的臨近,會因為不同型號間花粉的傳播影響種子的純度,甚至直接影響種子的基因構成。因此,土地使用權的集中似乎成為這一行業農業產業化的必然要求。
但是,耕地集中往往面臨諸多困難,比如受各種制度約束而導致的流轉不暢進而形成較高的流轉成本,容易引發農戶、村集體和企業等主體間的矛盾,“甚至可能造成土地兼并,使農民成為新的雇農或淪為無業游民,危及整個社會穩定”(中共中央18 號文件,2001)。如何解決種子繁育的連片規模經營要求又避免土地使用權集中的所形成的困難呢?這一困難不僅僅表現在種子行業,在很多其他類似的農業行業也存在。因此,這一問題的解決,對于理解和解決我國農業產業化和土地流轉制度的矛盾有一定的意義。筆者通過對漯河市糧源公司的調研發現,土地使用權的集中并不是種子行業運行的必然前提。糧源公司通過引入“中間人”制度,在維持家庭經營的同時實現土地成片規模化經營,并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相關的契約性風險問題,降低了交易成本。本文先簡單介紹行業背景和該公司的運作機制,然后根據交易成本經濟學分析該公司運行機制的合理性,最后做相應的評述。
二、背景知識介紹
(一)行業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消費者對農產品的品質需求呈現多元化,有些品質產生于種子的形成過程中,即同一作物的種子也呈現不完全替代性的特點,偏離了完全競爭的種子市場,在專利制度等的保護下在一定期限內形成了所謂的壟斷利潤激發了這一行業的發展。
種子行業往往經歷如下四個環節。首先是種子研發階段,由于不確定性很大,通常是不完全以利潤最大化的科研院所完成;第二是原源種的購買,原源種價格很高,需要一定規模的資金;第三是種子繁育階段,土地連片規模經營是種子繁育成功與否的前提,如何在戶均耕地數量少的現實和實行分散的家庭經營農地制度的基礎上實現土地連片規模經營是關鍵的問題;第四是種子銷售階段,銷售過程規模經濟效應明顯,通常存在規模門檻,如沒有達到一定的規模,種子質量等方面的信譽問題很難令銷售對象放心。因此,單個農戶經營或者純粹的市場交易過程不適用于種子繁育行業,研發、購種、耕種、銷售環節上的垂直協調是必然的。
關鍵性的信息和知識決定哪一參與方在垂直協調過程中起核心領導的作用(Boehlje &Schrader,1998)。在這個垂直協調的過程中,銷售商負責具體型號種子的推廣和銷售,相對于其他環節的參與者而言,與種子需求方的關系最為緊密,對關于種子特性的有效需求(Effective Demand)的信息更容易獲得,而這一信息直接決定耕種環節和購買原源種環節種子類型的選擇。這一信息上的優勢使得銷售商肩負了原源種購買這一環節,耕種環節也依賴于銷售商對種子型號的選擇。同時,盡管種子研發的不確定以及相應的技術、人力資本投入使得大多數銷售商、尤其是中小銷售商望而卻步,但是,銷售商基于有效需求信息的原源種類型購買意愿,直接影響著科研機構的研發方向。因此,銷售商在整個行業中具有明顯的信息優勢,而其他參與者面臨能力和意愿上的約束(如農戶受資金、技術、以及耕地細碎化的限制,科研機構往往不能完全追求利潤最大化),其在負責銷售和購買原源種環節(即表現為種子公司)的同時,在整個垂直協調過程中起著核心作用。
(二)糧源公司運作機制
糧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 年,它的前身是臨潁縣鎮江農科所,經過約16 年的發展,成為如今的河南省糧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到2008 年,公司的總資產為1272 萬元,銷售收入達2000 多萬元,現有員工42 人,其中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80%。此外,公司還擁有試驗田50 畝,種子繁育基地2 萬畝,是集科研開發、生產銷售、技術服務為一體的科技型種子企業。
糧源公司目前的具體運營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部分。首先,公司主要是先從農業科研院所購進優良品種的(原源種),然后采取訂單農業的形式,與一位農戶(即“中間人”)簽訂合同,“中間人”組織其他農戶參與種子繁育,保證參與農戶用于種子繁育的耕地連片,負責生產過程中的統一協調,為了鼓勵大規模經營,公司為連片一千畝以上的“中間人”提供一臺播種機。然后,農戶購買公司提供的原源種,其所購原源種的價格一般低于公司引進價,部分品種可以以賒欠的方式獲得,從最后的種子款中扣除。公司企業提供技術服務(包括農藥、化肥的種類和配比比例、施用時間等),由“中間人”協調、管理農戶按照公司的具體要求進行耕種。最后,在成熟季節,公司按照高出該類谷物市場價(一般都有具體的日期,如麥子是當年的6 月1 日)的10%~ 15%進行收購。“中間人”負責參與農戶所繁育種子的收集和運輸,并于合同規定期限將種子交予公司。公司對種子質量的檢測分為兩個部分:先是在繁育期間,派遣技術員上田頭檢查除雜等情況,頒發種子繁育合格證;然后是在收購環節,收購的種子分戶儲藏,進行室內檢測。對于不合格的種子,公司一般不予收購。
農戶收入為銷售價減去耕種費用。相對于同類農作物的種植而言,其收入的增加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原源種的產量比一般種子的產量高5%,二是收購價提高10% ~ 15%,總收入提高大約為16% ~ 20%(在種子質量合格的情況下)。“中間人”除了自己耕種的收益之外,獲得每斤2 分錢的中介費,但是需要負責田間技術人員的招待費用,因此,最終拿到中介費約為1 ~ 1.5 分/ 斤。企業的利潤則是種子市場銷售價與相關成本和費用的差額。
在本文中,我們將糧源公司的農業產業化模式歸納為“中間人制度下的商品契約”。
三、糧源模式的理論分析
上文背景介紹表明種子公司在這一垂直產業鏈上承擔協調者的角色。在本部分,我們首先根據本文的需要,對涉及到垂直協調治理結構(即契約類型)選擇的交易成本經濟學(TCE)作簡要的選擇性回顧,在此基礎上討論要素契約和商品契約各自的優勢以及面臨的問題,最后重點分析中間人制度下的商品契約的理論意義。
(一)交易成本經濟學簡要的選擇性回顧
在科斯提出交易成本概念之后,Williamson和Klein 等人在有限理性、機會主義的假設下,考慮到契約的不完性,開創了交易成本經濟學。Williamson(1979)引入資產專用性這一核心概念以及交易頻率和不確定性這三個刻畫契約屬性的維度,計算交易費用,進而決定具體垂直協調的治理結構(即契約類型)的選擇,即選擇交易成本最低的契約類型。資產專用性程度、交易頻率以及不確定程度和垂直協調的緊密度呈正相關,前三者越高,越容易出現敲竹杠等機會主義行為,不利于專用性投資的事后保護,因此越需要提高一體化的程度。鑒于早期TCE 過度關注資產專用性的交易費用的缺陷,Williamson(1985)等將分析框架擴展至生產成本,并考慮到垂直協調緊密度提高帶來的激勵能力的降低和官僚成本的提高。
顯然,在各類契約或者治理結構中,存在著委托代理關系。Eisenhart(1985,1989)將完全契約下的委托代理理論引入到不完全契約的框架下。Eisenhart(1989)認為委托代理理論中涉及到的逆向選擇、道德風險以及分險和分險轉移成本分擔這些核心問題,實際上可以歸結為(1)行為衡量成本和(2)產出衡量及分險轉移至代理人的成本之間的權衡,從而關注在委托代理關系中的控制問題。Eisenhart(1985)引入任務的兩種性質:過程可程序化(Programmability)和結果可分性(Separability) ,過程可程序化的程度越高,行為衡量的成本越低,在垂直協調中有利于要素契約的實施,結果可分性的程度越高,結果衡量成本越低,在垂直協調中有利于商品契約的實施。Mahoney(1992)試圖將傳統的交易費用理論和委托代理理論整合到一個更一般的框架。他在Eisenhart(1985,1989)的基礎上引入衡量成本(Measurement Cost),并和Williamson(1985)的交易成本同時考慮來決定契約類型的選擇。垂直協調的契約類型的選擇應該最小化“協商、適應、監管和實施供求雙方關系(buyer-supplier)”的成本。他強調交易屬性中的資產專用性和任務屬性中的過程可程序化及結果可分性,根據這三個維度給出了垂直協調體系中的契約選擇問題(見表1)。但是,TCE 忽略了任何微觀組織和制度都遷入到一定的社會、政治、法律和文化結構的事實,這些結構直接影響著經濟主體的行為選擇、進而是組織和制度選擇,比如Greif 開創的“歷史比較制度分析”曾分析了商人所處的文化結構(集體主義和個體主義)對馬格里昂商人和熱那亞商人交易制度選擇的影響(Aoki,2001)。最后,Williamson(1993)曾將信任問題排除在交易成本經濟學研究之外,關于信任的定義含糊且沒有達成一致,但是,不可否認,信任有助于減少在達成、實施以及監督合約方面或者更多非正式討價還價中的交易成本(Margaret,2000)。
(二)TCE 視角下種子行業的特征
根據TCE 的分析框架,契約選擇類型取決于這一行業的供求雙方的交易特征。在此,詳細分析基于TCE 的種子行業交易特征。
第一,種子行業的資產專用程度較高。首先,種子公司為了獲得某種型號種子銷售的壟斷權(可能是區域性的),需要支付大量的投入,這一投入是完全沉沒、不可能轉用于其他途徑的。其次,由于信息不對稱,種子購買者(農戶)往往不清楚具體型號的種子性能。種子公司在推廣種子時,往往會在種子營銷過程中投入大量的宣傳費用,比如通過建立專門的示范基地來引導農戶購買良種,由于特種型號的種子用途專用性很大,上述投入的資產專用性程度很高。第三,特定資產專用性在這一行業也非常突出。結合特種型號種子用途的專用性,對于農戶而言,種子的銷售對象可能比較單一,一旦種子公司因為各種理由終止合同或者只履行部分合同條款,會導致農戶損失很大,以小麥種子繁育為例,不被種子公司收購的麥種只能當作普通小麥銷售,價格低于麥種。另外,根據Joskow(1987)對特定資產專用性在需求方的拓展,這一資產專用性體現于種子公司一方。一旦簽約農戶因為各種原因不愿意提供種子時,種子公司尋找特定型號種子的供給是困難、昂貴的,甚至在短期內是不可能的,因為種子繁育至少存在一個生長周期。最后,也是最為關鍵的是場地專用性,這是種子行業資產專用性的一個突出的特點。在種子繁育階段,連片規模經營是種子繁育成功與否的必然要求。連片規模經營有兩層含意。一是通常意義上的規模經營,即平均成本或者收益因規模擴大而下降或者上升。這種規模經營主要表現在繁育過程中提供統一的服務以及種植過程中的具體協調。另一層含意是必須要求連片。一旦連片的土地確定用于種子繁育,對于種子公司而言,連片土地中的任何地塊就不能種植其他作物。因此,在規模經營和連片經營的約束下,場地專用性就產生了。因此,對于連片土地中的某一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擁有者而言,可以以宣稱改種其他類型種子來敲竹杠。特別是對于一些生產周期比較長的作物而言,有限理性的經濟人對長期的預測能力弱于短期,契約的不完全性更為明顯,敲竹杠者的機會主義成本更低了,企業自然面臨更高的風險。所以,這種場地專用性導致特種型號種子的相關投入轉為其他用途產生損失的可能性提高了,而且,這種損失是致命性的。
第二,過程可程序化問題。在種子繁育階段,盡管具體的田間流程,如播種時機、化肥農藥的施用量和時機、除雜的時機等都有具體規定,但是上述工作不能完全由機械化替代,相當一部分依賴于勞動力的投入,觀測上述勞動力投入工作如何完成的能力,即過程可程序化程度并不高,如是否偷懶、是否均勻噴灑農藥、是否按要求完成除雜情況等行為就很難觀測到,即z 使可以觀測到,也需要投入大量的監督成本。這些勞動力投入行為方式這對種子繁育的質量和產量有重要的影響,這種影響關系往往受到其它不可測的隨機因素影響,因此很難設計出完全契約來約束工作過程中的機會主義行為。所以,對于種子公司而言,種子行業的行為衡量成本偏高。
第三,結果可分性問題在種子行業比較特殊。就每個農戶交貨的種子質量和數量而言,種子公司衡量的成本很低;但是,如何確定具體田塊的種子產量和質量的衡量卻不容易。對種子繁育質量和數量的其它隨機因素很多,如陽光、雨水甚至風向以及其它不確定性因素,所以,在有限理性假定下,種子產量和質量也是一個隨機變量。一般的商品契約很難規定每塊耕地的種子具體產量,即使規定了,也存在大量的免責條款。而這些免責條款對各種可能性的描述因為有限理性而不可能窮盡或者非常清晰,造成了契約的不完全性。結合上文提到的需求方特定資產專用性,當某一型號種子暢銷時,農戶可以利用契約的不完全性或者較低的違約成本而轉售予其他需求方。相反,農戶在種子滯銷時也面臨著特定資產專用性的風險,因為農戶在質量的衡量上沒有自主權,其為了確定其種子的質量,往往需要求助于公共機構,如政府性質的種子質量檢測機構,這可能需要大量的成本,因此,他們極有可能在滯銷時遭受因為種子公司根據質量條款進行機會主義行為而造成的損失。
所以,種子行業的資產專用性很高,尤其是場地專用性問題非常關鍵;過程可程序化成的仍較低,而結果可分性對于交易雙方在不同情況下是不同的。因此,這一行業的契約選擇很難根據Mahoney(1992)的框架做出抉擇。
(三)契約選擇:中間人制度和土地流轉
根據已有學者的研究,我們不妨把農業產業化的契約選擇分為要素契約和商品契約兩種類型(周立群、曹利群,2002 ;等),即對應于種子公司面臨自己生產還是從農戶購入種子的選擇。就要素契約而言,種子公司的具體運行機制為:根據預期的種子銷量,承包耕地,即通過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實現耕地集中,購買原源種,然后雇工經營,工人獲取工資(工資可以是固定工資或者是績效工資),最后出售繁育的種子,進入下一期循環。而一般的商品契約則是種子公司和農戶簽訂合同,農戶購買原源種并負責耕種,種子公司提供耕種過程中的技術指導和服務,最后根據協商的價格和數量從簽約農戶處購入質量合格的種子。本文將要重點分析的是商品契約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即背景介紹中提到的“中間人”制度。就垂直緊密程度而言,要素契約的緊密度最大,“中間人”次之,訂單農業形式的一般商品契約緊密度最低。
一般而言,要素契約有利于解決因為資產專用性而產生的敲竹杠問題,而商品契約往往賦予生產者以剩余索取權而有效的解決了高行為衡量成本的激勵問題,就本文所分析的行業——種子行業而言,同時并存高資產專用性程度和高行為衡量成本,而結果可分性的復雜性進一步導致了契約類型選擇的困難。
場地專用性在種子行業資產專用性中居于核心地位,對于土地規模化經營的地區或國家而言,這一專用性的解決并不困難,但是,在我國當前農地制度的背景下,耕地細碎化程度較高⑧,因此,場地專用性問題變得非常突出,種子公司必須圍繞這一核心問題進行契約的選擇和設計。
顯然,種子公司通過要素契約租賃農戶的土地使用權而避免在一般訂單農業中可能發生的敲竹杠并獲得規模效應。當然,企業在租賃農戶土地使用權時,而且也面臨類似于商品契約下單塊土地使用權所有者的敲竹杠風險,但是在要素契約下,種子公司在沒有簽署租賃合約下的物質性專用投資要遠低于商品契約下的投資,因此前者的損失也小于后者。但是,企業在租賃土地時也存在很大的交易成本,和單個農戶進行簽約的交易成本更大。尤其是在非農就業機會并不充分的農村地區,對于一個企業而言,特別是沒有政府背景以及足夠財力的中小企業而言,完成連片成規模的土地租賃幾乎是不可能成功。通常,企業會選擇同村組織合作,由村組織出面集中土地使用權,再與村組織簽約,如常見的村組織的反租倒包形式或者兩田制中“機動田”的承包等。所以,這一方式可實施性的前提在于村集體有足夠的力量組織這一活動或者有一定存量的“機動田”,即前提是土地使用權的集中。同時,在一般商品契約下存在的種子行業中特定資產的專用性問題和物質資產專用性問題都將迎刃而解了。但是,在要素契約下,很高的行為衡量成本增加了要素合約的運行成本,而訂單等形式的商品契約卻能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中國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改革初期所釋放的巨大生產力就是很好的證明。在結果可分性上,具體交貨數量和質量的確認成本很低,有利于商品契約的實施,而在合同規定具體的產量及執行合同時的不確定性造成了結果可分性程度降低,惡化了特定資產專用性的風險問題。因此,企業面臨減少資產專用性帶來的風險、減少衡量成本、減少衡量結果成本三者間的權衡問題。
根據以上的邏輯,鑒于場地專用性的關鍵地位,種子行業在土地使用權集中難度較大的地區難以產生和發展。但是,我們關于糧源公司的調研結果卻否定了這一推斷,其特殊的“中間人”制度在減少上述成本中發揮了比要素契約和一般的商品契約更好的作用。
首先,在這一制度安排下,糧源公司通過與“中間人”簽約,由“中間人”保證“土地連片成規模(500畝以上)”,并由其負責組織協調生產。因此,糧源公司把場地這一關鍵的資產專用性風險轉移給了“中間人”。這一風險的轉移,企業承擔了付給“中間人”每斤種子1.5 分左右的成本(扣除了“中間人”需要承擔的“招待費”)。而對于“中間人”而言,其對這一風險并不敏感。根據我們的實地訪談發現,“中間人”通常是一個村組中具有較高威信和“一呼百應”式的組織能力,而95% 以上的村民認為這種威信和組織能力來源于“中間人”的誠信。農戶對企業因為特定資產專用性的機會主義行為的擔心可能不愿意與企業直接合作,而中間人的信譽起到了對糧源公司信譽擔保的作用,因此,中間人比企業更容易組織農戶接受種子公司的訂單,參與種子的生產,進而比企業更容易使得土地連片規模化。同時,“中間人”和參與農戶之間往往都是親戚和要好的朋友關系,參與農戶在場地專用性上敲竹杠行為的機會成本比較高。原因在于,第一,我們在訪談中發現,農戶注重維護自身在村莊里的誠信形象,村莊內部的交易雙方的關系時多面和長期的,不以一次交易計算得失,還涉及貨幣之外的情感、依賴等關系,至少不會“明目張膽”得通過欺騙獲取利益,而與“村莊之外的人打交道”,存在“能占便宜就占便宜”的傾向,因此他們一般不愿意失信于本村的“中間人”;第二,“中間人”作為鄉村精英,其強勢地位往往使其在村民的日常糾紛解決中承擔重要的裁決者的角色,而在村莊內部,農戶之間的日常生活交往可能要比城市居民更為頻繁,容易引發各種糾紛,顯然,農戶不會因為一次性的“敲竹杠”得利而得罪“中間人”。因此,即使在土地使用權并未集中的情況下,通過“中間人”組織可以有效地解決場地專用性風險,而這一問題的解決直接動搖了要素契約合理性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基礎。
第二,再來分析要素契約合理性的另一個重要基礎,即特定資產專用性和結果的不可分性所帶來的風險,這也是大多數農業產業化項目,尤其是訂單農業面臨的風險。這一風險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通過“中間人”加以化解。就企業這一需求方而言,為了避免農戶利用企業需求的專用性或者利用結果的不可分性而在交貨時采取機會主義行為,糧源公司采取代號策略,即不告訴農戶種子的具體型號,而是只是給農戶一個公司內部決策者商定的代號。這樣,農戶不知道自己所種種子的型號,因此無法將種子專售于其他購買者,從而增加了農戶的特定資產專用性且無法實施機會主義行為。但是,代號策略能夠實施的前提在于農戶的信任,不然農戶不可能去和種子公司簽一份連種什么都不知道的合約,因為這樣的合約,一旦發生糾紛,交易成本極高,尤其是對于在信息不對稱中處于不利地位的農戶而言。而“中間人”的參與解決了農戶對公司的信任問題,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農戶對種子公司采取機會主義行為的擔憂。同時,在一般情況下,“中間人”也有足夠的激勵去維護農戶的利益,盡可能的避免種子公司利用契約上關于質量、不可測因素等不完全性而采取的機會主義行為。首先,從支付結構來看,“中間人”的收益與其所銷售的種子成正比,因此他們會盡可能的幫助農戶銷售種子;其次,“中間人”的威信來自于其誠信,因此,而這種威信能夠給其帶來有別于一般村民的收益,他也有一定的激勵去維護農戶的利益從而維護自身的形象。
第三,在“中間人”制度安排下,糧源公司并不負責具體的耕種,種子繁育的具體過程仍由原土地使用權承包農戶生產負責,仍然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經營,類似于訂單農業,根據最終交貨的質量和數量的高結果可分性,農戶的努力程度與其產出密切相關,這有效的化解了要素契約下行為衡量成本偏高的問題。同時,“中間人”則在糧源公司的指導下統一組織農戶的生產活動,有效地滿足了規模經濟的要求。
最后,在“中間人”制度下,還存在企業和“中間人”之間的交易成本問題。中間人取代單個農戶而是作為農戶的代表與糧源公司簽訂契約,糧源公司除了支付每斤1.5 分的成本之外,也面臨著可能出現的“中間人”的敲竹杠問題,比如“中間人”要求加價等,因為即使采取“代號”策略,由于中間人與糧源公司之間的頻繁交往,如與企業技術人員在生產耕作方面的合作,其基本上知曉具體型號,因此代號策略并不能增強“中間人”投入的資產專用性,我們在調研中發現,一些“中間人”都曾受到過其他種子營銷商的“利誘”。因此,“ 中間人”往往和種子公司的管理人員之間不單單是交易關系,而且是親戚、朋友或者同學關系,基于這些關系之上的信任有助于降低交易中機會主義發生的可能性,根據我們的調研,并沒有發生過“中間人”被“利誘”成功的案例。
因此,不難得出,“中間人”制度是糧源公司在各種現實約束下最小化交易成本(包括行動衡量成本和結果衡量成本)的選擇。糧源公司也因此從一個原先的鄉鎮小農科所發展成為年銷售收入超過兩千萬元的專業種子公司,先后引進了高產多抗早熟新品種56 個,公司與6 個鄉鎮的4000 多個農戶簽有常年合同,每年生產種子600多萬公斤。“中間人”制度有效的保證了公司的種子需求,從而使得公司在銷售方面有足夠的實力和精力鋪設大量的基礎性工作,產品的銷售網點逐步鋪開,年銷售收入以30% 的速度遞增,產品銷往河南、河北、山東、安徽、江蘇、湖南、湖北、山西、四川、廣西等10 多個省區,并帶動了相應的化肥農藥的銷售,各類農藥2 萬多箱,實現利稅307 萬元。公司引進的優良品種累計種植面積500 萬畝,使10 萬農民增收2.5 億元。
就“中間人”而言,除了自己承包地上的收入之外,通過組織協調工作獲得了相應的報酬,一個負責連片規模經營達1000 畝地的“中間人”,其根據種子的提供量可以拿到5 千到1 萬元的提成。而對于參與該項目的農戶而言,根據我們的問卷調研結果,96% 以上的農戶認為參與該項目之后其收入提高了,52% 的農戶對和糧源公司的合作感到非常滿意,46% 的農戶表示基本滿意,除了一個沒有回答之外,沒有農戶感到不滿意或者非常不滿意的。而且,糧源公司在“信息提供”、“技術培訓”、“種苗提供”、“農藥化肥的統一供應”和“統一收購”方面給農戶提高的服務得到了認可。但是,就集體經濟而言,根據我們的調研,通過和臨穎縣實行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反租的“胡橋模式”、實行完全集體化的“南街村模式”比較發現,這些既沒有非農產業、且沒有在土地使用權集中上做文章的村集體,集體經濟弱小,如我們調研。
的王崗鎮赤里崗村,幾乎沒有村集體收入,負債35 萬,村干部的工資有縣級財政撥付,2007 年村里公共支出為2 萬多元,其中招待費用4000 多元,辦公費用2000 多元,用于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戶福利水平提高的支出微乎其微。目前,國家為了保護農民利益,禁止向農戶以各種名義集資、攤派,縣級財政支付能力有限,這一類型的村級公共支出存在很大的問題,比如該村進村的道路多年失修,村里沒有錢,而又不敢冒政策風險向農戶集資(盡管大部分農戶有這個意愿)。
四、結論性評述
種子行業的場地專用性、特定資產專用性和結果可分性的復雜性問題構成了要素合約合理性的理論基礎和現實需求。在我國當前的農地制度下,要素契約的實現依賴于土地使用權從分散向集中的流動。對于缺乏資金和政府支持的中小企業而言,在部分村級集體控制力較弱的農村地區,這一土地集中租賃的交易成本也很高。同時難以解決好激勵問題。在本文的案例中,糧源公司通過引入“中間人”這一制度安排,將種子行業的部分資產專用性風險轉移給對這些風險并不敏感的“中間人”,從而在實現連片規模經營要求的同時避免土地流轉產生的成本和其他社會問題,同時兼容了商品契約下的激勵作用,化解了供需雙方特定資產專用性風險。這一相對于一般的要素契約和商品契約而言更節約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實現了企業、中間人和農戶三方共贏的局面,并完全尊重了農戶自主選擇的意愿。但是,這一制度安排也存在的一些缺陷,比如我們在調研中發現當地農戶兼業現象非常嚴重,村集體的公共支出陷入困境等等。
這一案例的制度安排在理論和實踐上最大的指導意義在于,反駁了“連片規模經營一定要土地使用權集中”的觀點。種子行業對連片性的特殊要求,更強化了這一反駁的力度。當然,本案例的制度安排也有其適應性條件。比如在非農就業機會高的發達地區或者集體控制力強的村莊,或者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資金實力雄厚或者具有政府背景,其土地使用權集中的交易成本不高,要素契約可能更有利于節約交易成本。另外,在本案例所涉及的地區,土地細碎化程度低于上文所引用的文獻的表述,在1998 年的調整之后,當地平均每戶承包耕地7.32 畝,塊均耕地2.92 畝,因此也降低了“中間人”與農戶間的協商成本。此外,信譽是“中間人”制度順利運行的關鍵,而這種基于人格化關系的制度安排一旦放置于更大規模的企業中,可能就失效了。所以,任何一項合理有效率的制度安排都是在一個既定的約束條件下的最優反應,而不同的約束條件會產生不同的最優反應。本文的案例對于類似的地區和行業而言,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但是考慮到中國地域遼闊,地區差異明顯,在探索農業產業化和土地流轉健康發展的過程中,各地區一定要因地制宜,在尊重農戶權益下,根據具體的產業選擇合理的制度安排,實現農戶、企業和地區發展的多方共贏。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市場》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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